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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己委托的司法鉴定,排除了陈加胜伪造涂改的指控.但是法院仍然视这样的证据为无物,

仍然认定陈加胜伪造养殖记录.这就叫欲加之罪,何患证据.

 

瓯海公安局的自相矛盾的说明.对于伪造证据的报案,不但对伪造故意视而不见,反而说自己也搞不清楚.

其实复印件中多字,而原件中无字,复印件系伪造报案已经一清二楚,但是大家看看瓯海公安是如何对这种谎言进行"说明"的.

而瓯海法院对这样荒唐的"说明",居然采信了,说被告陈加胜伪造涂改而不是报案人伪造诬陷

 

 

关于对陈加胜合同诈骗案开庭审理的请求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的陈加胜合同诈骗一案已上诉至贵院,因一审法院对本案审理时,下列关健事实没有查清:    

一、证据卷第99页温州市汇丰饲料用户放苗情况记录中“苗种放养情况”所有钢笔字笔迹经法院委托鉴定,已证实手写部分并非上诉人陈加胜或谢伟林所写,但一审依然认定陈加胜在使用温州市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提供的鱼饲料过程中,上诉人陈加胜伪造(降低)池塘投放鱼的总尾数,这一认定依据何在?

这上面的字到底是谁所写没有查清。认定是上诉人陈加胜所写没有任何依据且与鉴定结论相背。

二、一审判决书对本案认定上诉人陈加胜构成诈骗罪的池塘养殖日记这一重要证据,在当庭出示原件且经鉴定原件上没有“1”字号的情况下,仍采信公安机关出具的虚假证明,认定有“1”字号,并认定上诉陈加胜实施了指使上诉人鱼塘的管理人朱文贵在池塘养殖日记上多记录鱼饲料的投放数量事实,显然是错误的。

三、本案证人陈勇在第一次开庭时经法院传唤到庭,但由于法庭没有传唤,导致此次开庭其虽到庭但没有给其作证机会,对于证人陈勇,申请人请求二审法院传唤其到庭作证,以查明本案事实。

四、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谢伟林被绑架一案经射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三名被告人朱月标、郑志东、张会非法拘禁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现等待判决。

起诉书已表明,上诉人陈加胜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立案就是非法的.

五、本案在一审审理期间,控辩双方对瓯海司法机关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上诉人陈加胜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本案的定案证据是否客观、合法?存在很大的争议。

为了履行辩护人职责,维护上诉人陈加胜的合法权益,保证陈加胜合同诈骗案得到公正审理,依《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现特具此申请,请求贵院对上诉人陈加胜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申请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玲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  陈有西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瓯海法院陈加胜案错判证据今天出现

瓯海公安局以被绑架证人说法获得管辖权违法无效

 

    [陈有西按]今天,射阳司法机关对涉嫌绑架犯罪的三个嫌疑人执行收监逮捕。案件也已经起诉到法院。

    我同江苏省全国人大代表刘玲律师辩护的瓯海法院审理的陈加胜合同诈骗案中,法院判决中称,说谢伟林被绑架没有根据。因此他给瓯海公安局做的证言有效。所以谢到瓯海是进行了合同诈骗,所以瓯海有管辖权。

    而谢伟林到瓯海根本没有谈任何合同行为,而是送鱼饲料的添加药品,恰是为了帮助温州方生产的鱼饲料能够合格。帮助解决他们的质量问题。他根本没有谈过任何合同,也没有任何欺骗。他的虚假口供是绑架者胁迫他说的。瓯海检察院也没有批捕他,瓯海公安也无罪释放了他。但是竟以他的行为,认定为陈加胜指使他来瓯海诈骗,对从来没有到过瓯海的陈加胜以诈骗判处重刑。

     今天,我们拿到了射阳检察院的绑架案《起诉书》。一清二楚地写明,谢伟林是罪犯绑架到瓯海公安局作证的。瓯海公安不但没有解救他,反而对他作了笔录又让绑架犯将他继续绑架带回去了。而公安就以这样的笔录,获得了这个案件的原始管辖权。

     瓯海区法院在律师指出这一严重的犯罪事实后,不但不纠正公安、检察的违法管辖行为移送本案,反而在判决中又为公安发明了一个新的理由:饲料是瓯海发货的。发货地也是犯罪行为地。因此有权管辖。这真是很伟大的发明。控告人的自愿履行合同的发货行为,也理解为被骗行为。以此逻辑,所有的合同诈骗案,控告人都是主动提供财物的。控告人的住地一律都可以管辖。合同诈骗犯罪地概念不需要区分了。都控告人所在地管辖就行了。

     中国的刑事司法中,如果公检法要故意入人罪,是什么歪理都能够强词夺理编出来的。

     还是公布原样的司法文书,大家都来看看瓯海公检法是在怎样高明地司法吧。

     此案温州中级法院已经收到上诉案卷并落实承办法官。我们将高度透明地报道该案。一审的《判决书》很长,我也一并公布供大家研究欣赏。看看他们是如何把一个民事纠纷论证成“严重诈骗犯罪”的。

 

 

                    

 

 

 

证明谢伟林被绑架到瓯海公安局作证,作证后瓯海公安局把他继续交给绑架犯带回的证据。

 

刑事上诉书

 

上诉人:陈加胜,男,江苏射阳县海通镇##村#组#号,

        水产养殖户,现押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陈加胜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1]温瓯刑初字 224号 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请求:

一、     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罪;或

二、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事实和理由:

    2008年5月1日,陈加胜与报案人温州民丰公司潘景芳签订了鱼饲料购销合同。在合作过程中,其后因饲料质量问题,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扣减货款310万元作为质量损失赔偿。此后民丰公司在收到一百余万结算款后反悔,以被告人陈加胜拖欠货款800余万元为由,诉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陈加胜于是也以饲料质量问题索赔为由,将民丰公司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民丰公司于是设计向温州公安报案,此后,在温州公安抓了陈加胜后,撤回了民事起诉。用刑事手法追款。

    2010年2月7日,江苏射阳县公安局接到陈加胜的员工谢伟林的家属董彩霞报警,称其夫谢伟林于当日上午9时许从自家下楼后失踪。下午3时许,谢伟林用手机打电话给陈加胜要求汇款44万元,到一起鱼饲料经销合同另一当事人指定的银行卡上。当日江苏射阳县公安局以谢伟林被绑架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在浙江平湖市警方的配合下,在平湖市银都宾馆内将谢伟林解救,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郑志东,张会。

   江苏射阳县公安局2010年3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谢伟林在2010年2月7日上午9时许至2010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犯罪嫌疑人朱月标、郑志东,张会非法拘禁在浙江温州、平湖等地。

   但就是在2010年2月9日在谢伟林被绑架期间,谢伟林在暴力胁迫之下,被绑架者带到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该局民警不但不解救,相反对谢伟林作了笔录,按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的要求,指称陈加胜在经销鱼饲料中有虚报损失诈骗行为。胁迫谢伟林按照他们的意思作证。谢伟林在害怕与恐惧中向瓯海区公安局称陈加胜诈骗了浙江省温州市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货款。而后,谢伟林被射阳警方解救。温州警方又将他作为诈骗同案犯立案。经过审查后,温州警方撤销对他的立案,然后将其作为污点证人使用,来证明陈加胜有罪。然后,将其曾经到瓯海送药料住宿过为由,认定其犯罪地在温州,同时又以他的行为是陈加胜指使为由,将陈加胜认定为在温州是犯罪地,于是网上通缉江苏民事原告陈加胜。

    所有的在案证据都可以证明这是一个十分清楚的已了民事纠纷,但是被瓯海公、检、法一手办出了一个冤案。

    一、本案是一起清楚的民事合同纠纷,有合同依据,双方的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请求的事实和理由证实。因为报案人的诬告陷害,温州瓯海公安分局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而导致了这起严重的、恶劣的错案。

    二、本案是双方已经在瓯海法院、射阳县法院已经在进行诉讼中的经销民事合同纠纷,公安违法立案抓人后,诬告者再向法院提出撤诉。终止民事诉讼,将民事诉求变成报案诉求,瓯海同一法院民事同意撤诉,刑庭竟作出刑事判决。法院放弃了基本的案件性质和司法公正的把关。

    三、本案是民事纠纷双方协商已了、双方达成结算协议,陈加胜当天支付了130余万货款后,温州一方违反合同民事起诉,起诉打不赢民事官司后,再转向报案。民事纠纷都是已经了结的。公安再非法插手完全是在办人情案。性质恶劣。

    四、本案合同行为地、结果地都在江苏射阳,温州公安、检察、法院都没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瓯海检察院、法院没有公正执法,支持了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冤判。刑事程序严重违法。

    五、本案立案系一方绑架证人作了伪证才得到虚假口供,获得管辖权。情节严重违法,令人发指。是报案人用犯罪手段到江苏射阳绑架陈加胜员工,押送到温州瓯海公安局做笔录,用虚假口供获得管辖权。然后又撤销谢伟林的案件,作为他在温州进行过合同行为,而非法管辖从来没有到过温州谈业务的陈加胜的“合同诈骗案”。该绑架案射阳法院已经在审理,瓯海检察院不去取证,瓯海法院不去调取审核,在判决书中对这些绑架证据,故意视而不见,作出违法判决。

    六、本案陈加胜无罪的事实和证据清楚,定罪理由完全是曲解事实和法律,定罪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详细审阅一审中两位辩护人的辩护词。

    七、本案的定罪证据被伪造,一审法院已经审查并鉴定查明。鉴定证明了陈加胜没有伪造养殖日记。指控主要理由已经不能成立。法院委托的《鉴定》证明报案人伪造了《养殖日记》,原件中没有手写数据,报案复印件中加了数据,伪造了报案证据诬陷虚假报案;证明了朱文贵、马金伟证言中说陈加胜手写涂改证据是虚假证言;公安机关取到了虚假的证言,错误立案错误移送。证明了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直接虚假;证明《起诉书》中指明的两个伪造手法:养殖数据,投料数据,陈加胜都没有任何伪造,两个主要的指控理由,都没有陈加胜的任何责任。对报案方偷走的《养殖记录》的复印伪造,“抽样记录”的涂改,原公安侦查结论和口供、《起诉书》都称是陈加胜所为。法院的《鉴定》已经查明都同被告陈加胜无关,也同陈加胜的员工谢伟林无关。但是法院对自己查明的事实仍作相反认定,反而仍然认为陈加胜虚构了事实进行合同诈骗。

    八、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严重违法,非法管辖、超过审限。一审公检法一再用足退查和审批延长时间,还是超过了审理期限。共关押到一审作出判决长达一年八个月。法院对事实清楚的非法案件不能公正守法,迁就违法,一再拖沓,四次开庭。审理严重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说这是因为检察院申请,并经过了省法院批准。法院还故意延到国庆长假前口头宣判,节日期间送达书面判决,给被告上诉制造困难。

    综上所述,根据一审查明的证据和法庭调查得出的结论,本案都是令人难以置信的瓯海区公、检、法联手制造的冤案,是对我的非法迫害。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报案人恶意绑架证人、逼取虚假证言、伪告报案证据、温州公安违法管辖,检察院退查两次最后仍然违法支持公诉,法院审理四次最后违法作出冤判。我是无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期望二审法院能够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把好最后一关。撤销原判,改判我无罪。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加胜

 

                                                         2011年10月5日

 

 

温州瓯海法院陈加胜冤案《起诉书》及书证
 
2011-10-2 15:07:03

 

 

 

 

   [陈有西按]陈加胜案9月28日口头宣判后,五天过去法院还没有给我们书面判决书。对于只有十天上诉期的案件,律师的上诉书起草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据称我在本网公布我们两位辩护人的辩护词,并明确表示将公布《判决书》后,法院在对判决书进行针对性修改。我们再等着他们什么时间送达给我们。拿到后将公布于众。

    今天我把瓯海检察院的《起诉书》和部分公开开庭质证过的书证先公布,以便让大家看看,这个案件为什么是个荒唐的冤案。

    瓯海检察院一开始是严格把关的,曾经退查两次,他们提出的要求公安查明的几个问题,恰恰就是现在法庭开庭证明了的无罪点。因此我把他们的退查要点也公布一下,同我们的《辩护词》其实是不谋而合的。可惜,在中国的公检法是讲究互相配合、缺乏制约的。在这种诉讼模式下,不但检察院,乃至最应严守中立的法院,拖了一年多最终都去帮助公安完成了这个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刻意制造的冤案。其背后的企业经济因素,相信大家全面审阅公布的材料后,就能够明白。中国法院很多判出的冤案,其实背景脉络是不难看出的。最后都由人民法院埋了单,挑这个责任。其实最后是国家的司法公信力、党和政府的威信在埋单。中国的法院已经没有能力独立客观地防止这种冤案的发生。

  为了让大家能够看懂,我对书证作了一些简单的说明.大家可以结合我同刘玲律师的两份《辩护词》(本网“热点关注”栏目)对照着看,看是《起诉书》有理,还是我们的辩护有理。

    司法的生命在于公开化。只有把法庭真相公诸于众,所有的违法乱纪行为才无处藏身。我同时期望,温州中级法院的二审法官能够高度重视这个严重的错案、冤案,把好最后一关。

 

温州瓯海法院陈加胜冤案

《起诉书》及书证

 

陈加胜已经提出上诉

在双方诉讼中的经销民事合同纠纷公安抓人法院撤诉

法院刑庭审理查明控告人主要报案证据系伪造

绑架江苏员工押送到温州公安做笔录获得管辖权

关押一年七个月  断续开庭四次

瓯海法院对无权管辖的江苏陈加胜民事案

按合同诈骗案判决十年六个月

 

     [本网温州9月28日消息]今天下午,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对律师一直作无罪辩护的江苏省射阳县水产养殖户陈加胜作出一审有罪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和追缴四百余万。陈加胜当庭表示不服,将上诉温州中级法院。由于法院要五天后才能送达判决书,而上诉期只有十天,这个国庆长假律师将被迫不得不加班起草上诉书。这也是拖了五个月到今天才宣判的法院的高明之处。      

    本案的温州警方的管辖权和报案人的主要报案证据,来源于一起绑架证人获得的口供。    

    2008年5月1日,江苏射阳县水产养殖户陈加胜,与温州民丰公司潘某签订了鱼饲料购销合同。在合作过程中,其后因饲料质量问题,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扣减货款310万元作为质量损失赔偿。此后民丰公司在收到一百余万结算款后反悔,以被告人陈加胜拖欠货款800余万元为由,诉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陈加胜于是也以饲料质量问题索赔为由,将民丰公司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民丰公司于是设计向温州公安报案,此后,在温州公安抓了陈加胜后,撤回了民事起诉。用刑事手法追款。

    2010年2月7日,江苏射阳县公安局接到陈加胜的员工谢伟林的家属董彩霞报警,称其夫谢伟林于当日上午9时许从自家下楼后失踪。下午3时许,谢伟林用手机打电话给陈加胜要求汇款44万元,到一起鱼饲料经销合同另一当事人指定的银行卡上。当日江苏射阳县公安局以谢伟林被绑架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在浙江平湖市警方的配合下,在平湖市银都宾馆内将谢伟林解救,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郑志东,张会。

    江苏射阳县公安局2010年3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谢伟林在2010年2月7日上午9时许至2010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犯罪嫌疑人朱月标、郑志东,张会非法拘禁在浙江温州、平湖等地。

    但就是在2010年2月9日在谢伟林被绑架期间,谢伟林在暴力胁迫之下,被绑架者带到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该局民警不但不解救,相反对谢伟林作了笔录,按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的要求,指称陈加胜在经销鱼饲料中有虚报损失诈骗行为。胁迫谢伟林按照他们的意思作证。谢伟林在害怕与恐惧中向瓯海区公安局称陈加胜诈骗了浙江省温州市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货款。而后,谢伟林被射阳警方解救。温州警方又将他作为诈骗同案犯立案。经过审查后,温州警方撤销对他的立案,然后将其作为污点证人使用,来证明陈加胜有罪。然后,将其曾经到瓯海送药料住宿过为由,认定其犯罪地在温州,同时又以他的行为是陈加胜指使为由,将陈加胜认定为在温州是犯罪地,于是网上通缉江苏民事原告陈加胜。

      陈加胜20103月19日被温州瓯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该案一审侦诉审就进行了一年零六个月,律师一直作无罪辩护,检察院一再申请延迟、法院开庭四次。案经法院审理,委托检验后查明,伪造笔迹排除陈加胜。报案复印件同原件不同,报案人有伪造。公安取到的主要证人证言亦虚假。主要指控证据和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但是法院审了五个多月后仍然作出了有罪判决。

    江苏省著名律师、全国人大代表刘玲为被告陈加胜进行了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阶段的法律帮助和无罪辩护。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在第一次开庭后,加入了本案辩护。根据审查证据和调查得出的事实结论,认为这严重的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报案人恶意绑架证人、逼取虚假证言、伪告报案证据、温州公安违法管辖导致的冤案。是清楚的民事合同纠纷,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且双方都已经选择在法院进行诉讼,公安机关根本不应管辖。本案所有行为地在江苏射阳,温州警方也没有管辖权。因此一致作无罪辩护。

    今天是第四次开庭。法院也已经严重超过诉讼审理时效。法院说这是因为检察院申请,并经过了省法院批准。审理中出现了两份证据。一份是检察院提供的汇丰商务宾馆注册地的证据,证明在瓯海,而谢伟林曾经到这里住过,因此是犯罪地,瓯海公检法有管辖权;一份是瓯海法院的委托痕迹鉴定报告,证明两份主要指控证据上的伪造签字都同陈加胜无关。

   律师对这两份证据进行了质证:     

    对汇丰宾馆的注册证明;

一、谢伟林口供是被报案人绑架到瓯海公安局期间,非法取证的。证言无效是全部无效。

二、入住汇丰宾馆只有口供陈述,没有入住记录;

三、入住不等于进行诈骗犯罪,他是到温州送货,没有任何合同洽谈任务,入住目的没有查明,只有事后的报案人的诬告说法;

四、谢伟林作为行为人,已经确认撤销案件。主要的诈骗行为人已经无法认定,怎么能够认定没有到过瓯海的陈加胜到瓯海诈骗犯罪,从而可以管辖他?

五、控方称在该宾馆形成口头协议,没有依据,协议是江苏射阳签订,且系完全的民事合同行为,双方自愿的协商协议,怎么会是犯罪?

对两份法院委托鉴定的辩论意见:

一、鉴定证明了陈加胜没有伪造养殖日记。指控主要理由已经不能成立。

二、证明报案人伪造了《养殖日记》,原件中没有手写数据,报案复印件中加了数据,伪造了报案证据诬陷虚假报案;

三、证明了朱文贵、马金伟证言中说陈加胜手写涂改证据是虚假证言;公安机关取到了虚假的证言,错误立案错误移送。

四、证明了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直接虚假;

五、证明《起诉书》中指明的两个伪造手法:养殖数据,投料数据,陈加胜都没有任何伪造,两个主要的指控理由,都没有陈加胜的任何责任。

     因此,今天的第四次开庭出现的两份新证据,进一步证明了本案犯罪行为地不在瓯海,陈加胜根本没有伪造事实虚构真相进行诈骗,双方完全是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在进行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明显是出于人情关系在搞地方保护,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违法采信诬陷报案,对绑架来的证人不但不解救,反而串通一起制作笔录,办出了一个严重的假案冤案。

    但是,瓯海法院对自己委托鉴定、已经查明的伪证视而不见,仍然根据这些虚假的证据认为本院有权管辖,并作出了有罪判决。

    审判长告知,将于五日后送达判决书。而五日后是国庆长假。而被告的上诉期则只有十天,都恰好在这上诉期内。尽管如此,陈加胜在我们看守所会见时,已经表示坚决上诉。并坚信自己是无罪的。

   等我们拿到判决书后,我们将把《起诉书》和《判决书》一并公布,让全国公众看看这个判决能不能成立。今天先将我们的辩护词公布。(2011,9,28)

 

 

    在2009年7月16日,合同双方达成了“饲料结账协议书”,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协商减少赔偿额,由温州市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向养殖户陈加胜赔偿损失310万元,给付业务费1305828元。民丰公司在结算书上书面确认了饲料质量问题。但书面协议签订后,民丰公司拒不履行《饲料结账协议书》。

     吴恩强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温州公司委派去进行赔偿协商,没有被胁迫,没有喝酒,没有被收买,没有被误导。他签订的这份终局结算协议,是非常清楚的民事合同已了行为。签字当天,陈加胜将尾欠的130余万饲料款一次情付清给温州民丰公司。有这样的诈骗犯吗?如果对这份结算协议有异议想反悔,最多也是去法院起诉撤销合同,怎么能够法院打不赢官司就让公安跨省抓人?再到法院民庭去撤诉,让刑庭判他,并追缴和罚金400多万,用刑事手法去追钱?法院是企业开的吗?

2008年4月,潘景芳与陈加胜签订经销鱼饲料合同,并希望养殖户陈加胜在江苏射阳县当地养殖户中继续扩大销售量,双方在2008年5月1日签订了《经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要件为第七条“养殖户陈加胜(鱼)吃本公司鲫鱼饲料4300元/吨。确保饵料系数3.53元/斤”,同时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双方供销过程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马金伟是温州民丰公司派到射阳养殖现场监督并进行料比来样的。完全代表了温州方的意志。在发现纠纷后,马金伟偷走了陈加胜的养殖日记,并由民丰公司伪造涂改进行诬告报案。这是份瓯海公安局的提取笔录,证明了马金伟偷取养殖日记的事实。这样盗来的伪造过的证据,怎么能够作为报案证据?怎么能够作为法院判决依据?

 

侦查机关指控《生长料比证明》原是150.24吨,后改为176.24吨,拟证明陈加胜涂改数字达到所供饲料不合格,最后达到骗取赔偿款的目的。现在已经查明是谢伟林同马金伟协商确定,手印是马金伟所留,陈加胜根本不在场。谢伟林的口供已经承认是他亲自改的。法院委托笔迹鉴定证明,这些涂改都不是陈加胜、谢伟林所为。

 

温州民丰公司派到射阳的业务员马金伟临场取样的证明,是事后索赔结算的依据。据的当场产生的书证,被瓯海公检法用事后的口供伪证推来翻,

反而说是陈加胜伪造了取样记录。

 

法院委托的痕迹鉴定,证明了陈加胜、谢伟林的无辜。没有伪造涂改养殖资料的任何行为。但是瓯海法院对自己委托的这会鉴定视而不见,仍然以陈加胜涂改记录进行诈骗对他判决十年半。法院以什么样的认证方法在判案?

2010年2月7日,谢伟林被绑架到平湖公安局做笔录。绑架者买了手机卡逼谢向陈加胜打电话索要44万。8号晚上8点带到温州,民丰饲料公司的人出现,并安排宾馆和吃饭,计划过了年用同样的方式绑架陈加胜,要钱,9号到温州一公安局门口,潘要求按他的料比意思作证。瓯海公安分局做了笔录。而后,绑架者又将谢带回平湖,威胁说要他同公安说没有动过他。10号,谢被射阳公安局解救。从7号早上9点多,到10号凌晨3点多,长达66小时。(射阳公安局刑侦大队解救谢伟林后2010,2,10做了询问笔录)

2010年8月27日,瓯海公安局根据绑架后做的谢的笔录,以陈谢涉嫌诈骗为由,对被绑架后解救出来的谢伟林网上通缉。10月21日,谢在浦东被上海徐汇公安局抓获归案。11月15日,报瓯海区检察院,不批捕,释放。公安构陷谢伟林的目的没有实现。(瓯海公安局谢伟林案巻)

瓯海检察院把关不批准逮捕谢伟林,瓯海公安局不得不释放谢伟林。但是,谢的被绑架口供和被错抓后的口供,依然被瓯海公安局作为证据,称其在瓯海有诈骗行为,因此瓯海有管辖权,然后以陈加胜同他是共犯为由,说陈加胜也在瓯海诈骗,从而对从没有到过瓯海的陈加胜有管辖权。瓯海法院对这样令人发指的怂恿绑架和违法抓人获得的口供,居然采信,称自己有管辖权,作出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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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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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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