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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尸检报告

    2009年11月19日,即死者黄焕海的尸体被发现的那一天,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北责任区大队委托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黄焕海的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2009年11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北公刑技法鉴(尸检)字【2009】1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1月23日,正是警方集中精力审讯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日期。

  根据尸检所见,死者颅底骨折(颅底沿左侧颅后窝经斜坡至右侧颅中窝骨缝分离),右侧大脑顶叶散在点、片状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周围血肿形成,余全身各重要器官无明显损伤异常,由此分析死者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根据尸检所见,死者损伤主要分布在头部,颅底骨缝分离,脑干周围血肿形成,鼻周存留点片状血块,气管内未见泥沙、泡沫和其他吸入性异物,心肺被膜无出血点,肺组织未出现水性气肿征象,由此判定死者黄焕海系头部受到巨大作用力作用致颅底骨折、脑干周围出血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尸体为死后入水。左面部及胸部皮内皮下无出血,该处擦伤痕推断为死后形成。

    根据检查所见损伤的部位、程度,结合案情分析,损伤符合他伤(即他杀)。最后的鉴定结论是:黄焕海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这份尸检报告,其中既未显示黄焕海的尸体有刀伤,也没有明显的因拳打脚踢而形成的淤血、青紫及其他皮肤挫伤,甚至连尸体上的擦伤痕,也极可能是死后形成的。黄祖瑞发现黄焕海的尸体是在水中,将尸体人为拖拽到海滩,也极有可能形成擦伤痕。

    2010年11月30日第二次庭审时,罗思方律师指出:“从尸检报告中可知,与被告人的拳打脚踢不相吻合。”黄子富的辩护人杨忠汉律师指出:“被害人身上的油漆从何而来?身上的财物也不见了。尸检报告只有一处颅脑外伤,并没有其他伤痕,与被告人供述的拳打脚踢不相吻合。”对此,公诉人的答辩是:“因尸体在海里浸了多天,身上的其他伤痕检验不出是客观存在。”

    而关注此案的湖南知名刑辩律师杨金柱对这份尸检报告还提出许多疑问:为什么不对黄焕海的死亡时间进行鉴定?为什么不对黄焕海沉入海底和浮出海面的时间进行推断?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尸体的胃液进行毒物检验?为什么不根据黄焕海尸体的胃内容集物的消化程度进行饭后死亡时间的鉴定?为什么不对黄焕海受何种外力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进行推断?

    这些鉴定和检验如果做了,对查明案情也许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补充侦查

    本案两次开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出了讯问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外,只有尸检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都只关联第一现场,缺乏与发生在第二现场的杀人抛尸等定罪情节相关联的内容,而讯问笔录本身矛盾、错漏之处很多,且犯罪嫌疑人在庭审时都否认有到第二现场杀人抛尸的情节,都说警方存在刑讯逼供。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都不是直接证据。讯问笔录中多人陈述相同的虚假事实,又无串供可能,是否全是巧合?

    而在起诉前,北海检察院曾两次将本案退回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也于2010年4月23日、7月2日,两次提交《补充侦查报告书》。

    在第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中,有如下内容——

    “关于补充被害人黄焕海的户籍证明的问题,因其已经死亡,户籍已注销,我局已经发函至钦州市犀牛脚派出所,至今未果。”

    黄焕海是合浦县卸江村人,而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多来自钦州市犀牛脚镇。

    “关于几个人参加在水产码头如何殴打被害人的问题,我局也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部分嫌疑人已经翻供,无从核实。”

    “关于裴金德供述中提到的‘三妹’等人均无从核实其身份。所以无法补充上述证人的证言材料。”

    “三妹”即宋启玲。裴金德在2009年11月21日3时42分至5时46分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已供述:“‘三妹’是犀牛脚沙嘴老爷村人,我认识她十年了”,还供述了她的电话。后来第一次庭审时杨炳祺的辩护人杨在新律师即对她进行取证,她还出庭作证。

    “关于将该案中的关键人物‘包子’抓获归案的问题,我局已经将‘包子’(裴日红)上网追逃,尚未能将其抓获。”

    裴日红的绰号是“包五”,并非“包子”。“包子”是女性,在第一现场即是她向杨业勇等人告知裴金德被追打的消息,从而引发群体冲突。众多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对她多有交待,如裴金德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说:“‘包子’是我们隔壁村渡船口村的,她和我年龄相仿。”如想查实,并不困难。

    耐人寻味的是,北海公安局海城分局在2009年12月11日的《提请批准逮捕书》、2010年2月5日的《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2010年2月9日的《起诉意见书》中,均有“‘包子’(裴日红)”的字样,到了7月2日提交的第二份《补充侦查报告书》中,才写道:“‘包子’应该是‘包五’(裴日红在逃)。是我局在打印时搞错了,已经纠正。‘包子’在该案中只是在开始的时候跑回‘洪记’宵夜店告知其他人裴金德被人打的事,之后就不知去向,该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也没有人提到他(原文如此)在案中出现,也不知道他(原文如此)的真实姓名,无法将其抓捕,裴日红、劳翅(原文如此,应为‘劳次’)已经办理了上网(原文如此)追逃手续,尚未能将其抓获。”

    虽然纠正了“包子”应为“包五”的错误,但又犯了新的错误,即“包子”是女性,这在裴金德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包子’和她的男友”就可以推断,冲突后,“包子”也并非不知去向,后来还和裴金德、宋启玲等共6人在幸福街住店夜宿。从这里也可看出,起码制作这两份《补充侦查报告书》的作者,对案情是极不熟悉的。

    2011年7月8日、7月28日,北海市中级法院两次通知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将于7月25日、8月8日开庭,后来又两次通知延期开庭。公诉人又提交了北海警方补充侦查的新证据。北海警方在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要将此案打造成铁案。

    铁案需要铁的证据,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最终能否依法判决,伸张正义,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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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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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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