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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张建强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资料图)

 

就足坛反腐败案答《体坛周报》记者问

 

陈有西

(采访人:《体坛周报》记者周蓉)

     

    足坛反腐败,是深得民心的事。2004年的时候,有过一场比较大“足坛反黑”风暴,因为当时法律界定上的一些问题,只判处了个别的裁判,最高检察院作出过一个犯罪主体的扩大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中,对“裁判”这个主体能不能作为受贿罪主体,又作了限制的解释。2011年12月公开审理的12件涉足球案件中,包括杨一民、张健强等前足协官员、陆俊等足球裁判、王鑫、王珀等足球俱乐部经理、领队、球员。力度很大,审理时间也不短。

    对于这些被告的定罪量刑问题,也比较复杂。主要是体育行政管理(体育局)、行业管理(足协)、行业裁决(裁判)、行业作风(球员受贿和赌球、假球)等很多复杂的情况。从现在的起诉罪名看,也涉及受贿罪(官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协会和企业)、行贿(向官员)、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象不同)、赌博罪(赌球)等。

    这些罪名,是如何区分的?看似复杂,其实也简单。受贿类的腐败,基本特征是权钱交易。用手中的权,来换取财物上的好处,然后用权给人以回报,用权帮助别人谋事。原来,我们国家对受贿是有明确的“为他人牟利”的具体要件分析的。后来中纪委加强了党纪处分力度,对一些默许的、期权的、承诺的、潜在的权力帮助,也都按受贿罪处理,入罪的范围更大了。

    足球业的管理,我国有三个层次,一是行政管理,即享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体育局官员的管理,这是严格的国家权力的性质;二是行业管理,即足协的依照章程的管理,本来这不带有行政权性质的行业自律规则,由于受行政权委托,行使了很多体育局的功能,按其行权的性质来分,有的可以定国家公权,有的定行业管理权;三是企业规则。即足球俱乐部自己制订的规则。应该是完全的企业自身行为。不享有行政权的性质。

     按照上述的三个层次,就可以分别定出不同的受贿和行贿的罪名。是国家行政权力性质的,主体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受贿罪”;是行业协会管理性质的,就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协会人员行使的是经授权获得的行政管理权,则可以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定“受贿罪”。如果是企业管理人员,则只能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如果是球员拿好处,自己踢假球,也能够为他人牟取利益(让别人赢球得利),但不是运用权力,而是体力。能不能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比较难把握。而如果是利用假球自己做桩赌博,则可以按赌博罪和诈骗罪追究。

     “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主要就是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构委托从事行政事务管理的人员,简单说必须有“公权”的特征。后者则是指虽然有管理权,但是是一种企业和行业的管理权,不是行政权力,也没有受行政机构的委派和委托行政公共权力。

     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的是客体不同,主体是一样的。客体对象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行贿罪;如果客体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本罪。

    由于反腐败主要是反公共权力、行政权力的腐败,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刑罚比企业人员要严厉得多。受贿罪最高可以判死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最高判十五年。量刑相差一半以上。

    而从行贿罪来看,向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最高刑期都是十年。

    从审判披露的情况看,虽然有的体育局官员、足协官员受贿的指控金额达到上百万,其很多情节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受贿,因为没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有些礼尚往来的礼卡和人情,并不符合我们真正意义上的受贿行为。因此我看最重的量刑,也应该在十年左右。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量刑可以在一半左右。我们痛恨竞技体育领域的腐败,但是到了法庭审判,还是要根据事实、根据和法律,实事求是地判处。最高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的量刑因素,有自首、立功、坦白、当庭认罪减轻、退赃等诸多因素,对各被告的量刑,一般会根据这些因素综合考虑。我的判断不会象2004年判龚建平那样重。

 

足球反腐案一审将判

 杨一民张建强等超10年陆俊10年内

 

2012-02-06 11:30:53来自: 体坛周报 记者组 

 

  体坛周报记者组沈阳报道 备受公众关注的“中国足坛反腐系列案”自去年12月底在辽宁铁岭、丹东两地第一批公审以来,由于社会影响巨大,迟迟未能一审公开宣判。与此同时,不断传来“谢亚龙、南勇案”即将公开庭审以及又有人被警方带走的消息。本报综合各方面信息,第一批案件应该会赶在2012年3月全国“两会”前进行一审宣判,最早甚至有可能在本月中旬左右。

  根据目前经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所公开披露的相关案情,本报特邀请两位法律界权威专家,对第一批公开受审中的重点对象进行了量刑分析。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杨一民、张建强两位前足协官员及陆俊、黄俊杰等前“金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杨一民、张建强两人的量刑不出意外将肯定会远远高于陆俊等黑哨。

  刑法权威、湖南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马长生教授认为:“如果杨一民(涉案金额125余万)没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张建强(273万)目前被起诉犯有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有可能面临15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最低不会少于10年。”

  对众“黑哨”,马教授的意见是,“陆俊(81万)有可能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并处没收财产。万大雪(94万)刑期与陆俊大体相当。黄俊杰涉案金额(人民币148万、港币10万)大大超越前两者,他有可能面临10年左右有期徒刑。”

  知名法律专家、曾任重庆“李庄案”辩护律师的陈有西认为:“虽然几位前足协官员受贿指控金额达到上百万元,但很多情节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受贿,因为没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有些礼尚往来的礼卡和人情,并不符合我们真正意义上的受贿行为。因此我看最重的量刑,也应该在10年左右。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量刑可以在一半左右。”依据陈有西律师推断,即便是涉案裁判中情节最严重的黄俊杰,量刑也不会超过10年。

  此前,杨一民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杨的最终刑期会在10年左右。

  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全部退赃、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被告人,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量刑推论的最大盲点也在于此,因公开披露的案情毕竟有限,“只要他们具有上述情节,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减轻处罚。”马教授说。

  所以,最终公布的一审结果,很可能比此前推论略轻。对此陈律师表示:“我们痛恨竞技体育领域腐败,但法庭审判,还是要依据事实、根据和法律,实事求是地判处。我的判断,几名黑哨的量刑,不会像2003年判龚建平那样重。”(编者注: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涉案金额37万元的龚建平有期徒刑10年。但在2006年刑法大修后,足球裁判受贿被确定为商业受贿,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至于第一批受审的王珀、许宏涛、冷波等被告人,由于外界所披露案情有限,无法进行详细量刑推论,但从目前情况看,均不太可能超越杨一民和张建强。

编辑:刘晴 关注他的微博

 

 

最高人民法院逐一过问反赌案

 宣判仅主法官知刑期

 
 2012年02月14日06:02  北国网-半岛晨报微博
 
 
最高人民法院逐一过问反赌案宣判仅主法官知刑期
(点击观看组图)

  昨天,本报独家报道了扫赌案将在本周宣判的消息,昨天记者进一步证实丹东中法会在16日宣判,铁岭中法会在18日宣判。本周丹东和铁岭法院将相继公布首批受审人一审判决结果。

  丹东中法贴出公告

  昨天下午,记者和黄俊杰的律师刘炜取得了联系,他表示自己确实收到了丹东市中法的通知,本月16日会宣判。下午的时候,丹东市中法贴出公告,确定了此前他们审理的扫赌案件的宣判时间——2012年2月16日上午9点开始。

  具体的时间安排是9点周伟新案在第七法庭、9点黄俊杰案在第四法庭,9点15分吕锋等人的案件在第七法庭,9点15分陆俊案在第四法庭,9点30分万大雪案在第四法庭。从时间安排来看,每个案件给的时间是15分钟,其间还会包括涉案人员被带上法庭以及被带走的时间。

  相关人员透露,在宣判那天,所有涉案人员都会在同一时间从看守所被带到法院,然后按照先后顺序等候宣判。

  晚间,记者又和铁岭市中法审理的涉案人员的律师取得联系,他们也表示,铁岭市中法也和他们打好了招呼,周末会宣判。记者后来进一步证实,本月18日将是铁岭市中法对杨一民、张健强等人宣判的时间。虽然2月18日是周六,但铁岭市中法还是安排了在这一天开庭宣判,知情人透露,之前在休息日宣判的事情也曾发生过。

  最高法逐一过问每例案件

  由于足坛扫赌案的受关注程度很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很重视,之前曾有消息说在春节之前会宣判,但相关方面出于更为慎重的考虑,将宣判的时间推迟到了本月。

  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在之前的公审之中派出专员现场监督,在开庭之后更是召集两地法院的合议人员对每一例案件逐一进行过问并给出指导建议。在开庭宣判之前,没有人会知道涉案人员的刑期,像杨一民、张健强这些前足协官员的受刑年限更是严格保密,除了该案件的主审法官之外,其他法官都不知晓。黄俊杰的律师刘炜告诉记者,“如果是一般的案件,我们或许会提前知道判决的结果,但这样的案件我们也是一点消息都没有,只能是当庭才知道。 ”

  在16日、18日的审判之后,如果涉案人员对一审宣判结果没有疑义而且在上诉期限内不进行上诉的话,这些人员也将转入监狱正式进入服刑期,此前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都会计入服刑期限之内。

 

 首席记者范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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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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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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