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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赌宣判:黄俊杰5年收受贿赂20次

陆俊受贿81万

 

2012年02月16日11:09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北京2月16日电 今日上午,中国足坛反赌扫黑系列案件迎来一审公开宣判。黄俊杰、陆俊、万大雪、周伟新等4人分别被判七年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杨峰、张祖建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判处杨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张祖建免予刑事处罚。

  陆俊

  犯罪事实: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陆俊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万元。

  判决:被告人陆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黄俊杰

  犯罪事实: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黄俊杰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

  判决:被告人黄俊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周伟新

  犯罪事实: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周伟新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

  2009年,周伟新为谋取赌球赢利等不正当利益,对黄俊杰等4名足球裁判员行贿8笔,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10万元。

  判决:被告人周伟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万大雪

  犯罪事实: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万大雪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

  判决:被告人万大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吕锋

  犯罪事实:2001年,被告人吕锋为感谢时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南勇(另案处理)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送给南勇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吕锋在担任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广州市众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公司)获得相关活动的承办权,收受该公司执行总监、被告人孙杰,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东红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中超公司业务副总监、被告人杨峰,工作人员、被告人张祖建利用协调该活动的职务之便,为众一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收受众一公司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2万元。

  判决:被告人吕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其他被告人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峰、张祖建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杨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张祖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众一公司、被告人孙杰、李东红均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众一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孙杰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李东红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就足坛反腐败案答《体坛周报》记者问

 

陈有西

2月5日受采访,6日《体坛周报》见报

(采访人:《体坛周报》记者周蓉)

     

    足坛反腐败,是深得民心的事。2004年的时候,有过一场比较大“足坛反黑”风暴,因为当时法律界定上的一些问题,只判处了个别的裁判,最高检察院作出过一个犯罪主体的扩大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中,对“裁判”这个主体能不能作为受贿罪主体,又作了限制的解释。2011年12月公开审理的12件涉足球案件中,包括杨一民、张健强等前足协官员、陆俊等足球裁判、王鑫、王珀等足球俱乐部经理、领队、球员。力度很大,审理时间也不短。

    对于这些被告的定罪量刑问题,也比较复杂。主要是体育行政管理(体育局)、行业管理(足协)、行业裁决(裁判)、行业作风(球员受贿和赌球、假球)等很多复杂的情况。从现在的起诉罪名看,也涉及受贿罪(官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协会和企业)、行贿(向官员)、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象不同)、赌博罪(赌球)等。

    这些罪名,是如何区分的?看似复杂,其实也简单。受贿类的腐败,基本特征是权钱交易。用手中的权,来换取财物上的好处,然后用权给人以回报,用权帮助别人谋事。原来,我们国家对受贿是有明确的“为他人牟利”的具体要件分析的。后来中纪委加强了党纪处分力度,对一些默许的、期权的、承诺的、潜在的权力帮助,也都按受贿罪处理,入罪的范围更大了。

    足球业的管理,我国有三个层次,一是行政管理,即享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体育局官员的管理,这是严格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二是行业管理,即足协的依照章程的管理,本来这不带有行政权性质的行业自律规则,由于受行政权委托,行使了很多体育局的功能,按其行权的性质来分,有的可以定国家公权,有的定行业管理权;三是企业规则。即足球俱乐部自己制订的规则。应该是完全的企业自身行为。不享有行政权的性质。

     按照上述的三个层次,就可以分别定出不同的受贿和行贿的罪名。是国家行政权力性质的,主体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受贿罪”;是行业协会管理性质的,就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协会人员行使的是经授权获得的行政管理权,则可以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定“受贿罪”。如果是企业管理人员,则只能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球员拿好处,自己踢假球,也能够为他人牟取利益(让别人赢球得利),但不是运用权力,而是体力。能不能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比较难把握。而如果是利用假球自己做桩赌博,则可以按赌博罪和诈骗罪追究。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主要就是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构委托从事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简单说必须有“公权”的特征。后者则是指虽然有管理权,但是是一种企业和行业的管理权,不是行政权力,也没有受行政机构的委派和委托行政公共权力。

     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的是客体不同,主体是一样的。客体对象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行贿罪;如果客体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本罪。

    由于反腐败主要是反公共权力、行政权力的腐败,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刑罚比企业人员要严厉得多。受贿罪最高可以判死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最高判十五年。量刑相差一半以上。

    而从行贿罪来看,向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最高刑期都是十年。

    从审判披露的情况看,虽然有的体育局官员、足协官员受贿的指控金额达到上百万,其很多情节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受贿,因为没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有些礼尚往来的礼卡和人情,并不符合我们真正意义上的受贿行为。因此我看最重的量刑,也应该在十年左右。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量刑可以在一半左右。我们痛恨竞技体育领域的腐败,但是到了法庭审判,还是要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实事求是地判处。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的量刑因素,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认罪减轻、退赃等诸多因素,对各被告的量刑,一般会根据这些因素综合考虑。我的判断不会象2004年判龚建平那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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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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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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