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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及李庄的辩护问题时,陈教授感到失望。他认为,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已经当庭认罪,律师仍然按部就班的作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败笔。最正确的做法是申请法庭休庭,律师和被告人进行沟通,争取重新达成辩护共识,达不成共识的,可以考虑退出辩护,避免出现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就案件罪与非罪问题南辕北辙的尴尬。

“陈教授还透露,当时李庄亲属从北京聘请的律师辩护团队成员之一某大学教授(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刘仁文教授)作为庭外辩护人,正在庭下忙着撰写二审无罪辩护词,听到李庄突然认罪,失望的立即起身买了机票返回北京,表现了这位律师的睿智。

李案辩护结束后,我和高子程律师一直保持陈默。没有接受国内媒体的采访,我原拟发表的“论打黑”等三论后的各“论”,也没有再发表。其原因,除了一些真正关心我们的领导朋友的提醒外,还因为司法部的通报和两会期间一些领导、包括重庆的、最高法院的领导表态。作为一个执业律师,司法部既然有了通报,应当有一个起码的尊重;作为一个中共党员,党的高层人士已经这样说,我应当有个起码的组织原则;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李庄案对中国法治的深沉伤害已经够甚,不忍再撕开这个伤疤让这种负面影响继续发酵。忘却吧,暂时忘却,也许是一种最好的选择。李庄家属多次来信,告诉至今一直见不到李庄,当地一直以“还在侦查”为由阻挠一个在押者正当的会见亲属的权利,我都一直没有去披露和帮助。尽管在各种场合中,有那么多人问“李庄为什么认罪”,有什么交易,有那么多新闻记者、演讲主持者要求谈李庄,我们一直没有去作更多的披露。这些事情真相,到以后再说,或者让李庄自己来说,也许更好。因为现在再去说李庄,让大家老惦记着这事,反而是对李庄不利的。让我们各方都把这件事尽快淡忘,让事件过去,先让李庄早日刑满平安出狱。任何一方都不要掀起新的波澜,也许是最好的。这是我们不想多谈李庄的原因。

但是学术界和律师界不安耽。感谢一直有一些“中国的良心”关注着这件事。半年多来,大家都没有停止对这件事的议论。李庄认罪后,悲愤者有之,怒其不争者有之,鄙视者有之,失望者有之,以此看轻整个中国律师界者有之,大骂者有之,幸灾乐祸者有之。特别是重庆华龙网上那几个小丑的造谣中伤,我们一直视而不见,不去置评。文强案我从来没有去评价他的案件该不该判死刑,只对法官公布日记问题作了简评,华龙网上五毛党假冒我的名义发贴说我反对判文强死刑,在天涯网『法律论坛』上假我之名贴出伪造文章,《陈有西为文强喊冤真是相当的精彩》,然后再对这篇文章进行批判,在跟贴中进行谩骂诅咒。有个叫“深山寻牛屎”的网民在华龙网上更是煞有介事进行"批判",恶意造谣,热闹得不亦乐乎。我也一笑置之,没有精力去同他们口舌进行澄清,让这些小丑尽情去表演。但是,由于二审后我们一直没有说话,好多没有参加旁听、没有看过李案二审录像的学者,也被重庆的一些声音误导,根据这些虚假信息,对我们的辩护、对李庄的人品和行径进行评价。我见到的国内的一些大家和法律学者、著名律师,如思之老先生、卫方教授、孙国栋、范忠信、何家弘、童之伟、陈忠林、钱列阳、陈光武、杨金柱、王才良、张培鸿等一些师友的评价,绝大多数非常精辟而有见地,但由于信息不明,也有不少的以讹传讹之处。而且好多的误解,都出在二审李庄认罪、我们没有再说话之后。这导致了对李庄评价中的一些失真的东西。我在接受《亚洲周刊》的专访中,作了一些简单的真相澄清,但是由于前面讲过的原因,还是没有多说,没有说透。瑞华教授是我非常敬重的近年中国思考司法改革很有见地的学者,他的评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此借此作些澄清,是有必要的。这还不是为自己“辩护”的辩护,有些内容我仍然不能都说,只是针对比较普遍的误解的一点说明。也没有同高子程律师通气。人无完人,我们的辩护肯定存在不少的不足,这些说明也不代表我们不想接受批评。

下面是关于一些真相的澄清。

第一、刘仁文教授参加了庭审,没有先行回京。由于二审重庆方面一直告知书面审不开庭,李庄家属和高律师研究准备请北京一位著名的学者或者大律师取代我,同高律师一起提交一份书面辩词。我同意这一方案。找了北京若干知名大家,最后辗转请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著名刑法学者刘仁文教授。重庆方庭前得到李庄《认罪书》后,突然决定公开开大庭,并让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网上实时播报。高律师和李家属随即紧急来电,要求我二审出庭辩护。我此时已经决定放弃该案忙其他的案件,头天还在温州为一件三亿的虚假注册行政案出庭,五时上飞机连夜飞重庆。我到后,第二天一早和高律师一起同合议庭商量,由我们三人都出庭,刘教授只记录不发言。合议庭破例同意。因此,刘教授一直参加了二审的开庭。我们三位加上李庄四个律师进行了二审的辩护。刘教授并没有先行飞回。

第二、我们申请了休庭,检察院不同意,法庭决定继续开庭。李庄在二审开庭一开始让他陈述时,即说“放弃上诉,撤回一切上诉理由”。高律师和我当即提醒他:“请你表达清楚,如果是撤回上诉,一审自然生效,你是这个意思吗?”李庄随即申明,上诉坚持,不撤回,但撤回所有上诉理由。我当即警告他:“你是一位律师,你知道你当庭认罪的后果,请你慎重考虑后再说。”我们两位律师反复提醒后,李庄表示自己神志清楚,表达明白,没有误解,是真实意思表示。

见李庄这样,我当即向审判长提出休庭申请。我说:“鉴于被告自愿认罪,且撤回所有上诉理由,本案已经无需开庭审理。请法庭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的规定》,直接进行诉辩和解,在减轻量刑上进行协商。现申请法庭休庭。”审判长立即停止庭审,征询出庭检察员意见。这时已经准备要唱好这场大戏的检察员不同意休庭,说李庄是否认罪,还要看他今天开庭的表现。法庭于是决定继续开庭。其实开庭不到十分钟李庄认罪,十五分钟左右重庆〈华龙网〉已经即时向全球播报了李庄认罪的简讯,全国律师界震惊。开庭半小时后,由于检察员发问中对李庄刺激过甚,李庄发怒说我是愿意认罪,但是你们不能欺人太甚!拍了笼子围栏,法庭休庭。随后李庄在羁押室要求见我,法警请我到后台后,我当即责问他:“你为什么要认罪?什么原因?!你知道全国有多少律师在关心你?”李庄向我道歉,并说他有原因,现在不好说,九号以后你就知道了。要求我一定配合好庭审,不要发火生气。

恢复开庭后,李庄向法庭道谦和缓气氛,再次说愿意认罪。但到同龚刚模、吴家友质证时,他再次发怒,指斥他们“胡说八道”!并说自己已经介于正常人和精神病人之间。高子程律师随即向法庭提出进行精神病鉴定。李庄又说没有必要,自己清醒着呢。

因此,瑞华教授说我们没有申请休庭,是不了解真相。

下面回答瑞华教授的另外几个刑辩技巧上的问题。瑞华教授说:“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已经当庭认罪,律师仍然按部就班的作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败笔。最正确的做法是申请法庭休庭,律师和被告人进行沟通,争取重新达成辩护共识,达不成共识的,可以考虑退出辩护,避免出现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就案件罪与非罪问题南辕北辙的尴尬。”这些疑问,陈忠林教授在〈西政论坛〉同网民论战时也提到过,我没有去回应。因为忠林教授同瑞华教授不一样,他是参加了一、二审庭审旁听知道真相、完全听了我们的现场激烈的辩护的。但由于他作为一个理论学者对庭辩实务知识的欠缺,又加上一些立场上的因素,有些话是言不由衷的。不值得去回应。但是瑞华教授作为一个关注实务和研究宏观司法改革的学者,搞清一些法律实务中的困境是有好处的。

第一,关于辩护人的独立性。这是在全国法律界和民众中引起很大争论的一个问题。但是法学界、律师界的主流声音,甚至法院系统的评价,都是认为我们做得对,对我们作了高度肯定。辩护权不同于民事代理权,辩护人有独立性。在被告由于各种因素愿意认罪时,辩护律师必须根据自己对事实、证据、法律的了解和理解,向法庭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毫不夸张地说,我们这个案件,对中国刑辩界的示范作用,将是长远的。中国律师普遍存在缺乏独立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律师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在被告认罪时都不会再去坚持无罪辩护。李庄案我和高子程律师、刘仁文教授的一致意见是不可能构成犯罪。不管什么机构、什么人物怎样说,我们的这一观点和立场都不可能变,而且永远。需要肯定的是,重庆审理该案的二审法官、二审出庭检察员,从来没有对李庄认罪后我们继续作无罪辩护,提出任何异议和指责。体现了他们的一种法律素养和法律水准。这一点,在现场同不在现场是不一样的。我们不认为这是败笔。

第二,关于能否拒辩。我曾经在浙江一个刑事法庭上,为五次书面申请被控方控制的关键证人到庭不成,而退庭抗议。我们不是不知道这种权力。但是,李庄案不允许我们这样做。这不是因为怕。重庆法院对我们很尊重,我们即便退庭不辩,当时也不会有什么后果。但是我们从来没有想这样做。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案件,不单是为了一个李庄,是为了中国律师的基本的权利。因此,我们要利用一切法庭机会,摆事实讲道理。李庄对我们的辩护非常信任,我们有责任履行好应负的职责。

第三,关于能否退庭。律师无法履行自己辩护责任时,确实可以选择退出辩护,甚至当场退庭。一审为了迫使法庭传证人到庭,我们确实想过退庭。我同高律师研究后没有采取这种方式。尽管北京司法局后来出了一个错误的案例不准律师退庭,我们认为这是律师维护自己尊严的最后一个权利。但是这种方式不能烂用。重庆的法院对律师的辩护权很尊重,他们履行职责的难处我们充分理解。没有必要同法庭作对。二审我们则根本没有这样想过,而是非常积极地参与庭审,充分表达各种信息。恰恰是李庄认罪,我们无罪辩护的强烈反差,让这个诡异的案件最后真相大白。我们没有权力退出这场有重大意义的审判。

对于瑞华教授对我们辩护的评价,如果要说句能够让他记住的话,那就是:教授毕竟是书生。研究中国的问题,光从英文书和大部头著作中是找不到全部答案的。但是,由于他的关注和演讲,我对他的敬重、以及期望他为中国司法改革作出更多贡献的期待,更增一分。

我曾经说过,李庄案正在向各方面发酵。

大家的关注,特别是法学大家的关注,是有好处的,不单是为了李庄,而是为了中国的律师业,为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作为一个律师,我有幸参与了这场法治大戏,也一直对这样长久地关注本案的所有人心存感激。但是,完全公布真相还不到时候。有好几家出版社约稿著书,我也没有应约。让各种版本留在民间,让各种观点充分展示,这是对我们的国家有好处的。我对围绕这个案件展示出来的我们国家法治基础的增长深感欣慰;对可预见的未来,充满信心。有些真相,我不说,以后研究它的人也会明白的。(2010。7。26)

陈光武:失败的辩护?

近期,山东省律协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山东律师刑事研讨会”在济南隆重召开。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应邀出席会议,就其负责起草的《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试行)》的立项、调研、论证及反复修改过程,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诠释。并就当前刑事辩护,特别是死刑案件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及风险防范问题作了精彩演讲。

其间,陈教授多次提及李庄案,对李庄的罪与非罪未予评价,对其案件的标志性意义予以认可,对其值得年轻律师借鉴、警示的地方,诸如律师会见、律师与办案机关的协调以及律师自身言行的审慎等问题,陈教授反复强调、提醒律师要从中汲取教训,学会自我保护,受到与会律师的广泛认同。

在谈及李庄的辩护问题时,陈教授感到失望。他认为,在二审期间,被告人已经当庭认罪,律师仍然按部就班的作无罪辩护,是律师的败笔。最正确的做法是申请法庭休庭,律师和被告人进行沟通,争取重新达成辩护共识,达不成共识的,可以考虑退出辩护,避免出现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就案件罪与非罪问题南辕北辙的尴尬。

陈教授还透漏,当时李庄亲属从北京聘请的律师辩护团队成员之一某大学教授(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刘文仁教授)作为庭外辩护人,正在庭下忙着撰写二审无罪辩护词,听到李庄突然认罪,失望的立即起身买了机票返回北京,表现了这位律师的睿智。

陈瑞华教授是目前国内顶尖的刑法、刑诉法专家之一,也是我非常敬重的刑法、刑诉法学者。几年来,陈教授在全国各地的重大场合的教学、演讲,聆听了很多。十分佩服陈教授的才华。他精湛的专业水准、严密的逻辑思维、铿锵有力的语言表达、自信镇定的演讲风格令人折服。李庄案以来,我一直注意陈教授对李庄案的关注和点评,但没能如愿,至少在公众媒体没见到陈教授的只言片语。

此次首闻陈教授谈及李庄案,兴奋不已。对陈教授回避李庄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虽感失望,但非常时期可以理解。但陈教授对于李庄的辩护律师在李庄认罪后继续作无罪辩护的质疑,感到较难接受。现斗胆谈一下一己之见,兼与陈教授商榷。

一、李庄认罪是虚假的。

从李庄案的基本案情和李庄一审的态度看,李庄是不可能真实认罪的,这是大多数法律人的共识。二审当庭宣判后李庄关于认罪是假的,“你们不讲诚信”的呼喊证实了这一点。李庄的两位辩护人均是资深律师,对此更不会“误解”。这从后来陈有西律师的相关文章中也印证了这一点。那么在辩护律师明知自己的当事人的认罪另有隐情的情况下,盲目调整辩护思路,顺从被告人的认罪观点岂不更为荒唐?

二、当庭申请休庭的可行性及后果。

陈瑞华教授认为:最好是申请法庭休庭,律师和被告人进行沟通,争取重新达成辩护共识。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要分别叙述。

1、休庭几乎不可能。

李庄案“虽然只判两年半”与其他黑社会分子的量刑相比,是“微不足道”的。但它确是中国法制史上标志性案件,其原因不必赘述。当时全国上下举目关注,重庆方面亦如临大敌。法庭外记者云集、戒备森严,法院的既定程序几乎是铁定的。如李庄的辩护律师以被告人“认罪”为由申请休庭,被允许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2、申请休庭加重辩护风险。

本人认为,李庄的辩护律师如果真的以被告人突然认罪,需要沟通辩护策略为由申请休庭,不仅不会被法庭采纳,还会增加辩护律师的政治风险。因为一直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当庭突然认罪,实在是法庭求之不得的事情。辩护人申请休庭“沟通”,法庭会认为律师要对被告人“培训”,令其改变有罪供述,再回到拒不认罪的状态。从而怀疑辩护人的动机,会认为辩护人有诱导被告人改变证言,妨害诉讼之嫌。

3、真的休庭了,律师能做什么?

倘若我是以本人“小人之心”度重庆一中院“君子之腹”,那么法院真的同意休庭,让辩护人和被告人进行沟通,结果会怎样?

如果被告人仍“信守承诺”,坚持有罪供述。那么律师只有两条路:继续无罪辩护或者拒绝辩护。前者不仅需要李庄的认可,而结果和现在无异。后者则不堪设想。

万一休庭“沟通后”,李庄又回到“拒不认罪的原点”,辩护人还能走出法庭吗?公然教唆、诱导被告人改变有罪供述,严重妨害诉讼程序,证据比李庄充分得多,情节比李庄严重得多!

三、拒绝辩护,律师亦难咎其责。

陈瑞华教授还提及,律师还有一个一般不要盲目使用的杀手锏,那就是律师拒绝辩护,退庭离去,那样律师似乎会显得更漂亮,更潇洒。

陈教授说的极是,拒绝辩护弃庭而去是律师的权力。即使不是拒绝辩护,因其它可以理解的原因致使辩护权无法行使而离开法庭,法律也无禁止性规定。但这话只能在正常的法治环境中说。李庄案如果律师退庭,李庄肯定要求重新委托辩护人(据说这是李庄惯用的辩术),法庭只能不得已延期审理,整个审判程序将被彻底搅乱。重庆法院极可能大动干戈。那样,目前炒得纷纷扬扬的律师退庭“吊照门”的主角,就不会是唐吉田、刘巍了。这可不是传说。

总之,本人认为,二审期间,李庄意外认罪,李庄的两位辩护律师在短暂的震惊之余,沉着镇定,统揽全局、通盘把握,既没有申请休庭做无谓的纠缠,也没有愤然离去给法庭出难题,而是仍然作无罪辩护继续庭审,既配合法庭顺利走完了程序,又为历史留下了对案件重新认识的空间,实在是资深律师的高明所为、睿智之举。陈瑞华教授的败笔之说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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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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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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