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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在今日中国是真实存在的

南阳杨金德冤案刑讯逼供情节惨绝人寰

 

 

刑讯在中国是事实还是谎言?

 

陈有西


    
    为什么所有法院判决书都完全否定有刑讯逼供?  
  
  为什么已经发现的冤案又百分之百发现了刑讯?
  
  是法院聋瞽还是律师张狂?  
  
  
     在中国司法现状中,有一个非常奇怪而又常见的现象是: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对律师和被告的刑讯逼供的指控,一律以“查无实据”驳回。即使刘涌这样的打断腿的刑讯,高级法院也只是羞羞答答地写成“不能排除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现象存在,口供不能采信”。判了死缓,但立即被最高法院提审判成了死刑,刑讯也不讲了。
  
   所有的刑讯逼供,都是在封闭的环境里进行的。三四个、甚至十来个公权力人员轮番对付一个嫌疑人,是不可能有“铁证”证明刑讯的。只有赵作海、佘祥林等这类“死人回家”,当时又“承认杀人”这样的冤案,才会倒查出虚假口供的形成原因,发现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
  
   这是因为:一、嫌疑人的公信力是被否定的,社会不会相信“罪犯”的控告;你是相信罪犯,还是相信公安局、检察院?二、搞刑讯迫害的人,是不会自己检举自己的,相反会互相抱成团,坚决证明没有刑讯逼供;三、所有的法庭控告者,在中国是可以被“退查”的,如果在法庭上控告,都可以退回到搞刑讯的人手里,再审一番“固定口供”,搞服了再起诉回去,这种“回炉”更可怕,而中国的法院会很配合检察、公安的这种“退查”,因此好多人不敢在法庭上提出控告。而一旦法庭公开审判都承认过,那这个冤案再无翻身可能,申诉也就不可能了,法院会说,我法庭总没有打你逼你,你公开开庭为什么还承认?说明你是真的干了。四、社会上的人都不可能看到这种刑讯场合,因此不可能有旁证;如果有哪个保安做了“叛徒”证明看到刑讯并向律师作证了,那么他不是没有了饭碗,就是被追究“诬告”。五、现在刑讯技术提高了,办案者聪明了,肉刑很少,折磨刑大行,一般不会有伤痕物证,可以车轮战,可以九天九夜不让睡,可以大灯泡照,可以脱光浇凉水,可以灌辣椒水,就是不会有一点伤痕。你鉴定也没有用。六、即使有了伤痕也不怕。法院会不同意鉴定,法庭会视而不见,法官会判成是被告自己“躲猫猫”造成的,是他“小时候爬树摔的”“海南旅游碰的”。刚打有伤时,可以隔离不让见律师,可以“国家秘密”一下,可以“不批准会见”拖他六个月,等伤愈合再给律师见。七、我们的媒体是可控的,黑幕谁敢揭出来,总编可以撤职,记者可以开除,于是一片“严格守法”的形象。在这六十年的经验积累下,在中国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下,中国的“刑讯逼供”就这样被法庭“和谐”掉了,被包裹得严严实实。
  
   这就是百分之百的中国刑事律师相信中国的刑讯逼供现象非常严重,而绝大多数社会人士、包括高层管政法的官员,又都不大相信中国的刑讯逼供真有这样严重的原因。我辩护过的有些政法官员,都是到了自己出事被审讯时,才知道有这样的真相。但是,他已经回不到有权岗位了,他的话也没有人信了。他不可能再回去影响中国司法。
  
   这就是中国关于刑讯逼供的真相。刑讯在中国是事实还是谎言?其实大家都清楚。百姓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清楚。但家属一出事,往往就清楚了。其实不用纳闷,我们缺的只是一个讲真话的环境,和实事求是的司法精神。(2010、6、16)

 

 

 

一个黑社会老大的诞生
 
《新世纪》记者  刘长
  • 六名看守所嫌犯缓缓地将杨金德从监室内抬出,平放在水泥地上。辩护律师朱明勇发现,他的当事人、43岁的南阳民企老板杨金德,就像从战场上下来的伤兵:左眼缠着白色纱布,须发横生,四肢布满伤痕,赤裸的身体被一床深绿色被子裹着。

    这一天是2011年9月14日。一年之前,杨金德尚是意气风发的民企老板、南阳市第四届政协委员、南阳政法系统的司法监督员。而今,杨金德瘫痪在看守所。此前的7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六项罪名,判处杨金德有期徒刑20年。此外,该案件还导致杨金德公司下属的22名员工涉案,并被判处程度不同的刑罚。目前,杨仍被羁押于看守所,等待南阳市中级法院的二审。


    在杨金德的家属看来,这名兢兢业业的民企老板,只因一次声势浩大的向法院“讨说法”,以及一次不合时宜的赴京上访,便沦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面临20年监禁。

    去法院“闹事”

    2010年9月27日,上午,临近11时。南阳市卧龙区法院两名工作人员,手持一张“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来到中国银行南阳市分行,要求查询“南阳市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奥奔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

    核对完手续,银行进行了查询:奥奔公司账上尚有余额8万多元。法院工作人员随即拿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从该账户中划走8.6万元。

    当天中午,奥奔公司从银行的来电中获悉此事,认为法院执行裁定书未先送达奥奔公司,银行不应配合其划款,对法院之举无法接受。

    这场突如其来的强制划款,源自一起长达两年的民事纠纷:杨金德在与当地某商户的一起侵权诉讼中败诉,并拒绝判决执行。卧龙区法院遂向杨金德开出了一笔30万元的罚单,并决定从奥奔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

    据后来公诉机关指控,获悉钱被法院划走后,杨金德于当晚17时召集公司部分员工开会,决议赴法院抗议。当晚18时15分,卧龙区法院大门被30多个奥奔公司的人围堵。四条白布横幅一字排开,上用黑色墨水写着“卧龙区法院贪赃卖法”“卧龙区法院歪曲事实”等。

    抗议者燃放鞭炮、呼喊口号,引来路人驻足观看。法警和抗议者一度进行协商,但随后冲突升级:抗议者买来农药欲自尽,法警释放催泪弹驱散人群。冲突中,卧龙区法院院长乔国和也摔倒在地。

    晚22时30分,法院将进入法院内的十多人分散控制,对其中六人予以司法拘留,冲突告一段落。

    此次抗议以如此惨烈的方式结束,显然在杨金德意料之外。事实上,无论是其办公室内高挂着的“马恩列斯毛”的头像,还是其民革党员、南阳市政协委员的身份,都印证着他与体制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合作姿态。

    一名南阳市卧龙区政协委员向财新《新世纪》证实,杨金德此前曾是卧龙区政协委员,后被选为市政协委员。在他看来,杨金德与领导、朋友关系都很融洽,在政协里人缘也很好。不过,他也提到:“杨金德敢讲真话,还被选为政法系统的司法监督员。”

    杨金德1968年生于南阳市郊农村,早年曾是南阳当地供销社职工。供销体制没落后,杨和妻子开了家副食品店,后转行修车、卖摩托车,逐渐发展为一家民营汽车销售公司的老板。

    在员工眼中,杨金德“人很好、对员工也很好”。奥奔公司员工平日婚丧嫁娶,公司财务均会支付礼金,还可以使用公司的服务车。作为一名仅有高中文凭的民企老板,杨金德酷爱读书,并试图影响旗下员工。他规定,奥奔公司员工入职后,都必须学习三本书:《没有任何借口》《细节决定成败》《商务礼教》。日后,上述情节均成为杨金德“涉黑”的旁证。

    28日凌晨,获悉多名员工被拘留、员工刘正伟在冲突中负伤并缝针之后,杨金德吩咐下属:“去安排几辆车,通知员工们换换手机电池,换换衣服,要出去。”

    赴北京上访

    六辆面包车和一辆小轿车组成的车队,于2010年9月28日凌晨2点,从奥奔公司出发。登车之后,40多名员工获悉:此行是去北京上访,控诉卧龙区法院“违法执行”,并“殴打该公司员工”。

    事后看来,这次上访极其“不合时宜”。就在两天前,《南方都市报》刚刚以大篇幅揭露安元鼎公司的截访黑幕,中国的信访和维稳问题一时成为海内外瞩目的焦点。而两天之后,是各地维稳压力最大、最为敏感的日子——“十一”国庆。

    2010年9月28日下午16时,上访车队跋涉900多公里,抵达北京郊区,员工们分两个宾馆住下。杨金德并不知道,当日,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已向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函,认为奥奔公司员工前一日的抗议,均由杨金德策划组织,杨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建议贵局立案侦查,以维护正常工作秩序”。

    2010年9月29日,南阳市公安局一张姓副局长在卧龙区法院的建议函上批示:“请李传华同志组织人员依法从快查处!”对此一无所知的杨金德,仍按计划在29日上午9点,带着员工来到位于北京市永定门西街甲一号的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

    为引起重视,奥奔公司员工们打开了事先准备好的横幅。“9·27冲突”中受伤的员工刘正伟,也被用担架抬到信访局门口。根据规定,五人以上的上访属“集体访”,信访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当天,杨金德等一行40多人越过南阳市、河南省两级,直接集体上访到国家信访局,立即获得接待。

    信访局工作人员收下杨金德的材料,对杨等人的控诉进行了录像,并立即电话召来南阳市驻京办一朱姓工作人员,与杨金德等人会面,会谈约半小时。南阳市政府方面工作人员表示,希望杨金德回南阳解决问题。但直到下午,政府方面仍无进一步消息。翌日(2010年9月30日)上午,杨金德等人又来到中央纪委信访接待室,重复了前一日的举动。

    杨金德等人的上访举动,给地方带来的压力不言而喻。南阳当地的相关文件显示,凡年度内发生赴京集体上访一次,被国家信访局登记的,该单位维稳考核将被一票否决。

    南阳市的信访维稳工作,长期位居河南省先进之列。杨金德等人上访的前一年,南阳市信访干部李海景因忙于60周年国庆的维稳工作,于2009年9月16日累死在工作岗位上。李的事迹后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的批示,河南省委、南阳市委亦先后作出《向优秀信访干部李海景同志学习的决定》。

    2010年10月1日,61周年国庆日,杨金德又带着员工来到天安门广场,汇入15万人潮之中,观看了当天清晨的升旗仪式。

    这一天上午11时,南阳市卧龙区政法委的两位高层,将杨金德电话召至天安门附近前门大街一茶馆内碰面,承诺回南阳后解决问题,劝杨等人返回。杨金德表示同意。午饭后,上访车队踏上归程,于当年10月2日凌晨回到南阳。

    杨金德一回来,“就被抓起来了”。

    回南阳被拘

    此前承诺的“回南阳解决问题”并未实现。2010年10月7日,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奥奔公司多名员工被警方传唤。翌日,奥奔公司员工苗清旺、王迪、张正飞、赵天天等人被警方刑事拘留。

    相关文件资料显示,杨金德等人上访归来后的2010年10月11日,卧龙区法院再次向卧龙区区委、政法委递交情况报告,语气较2010年9月28日该院的司法建议函更加严厉,并首次出现了“黑社会”一词。报告认为:杨金德等人的举动,“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0年10月12日中午,杨金德在南阳市方城县一饭店里吃饭时被警方控制。10月13日,杨金德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正式刑事拘留,后被投入南阳市社旗县看守所。在此前后,奥奔公司22名员工分别被采取强制措施。

    据杨金德的辩护律师介绍,杨被刑拘后,曾一度被短暂羁押在南阳市警犬基地,并多次被刑讯逼供。

    杨金德在律师会见时曾讲述了被刑讯逼供的经过,并手书了自己遭遇的15种刑讯:与狼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曰“与狼共舞”;被警犬在脸上舔,名曰“鬼洗脸”;啤酒瓶插在肛门里坐下,脚不能挨地,名曰“坐火箭”;被戴上脚镣手铐,再用棍子穿起来,提溜起来来回晃,名曰“吊大秤”??

    司法材料显示,杨金德在被讯问时曾多次拒绝签字。在2010年11月25日的一份讯问笔录中,杨金德在笔录末尾写道:“笔录不真实??法院、高新刑警队的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威胁、恐吓、引诱、欺骗办案??”

    日后的庭审中,法庭应被告人和律师的申请,启动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程序。庭上,公诉方出示了公安方面的证明和办案民警的情况说明,均为书面材料,称未对杨金德和其他被告人进行过刑讯逼供。法庭对此表示认可,遂认定该案中无刑讯逼供。

    2011年1月6日,杨金德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唐河县检察院移送起诉。此后,该案历经两次补充侦查,最终于今年5月27日由检方诉至唐河县法院。杨金德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作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六项罪名。

    今年7月5日,该案在唐河县法院一审开庭。杨金德因身体极度虚弱,用被子裹着抬到法庭,躺在地上接受审判。一审判决书中后来有这样的字句:“因被告人杨金德身体原因,无法接受审判,本院先后两次裁定对其中止审理和恢复审理。”

    由于审理该案的唐河县法院院长与“9·27事件”当事方的卧龙区法院院长曾经为同事,杨金德一度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但未获法庭支持。

    因“涉黑”受审

    一审庭审持续了整整十天。被告人一方,32位来自北京和郑州的律师出庭辩护。针对公诉机关的所有指控,23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作了无罪辩护。

    六项罪名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作证两项罪名,均和与卧龙区法院发生冲突的“9·27事件”有关;强迫交易指控,涉及杨金德与南阳个体户崔某为竞拍一项房产的纠纷;寻衅滋事则指向奥奔公司因土地租金,与南阳市七里园社区枣西组村民的冲突;妨害公务,涉及奥奔公司员工因货车被扣与卧龙区七里园乡运管所执法人员的冲突。

    对于关键性的是否“涉黑”问题,庭审中控辩双方同样争论激烈。

    控方认为,杨金德自2008年以来,以其经营的奥奔公司为依托,笼络公司员工,逐步明确了一些约定俗成的制度、纪律等行为原则,要求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他的领导,对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必须参与实施,逐步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杨金德的辩护律师杨大飞认为,黑社会组织应具一定隐秘性。奥奔公司是合法经营的汽车经销企业,根本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此外,奥奔公司的收益均是合法的,不是违法所得,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经济特征。本案也不存在危害社会和非法控制社会的特征。

    为证明杨金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检方出示的证据包括了一篇刊登于《河南日报》的文章:“什么人恁大胆,公然暴力抗法”。此外,还包括来自百度南阳贴吧的一篇帖子,名为“奥奔老板真黑恶,不择手段霸地产”。侦查机关将这篇帖子及其跟帖悉数打印,共计116页,全部载入案卷,作为杨金德“涉黑”证据之一。

    此外,杨金德规定员工必须学习三本书,被认为是杨为了控制员工思想,亦成为“涉黑”的旁证。

    2011年7月14日,庭审最后一天。杨金德获准进行最后陈述。陈述中,杨多次提到“社会主义”“法治”等词汇,甚至引述列宁的话:“没有进过监狱的人不是一个完美的人”。临近尾声,杨说:“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了法治,那是多么可怕。”

    今年7月30日,该案一审宣判。唐河县法院认定,杨金德被控六项罪名全部成立,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亦被判有罪,其中20人分别被判处9年到1年徒刑,另2人分别被判管制6个月和处以1万元罚金。

    一审宣判后,杨金德等人不服,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14日,杨金德案二审阶段两名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杨金德。此时,杨已全身瘫痪,无法站立。会见无法在会见室内进行,只得由六个人用被子将杨裹着抬出监室,放在监区内一个凉亭里。

    律师发现,此时的杨已极度虚弱,两腿肌肉明显萎缩,左眼和右耳受伤,手臂和双脚亦伤痕累累,不能站立,且小便失禁,已不符合羁押条件,遂向司法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希望能取保候审。该申请目前尚未收到音。目前,南阳市中级法院已对杨案组成合议庭。截至9月29日,律师方面得到的消息是:杨金德等人“涉黑”一案,二审或将不开庭审理。

    财新《新世纪》 记者 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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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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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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