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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有 西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丽水法院判决赔偿的QQ群自杀事件:网站平台的社会责任
3Q之争:360与腾讯,网络传播业与市场影响力角逐
移动、联通的绑定服务:IPHONE与转网限制,
网络软件成果:宁波某公司电力管理系统软件盗用
船舶设计图:员工跳槽带走资料另办公司
动漫形象版权:福娃、海宝、一休、阿童木、迪斯尼米老鼠
优酷、酷6、土豆网、皮皮网盗播诉讼:网络视频行业版权纠纷
网上财物网店纠纷:网络诈骗、欺诈、网站的法律责任
有线电视市场:垄断和竞争
网络实名制之争:与政治、治安相关的网络环境管理 网络水军
众星传媒:楼道电梯广告扰民问题
虚假广告问题:视频广告成为当前最为热门的营销平台。
可口可乐、帝亚吉欧和联合利华。在中国,鞋服、饮料、化妆品、IT、通信、汽车、快消品等众多行业领导品牌纷纷加入到视频广告阵营中
信息产业的法律范畴
信息产业是指那些将信息转变成商品的行业。
不但包括软件、数据库、各种无线通信服务和在线信息服务,还包括了传统的报纸、书刊、电影和音像产品的出版,
而计算机和通信设备等的生产将不再包括在内,被划为制造业下的一个分支。
计算机和通讯设备行业为主体的IT产业,我们通常称之为信息产业,又称为第四产业。
它包括三种类型:
(1)生产和分发信息及文化产品的行业;
(2)提供传递或分发这些产品以及数据或通信方法的行业;
(3)处理数据的行业。
信息产业又分四个行业:出版业、电影和录音业、广播电视和通信行业、信息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行业。
信息产业的法律范畴
信息产业是属于第四产业范畴,它包括电讯、电话、印刷、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等传统的信息部门和新兴的电子计算机、激光、光导纤维、通讯卫星等信息部门。主要以电子计算机为基础,从事信息的生产、传递、储存、加工和处理。
第四产业是从三次产业中分化出来的属于知识、技术和信息密集的产业部门的统称。它包括:设计、生产电子计算机软件及其服务部门,咨询部门,应用微电脑、光导纤维、激光、遗传工程的新技术部门,高度自动化、电气化部门等,信息产业是独立作为第四产业。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的信息产业
知识产权战略四重点:
创造 运用 保护 管理
五年重点目标:2008年始
1发明专利授权 2核心版权产值 3植物新品种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5商业秘密
6 地理标志 7遗传资源 8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
多数与信息产业相关
信息产业的类别与法律保护
信息技术:
软件设计、开发、集成电路
信息内容:
信息筛选、编辑,数据库
信息服务:
118114、12580、新浪、搜狐等
信产部软件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
1制定产业促进政策 制定促进软件产业发展和保护软件知识产权方面的政策、措施。从投融资、税收、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对软件产业发展给予了有力支持。
2实现立法保障 制定《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通过立法保障软件产业发展规划。
3参与法律完善工作 参与软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工作。《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研究起草,关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挥在互联网管理、监管方面的职能。
4建立良好综合环境 加强部门协调,共同建立有利于软件产业发展的综合环境。正版软件部际联席会议,软件正版化
信息转化为商品中的法律问题
版权问题:电子书、电子报、转载、网站侵权、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源代码、动漫、大片、音协、光盘存储信息、船舶研究所、建筑设计图
商标问题:信雅达事件、中凯文化案、企业名称、包装装璜
专利问题: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源代码、动漫、软件技术的专利
商业秘密: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不愿公开的自有状态、员工成果与企业的界限、竞业限制
中国信息产业法律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法范畴的保护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 》《商业秘密保护条例》
民法手段的保护
《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消法》《劳动法》,法院的诉讼和救济,仲裁
行政法手段的保护
专利局、版权权、商标局、工商局、劳动局,投诉、核查、处罚、移送
刑法范畴的保护
《刑法》第三章知识产权罪8个罪名,公安部经侦局知识产权犯罪标准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行政执法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动漫产业)
国家知识产权局: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专利权(软件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商标专用权(信息服务、现代服务业)
民事司法对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司法救济途径:司法调解、法院诉讼、仲裁委仲裁
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专利诉讼
《专利法》:1984.3.12 六届人大4次会议首次立法
2000.8.25 九届人大10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8.12.27 十一届人大6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65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民事司法对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商标诉讼
《商标法》1982.8.23 五届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通过
1993.2.22 七届认定常委会30此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1.10.27 九届人大常委会24此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56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司法对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著作权诉讼
《著作权法》:1990.9.7 七届人大常委会15次会议通过 2001.10.27 九届人大常委会24次会议修正 2010.2.26 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3此会议修正
第48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机软件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司法对信息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不正当竞争诉讼
相似、混淆、商业秘密、攀附、垄断
3Q之争 电脑书法
企业对信息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
基层员工、中高级管理人员: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业务合作伙伴: 商业合同规范严密程度
竞争对手,商业间谍: 商业秘密的内控建设
劳动法: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
合同法:保密义务(合同中保密义务条款)
公司法:提倡自治,公司应建立严密的内控管理制度
职务作品问题 共同研发中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三性特征
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责任
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3年以下或拘,并或单罚;3~7年并罚
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年以下或拘,并或单罚;3~7年并罚
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3年以下或拘、管,并或单罚;3~7年并罚
216条 假冒专利罪】 3年以下或拘,并或单罚;
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3年以下或拘,并或单罚;3~7年并罚
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3年以下或拘,并或单罚;
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3年以下或拘,并或单罚;3~7年并罚
220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网络纠纷案件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
(学者研究成果引用)
1、在网络侵权案件中,ISP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在任何网民都可以轻易将个人意见、作品上载的网络上,ISP、ICP应负什么样的审查责任和义务?在发生侵权事件时,ISP、ICP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2、证据认定问题。由于数字化技术使网络上的证据失去了原始性的特点,这给法院证据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在网上不用真实名字的如何查证真正的著作权人?是否需要制定规则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如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保存所有数据,并像银行一样,法院有权调取有关证据纪录?考虑到当事人诉讼举证的需要,是否还要规定其他部门,如公安、检察机关有取证权?
3另外,如何认定某一作品在网络上发表在先,而被诉"侵权"作品发表在后?仅网页上注明的日期能否单独作为法院确认的证据?
有人主张著作权人对网页进行公证,以证明实际发表时间。若要求众多每天发布新信息的ICP们对每一天的工作成果都进行公证,实践中是否可行?每天发生的公证费支出是否有必要?
除此而外是否能找到低成本保存证据的方式?
网络纠纷案件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
4、作品在网上传播时存在哪些著作权利?网络在转载网上、网下作品时又分别受哪些限制?现行网络上的纠纷,是否能适用《著作权法》来规范?六作家诉网站获胜诉。GOOGEL图书。法院对网络转载网下作品的“说法”。
5、互联网上有无精神权利保护?据报道,某一港台歌星就曾经被人制作成裸体图片发布在网络上,如果这类案件起诉到我们的法院,法院是否承认其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网站和作者的名誉权在网络纠纷中能否给予保护?
网络纠纷案件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
6、网络空间中著作权人、传播者以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网络上的合理使用如何把握?如某家图书馆欲将馆藏图书上网供读者浏览,其所可能引出的著作权问题该如何认定。发表权,复制权,报酬权
7、根据网络信息可以随时更新的特点,北京海淀法院在对某一案的判决中,特别规定了侵权人在网上发表致谦声明的保存时间。这个新型的判决模式提出了一个新问题: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应当是什么?如公开致歉的范围是否应与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对等,在网上进行?
网络纠纷案件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
8、侵权赔偿数额问题。网络作品的使用和获得报酬是否与传统上的作品的使用和获得报酬存在差异?如有,从何体现,特别是获得报酬问题、侵权赔偿问题,应该是高还是低?如何在判决中公平地体现?
在近日法院判决的网页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侵犯他人网页的一方仅被判赔偿2,000元,引起了不少业界人士的感慨:在网页设计、制作技术尚未普及的原告建立网页的当年,设计、制作一个引人注目的网页要高薪聘请"专家",花费相当时日去制作,仅按工作日工资计算,恐怕要大大超过2,000元。而今法院判决的赔偿额是否足够弥补被侵权方的损失?
网络纠纷案件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
网上报与平面报的互享问题
作者权。报酬问题
网上信息的监控
腾讯QQ相约自杀的10%判赔问题
WTO协议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谅解备忘录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2009年1月26日世贸组织公布的第一个针对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报告:
WTO知识产权争端第一案
对美国的主张:
部分支持:著作权和海关措施违背义务
不予采纳和审查:刑事门槛相关主张
西门子OSRAN案:中国海关的例子
海关发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问题
1自主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保护观念淡薄。目前深圳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仅258件,占海关备案总数的4.5%;
2部分权利人随意变更许可人、代理人及联系方式等备案资料,但没有及时在海关总署办理变更手续,增加了海关的执法成本和难度;
3代理报关公司不规范。从案件查处情况看,相当一部分公司管理不善,对于业务员接单缺乏有效监督;
4一些企业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比较多,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公司管理机制不健全,存在买卖单证情况,影响到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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