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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政改迈出微小扎实一步

社会组织登记不再需挂靠主管单位

 

 

                 2011年11月24日 07:37:24

来源:新京报

广东社会组织登记不再需挂靠

社会组织将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需业务主管单位

  广东对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推出新规定,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不再需要挂靠主管单位。这是刚刚推出的《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作出的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厅长刘洪22日介绍说,本次改革的重点在于行业协会、群众生活、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异地商会、城乡基层社会组织、涉外社会组织、枢纽型社会组织等社会组织,核心是降低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突出“宽进”。

  《方案》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同时,行业协会将率先引入竞争机制。以后将允许一业多会,允许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允许跨地域组建,允许合并组建,允许分拆组建。《方案》还将异地商会的登记范围从地级市扩大至县(市),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根据《方案》,将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探索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从省下放至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支持社会人士成立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 专家说法

  “社团登记不需挂靠是有益突破”

  昨天,北京师范大学壹基金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听到“广东社会组织登记不再需挂靠”消息,说广东的“有益突破”有望成为全国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降低,规范行业管理的政策先导。

  现行规定要求各类社会组织,需要先找到业务主管部门,再到民政部门去登记注册。这一要求导致很多民间社会组织登记难。有说法称,中国有数百万“草根”组织没有登记,没有合法身份。

  王振耀说,这种说法的准确性不好判断。但据他了解,目前一些民间专业化的服务性组织,由于起点低,启动资金少,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在民政部门注册非常难,只能勉强在工商部门注册;但因为缺乏政府支持,生存状况堪忧。

  他举例说,很多民间自闭症儿童服务机构,都是在工商部门登记,以经济组织的面目在运行,发展中遇到诸多问题。但在国际上,这些自闭症儿童服务机构,毫无疑问是公益组织,政府要给予资助。

  王振耀认为,今年,民政部释放出很多好的信号,比如明确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意味着上述三类组织的登记门槛大大降低。

  ■ 北京情况

  四类社会组织可直接申请登记

  今年,北京市也推出破解社会组织登记难的新办法:工商经济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和社会服务类四大类社会组织,可由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由民政部门兼任业务主管部门或帮助寻找合适的业务主管部门。同时,北京市还大力扶持残联、妇联等,成为枢纽型社会组织,出任领域内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

  然而,近一年过去,除中关村的新经济社会组织外,只有为数不多的民间组织,通过各自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实现登记,通过民政局作业务主管,直接登记的更寥寥可数。 本报记者 魏铭言

 

 

 

放宽结社才是维稳正道

 

张千帆

 

       近日,广州市民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其中规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李强、文燕媚:“广州社会组织直接申请登记,同一行业可成立多个协会”,《南方日报》2011年11月23日)广州社团登记新规简化了登记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间,降低了部分行业协会的准入门槛,尤其是放宽了社团登记限制,突破了“一业一会”的传统限制,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对于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良性发展具有开创性的重大意义,也恰恰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结社自由的题中之义。

       长期以来,在国内成立一个非赢利组织可谓难比登天,不仅程序繁复、成本高昂,而且受制于“一业一会”等荒唐规定和审批者几乎无限的自由裁量。曾有人开玩笑说,如果当地已经有一个官方正式承认的马列主义学习小组,就不允许再成立第二个,理由是“你们为什么不能在一起学习呢?”这种想当然就和强求不同教派的基督教会在同一个教堂里祷告一样,显然是荒谬的,其潜意识里大概是计划体制的大一统思维在作祟;好像“一个萝卜一个坑”、“一山不容二虎”,每个行业只需要一个协会就够了,而且也只允许一个协会,不然到底“听谁的?”对于某些政府授权成立并承担行业管理职能的协会,譬如律师协会,这种考虑有一定道理。但是绝大多数协会或团体并没有此类管制职能,譬如工会的职能不是管制工人,而是为工人争取权利。当然,许多国家也规定一个企业只有一个法律上承认的工会,但这种规定的目的不是限制工人,而恰恰是保护工人的集体力量不会因为内部分化瓦解而受到削弱。如果现在让所有企业的工会都受制于本行业领导,所有行业都受一个“全国总工会”的领导,那么后果必然是这些工会的作用只能限于在节假日发瓶油、发张电影票之类的。

       各国历史经验表明,社团是人类个体自我保护的重要机制;通过结社,原本“弱势”的许多个人都变得“强势”起来。我常用的一个例子是美国老年人协会。无论在哪里,也无论在哪方面,已退休的老人都是“弱势”的。即便在具有尊老传统的中国,老人受子女虐待甚至被迫自杀的事例也呈急剧上升趋势。但在美国,他们组成了规模仅次于天主教的第二大协会,在国会山熙熙攘攘的游说集团中少不了他们的代言人。这样一来,原本年老体弱的他们就不再“弱势”了,退休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障当然也就不用看任何人的眼色,因为法律已经规定了很优厚的退休待遇。通过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和结社自由,美国老年人有效保护了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反之,没有社团的保护,我们每个人都成了任人欺凌的“弱势群体”,整个社会就成了大吃小、强欺弱的丛林世界。这在工会问题上体现得特别明显。如果不能选举产生代表自己利益的工会,那么每一个工人在老板面前必然是一个弱者,不仅劳动收入受到极大压榨——中国当今最大的“剩余价值”就是工会维权作用缺失产生的,而且生产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不断乃至工人心理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正是由于缺乏结社等宪法保障的制度维权机制,中国近年来“身体维权”事件不断发生,从农民工的“跳楼秀”到深圳富士康的“连环跳楼”,从多地出租车司机“罢运”到东航飞行员“空中罢飞”……这些此起彼伏的非理性事件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共同根源都是弱势者得不到社团的适当保护,限制结社只能进一步恶化所有人的基本生存环境。要从根本上维护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只有像广州新规那样放松结社管制。

       广州新规正是延续了改革开放的基本精神,那就是市场经济、市民自治、国退民进。正如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精辟指出,社团是公民自我管理和锻炼自治能力的重要场所,也是社会活力的重要来源;没有社团作为联系个人和国家的中间组织,那么人民只能事事依赖政府的直接保护和管制,由此形成的集权政府本身就是对公民自由的最大威胁。政府管制难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社会则必然丧失自由的活力和自治的能力。对于中国来说,这个教训可谓“殷鉴不远”,计划经济就是明证;计划体制衰落之后,如果政府继续捆绑着社团自由发展的手脚,在社会管理方面“国退”了,但“民进”却受到阻碍,那么就变相为私人滥权创造了大量空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间社团已经得到天翻地覆的发展,对于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益发挥了巨大作用,仅汶川地震一例就足以彰显民间组织的能力。但是由于人为的制度约束,中国的民间社团还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促进与保护功能。

       当然,政府并非对所有结社都放手不管。某些社团或机构影响重要的公共利益,因而政府可以要求一定的资质并进行监管,譬如教育部门可以审批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技工学校等教育机构,卫生部门可以审批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但是任何政府管制都必须建立在社会公共利益确实要求管制的前提上。绝大多数结社是不需要管制的,绝大多数政府管制只能是结社自由的负担、社会活力的累赘和制造社会不稳定的制度根源。

       事实上,就和其它领域的政府管制一样,政府限制结社的理由是为了控制违法团伙等有害组织,但效果往往是“防君子、不防小人”;那些正大光明从事公益事业、希望获得法律承认、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社团得不到注册,那些偷鸡摸狗、杀人放火之徒则根本无所谓是否受到任何承认,不可能因为结社限制而停止其违法活动,因而结社限制的惟一作用就是将这些组织从“地上”变成“地下”,反而增加了监管难度。其实即便对于监管来说,放开登记也只有好处、没有坏处;政府可以要求所有社团如实披露必要信息,以便了解掌握社团性质等基本情况。在中国,限制结社政策的另一个后果是将众多非赢利组织赶到工商部门登记,造成非赢利组织、工商注册的另类现象,其管制效果可见一斑。

       我们期待广州新规为中国的民间社团发展开创新气象,更期待活跃的民间社团为这个改革开放的发源地注射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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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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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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