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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逮捕入法将抹黑中国国际形象

陈有西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6日 15:42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央视网)  CNTV专栏

http://opinion.news.cntv.cn/20110926/110741.shtml

 

  我在《刑诉法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即对“逮捕不通知家属的除外条款”和“加强秘密技术侦察条款”的反对意见,引起了网上的激烈讨论。绝大多数学者和网民坚定支持我的限制观点,有的学者和媒体人则认为这些规定有必要,相反是对原法条的一种限制。这个问题是一个国家人权界线的重大问题,如果入法将产生持久的根本性的影响,认真探讨非常有必要。为厘清真相表明观点,我再作进一步的深入解释。

  关于秘密逮捕、拘留条款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两点:

  其一,将原第六十四条的“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改成了第八十四条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其二,将原第七十一条的“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改成了第九十二条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

     这是为秘密逮捕提供合法依据。

  首先,本次立法,在“密捕”问题上,是扩大立法而不是限制。原刑诉法实际执行中,对于拘留、逮捕,是全部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家属的。对于没有通知的一些案件,都作为违法执法进行查处和舆论谴责。目前在进行的一些政治性案件、宗教性案件、纪委查办的限制人身自由不告知案件,是作为一种违法现象在进行规制的。因为这一抽象的“除外”条款,并没有具体的东西进行指明,没有一个公安、安全、检察机关,能够说明哪个案件可以不通知家属,因此只能都进行通知。而现在如果作出列举的规定,不但列举的几类案会出现“完全不通知”,实践中还会对“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无法通知”等三个概念进行扩大解释。特别是“无法通知”这一条,完全可以适用到所有的流窜犯罪和异地犯罪。而像浙江省的流动人口犯罪,已高达60%。如果这三种现象可以不通知,中国将会出现大量的逮捕、拘留人员秘密失踪的现象,后果将极其严重。

  其次,家属知情权是所有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基础,是律师介入帮助的前提,如果允许秘密逮捕,将出现委托人和监护人缺失。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将得不到家属的关护,没有办法聘请法律帮助律师,见不到律师,得不到律师的法律帮助,这是对《律师法》的反动。明显是一种倒退。

  第三,秘密逮捕在法制健全的国家是不能允许的。“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如果一个国家出现大量的秘密逮捕,那么这个国家已经进入了非常态,政权都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阶段。不论什么罪名,逮捕前为了抓获需要,进行侦查,都是必须的。但到案后必须告诉其家人和法定监护人。因为公权力进行的国家行为,是公开执法行为,不同于非法的社会组织行为。如果允许密捕,就会导致实际上秘密失踪。家属无法判断,自己的亲人是被罪犯绑架了,还是被暗杀了。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客观后果上把国家公权行为,同社会犯罪行为相混淆。

  第四,秘密逮捕入法,将严重损害中国国际形象。刑诉法修改中“逮捕不通知家属的除外条款”体现的是一种非常短视的、有害的立法观念。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2006年6月29日第1/1号决议,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现在已经有94个国家签署。中国虽然还没有批准加入,但是如果现在的立法,都出现这样的条款,显然会损害中国的国际人权形象。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24小时内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对于集团犯罪,破案需要保密的案件,可以通知家属的同时,要求其严格保密,否则可以追究其泄密、包庇的责任,而不能不通知。

(此文为之一,之二明天由央视网发表,全文将在近日北京的影响力纸质媒体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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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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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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