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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裴日红第一份讯问笔录

是否真实、合法的辩论意见

徐天明律师

 

 

审判长、合议庭法官:

   我是黄子富的辩护人徐天明,对裴日红的第一份讯问笔录的取得是否真实、合法,我发表以下意见。

     对于通过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的证据如何进行确认和排除,这涉及到由谁举证以及举证是否全面、充分的问题。最高院等五部委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中,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个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是由侦查机关和公诉方举出的。本案中,裴日红讲到了在 201151719日在他不认罪的情况下,如何对他长时间电击、长时间吊铐、长时间饥饿等详细的刑讯情况,如果公诉方认为没有刑讯逼供、取证合法,那么,公诉方就应当把已经确认的裴日红在公安控制之下的全部时间段的录像资料予以提供。因为只有录像才是客观的,侦查人员自己对自己的证明没有任何证明力。如果不能提交全部时间段的录像,就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嫌疑,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通过这两天对录音录像的播放、对裴日红、对证人陈小宁、蒙建中、黄家银、李峙强等人的调查讯问,辩护人认为,2011519对裴日红所作的第一份讯问笔录,系刑讯逼供取得,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坚决排除。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围绕2011519的第一份讯问笔录,公诉方有两个方面的证据,试图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是合法取得的。这两个方面的证据一是几个证人的证言,二是录音录像。陈小宁是第一个证人,是他主导了对裴日红的这次讯问。在1014的庭审作证时,他面对庄严的法庭,对作证的真实性进行了宣誓,在作证保证书上进行了签字,并按了手印,愿对作证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当天的法庭调查讯问中,他明确说对裴日红的此次讯问笔录,是边讯问边用电脑打印而成,并且用他打字速度够快予以佐证,并没有说是经过补录的这一重大情节。如实作证是对指对自己所知道的事实进行全面、准确的陈述。但在第二天即1015在观看了对此次讯问的录像后,发现录像中并没有他打字的电脑时,他马上就改口说是讯问完毕后才发现录像设备坏了,只好重新进行录像,将之前打印好的笔录交给裴日红签的字。陈小宁在10151014证词进行否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伪证罪。因为在1014作证前,他向法庭宣了誓、在保证书上签了字、明确表示对当天证词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庭上如实作证包含的含义是:全面、客观地陈述所知道的事实。如果陈述的事实不全面,同样属于未能如实作证。一名人民警察,一个知法懂法执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比一般民众更高的信用,他所作出的证言,应当承担代表国家司法形象的功能,应当具有更强的公信力。但是,刚过了一天,他就对自己宣过誓、签了保证书的信誓旦旦的证词,进行了重大修改。这种修改,是对原先证言的否决。这种否决,充分表明他在1014的作证是假证,是对自己所签保证书的严重违背,是对法庭审判活动的严重干扰,那么,就应当承担他自己在作证保证书中所承诺的法律责任,这个责任,就是涉嫌伪证罪的责任。辩护人认为,陈小宁已经十分明确、清楚、彻底地构成了伪证罪。对这种犯罪行为是否进行追究,我们都在看在等、旁听人员在看在等、全国人民在看在等。是姑息养奸还是忠于法律,是北海面临的重大选择。对陈小宁这样一名构成伪证嫌疑人的证词,无论后来还有多少人来为他作证,都无法再让人确信他所做证词的真实性。因此,他说没有刑讯逼供的证言在裴日红手部伤情的铁证面前,就失去了任何真实性和证明力。而且,这些来为他作证的证人,都对关键问题以不知道、不记得、不清楚为由予以回避,根本就没有为陈小宁的证词进行有效的、有说服力的、符合常理常识的证明。那么,一个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进行佐证的、犯罪嫌疑人的朝令夕改的证词,就肯定没有真实性可言,就肯定不能为法庭所采信。

二、   辩护人又假设陈小宁后来也即1015庭审中的证言是真的,那么,我们发现有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即就2011519的第一份讯问笔录的形成,进行了两次讯问,讯问时间公诉人说是总计四个小时左右。按照陈小宁的说法,第一次是边讯问边电脑打字,但由于录像设备坏了没有摄录下来的讯问,这次讯问时间按照减法原则,减去后面有录像的讯问时间,应该是三个小时左右。第二次就是庭审中播放的没有用电脑的被陈小宁说成是后来补录的这一次 ,这次只是形式上的讯问,时间是46分钟。这是陈小宁1015证词的内容。补录的这一次,录像中显示没有刑讯逼供,裴日红也说这次没有刑讯逼供。但即便是这次录像,录像中也没有显示出具体的时间,所以对于第二次讯问,录像能否形成直接印证的证明效力,任然存在重大的疑问。裴日红说刑讯逼供是在51719日录像前进行的。长时间电击、长时间吊铐、长时间饥饿、命悬一线、使他再无法忍受、不得不认罪后才开始做讯问笔录并成功录像的。那么,第一次没有录像成功的三个多小时的讯问,就缺少了客观的录像来证明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就不能排除侦查机关在此段时间采取了刑讯手段逼迫裴日红认罪后,再在第二次形式上的非真实的讯问中,叫裴日红签字确认。对于一份讯问笔录,是不能靠有可能涉嫌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自己来证明自己没有刑逼的。在看守所没有脱离公安管理的现实下、在律师没有在场权的情况下,必须而且只能由客观的完整的录像进行证明。但是,由于2011519对裴日红的第一份讯问笔录进行了两次讯问,而关键的做好了有罪供述并已打印好讯问笔录的第一次时间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讯问,没有录音录像予以证实。公诉方不能以录像坏设备坏了为由抗拒责任的承担。没有录像由侦查机关承担责任,设备坏了也由侦查机关承担责任,因为,侦查机关负有检查录像设备、保证录像成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裴日红不认罪、指出了严重的刑讯逼供情节、手部有伤的情况下,公诉方就没有完成排除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也就可以确认刑讯逼供的客观存在,因为在公安控制下的嫌疑人受伤,必须由公安机关完成证明自己清白的举证责任。那么,刑讯逼供之下取得的口供,当然毫无真实性可言,更没有一点合法性,守护公平正义的法庭当然不应当采信。

 从上可知,若认可陈小宁1014的证言,但录像中没有电脑打字的任何图像,与其边讯问边电脑打印的说法不符,客观的物证已经充分说明了他1014证词的虚假和不可信,刑讯逼供就不能排除;若认可陈小宁1015的证言,则两次讯问只有第二次讯问的录像,不能排除第一次三个多小时讯问时有刑讯逼供行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第一次讯问时没有刑逼情况。因此,公诉方没有能够完成自己清白的举证责任。故也同样对他1015的证言不能采信。出现这种情况,完全是陈小宁自己出尔反尔所致,落入了自己谎言的陷阱。

综上所述,无论认可陈小宁哪一天的证言,都只能得出519对裴日红的第一份讯问笔录是非法取得的这个相同的唯一的结论。请审判长、合议庭法官明察秋毫,对该份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予以坚决排除。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是否是一个标杆性动作

                             奚正仁

     广西北海裴金德故意伤害致死案,北海中级法院庭审正在进行时。
    北海事件已举世瞩目。在数度延审后,北海中院此番开庭时先行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在刑诉法大修之际,是否堪称历史性、标志性举动!
    当然,这应是辩方律师团不懈抗争、激烈较量的初步成果。已被“解除兵权”的陈光武坐镇北海。辩方律师团的另一“领军人物”、“律坛怪侠”杨金柱庭审中的表现堪称另类。《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先生在最新一期《民主与法制》(本月上旬刊)中撰文说到:“......可杨金柱更不一般。他‘怪'得让人怕他‘烦',‘怪'得让人嫌他‘缠',‘怪'得让人说他‘迂',‘怪'得让人觉得中国律师界有一个杨金柱足矣(当然一个没有也不行)。”
    又当然,北海中院能在万众瞩目的这一案件中启动这一新程序,值得赞赏。
    辩方律师团、北海检法机关(可能还有广西区检法甚至可能有中央级检法机关直至可能有最高层)等等体制内外追求、践行法治的进步力量,值得赞赏、不必忽视!!前阵子,小小的奚某在博客上发表过加有双引号的“一人社”标题社论---“相信法律相信党”,曾被一位网友解读为“奚正仁这次太不靠谱了”,引得奚某赶紧加注,言明此乃引用一位体制内人的话语。
    北海事件走向及结局如何,奚某内心早有预判。奚某和大家一样,拭目以待。

                                                       奚正仁2011年10月16日于北京

@李蒙记者北海快讯:10月17日庭审花絮:【北海前线通报】陈光武、杨金柱、杨学林、周泽、曾维昶律师均另有要事离开北海。陈光武于今晚飞回北海,杨学林、周泽最快于明晚飞回北海,杨金柱于19日晚上飞回北海。陈光武律师是当天往返,他要回山东济南向省律协汇报北海案,非常辛苦。60岁的老律师啦,这么尽心尽职,我很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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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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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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