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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7日18:47腾讯公益

张耀良

精彩目录:

香港有多少法官

香港人口有700万,我们有8000多位律师,185位全职法官。法官的人数有点不够。因此,我们有一些律师被委任为兼职法官。大陆法官的数目比律师多。超过20万法官,15万的律师……

香港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别

大律师和事务律师没有地位分别,只有分工。事务律师负责广泛的法律业务,大律师专门做一种工作,就是诉讼。大律师就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什么都做,但出庭权有较大限制。大律师和客户的任何联系,必须通过中介人——事务律师的委托……

香港法官和律师待遇水平

大陆法官的待遇、工资太低,反应不出法官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尊严、地位。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法官具有重要的社会责任,社会对他们的期望很高,香港高等法院法官一个月的工资是北京高等法院法官五年的工资……

什么是普通法?

普通法是无数案例加起来,数百年发展出来的系统化的法系。整个法系,包括民法方面合同法、侵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公司法,都是综合无数案例慢慢整理出一套法系。学普通法的人,必须要读无数的案例,看案例怎么处理具体的纠纷。普通法庭审采用对抗制……

当法官的荣誉感与历史感

法官如果做出出色的判决书,几代人后学法律的人,都会看他的裁判结果及分析,法官可以流芳百世。当法官以后,收入是减少了,但有地位、有荣誉感、有历史感。香港是尊重法官的,普遍公民谈到法官都是廉洁、公正、独立、大公无私的……

香港法官行为指引

法官必须在行为上无时无刻遵守至高的标准,这极为重要,维持公众人士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正有赖于此。法官必须独立;法官必须大公无私;无论在庭里庭外,法官行事时都必须正直诚实、言行得当……

主 题:香港司法体制如何保障廉洁?

主讲嘉宾:张耀良(香港执业大律师、香港大律师公会大陆委员会委员)

主 办: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承办:腾讯评论

时 间:2010年10月23日(周六) 下午15点-17点

地 点:中国政法大学(北三环蓟门桥校区)图书馆学术报告厅

主持人:方堃 杨子云

方堃:欢迎大家参加第86期腾讯燕山大讲堂。香港是一块神奇的土地。对于外国人而言,香港是中国的土地;对很多中国人来说,香港又似乎是异域。我们隔着朦胧的纱,看到了香港的繁华、有序,但真正的香港秩序如何运转,香港以什么样的逻辑运行,同样的华人又有着怎样不同的生活逻辑呢?

说到香港的司法体系,大家最直观的感受可能是香港法庭片。我们看到香港明星戴着假发在法庭唇枪舌剑。但实际是不是这样的?我们今天请到张耀良大律师,张耀良先生是亚洲法律资源中心董事、香港执业大律师,获得香港中文大学哲学学士,英国威尔斯大学法学院本科和英国伦敦大学法学研究所硕士学位。1989年他成为英国威尔斯大律师公会会员后开始在英国裁判法院担任法律顾问。1993年成为香港大律师公会会员。目前担任香港大律师公会大陆事务委员会委员,对大陆的司法制度、律师职业的现状都有深入的研究。

张律师是非常博学的律师,在他香港的办公室几乎是小型图书馆。有人文、历史、哲学各领域的书籍;张律师也有投身社会的情怀,,张律师一直致力于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高等法院交流介绍香港的司法经验、庭审经验,这是一份难得的情怀。

香港与大陆,同样的华人有着不一样的经验与智慧。我们掌声欢迎博学且有社会担当的张律师。

香港有多少法官

张耀良:很感谢方堃的介绍,大家好。他刚才的介绍我有一点共鸣,香港在外国人眼中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在国内人看我们是似乎是外国人”。

香港是一国两制,但一国两制这不是新的东西,世界上很多地方有一国两制,可能大家没有注意到。英国也是一国两制,英国南面是英格兰,北面是苏格兰。苏格兰的法律跟英格兰的法律是不同的。英国不是一国两制,可能是一国三制,因为北爱尔兰的法律跟苏格兰也有一点不同。香港目前在一国两制体系下,法律制度跟中国大陆不同。

我想把今天题目当成一个切入点,看香港的制度是怎么回事。说我对中国有研究担当不起,只是有兴趣,我对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很注意。未来司法改革、法律制度的发展无可避免,需要从香港吸收一些理念。制度很难一致,但一些理念、一些价值观,中国大陆未来发展必须吸收一点。我在这里只是把香港的一些经验跟大家分享一下。

香港人口有700万,面积400平方公里,不到北京的是1/4。但那么小的地方,已开发的地方只有39%。700万挤在一个很小的地方,可以想象香港是一个多么挤的地方。700万人口我们有8000多位律师,185位全职法官。这跟中国大陆有点不同,中国大陆比较特别,法官的数目比律师多。听说中国大陆有超过20万法官,15万的律师,法官人数比律师人数更多。当然,这可能有一些历史或者社会现实原因。

香港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别

我先介绍一下香港律师制度。香港有两种律师,我就是所谓的大律师,另外是事务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没有地位分别,只有分工。分工在哪里?我们背景都一样,都是法学院毕业,考到律师专业资格,通过一段时期的实习,然后决定加入哪一个行业。事务律师目前有6000多人,有一些外地律师,外地包括从中国大陆当律师注册为外地律师的,还有美国、欧洲、南美洲来香港注册当外地律师,加起来有7000人左右。大律师现在有1100位。区别在于,事务律师负责广泛的法律业务,大律师专门做一种工作,就是诉讼。大律师就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事务律师什么都做,但出庭权有较大限制。

香港法院的结构

下图是香港的法院结构。裁判法院可以称之为基层法院,但裁判法院负责的主要是刑事;区域法院刑事民事都有,区域法院最高判刑是7年,有民事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100万港币;高等法院分两层,一个是原讼庭,如果对判决不服,要上诉,往上走就是上诉庭;最高法院就是终审庭,终审庭的地位非常高。

律师、大律师工作的分工,在出庭权方面就马上可以看出。事务律师的出庭权,只可以到裁判法院、区域法院以及原诉庭的内庭(就是非公开庭)。大律师有无限制的出庭权,从裁判法院到终审法院出庭都是大律师的特权。事务律师不能出庭怎么办?必须委托大律师出庭。分工就是这样的,香港的大律师接受委托的过程必须要通过事务律师。一般公众=需要找大律师给他处理诉讼案件,不可以走进我的所里,不可以跟我直接有联系(谈话、打电话、见面),我们有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如果大律师跟客户开会谈话,必须有事务律师陪同我们开会。大律师和客户的任何联系,必须通过中介人——事务律师的委托。

香港的法官如何产生:从律师中遴选、委任

香港8000多律师对185全职的法官来说,法官的人数有点不够(我自己认为最好能再增加15%—20%)。因此,我们需要一些兼职法官,也就是委任临时法官。从哪里委任?从律师行业中委任。

法官从哪里来?香港90%以上的法官律师都是从大律师来的。法官负责庭审,所以从大律师委任法官理所当然,香港的法官90%以上的背景都曾是大律师,并且最少有5年的执业经验,大多数都超过5年。区域法院要求更高,一般要10年,高等法院要求更高了。终审法庭的首席大法官看上了你就会邀请你,推荐你,通过审核委员会委任你。上诉庭到终审庭,越高的法庭,法官的水平、资历、威望就越高,就像金字塔一样。裁判法院法官比较多,区域法院少了很多,高等法院到终审法庭的法官更少了,终审法院常任的法官只有5个,非常任法官(退休的很有资历的法官,一年可能只听一两宗案件)超过10个,但很多是海外高等法院的大法官。

香港法官委任的制度,法官都是执业大律背景,有相当的经验,接收到委任才加入司法人员行业。谁可以当法官呢?一般可以申请,可以写信给法院,说自己有兴趣当法官,看他们是否考虑你。

香港的临时法官是怎么回事?

香港这么多年来,首席大法官、各级法院领导,经常直接接触一些大律师,就问他们有没有兴趣担任临时法官。临时法官是什么意思?就是短期、一个月两个月,一年不超过三、四个月。有些大律师,对当法官也感兴趣,但不肯定自己有没有这种能力,而且法院方面也想知道对方的能力怎么样,就会观察,邀请其当临时的法官看看其能力,可能当执业当律师,再过半年一年后,可能又回来当法官。这样好处在哪里?第一法官的人数不够,所以需要找一些临时法官帮忙,有这个需要;第二看看大律师中有没有适合的人才,将来法官总要退休,需要有一些有能力的大律师加入,就会看看执业大律师有没有兴趣、能力,如果觉得适合,对方也愿意接受这个委任,就能加入法官行列。

法官对大律师的工作太了解了,因为他以前就是我们。同样,大律师跟法官有很密切的关系,因为他的背景就来自那里。我经常遇到的法官以前都是我们的好朋友,也可能是我们的师傅或者徒弟。徒弟当了法官,师傅还是大律师,要毕恭毕敬的对着法官讲话,这样的情况经常会碰到。因此在香港法律架构下的行为,规范着大家的关系,也发展出一套职业守则。

香港法官和律师待遇水平

在内地有不少人问我,“香港的大律师待遇怎么样”。这个问题很多人有兴趣。我来内地次数多了,就研究内地法官、司法运作,才慢慢注意到这个问题,我觉得大陆法官的待遇、工资太低,反应不出法官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尊严、地位。法官从我们的角度来看,要具有重要的社会责任,社会对他们的期望很高,但目前他们的工资连他们的尊严都不能表现出来。有大陆法官问我,“你们的法官工资有多少?”。我告诉了他们,他们瞪大眼睛,半天也说不出话来。我自己算过,香港香港高等法院法官一个月的工资是北京高等法院法官五年的工资。按照我们的看法,这个工资水平可以确保他们的生活很舒服,但是真的很高吗?也不是。法官的重要性有多大?这是一个大可研究的题目。要保证他的这种重要性能够持续、长久维持,要不要付出一些成本?肯定需要。如果这个成本付出了,真正可以确保法官发挥他应该有的功能。付了这么多钱,是否值得?答案肯定是值得的。185个法官,每年香港纳税人付出了那么多个亿,供养他们,确保他们履行自己的功能。为此付出的钱,是否值得?我觉得很值。如果不能保证他们发挥功能,社会无形的损失多大?所以从纯经济的角度来看也是最值得的。

当法官的荣誉感与历史感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法官是从大律师委任来的。首席大法官专门挑一些优秀的大律师,到法院当临时的法官。首席大法官邀请当临时法官的大律师,本身职业都是成功的。如果是成功的,赚钱肯定不少,如果当了法官以后,收入肯定减少的。减少了多少?可能减少了70%—80%。但是他们为什么还要当法官呢?做了那么多年大律师,钱肯定赚了不少。但是当法官有荣誉、地位、有历史感。当法官以后,收入是减少了,但也会很舒服。高等法院法官工资以外,有房子,汽车,有自己的司机。法官的待遇,可以保证他们过一个很舒服的生活。虽然钱没有以前那么多,但是对社会的影响,对法律制度所能长远发挥的作用不是钱可以衡量的。从这个角度看,法官在香港的社会里,肯定是高高在上的,有社会地位,受到尊重的。

香港法官从无贪污

香港是尊重法官的,普遍公民谈到法官都是廉洁、公正、独立、大公无私的。我们一直都有这么一个普遍观念,但这不是强迫来的,别人对法官的尊敬,不是强迫的,指令的,而是赢取来的,那香港法官怎么赢取的?在香港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听过法官有贪污腐败的行为,为什么是这样,传统就是这样。我不是说香港特别干净、特别廉洁,70年代之前,香港不是一个廉洁的社会,腐败横行,有警察收钱,海关贪污,但即便那个贪污腐败时代,都没有听说过法官有贪污的行为。我想这是“普通法”的传统。今天更不用说,这算是香港的一种福气吧。这几十年来,香港的廉洁程度更好了,如果说香港是亚洲最廉洁的社会之一,我觉得不为过。是不是没有贪污?当然有,但很少,廉政公署抓贪污很凶。法官从来没有贪污过,所以我说这是我们香港的一种福气。

我们对廉洁理解得会不会太过狭义?如果说香港的法官没有收贿赂就是廉洁,那是当然的,但光是没收贿赂,就将他们归入好的法官队伍?当然不是。光是不贪污,不足够。应该有独立、大公无私、正直。在社会上有可信性,那才是我们心目中理想的法官。法官廉洁是基本的,贪污就是犯了严重罪行,我们应该从作风、独立、专业能力更广的角度来看。今天的讲的题目非常具体、很细,但只是一个单纯的切入点,光是廉洁绝对不是我们心目中要求好的法官的形象。

什么是普通法?

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回归中国以后,宪法架构是在基本法规定下实施的,基本法就等于香港的宪法,基本法中规定了很多重要内容:

第一,规定香港原来的法律,在1997年以后,能够保持继续。第二,基本法保障了法官、法院有独立的司法权以及保持终审权(1997年前香港没有终审权,1997年前在伦敦,1997年后在香港)。

香港法院的设计是普通法的设计,我慢慢深入觉得这样的制度设计,有一种防止贪污的客观效果。首先,普通法跟大陆法不同,普通法其实是由无数案例加起来,慢慢发展变成一套系统。整个法系,包括民法方面合同法、侵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公司法,都是综合无数案例慢慢整理出一套法系。学普通法的人,必须要读无数的案例,看看案例是怎么处理具体的纠纷。

在香港收买法官的事不会发生

裁判法院是处理刑事的基层法院。如果我是一个被告人,我受到检控,在裁判法院受审,可能会想到给法官一点好处,这有没有可能?在香港,当事人没有机会跟法官相接触。要贿赂法官,也要门路,但门和路都不容易找到。通过律师作为一个中介人行吗?在香港,没有一个律师敢做这样的事,对他来说太危险,被发现的机会太高,如果在裁判法院或者在区域法院时,法庭是一个法官,如果收买了法官,法官判你赢,但对方可以在高等法院上诉。如果是裁判法院,上诉就使原讼庭,区域法院就是上诉庭。如果出了钱,买通了法官,对方要上诉,你好不容易买到的成功,上诉时,也可以输掉。那我有没有本领买通上诉庭的三个法官呢?如果真的有这个本领,买通高等法院原诉庭、上诉庭的法官,但对方还有一个上诉机会就是终审庭。终审庭审理的法官有5个。如果通过非法手段收买法官,得到暂时的胜利。但对方有权上诉,用钱买到的成功,输掉的机会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更严重的是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样的司法结构下,要收买法官,成功的机会、成本、风险都是划不来的。香港法院架构有客观的效果,收买法官不容易。法官需要多少钱可以买通他们?我刚才说,法官一般都是大律师来的,他们宁愿减少自己的收入当法官,希望有贡献,有荣誉感,如果法官那么喜欢钱,就不会当法官,而是继续当大律师了。所以收买法官这条路在香港走不通。香港还有有一些法官指引,更能保障法官的公正性。

香港法院怎样庭审?

普通法是无数案例加起来发展出一套系统化的法系,庭审是对抗制,对抗制双方是平等的。法官是中立的、被动的,不直接参与调查,这跟内地不同。这对保证法院、法官的公正性有好处。香港的法庭是怎么庭审的呢?有点像我今天坐的位置,如果我是法官就坐在这里(讲台),双方律师在前排面对法官,并且共用一张长长的桌子(表达双方的平等)。香港的被告人不会坐在中间对着法官。因为如果是中间,就会假定为有罪,而是站在旁边,法官只是专心听证据辩论做裁决。前排是大律师,第二排是事务律师。出庭时,大律师必须有事务律师的陪同,没有事务的陪同,不能够在法庭中站起来讲话,也不能开庭。

刚刚方堃介绍香港大律师,说到假发,其实假发这些东西很不舒服,为什么我们需要这一套呢?值得保留这是司法形象的问题。对法官、律师规定,出庭时不应该珠光宝气,最好的方法是大家看起来差不多,所以我们的服装庄重一点,颜色深一点。假发的目的在于每个出庭者,看起来都是一样,走到外面都就认不出谁是谁了。不管是法官还是大律师,在法庭中,他坐在那里只是代表法律,个人面貌不重要,大律师也是,每个人都是为了执行公义,法庭中的座位也有那样的规定。

法庭对抗不是吵架

对抗不是吵架,对抗是双方尽量提出自己的证据,有权挑战对方的证据,极力提出自己有利的论点支持自己,这是对抗制。对抗制有一个重点,法官是被动的,不参与你们的比赛,他只是求证、裁判,不允许不公平、非法的证据进来,不允许在庭审中,用一些无理取闹、不合理的方法去争辩,要确保审讯公平进行。法官不参与比赛,但他要确保比赛公平进行,双方可以尽全力比赛,这就是对抗制的意思。

法官可以依据好的判决书留名后代

普通法越高级别的法庭做的裁决、判决书,越有权威性。因此高等级法庭判决、权威、原理、原则、思维在那里,我们要引用他们的思维、判决原则来支持我们的论点。在普通法中,法官如果做出出色的判决书,法官可以流芳百世。几代人后学法律的人,都会看某一个法官一些重要的裁判结果及分析。一个法官可以对法律以后的发展有重大深远影响的原因就在于其判决书。所以,一些非常优秀的大律师更愿意做法官。因为他的思维、对法律的分析,可以有深远影响,可以留名后代。

我们的案例中,会写明案件双方是谁,法官是谁,大律师是谁,案件牵涉议题是什么。法官需要对双方观点进行分析,写的好的判决,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文学,会像一篇论文一样精彩。在香港庭审中,大律师都会引用一些案例,为什么?因为要保持普通法中一贯性、可预知性的原则。如果有可预知性,公众就可以明白如何受守法。

普通法保证了法律的一贯性和可预知性

昨天,我处理了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代表一位21岁的小伙子。他贩毒,贩K粉,这种毒品太多且对青少年的毒害太严重,因此法律就把刑罚加重,但怎么加重?内地经常说犯罪严重时就严打。严打只是口号,完全不科学。香港的做法很简单,上诉庭定了一个判案准则,1g—10g判多少年,11g—50g判多少年,51g—300g判多少年,超过这些就终身监禁。我代表这个人,当场被警察抓到,不认罪也不行,有121颗。51—300颗判6—9年,他在区域法院受审,区域法院最高判刑7年,121颗的毒品,我估计已经到区域法院判刑最高点了,判刑7年。但香港执行很久的做法,凡是认罪的被告人,毫无例外可以减刑1/3。他本来是84个月,再减去1/3,结果判56个月。

不“严打”时难道就是“轻打”吗?被告人有自己权利,承认犯罪,但也有权利知道会怎么样判,所以可预知性很重要。另外,可操作性也很重要,对社会有好处,普通法这些案例使得人们犯罪时会想想后果,后果是判7年。高等法院判刑权利为为9年。

“自然公义、有目共睹”原则

普通法的“自然公义原则”有几个,其中之一就是一个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比如说我是一个法官,老婆有一个公司,公司和另外一个公司有纠纷,我能否审判老婆的公司?当然不可以。老婆公司从任何角度都是自己的公司,这就违反了自然公义,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裁判。

另外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则,法院是执行公义的地方,但执行公义要“有目共睹”。这是自然公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法律必须公开、有透明度,必须在公民的眼中进行。这有什么好处?这对公众增加司法的信心有重要作用,审讯应该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必须有目共睹。

香港如何投诉法官

香港法院也有投诉法官的机制,法院指导公众如何去投诉法官。如果公众对法官有不满的地方可以进行投诉,但投诉并不是对于他的判决不满意、正常工作不满意等等就投诉,不是这个意思。如果认为法官的行为有不当的地方,可以投诉。

投诉法官的行为机制中写得很清楚,投诉哪一个级别的法官,将会由哪一个级别的法官做出判决,收到信要在7天内有回应。不同的级别由法院不同级别的领导来处理。如果要投诉法官,必须用书面、传真把投诉的程序要写清楚。法院是非常重要的机构,但不等于别人不可以批评,也必须要受到公众的监督。如果不做得不好,应该要受到投诉和调查。去年有30宗左右的投诉对法官的投诉,可能是对法官讲话的态度不满意。

法官的任务是领导社会对司法有信心

普通法这些原则,要使得公众永远会对司法、法律有信心。“信”这个字很重要。请大家看看这段文字:

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 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 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语出《论语·颜渊》

2000多年前,祖先的智慧到现在都是真理。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我觉得这个“信”有三层:信心、信任、诚信。治国必须要让老百姓要信任政府,而且老百姓彼此有信任。另外政府和每个人要有诚信,最后大家相处在同一个社会中才会有有信心。子贡曰:“必不得己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而法官对维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是其首要任务。今天说廉洁,我觉得廉洁不足够,保持廉洁是要求法官不犯罪,法官更重要的任务是领导社会对法律有信心,这就是“信”的意思。

香港法官行为指引

香港的法院几年前发出了法官行为指引,这些不是内部文件,而是公开的,在网上都可以看到。这些指引,都不是新的东西,都是我们知道的东西,只是把它更具体、清晰写下来,让大家知道,法官有一些行为守则要遵守。

行为指引很长,我想把几个具体的议题在这里提出来。香港法院保证它的独性,独立就是不受干预,就是考虑案件时,没有恐惧感、威胁、压力,这是我们说的独立。

我们可以看看,第五页“法官必须在行为上无时无刻遵守至高的标准,这极为重要,维持公众人士对司法机构及法官执行司法工作的信心,正有赖于此。”这是最核心的部分,说到维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就是我刚刚说的“信”的重要性。如果公众对“信”动摇了,就谈不上法律制度。

《法官行为指引》第十一条说:“凡论及法官行为,均涉及三项指导原则。第一,法官必须独立;第二,法官必须大公无私;第三,无论在庭里庭外,法官行事时都必须正直诚实、言行得当。”

香港法官地位高、无特权

法官没有特权,法官只有社会地位,必须要区别开来。法官有社会的荣誉,但光是一个法官,在香港的制度下,个人没有特权。社会委托给他的重任就是他的权力。

《法官行为指引》第十四条:“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于政府行政及立法机关,而且其独立性必须是有目共睹的。司法机构须与政府的行政机立法机关有互相尊重的关系。任何一方须认同及尊重其它两方的职能。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肩负着代表司法机构与政府其它机关公事上交往的重任。所谓法院跟其它政府部门的独立必须“有目共睹”,法院的人非常懂得这个道理,不会跟政府其它部门走得太近。我从来没有听过法官跟政府官员吃饭、喝酒,大家故意保持距离,彼此也尊重,语言方面让人尊重。有多年的传统,大家都掌握住其分寸,语言上懂得尊重,但不会走得近。

《法官行为指引》第十五条:“法官须注意,以下的情况可能会令法官本身的司法独立受到威胁:当有人以不易察觉的手法,试图影响法官如何处理某些案件,或用某些方法讨好法官,以图得某些好处。若有人试图以外力影响法官,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也不论所用是何种方法,法官都必须拒绝接受。在适当情况下,更应向法院领导报告,指出会有人试图做该等事情。”

几年前,香港有一个刑事案件,在审讯过程中,法官突然收到一封信。他没有看,但觉得很审理的案件有关,收到这封信以后非常气愤,就叫控辩双方的律师走进他的办公室。法官告诉他们他收到了封信,但没有看。在香港,所有的刑事案件,警察必须出庭,案件的主管警察必须坐在后面协作检控。出庭时法官宣告他收到了这封信,把这封信交给警控人员。法官懂得这个道理,有任何人想他跟他沟通时会非常小心。在案件审讯时,大律师跟法官有沟通吗?有。为什么要沟通呢?比如说,案件到了后期,需要做一个最后的陈词,一般我们都会把我们的陈词书写下,交给法官、对方,双方的陈词书交互,并交给法院,我们会写一封信,将信交给法官的书记员,书记员先看看是什么,然后才给法官,我们跟法官的沟通都是通过书记员。所以法官收到一封信时,都会非常小心,尤其是写到法院中跟法官身份有关系的信,都会非常小心。如果有疑问时,就会把事情公开,让双方知道,透明度就会高。其信任、诚信就更多。

法院是执行公义的地方,执行公义必须有目共睹,这就牵涉到司法形象的问题。司法形象英文叫“Image justice”,这个概念我觉得很重要,保持公众对司法有信心。司法形象必须要保持,在法院里法官如何保持这个形象,有一套指引。

法官如何保障大公无私的形象

法官必须让别人看到他的独立、大公无私,那怎么看出他是大公无私的?

《法官行为指引》第十八条:“大公无私的精神是当法官的基本条件。无论在庭里庭外,法官的行为都要保持外界对法官及司法机构大公无私的信心”。在香港法官必须要是一个愿意孤独的人。有很多地方,法官不应该去。因为香港的传媒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方,如果让传媒拍到法官在不好看的地方出现,就麻烦了。现在没有出现,他们形象保持的非常好,如果看到法官喝酒烂醉如泥,就会非常难看。

《法官行为指引》第二十条:“法官是否公正,是以一个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的观点来衡量的。”这在我们的案例中常用,在内地与各位交流以来,我没有看到内地用这个法理来思考。这很有意思,是否公正,怎么断定?假是你是一个普通人,但明理,没有偏见,但知道情况,你会怎么样想,法官的形象是不是公正,用什么来评定呢?假定旁边有明理的人,对事是了解的,觉得这个不好就是不好,普通法经常用这种常识的思维方式。

《法官行为指引》第二十一条:“法官可能有利益冲突,或者法官的庭上的言谈举止和在庭外与什么人交往,参与哪些活动,都可能影响外界对法官的观感。”所以法官,要当心。

法官的言行受到约束

《法官行为指引》第二十二条:“法官的行为是受到公众监察。无论在庭里庭外,法官行事都必须维持司法人员的尊严及地位。”

《法官行为指引》第二十三条:“法官跟市民一样享有权利和自由。不过,必须要认同和接受的是,法官的行为会因其司法职位而受到适当的限制。”

《法官行为指引》第二十四条:“不消说,法官对法律必须至为尊重,并且严格遵守。其它人眼中视为无伤大雅的小过犯,如果发生在法官身上,就大有可能惹来公众议论纷纷,败坏其声誉,以至引起外界质疑法官本人及司法机构是否正直诚实。”这样的法官,不光是达标,应该属于超标。

如何防治法官以权谋私?

怎么样预防法官以权谋私的行为?怎么保障,其中一点,法官跟外界的关系需怎样保管,在指引中也谈到了。有很多关于法官的活动,具体的活动怎么管理,法官也不可以参加政治活动。

有时候利益不光是金钱,利益包括一些方便、更好的条件,这都是利益,法官没有政府官员的权利,但法官有身份、地位,如果法官行为不当,利用自己的行为、身份谋取一些便利,这也是利益,也违反了廉洁的要求。

《法官行为指引》第七十八条:.“法官不应以其司法职位,寻求个人利益,或为家人和朋友谋取利益;也不应做一些可能会令人有理由相信是为了达到这些目的行为。”

《法官行为指引》第七十九条:“法官不应企图,或可能令人相信他企图利用司法职位,去解决与法律或政府部门有关的问题。例如,当法官涉嫌违反交通的条例而被截停时,便不应向执法人员主动透露自己的司法身份。”

法官自己的身份不能随便透露,因为透露,会引起担忧,可能会觉得你是利用自己的身份得到一些方便、利益。这是否违反了廉洁原则?肯定是。所以,内地有一些研究生跟我说,在香港读书感受是,香港是一个没有关系的社会,但中国大陆靠的是关系。

《法官行为指引》第八十一条:“一般而言,司法机构的信笺信封是供法官以其官职身份发出信件之用;使用司法机构的信笺信封,以个人身份发信,便需格外小心。”用法院的信封写信发出去,跟公职有关可以理解,如果是碰到私人的纠纷,用法官的信奉纸张写信,给对方的感觉就是利用自己的身份企图影响别人。跟法官工作没有关联的事,应该用普通的信封信纸。推荐书是否可以用法官的信纸写?

《法官行为指引》第八十二条:“法官可自由加入社会上各类型的非牟利团体,成为会员或参与其管理会员,例如是参加慈善团体、大学及学校委员会、教会干事会、医院委员会、康乐会、体育机构和推广文化艺术的团体等。”

《法官行为指引》第八十七条:.“法官不应担任商业公司的董事职位,即以赚取利润为本的公司。”法官参与一些牟利的公司,的确有问题,因为他是公职人员,香港政府有一些明确规定,你的公务应该是收入的主要来源。不应该参与其它工作,谋取其它收入,除非得到上级的批准。担任了法官,不应该同时担任公司的董事。唯一的例外,有一些家族公司,你是其中一个成员,而且家族的公司主要活动并不是赚取利润,那可以接受。

法官发生诉讼怎么办?

个人诉讼,法官跟别人打官司怎么办?《指引》也提到,法官是一个普通市民,也会牵涉到诉讼,法官牵涉到诉讼,必须要跟上级领导报告,因为法官诉讼,等于是他的同行审理的案件。如果法官在裁定案件中,证人是一个法官怎么办,这可能会引起一些严重的问题。在香港这些没有发生过,但连这些《指引》也关注到。

《法官行为指引》第九十六条:“法官并非不可以光顾酒吧、卡拉OK酒廊或类似场所,但须酌情处理。法官需要估计社会上一个明理、不存偏见、熟知情况的人,法官会因店铺的声誉、常客的种类和该店铺是否根据法例经营等因素去审视他光顾这类场所的风险。有一些地方,非常高档,有文化、学术气氛,法官去应该没有问题,但一些酒吧法官不应该去,这方面对法官也有一些指引。

大家可以看到,这些具体的指引中,香港的法官操守要求到了很高的地步。

有一段文字是我以前看过的一个戏剧,有一段话让我非常感动,很精彩。我就以这段文字作为结尾:

“一切法律皆已被夷平,你还可往哪里躲?这国家从此岸到彼岸,遍植厚厚的法律(之林)——这是人的法律,不是天主的法律——要是你把它看到,要真是你这样干,那么,当风暴袭来之际,你以为还能在风中巍然兀立吗?”

谢谢各位!(掌声)

互动交流

方堃:非常感谢张律师的演讲,使得我们看到了同样的华人不一样的智慧。隔着细细的深圳河,发现我们那边有差别如此之大的制度。也许香港的现在不是大陆的未来,但香港过去取得的经验,一定是大陆现在需要借鉴的。下面的时间交给网友提问。

司法不受外界干扰

提问:张老师您好,我觉得您最主要的是谈司法独立问题,在大陆怎么处理司法独立的问题?你说到司法公义的履行要有目共睹,说到香港媒体对审判的监督,在大陆会出现媒体的舆论监督会影响到法院的裁判,那怎么样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廉政公署到底是怎么出来的?香港为什么在1973年想整治?谢谢。

张耀良:刚才法官的指引因时间的关系没有全介绍到出,在 《法官行为指引》第34段很有趣,法官在判案之间,要请示领导怎么判,在司法独立的地方,这不可思议。判之前,不会先问上诉庭,但有人上诉时,会不会推翻我的决定,不可以这样做。独立的法官,判定完全在于你,就不要请示任何人,包括上司。

第二,媒体对法官的影响,媒体每一天都报道关于法庭的新闻,看久了就见怪不怪了。在我经常办理的案件中,我讲的一些话,第二天报纸,刊登都不是我的话,有些传媒的报道不可靠。法官指引说,对于法官的一些报道,法院不应该跟他争辩,也不要发表一些声明,为自己去辩护,无论媒体怎么样讲,不要反抗。尤其是一些有陪审团的案件,在开审之前,法官都会给他们一些引导。任务是怎么样,听什么,不该听什么,不该讨论什么,不要看媒体的报道,只要听在庭审中的声音,一些证据,做自己的判断。

最近有一个法官受到没有非常激烈的批评。有个30岁的女人开车走“S”线,警察要她做一个酒精测试,她拒绝并打了一巴掌给警察。她是终审法庭一个法官的侄女,打警察是严重的罪行。后来她认罪了,并且提供一些精神报告,看了她的报告,说她的本性不坏,希望给她一个感化令,法官就判了她感化令一年。整个香港媒体就批评法官,说轻判了,违反了法官无私的原则。

我觉得这莫名其妙,我完全不相信这个法官因为她是终审法官的一个侄女而轻判,这个法官判得是轻了一点,但不是错的,轻不能等于他是错的。最后大律师公会、律师会发表声明,要求不要批评法官,因为他们是独立的,如果他是错误的,你可以上诉,但不要利用公众媒体攻击他。

第三个问题,廉政公署。70年代有一个反贪污的运动搞得很到位,为什么要成立这个部门?道理非常简单,一个社会对贪污不能再忍受时,必须要做一点事。社会学“破窗理论”与“零容忍”。一个廉洁的地方,应该确保公民“零容忍”,一面窗户都不允许被打破,那么这个地方就变得很干净。有人到香港地铁,觉得香港地铁很干净,因为香港地铁执行零容忍。70年代,当时社会觉得如果在容忍贪污行为下去,这个社会肯定会动摇。所以就不容忍。廉政公署抓得不光是政府人员,还有警察,甚至大学医学院的院长都会被抓出来。关于公职的福利,这个院长在福利方面做了一些违法欺骗的行为,剥夺了一些福利,违反了其守则,被抓了出来,判了两年,身败名裂,非常可惜。零容忍最会确保这个社会干净,这是唯一的方法。

谢谢。

方堃:我想补充一下,燕山讲堂也在做尝试联系,看有没有可能邀请廉政公署来演讲,肯定有很多东西值得大陆借鉴。今天因为时间的关系,大家如果还有很多问题,我们私下讨论。现在我们邀请子云做总结。

香港两种律师制度的本质

杨子云:不叫总结。感谢方堃的主持,感谢张大律师。为什么要讲香港的司法体制,香港的司法体制得益于从英国过来的普通法传统。普通法传统在中国大陆是缺失的。大家能看到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从“一五”、“二五”到“三五”所走的路径。“一五时期”、2002、2003年前后是黄金时期,中国司法改革有清晰的进步。在2004年时,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细节的动作:最高法出了一个最高院案例指引。我当时做个一个报道,题为《最高院判例指引欲渡判例法》,当时,只有冯象老师注意到并且写了一篇赞成这个举措的评论文章。当时的司法改革,在理念上,是接受了香港的一些理念和普通法的理念,但“司法改革三五纲要”出来之后,学者们都不屑评论了。“三五纲要”在细节上有诸多进步,但在指导原则上却有很大的倒退。

张律师主要讲到法官,但我想请您再讲讲香港的大律师制度,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别,这种区别背后的核心价值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设置,在司法资源配置上有些什么样的考虑?请您补充一下这个问题,我们再结束今天的活动。

张耀良:在香港这个地方,有两种法律行业,事务律师,大律师。诉讼是法律的具体表现,法律到最后,产生纠纷时,必须要通过诉讼在法院中解决,诉讼是一些难度高的工作,必须对法律的原理了解得很清楚,对案件的事实必须掌握得很清楚,除了这些方面,还要有技巧,因为提出证据,证据来自哪里,怎么作证,无论是医生还是专家,必须要把自己需要的证据引导出来,因此,诉讼律师,必须要有诉讼的专长。专长诉讼的律师都是少数,8000个律师中不可能都懂得诉讼,也不是每个人懂得表达自己。

到今天为止,在普通法里,诉讼、庭审还是以英语为主(中文也有)无论是写,其实表达、辩论、写判决书以及陈词书都是以英语为主,这方面的能力不是每个律师能够充分掌握。从事诉讼的大律师只占少数。法律有很多门,有一些专长刑事,在一些专长刑事中的商业诈骗、谋杀,那都是非常复杂;民事方面更麻烦,民事分很多,可以由公司、商业、知识产权、海事、司法服务等,不是每个诉讼律师都擅长所有法律诉讼,所以,大律师慢慢变成做某一个方面的诉讼。事务律师事务所里,如果没有一个人专门做哪一门的诉讼怎么办?那就要找一个专家做这方面的诉讼。

如果我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要跟中国建设银行打官司,打得起吗?如果在香港,找一个事务律师,事务律师随时可以找一个专门从事银行法商业诉讼的大律师控告建设银行。但没有分工的话,我们估计出现一个情况(在所有资本主义国家都会出现):就是大集团垄断了一些人才,将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律师,聘请到自己的公司里,以后小的事务律师所,永远找不到高水平的律师。但对于大律师来说,所有的事务律师都可以委托我,做完以后,交给对方,继续做自己的工作,维持一个平衡、平等,对刑事律师来说,他们觉得这个制度好,有一道防火墙。有了这个机制也可以在中国保护刑事诉讼律师的安全。

有人说,事务律师、大律师的分别,会要客户付两份的费用,其实不是这样。很少有案件,一个律师从头到尾可以办完的。每个大律师的费用不相同,主要看他在行内的资历。两种律师制度实行了这么久,1997年回归之前在谈,回归以后要不要不把这个制度合并呢?很多律师不赞成。400多大律师会员赞成的有14个,反对的有300多个。没有诉讼技巧、经验的律师,协作不了法庭,法官会很不耐烦。法官希望诉讼技术好的大律师出庭,因为这样对法官的裁决也有帮助。这个大律师制度运行到今天为止运行得很好。

杨子云:大律师制度从本质上保证了司法资源分配公正,避免了大律所垄断业务;微观来说,这种制度对律师个人也是一种保护,尤其是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至少可把教唆当事人的罪名等避免掉。我们总爱强调中国特色,但司法价值和理念上有一些共通的东西,应该要遵循。尤其在座的多数都是学法律的,希望对于法律的信仰要根植在你们每个人心中。

谢谢张律师!谢谢方堃!谢谢各位朋友!

图说:香港最高法院——终审法院
(图说:香港的法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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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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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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