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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开庭出示的法院委托鉴定报告,证明检察院指控的陈加胜签字伪造虚报损失的事实不能成立,签字人根本不是陈加胜和谢伟林,两人都没有伪造数据的嫌疑。但法院对这样清楚的事实,仍然视而不见,仍然认定陈加胜有虚构事实进行诈骗的行为,完全不是在按照事实证据判案

 

温州瓯海法院错误判决陈加胜有罪被告提出上诉

 

在双方诉讼和反诉中的经销合同民事纠纷被当成合同诈骗

法院审理查明控告人主要报案证据系伪造

绑架江苏员工作为污点证人押送到温州公安做笔录获得管辖权

关押一年七个月  断续开庭四次

瓯海法院对无权管辖的江苏陈加胜民事案

按合同诈骗案判决十年六个月

被告坚决提出上诉  律师继续无罪辩护

 

     [本网温州9月28日消息]今天下午,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对律师一直作无罪辩护的江苏省射阳县水产养殖户陈加胜作出一审有罪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和追缴四百余万。陈加胜当庭表示不服,将上诉温州中级法院。由于法院要五天后才能送达判决书,而上诉期只有十天,这个国庆长假律师将被迫不得不加班起草上诉书。这也是拖了五个月到今天才宣判的法院的高明之处。      

    本案的温州警方的管辖权和报案人的主要报案证据,来源于一起绑架证人获得的口供。    

    2008年5月1日,江苏射阳县水产养殖户陈加胜,与温州民丰公司潘某签订了鱼饲料购销合同。在合作过程中,其后因饲料质量问题,双方协商签订协议扣减货款310万元作为质量损失赔偿。此后民丰公司在收到一百余万结算款后反悔,以被告人陈加胜拖欠货款800余万元为由,诉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陈加胜于是也以饲料质量问题索赔为由,将民丰公司诉至射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民丰公司于是设计向温州公安报案,此后,在温州公安抓了陈加胜后,撤回了民事起诉。用刑事手法追款。

    2010年2月7日,江苏射阳县公安局接到陈加胜的员工谢伟林的家属董彩霞报警,称其夫谢伟林于当日上午9时许从自家下楼后失踪。下午3时许,谢伟林用手机打电话给陈加胜要求汇款44万元,到一起鱼饲料经销合同另一当事人指定的银行卡上。当日江苏射阳县公安局以谢伟林被绑架案立案侦查,并于2010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在浙江平湖市警方的配合下,在平湖市银都宾馆内将谢伟林解救,并抓获犯罪嫌疑人郑志东,张会。

    江苏射阳县公安局2010年3月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记载,谢伟林在2010年2月7日上午9时许至2010年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犯罪嫌疑人朱月标、郑志东,张会非法拘禁在浙江温州、平湖等地。

    但就是在2010年2月9日在谢伟林被绑架期间,谢伟林在暴力胁迫之下,被绑架者带到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该局民警不但不解救,相反对谢伟林作了笔录,按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潘某的要求,指称陈加胜在经销鱼饲料中有虚报损失诈骗行为。胁迫谢伟林按照他们的意思作证。谢伟林在害怕与恐惧中向瓯海区公安局称陈加胜诈骗了浙江省温州市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货款。而后,谢伟林被射阳警方解救。温州警方又将他作为诈骗同案犯立案。经过审查后,温州警方撤销对他的立案,然后将其作为污点证人使用,来证明陈加胜有罪。然后,将其曾经到瓯海送药料住宿过为由,认定其犯罪地在温州,同时又以他的行为是陈加胜指使为由,将陈加胜认定为在温州是犯罪地,于是网上通缉江苏民事原告陈加胜。

      陈加胜20103月19日被温州瓯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该案一审侦诉审就进行了一年零六个月,律师一直作无罪辩护,检察院一再申请延迟、法院开庭四次。案件的起因是陈加胜同温州潘姓商人进行的一宗鱼饲料承销纠纷案,双方民事诉讼进行时,温州方问温州瓯海公安局报案,将陈加胜公司的一位员工谢伟林绑架到浙江瓯海公安局,公安做了笔录称诈骗行为发生在温州,然后伪造报案材料称陈加胜涂改投料单虚增损失,诈骗克扣货款。案经法院审理,委托检验后查明,伪造笔迹排除陈加胜。报案复印件同原件不同,报案人有伪造。公安取到的主要证人证言亦虚假。主要指控证据和事实理由不能成立。但是法院审了五个多月后仍然作出了有罪判决。

    江苏省著名律师、全国人大代表刘玲为被告陈加胜进行了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阶段的法律帮助和无罪辩护。京衡律师集团主任陈有西在第一次开庭后,加入了本案辩护。根据审查证据和调查得出的事实结论,认为这严重的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报案人恶意绑架证人、逼取虚假证言、伪告报案证据、温州公安违法管辖导致的冤案。是清楚的民事合同纠纷,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且双方都已经选择在法院进行诉讼,公安机关根本不应管辖。本案所有行为地在江苏射阳,温州警方也没有管辖权。因此一致作无罪辩护。

    今天是第四次开庭。法院也已经严重超过诉讼审理时效。法院说这是因为检察院申请,并经过了省法院批准。审理中出现了两份证据。一份是检察院提供的汇丰商务宾馆注册地的证据,证明在瓯海,而谢伟林曾经到这里住过,因此是犯罪地,瓯海公检法有管辖权;一份是瓯海法院的委托痕迹鉴定报告,证明两份主要指控证据上的伪造签字都同陈加胜无关。

   律师对这两份证据进行了质证:     

    对汇丰宾馆的注册证明;

一、谢伟林口供是被报案人绑架到瓯海公安局期间,非法取证的。证言无效是全部无效。

二、入住汇丰宾馆只有口供陈述,没有入住记录;

三、入住不等于进行诈骗犯罪,他是到温州送货,没有任何合同洽谈任务,入住目的没有查明,只有事后的报案人的诬告说法;

四、谢伟林作为行为人,已经确认撤销案件。主要的诈骗行为人已经无法认定,怎么能够认定没有到过瓯海的陈加胜到瓯海诈骗犯罪,从而可以管辖他?

五、控方称在该宾馆形成口头协议,没有依据,协议是江苏射阳签订,且系完全的民事合同行为,双方自愿的协商协议,怎么会是犯罪?

对两份法院委托鉴定的辩论意见:

一、鉴定证明了陈加胜没有伪造养殖日记。指控主要理由已经不能成立。

二、证明报案人伪造了《养殖日记》,原件中没有手写数据,报案复印件中加了数据,伪造了报案证据诬陷虚假报案;

三、证明了朱文贵、马金伟证言中说陈加胜手写涂改证据是虚假证言;公安机关取到了虚假的证言,错误立案错误移送。

四、证明了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直接虚假;

五、证明《起诉书》中指明的两个伪造手法:养殖数据,投料数据,陈加胜都没有任何伪造,两个主要的指控理由,都没有陈加胜的任何责任。

     因此,今天的第四次开庭出现的两份新证据,进一步证明了本案犯罪行为地不在瓯海,陈加胜根本没有伪造事实虚构真相进行诈骗,双方完全是买卖合同纠纷,已经在进行民事诉讼。公安机关明显是出于人情关系在搞地方保护,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违法采信诬陷报案,对绑架来的证人不但不解救,反而串通一起制作笔录,办出了一个严重的假案冤案。

    但是,瓯海法院对自己委托鉴定、已经查明的伪证视而不见,仍然根据这些虚假的证据认为本院有权管辖,并作出了有罪判决。

    审判长告知,将于五日后送达判决书。而五日后是国庆长假。而被告的上诉期则只有十天,都恰好在这上诉期内。尽管如此,陈加胜在我们看守所会见时,已经表示坚决上诉。并坚信自己是无罪的。

   等我们拿到判决书后,我们将把《起诉书》和《判决书》一并公布,让全国公众看看这个判决能不能成立。今天先将我们的辩护词公布。(2011,9,28)

 

苏浙律师联手为一跨区违法管辖案无罪辩护

 
 
2011-4-13 17:36:32

 

   [京衡网4月13日温州消息]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律师刘玲、浙江律师陈有西今天在温州瓯海法院,为江苏射阳水产养殖户陈加胜被控合同诈骗案,进行无罪辩护。法庭质证辩论激烈,上午正常休庭后,法院决定另定日期继续开庭。刘、陈律师则当庭要求法院合议后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射阳法院审理。

    2007年开始,浙江省温州市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下称温州民丰公司)与江苏射阳县海通镇养殖户陈加胜建立鱼饲料供销合同关系,双方都很好履行了合约。

    2008年4月,民丰公司与陈加胜签订经销鱼饲料合同,并希望陈加胜在江苏射阳县当地养殖户中继续扩大销售量,双方在2008年5月1日签订了《经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主要要件为第七条“养殖户陈加胜(鱼)吃本公司鲫鱼饲料4300元/吨。确保饵料系数3.53元/斤”,同时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和双方供销过程中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生效后,民丰公司共向养殖户陈加胜发货鱼饲料4352.76吨。除了自己养鱼消费,另外还经销给射阳其他养殖户。总额货款1800多万元,在案发前已经实际支付了大部货款1300多万元。

    2008年6月30日、2008年7月10日、2008年10月20日,合同双方对鱼饲料分别进行了抽样打样。经测算其平均饵料系数6.12元/斤,因此,经计算,因浙江省温州市民丰农产品有限公司鱼饲料质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饵料系数,即鱼吃了民丰供应的饲料没有长得那么快,单位饲料达不到约定的鱼生长的价值比。这一不符导致养殖户投料增加,给陈加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00多万元。因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实际退货300多吨。

    在2009年7月16日,合同双方达成了“饲料结账协议书”,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协商减少赔偿额,由民丰公司向养殖户陈加胜赔偿损失310万元,给付业务费1305828元。民丰公司在结算书上书面确认了饲料质量问题。但书面协议签订后,温州民丰公司拒不履行《饲料结账协议书》。认为是陈加胜伪造投料记录故意克扣货款,因此采取收买证人、违法绑架养殖户职员逼取虚假证言到温州报案的方法,试图追偿协议放弃的余款。绑架事件经射阳公安机关破案解救后,民丰公司转而采取到温州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要求公安机关异地插手本案。瓯海公安局立案,陈加胜被抓,查结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查。但公安机关第三次仍移送起诉,瓯海检察院没有把好最后一关,起诉到法院。

   在今天的庭审中,刘、陈律师指出本案是已经自愿达成协议且已经履行的民事案件,双方平等自愿,双方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胁迫、欺骗、要挟,陈加胜根本没有合同诈骗。公安机关系违法介入经济纠纷。

   同时本案温州公、检、法没有管辖权。本案的管辖权毫无疑问在江苏公安机关。1、合同签订地在射阳;2、合同履行地在射阳;3、送货地也在射阳;4、养殖记录行为发生在射阳;5、所谓的修改记录、伪造投放记录也在射阳;6、《记录薄》存放在射阳;7、陈加胜管理员工的行为(瓯海公安分局指控陈加胜指使员工的行为)发生在射阳。8、所谓的诈骗财产获得地也是在射阳(通过索赔协议达到少付款目的)。因此,本案的“犯罪行为地、财产获得地”全部在射阳。即便真存在合同诈骗,那么所有行为都发生在射阳。这些事实的证明体系,都是客观的书证、物证。无法伪造也无法改变。个别人的口头证言无法改变这一基本事实。因此此案应当移送江苏射阳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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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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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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