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池州司法:中院发回重审 贵池原样再判

 

     [本网消息]8月1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如临大敌,四十多个法警为了一个案件宣判进行了严密的"保卫"。他们担心胡永钿、程远东的家属会面对冤判制造事件。他们多虑了。家属已经不会将愤怒对这个法院表达。

    法院总要给人民最后一点希望。但是这个法院不会给。面对池州中级法院明确的事实不情的发回重审,贵池法院故意拖足两个半月,还申请高院“延长一个月”,把人关足,然后用原事实、原证据、原理由作出同原发回的判决一模一样的判决。面对这样的司法权,百姓你又能如何?你说我错,我就继续错给你看。你又能怎样?

    不想评价,因为面对如此不堪的司法,说已无用。我只将判决的100万挪用对帐单公布一下,看我们安徽的高明法官是如何执法的:

    第一笔:20091229日,金泰公司转入天地管理公司122.4万元;由于金泰的注册资本早已经到位,此款不是投资款无疑。也没有其他的情由,此款纯为了帮助天地公司解决支付困难的借款。

    第二笔:201015日,天地管理公司转入金泰公司100万元(即本案指控为挪用的款项);是明显的归还前面的借款,被一审公检法说成是挪用。根本上忽略了6天前收进122.4万的事实,进行割裂认定。

    第三笔:2010110日,金泰公司又借给天地管理公司125万元,用于支付返租商铺的租金。

    贵池区伟大的公安、检察、法院把第一笔和第三笔视而不见,将第二笔认定为“金泰公司挪用天地公司100万”,然后判两个被告三年和二年六个月,并“追赃”100万还给“被害人”。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法院一直对被告家属说,只要把这100万退给法院,两人都可以判缓刑。否则同第一次判的一样再判回去。家属严词拒绝,于是这个法院说到做到。

    这就是我们中国的法院。这就是和谐司法指导下的中国司法。

    不想多说,把判决书和池州中院的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公布一下,让全国人民自己欣赏吧。以免有人以为又是律师多事,胡说八道,损害法院形象。原汁原味的判决书,是最好的证据。

    另外,有时间看完判决书和辩护词的,还可以思考一下,为什么中国的法院敢这样干?这个国家哪里出问题了?

    两被告已经提出上诉,不知道池州中院审判委员对当初无视律师直接改判的要求而发回重审,会作何感想?对贵池法院这样的“抗命”再判决,会否再拖?会否还百姓一个基本的公道?还是真要逼得百姓都绝望,用非理性的方法去同他们对话?

 

 

 

池州中级法院对已经查明的冤案,没有直接判决无罪,发回原审贵池法院重审,二被告又被一审法院故意拖延延长审限一个月,共多关二个半月.拖足时间后,以同样事实作出原判一模一样的判决

 

 

 

 

 

 

发回二个半月后最后一天,这个法院作出同原错判一模一样的判决,对中级法院的发回理由不作任何回答,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不作任何评判(可以对照辩护词和判决书).对原判的错误不作任何的纠正,照样判出同样的结果.化时间看一下这种判决书,就会知道,中国有的错案并不是过失,而是明知而故意铸成的.因为不把你判进去,他自己就要进去了.

 

本网5月31日原报道:

安徽贵池法院6月3日审理
 
“百万挪用”冤案发回重审案

2011-5-31 17:59:53

 

浙江宁波投资安徽两企业家洗冤在望

律师将要求法院审理后立即当庭释放两冤狱被告

 

    [京衡网5月31日杭州消息]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6月3日上午将开庭审理安徽池州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的胡永钿、程远东“百万挪用”冤案。京衡律师集团派出的律师将继续为两被告作无罪辩护,要求法院立即无条件释放两被告。并期望关注本案的新闻媒体派记者旁听审判,客观报道。

    5月17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该市贵池区法院作出的对浙商投资人胡永钿、程远东的“挪用资金罪”错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009年,在苏州经商的浙江宁波商人胡永钿,经人介绍到安徽池州承销一楼盘,成立了池州市金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包销“天地广场”商业房产。同时,作为促销手段,同开发商一起又设立了“池州天地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管理公司”)”,对已经销出房产进行回租经营。开发商美城公司持股49%,但只实际出资5.5万元。天地、金泰两个公司都由胡永钿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由程远东任两公司会计财务主管。天地管理公司资金严重不足,都靠金泰公司调济维持经营。

    因楼盘销售良好,开发商应当支付金泰公司承销报酬2000余万元。开发商不付,金泰公司于是在池州中级法院起诉索偿。同时,由于开发商交房违约,购房户上访,导致天地广场管理公司陷入危机。池州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开发商转移视线,在中级法院审理民事案期间,虚假报案称金泰公司私刻其公章、收房款中合同诈骗,经公安机关查明,均系报假案。但是当地政府为了“维稳”,仍然没有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于是再找其他罪名。结果以挪用资金罪,逮捕起诉了金泰公司总经理胡永钿和会计程远东。贵池区法院根据无法成立的证据,在两被告一再说明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有罪判决,判处胡永钿有期徒刑3年;程远东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两被告依法提起上诉。京衡律师集团二审接受委托介入此案。派出主任律师陈有西、京衡上海所刑事部主任苗宏安、主任助理程璋律师、京衡宁波所严宁荣律师等四位律师,同原一审汪生太律师(池州)、陆红霞律师(宁波)一起办理本案。出庭律师陈有西和汪生太律师为第一被告胡永钿无罪辩护;京衡上海所苗宏安律师和宁波陆红霞律师为程远东无罪辩护,并提交了扎实的二审新的《审计鉴定证据》。证明金泰公司不但没有挪用天地广场公司的100万,相反,天地公司还欠金泰公司240多万。一审公、检、法完全是断章取义、将归还借款当成了挪用资金。二审出庭检察员立即以证据出现重大变化为由,要求休庭延期审理。法院裁定同意。

    休庭期间,一审侦查机关再次插手案件,池州公安局和贵池公安局经侦人员到上海调查司法鉴定机构和辩护律师。京衡律师集团立即向二审法院、检察院发出《律师意见书》,并抄送池州人大、政府、政法委等机关,指出公安机关严重违法办案,要求中级法院立即恢复审理。池州中院于5月6日恢复第二次公开审理。 

    池州中院今天(5月17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两上诉人犯挪用资金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1)贵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辩护律师既感谢池州中院公正执法守住了法律底线,但对发回重审的做法仍然表示遗憾。本案事实已经完全清楚,应当直接判决两人无罪释放,不应照顾一审公、检、法的面子拖泥带水。导致当事人再无辜关押。目前中院已经退卷,京衡律师和池州合办律师已经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立即对胡永钿、程远东取保释放。律师正在等待贵池法院的下步走向。并将从现在开始向新闻界公布真相,监督当地公、检、法严格依法办案。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稳妥处理胡永钿等挪用资金罪一案的

律师意见书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胡永钿、程远东挪用资金罪二审一案,已于2011年4月12日上午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举证阶段,当辩护人出示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后,出庭检察员以案情发生重大变化、要求重新鉴定为由,申请休庭。对于以上情况,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意见,望贵院慎重考虑:

    一、由于检察员当庭申请休庭,本案现在是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辩护人不得而知。而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法院应当作出决定或裁定。现致函贵院,请依法做出延期审理或中止审理的决定或裁定,并请释明理由。

     二、4月18日池州市公安局派人到本所和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帐册问题,意图再查隐匿会计帐册凭证问题。我们认为:
    (1)公安机关这一做法是违法的。本案正处于二审阶段,公安机关对于本案的侦查活动在一审时就已结束,现阶段已无权插手。帐册资料只能由法院依法调取。
    (2)二审庭审时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中所引用的帐册资料,一审开庭时辩方已全部当庭举证,控方没有及时申请鉴定,是其工作上的失误,此失误的代价不能由被告人来承担。
    (3)本案的侦查机关以私刻公章为由立案侦查,不成立后查诈骗、不成立后再查挪用资金、现在再不成立后欲查隐匿帐册,违法办案行为太过严重,请贵院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判决被告无罪。

     特此致函。


                           胡永钿辩护人:  陈有西  律师
                           
                           程远东辩护人:  苗宏安  律师
                                         
                                         2011年4月21日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建议尽快判决胡永钿、程远东挪用资金案的

 

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尊敬的刑事审判庭庭长:

尊敬的本案合议庭法官:

 

 贵院审理胡永钿、程远东挪用资金案,已经开庭两次,延期审理一次。两次开庭都充分保护了控辩双方的权利,已经查明了一审的完全错判。本案完全是行政权干预刑事,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导致的严重的错案。我们认为最好的方法是直接改判无罪,了结本案,不要再照顾一审的面子和后遗症,搞发回重审。敬请充分考虑:

 

1、本案不存在事实不清和审理程序违法问题。因此不属于发回重审范畴。经过二审审理,事实已经完全查清,应由二审法院直接改判两被告人无罪。

 

2、发回重审会导致法律程序拖延,又回到故意办错案的贵池区公、检、法手中,导致冤案久拖不决,进一步导致严重违法。

 

3、本案二审直接判决两被告人无罪,有利于树立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及整个池州的投资环境的形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如果贵院直接改判无罪,担心当事人的国家赔偿责任追究,我们会协助做好当事人和家属的工作,妥善处理后遗问题。如果发回重审,可能无法避免他们寻求社会新闻监督。使事件进一步复杂化。

 

因此,建议贵院排除干扰,树立权威,尽快合议讨论,直接改判两被告无罪。释放两人。

                               

京衡律师集团

 

                      胡永钿辩护人:陈有西律师

                    程远东辩护人:苗宏安律师

                                                  2011年5月8日

 

 

抄送: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池州市委政法委

      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话题:



0

推荐

陈有西

陈有西

709篇文章 10年前更新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