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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按]吕思源是浙江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已经70多岁高龄。同我一样都是浙江省公安厅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多年来他办理了大量“硬骨头”案件,比如杭州著名的“芭堤亚组织卖淫案”,死刑改死缓就是他辩的。我只是当时二审时写了篇文章。
    由于他的绝不妥协的辩护风格和敢同任何人物公开叫板的脾气,被人称为“江南一怪”,有人还以此为题写了一本书。很多人以为浙江敢闯风浪的律师就是我,其实我比起他来差远了。这样大家可以知道,浙江省的司法环境确实是相对比较好的。能够容得了真辩的律师。有些案子他“死嗑”的劲头,我根本不敢同他比。
    吕家还是律师世家,女儿女婿好象都是律师,思源所的副主任是他的女儿吕俊。今天从她的微博上看到了这个成功案例,立即查出原文报道,得以证实。很高兴和很欣慰,思源律师办成了这么艰难的一个案件。同时也为浙江的法治环境而欣慰。丽水中院的院长,是浙江省高级法院下派的。这个案子丽水中院经过三年的交锋,终于守住了法律底线,把关把得好。
    不足在于,丽水市检察院还是羞羞答答,这样的案件放人了,还要搞个取保候审。《刑诉法》没有撤诉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有三种无罪和无法定罪的案件,才能够撤诉,撤诉就是无罪。他们就是没有这个直接承认搞错的勇气。其实他们是怕错案追究和国家赔偿。其实这一条是逃避不过去的。只是早迟而已。
     谢谢《浙江工人报》,能够把这个案件公开曝光。思源所应当把起诉书、辩护词、判决书、发回裁定书、撤诉书都公布出来,让社会知道刑事律师是在怎样把好死刑关和错案关的。
 
 
 
光有口供不能定罪
 

退休工“杀人犯” 从“死缓”到获释
 

记者 冯伟祥

  http://epaper.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433398/node433399/userobject15ai5605293.html

    为表示感谢,张盛贤的亲属向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吕思源、吕健、孙景、郭堂战等四名律师送上了一面锦旗和寓意正义之剑的龙泉宝剑(图中间为吕思源,右二为吕健,右一为孙景)。

  2月10日下午,龙泉市民娄军峰等人专程来到杭州。他们给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力挽狂澜伸张正义”8个大字,同时送来几把龙泉宝剑。娄军峰紧紧握住吕思源律师的手连声道谢:“你们是我们全家的大恩人,这正义之剑送给你们。”
  娄军峰是代表他的父亲张盛贤、哥哥张军钢来道谢的。
  因为一个命案,张盛贤被抓,一审判决死缓,张军钢亦牵涉进去,同时获刑2年。他们的家人赶到省城,求助于吕思源律师。
  吕思源律师领衔组成律师团队,为父子俩作无罪辩护。
  在吕思源等律师的努力下,浙江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新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
  张盛贤、张军钢父子俩获释,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一审判决,父因故意杀人罪判死缓,子被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获刑两年
  现年64岁的张盛贤,系龙泉市某运输企业的退休职工,2009年3月3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张军钢,系张盛贤的长子,原系龙泉市某机关工作人员,2009年5月13日被龙泉警方刑拘,同年5月27日被捕。
  2010年1月12日,丽水市检察院向丽水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盛贤犯故意杀人罪,张军钢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在诉讼过程中,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47万余元。
  审理期间,丽水市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
  2010年5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盛贤与被害人吴水花(化名)于2007年结识后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09年3月1日晚20时30分许,张盛贤酒后看到手机上有吴水花的短信,告知已回家,可以到其家里,遂骑自行车赶到龙泉市吴租住处,要求与吴发生性关系,吴同意并脱掉右腿内、外裤子后向张盛贤提出经济要求,张未同意,两人为此发生争吵扭打,张盛贤用拳头打、用被子闷吴的头部,吴水花挣扎反抗,张盛贤又用铁锤朝吴水花头部猛敲数下,致其死亡,后锁上房门,携带铁锤逃离现场。当晚10时许,张盛贤再次返回现场,取走吴水花的青瓷杯、笔筒、存折、身份证、手镯、戒指等物,并清理现场。后张盛贤又返回现场取走手机等物,并将上述物品藏于自家三楼阁楼上。3月25日前后,张盛贤发现吴水花的尸体已腐败,便打开房门。3月28日,曾某某在找吴水花时发现床上已腐败的尸体,随即报案。”
  “2009年3月中旬,张盛贤在自己家中,将其用锤子敲死了一个女人之事告知其子张军钢。张盛贤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后,张军钢怕家中留有张盛贤杀人的证据被公安查到,遂将其发现的张盛贤藏在三楼阁楼上的吴水花的身份证、存折等相关物品毁灭。同时与家人清洗、丢弃铁锤等张盛贤的相关物品。”
  据此,张盛贤被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判令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同时,张军钢被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柳暗花明,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张盛贤和张军钢均不服一审判决。张盛贤的家人赶到杭州,找到了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思源。吕思源律师决定亲自为张盛贤作二审辩护,由吕健律师为张军钢作二审辩护。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吕思源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盛贤犯故意杀人罪,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予以改判。”
  吕思源作了剥笋壳式的层层驳斥,认为本案要证明张盛贤故意杀人,必须要有如下三个直接的客观证据:第一,科学地确认被害人死于何凶器;第二,科学地确证是何凶器;第三,科学地确证何人用何凶器杀死了被害人。
  “可是,本案却是‘三无’:虽然法医鉴定被害人系‘钝器’所伤致死,但‘钝器’是一个大物类,根本不能确认是何凶器致死;虽然,本案办案人员搜来四把铁锤,但四把铁锤上均无被害人的生物体征的任何痕迹,如毛发、皮肤、血液等痕迹。因此,这样的铁锤别说四个,就是四亿个也不能证明死者是被铁锤击死的;至今,连什么具体的何凶器加害被害人的事实尚且无法查明,自然遑论何人持何凶器杀人了。”
  吕思源表示,面对上述“三无”的事实,公诉机关只能用“可能”的作案工具指控张盛贤杀人,违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原则,一审法院将这“可能”的凶器作为定案依据,在案件存在重要疑点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有罪并适用重刑,显然是不正确的。
  吕思源着重提出,一审认定张盛贤杀人的唯一直接证据就是张盛贤的“口供”,但从张盛贤的多次讯问笔录可以看到,其在龙泉看守所羁押期间一直未供述自己杀人,2009年4月2日被转移到丽水看守所后就开始承认了杀人。但2009年7月14日案件被移送龙泉市检察院起诉后,张盛贤又开始翻供,自此不承认杀了人,一直至今。根据张盛贤的供述、辩解,他之所以在丽水看守所羁押期间做了杀人的供述,是受同监所犯人焦某和管监民警吕某诱骗承认的。“张盛贤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多次提出对他的辩解给予核实,但公诉机关对此至关重要的情节没有核实,一审审理时也没有向法庭提交张盛贤在丽水看守所期间所有同监犯及监所内的监控录像。因此,无法排除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之嫌。”
  成功办理过多起刑事辩护案的吕思源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审认定的五组证据均不能确证张盛贤杀人,一审判决光凭“口供”定罪。
  吕健律师也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张盛贤故意杀人案证据明显不足;如张盛贤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则张军钢的帮助毁灭证据罪也就无从谈起。
  吕健分析认为,张盛贤故意杀人案存在一系列疑点及证据不足之处。
  首先,本案的杀人动机明显不足。
  其次,杀人凶器及血衣均不见踪影。连这样最起码的杀人证据都没有落实,如何能定他杀人罪?
  再次,全案除了张盛贤的口供外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能证明张盛贤杀人,而张盛贤的口供又多次反复。故凭《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依法认定张盛贤涉嫌杀人证据不足。
  还有,案发现场有许多证据没有及时鉴定或提取(如墙壁上的血迹、板凳上的脚印、阴道内遗留物DNA鉴定、现场指纹提取、住宅周围监控录像提取等等),为本案犯罪真相的发现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无法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此外,吴水花极有可能在3月1日19时11分—20时30分之间就已死亡。据李某某笔录称在3月1日19时11分两人通话后就联系不上吴水花了,而张盛贤在20时30分左右打电话给吴水花也是联系不上,后张盛贤称他到现场时,吴水花已死。如果张盛贤所说属实,那么,吴水花很可能在19时11分—20时30分之间就已死亡。本案控方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应当认定张盛贤不构成杀人罪。而张军钢依法也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针对一审判决认定张军钢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的“事实”,吕健律师逐一进行了驳斥。
  二审法院由周步青、沈军、周德金三位法官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仔细审理,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这正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重审一审,检察机关撤诉
  丽水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上午对本案进行重审一审开庭,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派出了四名律师,其中吕思源、郭堂战律师为张盛贤作辩护,吕健、孙景律师为张军钢作辩护。
  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控方补充了一些新的证据,坚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对张盛贤和张军钢定罪。
  吕思源、郭堂战律师认为:“‘补证’无法补‘洞’、‘无据’不能定‘罪’。一审判决对张盛贤定罪的直接证据就是张盛贤的‘口供’,再无其他直接证据。而张盛贤的‘口供’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诱供、骗供’并未查明,依据刑事证据规则,所有证据材料的证明结果应该达到唯一的、确定的结果,显然,本案的证据远未达到这一要求。本案现有的全部证据材料,并不能得出张盛贤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改判,依法宣告张盛贤无罪!”
  吕健、孙景律师认为:“就目前的证据来看,根本不能认定张盛贤具有杀人行为,因此,也就根本不能认定张军钢具有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全案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张军钢具有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除了他自己的口供,但是仅凭口供是不能定案的,况且他的口供前后矛盾,十七份笔录有十七种不同的说法,这样的笔录显然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浙江省高级法院在发回重审裁定中已明确表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现在虽然控方有补充举证,但是通过这些证据,依然无法查清本案的事实,无法证明张军钢构成犯罪。法院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宣告张军钢无罪。”
  丽水市中级法院由郑超、王耀华、吴金花三名法官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审理。在一审重审期间,丽水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丽水市中级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2年1月13日,丽水中院下发裁定,准许丽水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这为张盛贤、张军钢的冤情昭雪迈出了关键的一步。由此,对张盛贤的强制措施由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父子俩要等解除取保候审后,才能彻底成为自由人。
  从看守所里出来,父子俩相拥而泣。
  对于张盛贤来说,今年过年是近三年来过得最好的一次年,因为他和家人是在家里过的年。此前,他已经有两个春节是在看守所里度过了。
  光有口供不能定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个故意杀人案的峰回路转,正是对上述法条的最好诠释。”吕思源律师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本案证据方面的致命伤十分明显,教训深刻。此案再一次警示办案人员:不能搞有罪推定,应该增强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不能仅仅依靠‘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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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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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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