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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司法风险”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1日 08:26

央视网

http://opinion.news.cntv.cn/20111031/102794.shtml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CNTV专栏—有西说法

作者:陈有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一级律师

      从某种程度上说,中国民营企业绝大多数谨小慎微,比国有企业更守法、更靠自力更生起步。目前面临的突出司法风险,不是因为他们不守法、故意违法,而是因为很多的观念基础,都天然地存在着抑制民营经济、私营经济的基因。实际上全国律师界,特别是从事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辩护的律师,这方面感受是非常深的。

      第一种是以前的绝对平均主义思潮重新抬头,宁可共同贫穷,也不能让别人先富。认为为富肯定不仁,灭尽天下富人才有社会公平。“均贫富”是他们的朴素理想,不能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仇富心理,仇官心理普遍流行,回到改革开放前的空想社会主义。

      第二种是如何面对和处置“原罪”。因为很多的民营企业有一定的原罪,几十年的企业和个人的毛病集中清算累加,没有一个企业家能够经得起这样的审查。财富的累积总有一些先天的毛病,三四十年下来,总有一些保安打人、自己偷税漏税,总有一些账目处理上的不当,比如假发票。不在少数的民营企业去查,找几个罪名易如反掌。这样就搞得好像是企业主都是待罪之身。累积一堆罪名,而这个帽子一套上,人可以杀掉或者判无期,财产可以全部没收,完全剥夺。

      第三个就是财富的权力化转移。也就是现在屡屡引起我们愤慨的、那些用公权力和司法机器剥夺和重新分配财富的行为。

      第四种是经济行为政治化的风险。现在的企业家要批一个项目,要拿各种许可证,要拿土地,拿到税收优惠,就要和市长、县长打交道。要找规划局长,要找土地局长,要找工商局长,要找消防队长,开歌舞厅要有消防许可证,开饭店要有卫生许可证,开矿山要有探矿釆矿许可证。哪一个企业行为都离不开行政权力。企业家的好多行为,都是跟行政权力搅在一起,这就使大量权力寻租行为不断产生。一旦官员受贿案爆发,企业家就都是行贿人,行贿人马上就会被牵扯进来。现在很多企业家出事,都是涉及行贿犯罪。

      第五种是部分官员短期政绩观的风险。市长、县长希望在任上GDP和财政收入增长快一些,能够搞出几个大项目来,对形象和仕途都有好处。再加上一任新官都有一些企业家兄弟围着转,要项目,要发财机会,因此对原定的地域范围的项目要重新洗牌。

      第六种就是计划经济的余毒,权力插手民营企业。有些官员习惯于用公有制的思维,将私营企业当成国有企业来管理,权力的运用没有界线,肆意插手民营企业的内部事务。不明白民企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其本身的股东大会,不是财政局、工商局。没有基本的《公司法》法律观念。非法干预民企行为同一些地方行政官员缺乏基本的法律相关知识。

      第七种风险,是大家不太注意的。中国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刑法》进行了八次修正,增加了大量的上百个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罪名。这种罪名的细化,从法理上讲,不会危及企业的运行和生存。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本来是很有好处的。但是如果具体的的司法人员法律素养和水平不高,再加上腐败寻租,最终的效果恐怕就会事与愿违。今日中国经济犯罪罪名非常多,公司法犯罪,市场经济犯罪,多达上百个罪名。以前老《刑法》时,好多经济行为找不到罪名,现在从《刑法》上,很轻易就能够找到一个罪名立案抓人。

      我们在辩护的一个案子,检察审查起诉阶段采纳律师意见,改变了黑社会犯罪的定性,检察院没有按这个罪起诉。但是,公安机关原先为了定“组织领导黑社会”的罪名,把三十多个本不相关的单独犯罪和违法组合到一个案件中,搞了十五六个具体的罪名,每个罪判两到三年,为主的几个照样可以判到二十年以上,定不定黑社会都已经没有什么区别了。

      第八种,来自于部分行政权司法权腐败的敲诈勒索。随着公权力全面介入经济,地方政府公司化、强大的国有企业的存在以及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持有的现状,使得民营企业家构成了和公权力经济的竞争关系。竞争的结果必然是民营经济家处于弱势地位,极易产生公权力掠夺民营经济的行为。

      如果上述风险,不能得到积极而稳妥的解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定的基本经济政策,中国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社会经济财富全面提升”的三十年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必将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说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代表本台观点。中国网络电视台专栏文章,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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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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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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