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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中国实业家没有安全感

在天则经济研究所

民间金融风险座谈会上的发言

 

(已经本人校正的录音稿,其他网站早发稿请以此为准)

 

陈有西

 

 

陈有西:中国实业家没有安全感

 炒房迫不得已

(速录稿已校对)

http://www.edai.net 易贷网

 2012年02月08日 13:09  凤凰网财经


     2月7日,天则经济研究所金融秩序司法公正研讨会在北京青竹宾馆召开。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由吴英案引起的讨论——“金融秩序和司法公正”。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表示,我们民间金融风险已具普遍性,吴英案不是一个个案,实际上体现了中国民间金融风险全面危机的爆发,包括温州老板的跑路,其他地方的跑路,有上吊的,绑架的,也有黑社会讨债的普遍的爆发。他还认为,我们中国的很多实业家是没有安全感的,很多企业都投向了获利性,暴利性的产业,比如说房地产泡沫谁都知道,民营企业有钱去炒楼,炒地皮,所有企业家没有长线的思维,他巴不得三个月就把资金拿回来。


以下是发言实录:


    我花15分钟的时间给大家介绍一下,最近我们民间金融风险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吴英案是其中的一个。近年中,我办了很多的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案子。最近全国这么关注吴英案,以及我现在在办的安徽兴邦公司的案件,指控他的法定代表人吴尚澧非法集资诈骗37亿,最高法院还在死刑复核当中,比吴英案早3个月。定罪和量刑都有很大的问题。

   我现在介绍一下全国发生的一些案例。第一,2009年,浙江丽水一个“小姑娘”案子,判决其集资诈骗7.09亿,2009年已经被执行死刑。2010年,浙江的天一证券公司倒闭的案子,这个案子是我自己辩护的,5个董事长总经理被抓,当时指控的罪名是38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们律师做了无罪辩护,最后是4个董事长免于刑事处罚,一个总经理被判二缓三,无罪辩护成功。这个案子我们没有公开报道,因为比较敏感。公安侦查了两年了,不得不定个罪,免予处罚。我们也没有宣传。  

   今天的吴英案,7.7亿,是按照刑事方式定罪,实际上其律师是作的无罪辩护,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集资诈骗的辩护,是罪与非罪辩护,民事行为还是刑事行为的辩护。现在按照集资诈骗,被判处了死刑,在死刑复核当中。

    安徽兴邦吴尚澧案,指控其诈骗37亿,刑事方式处理,一二审判死刑,目前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中。

    浙江银泰房地产季文华案,负债55亿元,定集资诈骗罪,父子一死刑,两死缓无期,上诉中。

    浙江的南望集团,当时债务20亿,民间负债高利贷8亿多,我们参与民事破产重整,重整成功。这个案子是按民事行为解决的。企业重整成功后恢复到正常的经营,开始正常运营了。

    浙江华伦公司案,也是按照民事渠道在政府的支持下,法院的主持下,律师开始做的,25亿,总的民间高利贷将近10亿,现在重整成功,债权人成了最大的股东,重整成功,投入了良性运营。

    前天刚刚暴光的浙江温州泰顺县的立人集团案,债务22亿,民间高利贷10多亿,现在是监视居住,政府接盘处理,没有刑事拘留,这是刚刚发生的一个大案。

    还有一个案子,还没有公开,我不好讲,也是发生在浙江,77亿,董事长现在是取保候审,政府正在调动一切力量,包括法院,工商,银行,律师都在介入,全国最大的77亿的集资案子。这里面涉及到定性,到底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正常的债务按照破产重组解决。

     吴英案大家这么关注,表面上好像是她一个小姑娘的事情,实际上体现了中国民间金融风险全面危机的爆发,包括温州老板的跑路,其他地方的走路,有上吊的,绑架的,也有黑社会讨债的。普遍的爆发。

     这样严重的金融危机,金融风险为什么会发生?今天这么多经济学界的专家和智库人物,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很有必要。我们作为法律界的人士能够参加这样的活动,非常感谢,也很有收获。我也有一些想法同大家分享。

    民间金融风险的成因,从我们大量处理民事行为,犯罪行为中发现,主要有下面的原因。

   民间金融风险的一大原因,是政府宏观调控出现了失误。 宏观调控是龙头,龙头稍微晃一晃,龙尾就是大风暴,这就是蝴蝶效应,这是很简单的一个路线图,宏观调控4万亿投放的时候全部投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是拿不到的。

    但是我们宏观调控,经济上要压通货膨胀,经济紧缩银根的时候,打压的对象并不是国企,不是4万亿的投放对象。我们很多银行是提高准备金,靠向民营企业去收回惜贷。

     我们中国的商业银行全部是国家控制的,宏观调控,一个文件,所有银行都投资,投放4万亿的时候,国家经济形势虚涨,一些虚涨的繁荣,大家都以为钱花不光了,拼命买土地,搞投资。

     宏观调控,下半年一个文件,国务院一声令下,所有商业银行抽资,连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所有中小企业特别是房产企业的流动资金都收回。银行抽的对象不再是国企,而是民企中小企业。中国中小企业的所有贷款收回。投放的是面向国企和重点项目,抽回压通胀,压到了民企中小企业头上。

     发洪水的时候淹死,收回的时候就池塘干裂了。干裂是怎么发生到转向高利贷的呢?我们诉讼中能够发现大量的问题。路线图是这样的:比如说银行的短期贷款5千万,3个月一转债,贷款你要还了,再借给你。但是银根收紧,银行的人往往害怕自己的钱拿不回来,就哄老板,你去民间借贷,借了一个礼拜还给我,然后一个礼拜之后我再贷给你。民企就向民间借周转资金。从三分利五分利息向民间借来的,还给银行之后,银行变卦就不放贷了。很多民间的高利贷就是这样套进去的,是被银行逼到高利贷里面去的。一开始借还是理性的,两分利三分利,人家五千万高利贷不还,十天半月的,就会逼还,不还要打死你的。于是只好去借更高利的利息,用高利引资。还了五千万以后,借到最后就是五分利变成了一毛利。一个企业到五分利,六分利借钱的话,这样只能撑三个月,撑不下去的。马上就要倒闭了,我们处理过的一个案件,他光付利息就三亿多。把民营企业家逼向高利贷。检察院起诉时就说:你们明明知道还不了,还要去借,所以是诈骗。其实是他没有办法。
   

    所以,一个宏观调控政策,能够导致下面的大量中小企业破产,大量的中小企业走向高利贷的经营,最后不得不去骗,不骗就没有人借给他钱,他就完蛋了。我们现在十亿,几十亿的倒闭,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全部是民间高利贷。

    而且事情严重到什么程度呢?很多干部参与放高利贷。由于银行不能向房地产企业放贷,不准投放,银行是靠吃利息盈利的,他就要找放贷出路。放给谁?干部。因为干部收入稳定,有房产,有职务,所以银行给他们搞小额授信贷款。处级干部50万,,科级干部30万,鼓励干部向银行贷款,因为干部不会跑掉,有权利又有身份,很多银行动员干部贷款。干部呢,也巴不得,因为受贿要出问题,被抓起来,但是我四厘五厘的利息借来,再贷给那些民营企业,三分利五分利,这是合法的利息。一旦银行收紧银根的时候,企业发生危机的时候,这些干部能够最早得知消息,内部的人,银行的人,公检法的干部,最早得到消息,最早知道这个危机信号,又有控制权,他就要收回借款。一旦企业发生危机,他就通过自己的权力和关系,把自己的本钱先拿走,利息也拿走。企业没有钱还,他就让企业向社会高利集资还给他。那些老板没有办法,就向社会老百姓去借款,把干部的钱、内幕关系人的钱还掉。所以企业一旦倒闭,最终损失的往往是末梢的老百姓。这些内部人的抽资和银行的起诉查封,加速了企业高利贷崩盘的速度。而老百姓最终拿不回钱血本无归,就闹事,政府为维稳就把老板抓起来。一抓就资产严重缩水。客观归罪就是无力还债还借钱,定性集资诈骗就可以判死刑。

    商业银行的国有垄断,使民营企业得不到其他渠道的救急。如果商业银行是民营化的,你在抽资,我就放贷,这使经济运营能够持续下去。现金能够融通。而我们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国务院一声令下,可以让你池塘干裂。没有任何人给民营企业救急,没有一个银行会给他贷款。

    张维迎教授讲到,吴英案体现了中国市场经济至少还要200年才能实现,是有一定道理的。我们现在的民间金融危机,很多是政府宏观调控失当,人为造成的。经济自主,契约自由,根本做不到。银行没有自主权,企业也没有自主权。命运完全在政府手里。在我们国家银行金融被垄断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有金融自由的。市场完全自由流通是没有办法做到的,最大的经济杠杆在政府手里,它完全可以把你一个命令搞死。

    我们政府压缩通胀的政治需要来时,是只关注面上的物价是否压下来,经济是否良性运行,中小企业死不死,我们国家从来不去研究,不去关心。甚至认为搞死民企、国进民退是我们追求的。政府压通胀不让民企有任何的透气空间,干部第一步利用权利和信息操作,一旦发生危机,他先动手抽资加剧恐慌,老百姓他不干也讨债,引发银行恐慌。银行都是把最好的财产抵押贷款的。银行先起诉,查封优质资产,几万老百姓债主就只有闹事解决了。逼得政府维稳抓人。这里面干部优先拿走内部有信息的钱,是一个爆发点。

    昨天我在《第一财经频道》接受电视采访,他们的一个统计调查数据是:银行贷款的利息回报8%,银行通过自己的信托公司委贷出去,利息是20%;民营企业转向高利贷财务成本是128%,如果民营企业转向高利贷融资,就没有三个月,六个月好维持,肯定崩盘。

    另外,投机性产业结构加剧了民间的金融风险,我们中国的很多实业家是没有安全感的,很多企业都投向了投机性,暴利性的短期产业。比如说房地产泡沫谁都知道,但是都去投资。民营企业有钱去炒楼,炒地皮,所有企业家没有长线的思维,他巴不得三个月就把资金利润拿回来。

    温州大量的游资曾经有几千个亿放在二手房炒房当中,二手房被打压之后,他转向了炒矿。山西煤改,国民民退,强收收回国有,浙商损失了500多亿。煤矿被收回国有以后,几千亿的矿产资金又回来了,没有地方好去,力没有办法办民间银行,那么多资金全在民间非理性流通,高利贷流通。所以,民营企业短期行为的产业结构,也加剧了民间金融风险。

    民间游资为什么盛行高利贷?

    第一,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原始的融资方式,就是借钱得利息,没有什么文化要求,也不要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理财的知识,所以它是最简单的一种财产性收入方式。

    第二,还有是看得见,通过亲友借钱,都是看得见的人,比较放心,原始人的信用。所以崩盘后,往往是亲戚朋友先套死。

    第三,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大量的民间资本没有地方去,转向了投机逐利,干部的信贷通过银行的合法利息再转向高利贷利息,通过信息的优势、权力的优势获利。民间游资高利贷盛行不但是温州,也不但是浙江,稍微发达的地区都是普遍是存在的。

     时间关系,我的PPT内容讲不完了,需要的话可以拷给大家。最后我再讲一下法律界限问题。

     民间金融犯罪的法律界限,现在社会上很多不搞法律的人看不明白,叫集资犯罪,非法集资。具体搞不清。我介绍一下。集资问题,有三种类别。

     第一个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民间的借款是可以的,受法律保护的。

     二是涉及到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方面的犯罪,我国刑法没有“非法集资罪”的,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念分解一下,一个是非法,一个是公众,一个是存款。

     三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把钱骗走了。

     所以,一个是秩序性犯罪,一个是侵财性犯罪。非法吸收存款是30户以上才算,吴英的11户不算,浙江法院的判决扩大了司法解释的概念。

     集资诈骗是你是非法想占有人家的钱,隐瞒真相,虚构事实。

     这是三种行为,一个是民事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10年以下,集资诈骗可以判死刑,这三个概念我们要把它搞明白。

    银行利息的4倍以下都是有法律保护的,但没有说5倍,6倍利息就是犯罪了,只是高出部分,民事法律上不再保护,没有说是犯罪。没有这么一个规定的。

    民间借贷行为,民事违约不是犯罪。不看主观意图,只看客观后果,这是客观归罪,刑法上不能允许的。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现在大量的错案,就是按照客观归罪在处理。实际上中国很有必要建立家庭破产制度或者个人破产制度。谢谢大家。

      本文源自中国易贷网:http://www.edai.net/jrrw/73711.html,转载请注明出处!

 

 

 

中国很多实业家没有安全感

 

发布日期:2012-02-07 15:30

 

 

来源:凤凰网财经

凤凰网财经讯 2月7日,天则经济研究所金融秩序司法公正研讨会在北京青竹宾馆召开。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由吴英案引起的讨论——“金融秩序和司法公正”。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表示投资性产业结构加剧了民间的金融风险,我们中国的很多实业家是没有安全感的,很多企业都投向了获利性,暴利性的产业,民营企业短期行为的产业结构加剧了民间金融风险。

以下是文字实录:

投资性产业结构加剧了民间的金融风险,我们中国的很多实业家是没有安全感的,很多企业都投向了获利性,暴利性的产业,比如说房地产泡沫谁都知道,民营企业有钱去炒楼,炒地皮,所有企业家没有长线的思维,他巴不得三个月就把资金拿回来。温州大量的游资曾经有几千个亿放在二手房炒房当中,二手房被打压之后他转向了炒矿,煤矿被收回国有以后,几千亿的矿产资金又回来了,没有地方好去,没有办法办民间银行,那么多资金全在民间非理性流通,高利贷流通。民营企业短期行为的产业结构加剧了民间金融风险。

民间游资为什么盛行高利贷,第一,它是中国历史上最原始的融资方式,就是借钱得利息,没有什么文化,也不要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的知识,所以它是最简单的。还有是看得见,通过亲友借钱,都是看得见的人,所以崩盘往往是亲戚朋友先套死。还有一个原因,大量的民间资本没有地方去,转向了投机逐利,干部的信贷通过银行的合法利息再转向高利贷利息,通过信息的优势。民间游资高利贷盛行不但是温州,也不但是浙江,稍微发达的地区普遍是存在的。

我讲一下法律界限,民间金融犯罪的法律界限,现在社会上很多不搞法律的人看不明白,叫集资犯罪,非法集资。集资问题,第一个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民间的借款是可以的,受法律保护的。二是涉及到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非法集资罪的,一个是非法,一个是公众,一个是存款。三是集资诈骗罪,金融持续犯罪,集资诈骗罪是侵犯了财产权,把钱骗走了,一个是持续性犯罪,一个是侵财性犯罪。非法吸收存款是30户以上才算,吴英的11户不算,这扩大了司法解释的概念。集资诈骗是你是非法想占有人家的钱,隐瞒真相,这是三种行为,一个是民事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10年以下,集资诈骗可以判死刑,这三个概念我们要把它搞明白。

银行利息的4倍以下都是有法律保护的,没有说5倍,6倍利息就是犯罪了,没有这么一个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民事违约不是犯罪。不看主观意图,只看主观后果,这是刑法上不能允许的。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就是按照客观归罪在处理,实际上中国很有必要建立家庭破产制度或者个人破产制度。

【编辑:千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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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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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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