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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滥用程序权力现象非常严重

 

在人权非常落后的国家里,很多科学的文明的的设计,收到的结果往往是相反的。小小的法律漏洞,执行中他会扩大到无穷大。执法本身就是一种公权优先,不是保护人权优先,不是从非常理性的善意的来理解法律。

比如说一个检察撤诉权,最近我在广州中级法院,为两件澳大利亚人的案件辩护,开过两次庭,宣布定期宣判,昨天法院来通知说,这个案子又延迟了,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两个案件法院都开了多次庭,都严重超过二个半月的审限,还是国际性的涉外的案件,也都这样拖。延迟的理由是检察机关要求退查,检察院有退查权吗?刑诉法规定里没有。高检自己的规则里面,把刑诉法拿掉的权力,自己规定回去了。下面就滥用这个权力。

还有一个,就是即使不按法律,按照高法、高检的司法解释规定,撤诉的案子,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不得重复起诉,如果重新起诉,法院不得重新受理。因此撤诉等于无罪,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就没有办法再起诉。但是我们现在审判阶段停下来补充侦查,比比皆是。公、检、法串通在一起违反法律的时效规定,一个案件法院就可以审上一年多。二个半月的一审期限,大量地被违反了。而且没有人可以去追究,因为是他们有权追究的人,自己在违法。歪嘴和尚念经,念到什么程度?检法一起恶意理解法律。刑诉法没有的,高检可以另外规定出来;高检严格限制的,下面具体执行时恶意理解,在执法环节中,把权进一步扩张。公开篾视法律。现在我们有些程序,刑诉法明确规定的时限,经常被违反,一年都结束不了,两年都结束不了。而人就一直关着不放。

除了检察院要求退查,法院可以借口延长,还有一个,就是要求律师配合,帮助申请延长。这样就是律师帮助挑责任了。法院一个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个规定,律师申请的话,可以不计算在他的审限内。我参加办的有一个共同犯罪案,五个被告律师都无罪辩护,法院为了延长时效,要五个被告的律师分别提延期举证申请。我这个案子实在忙不完,律师帮忙一下吧,律师为了不得罪法官,人也取保在外没关着,就配合一下,写个延迟申请。律师实际上根本不需要延迟,无罪辩护,及时判决就是了。五个律师连续不断的申请延迟,这样就搞了五个月。还有一个案子,人是关着的。一审的律师为了帮助法院,也进行申请。二审律师发现了,告诉了是律师申请延长的,被告才明白,被告和家属都大骂一审律师,你这个律师跟检察院、法院勾结,我说怎么拖了这么长时间,故意恶意拖着,把我关了这么长时间,原来是你律师在搞鬼,就跟律师吵架。其实是法官要求律师帮忙,法官忙,没有办法及时判下来。

 

立法要扎紧篱笆防范恶法条入法

 

有的法,形式上好象是在改进,但是如果我们不是以一种公正之心在理解这个法律,不是以善良公平正义的心在适用我们的法律,很容易把好法律执行成坏法律,小漏洞变成大漏洞。

所以立法的时候,要扎紧篱笆,不能有一点的漏洞。当然,立法不可能穷尽防范所有的恶。刑诉法不可能写两千条吧,所以好多东西还是靠法律人的修养,以善良之心去执法,以公平正义之心去执法,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是贺教授他们的责任,要把法学院的学生教好。当然后期“染缸”染坏了,他也就没有办法了。大家有一个怎么样公允理解法律的问题,这是非常关键的。

 

李庄案北海案的律师牺牲不是没有收获的

 

还有一个,是解决已经发现的一些实际问题。有哪些实际问题呢?我也点一下。比如律师会见自由,不受监视的权利,这次修改巩固了《律师法》的进步,可能能解决。《律师法》和《刑诉法》不用再打架了。按照现在的草案,将来警察就没办法再陪同了,但是有几个“例外规定”,同样很危险。我们往往例外成了普遍。

这两年的李庄案、北海案,对刑诉法修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我们的律师在冒风险,我们这样冒险的成果还是有的,北海的律师还被侮辱了,被打了,被搜查了,我们付的这一些代价,是有意义的。我们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付出了我们的汗水,付出了我们的风险和牺牲,但是换来了全民法制观念的进步。通过这些全国关注案件的真相的不断披露,媒体和网络的不断报道,大家对中国刑辩律师的生存状况,对中国刑事辩护的真相,都明白多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对这些事件是重点研究的。李庄案、北海案,为刑诉法的修改提供了最好的活的样本。我们把所有的漏洞、问题都解剖、暴露出来了。让你高检看到,公安部看到,你下面的警察,是这样在歪曲执行法律的,是这样歪嘴和尚念经的。到了法院审判阶段,警察都在这样非法刁难律师。公安高层看到这样的现实,一定会非常震惊,他们知道乱,但不会知道下面乱成这个样子。所以李庄案子和北海案子,最大的意义就是用活的案例,让你高层立法庙堂里的人,看到我们中国的律师是在怎样的受苦受难。这个受苦受难是为百姓,也包括公安、检察院、政法委内部的同志,因为目前内部人员犯罪很普遍,一不当心这些这样搞律师的人,自己就有可能沦为被告人、嫌疑人。所以这一条,不得限制会见、不得监视律师这一条,基本上高层没有任何的异义,肯定是会同意的。这次应该能够通过。

 

“国家秘密”的外延不能随意扩大

 

但是现在一个倾向是,国安部门、密侦部门、纪委部门、反贪局,想拼命扩大“国家秘密”的外延,不让律师及时会见介入。什么都往国家秘密上靠,贩毒也算,涉黑也算,贩毒、涉黑算什么国家秘密?涉及到国家安全的,颠覆政权的,把宗教信仰也理解为国家秘密,这算是什么国家秘密?这是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因此这一条仍然要高度警惕。有关神秘部门也不要光从办案方便角度去着想。

我们有的安全、公安、检察部门,办的不是颠覆政权的罪,恐怖犯罪,不是政治性的犯罪,也把外延扩大了。扩大了就可以不让见律师,可以不通知家属,目的无非就是自己办案方便。这就缺乏了一个最有力的人权保障的篱笆。见不到律师,就无法得到法律帮助。我亲眼看到一个看守所,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太太,手脚就大字型的铐在栅栏上,就是一个信仰类的案,没有犯什么罪。如果她有见律师的权,能够这样搞她吗?所以这些事情,我们第一线办案的人,把真相原汁原味的公布出去,就会引起高层的注意,社会的注意,就能够推进国家法制的进步。

所以有人对我说,你干吗写那么多文章?名也有了,利也有了,为什么不歇歇?我经常累到晚上两、三点还在博客上,我说我恨不得一天当三天用,我做过这么多岗位的工作,有很多的感受,像我这么能够全面感受的人还不多,我不讲谁讲?我恨不得一天有三天时间,把这些观点讲出去,所以任何邀请我讲学,我基本都答应。像今天很高端的专家会议我来讲,实际上派出所让我去讲我也讲,我就想传播我的理念,这非常重要,达到共识以后,才能产生文明的法律。

 

律师伪证,公安检察无权认定

 

还有就是律师辩护期间,应当有不被侦查伪证的权利。案件都没有结束,法庭都没有质证判断证据,你怎么证明你公安的证据就是真的,我律师的证据就是假的?你要等证明我假的以后,再来抓我,不能还没有审判,就先由你公安说我的是假的。

像北海的案件,情况是非常恶劣的。法院开庭后,中途休庭,故意拖着案子十个月不判,让检察院退查、公安去抓证人。把证人关起来不放,逼着证人诬告律师,说律师引诱伪证,再来搞律师,四个律师抓得一个不剩。你不能这样搞!是你在刑讯逼供搞出假口供办了错案,还是我律师搞伪证?你法院都没有判,怎么能够由你公安来确定谁真谁假?你应该是被审查对象啊,你怎么成了法官了?

所以对律师的伪证认定,也应该是在案子诊断以后、确认以后再决定。而且这个认定的主体,必须是法院,你公安、检察没有这个权。因为你同律师是对立的,律师是揭露者,刑讯逼供一认定,你公安就是犯罪嫌疑人,应该你被抓,你有什么权力,反而来查律师?我们刑诉法对权力的配置,程序的设计,是非常荒唐的,为滥用权力、迫害律师留下了空间。

 

律师的阅卷权经常被变相剥夺

 

起诉期间律师完整的阅卷权的问题,也是这次修法要充分关注的问题。我这个月,在广州中级法院辩护的两个国际性澳籍华人案件,澳大利亚八家国家级媒体都报道半个月了。两案,我都看不到案卷。有一个案只有半份被告口供复印件,外加二个证人的证言。他就算移送“主要证据”了,做法非常恶劣。广州检察院作为中国对外开放度最高的地区的检察院,居然是这种办案作风,公开违反《律师法》的规定,开庭前两天才将50本案卷移给法院。法庭质证时,控方只摘要读证据,还不让律师看证据原件。法院也不坚持原则,说要看原件,你律师就申请休庭吧,这样就可以把时间拖下去。《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证据。不看证据,我怎么质证?我怎么相信你读的就是真的?你不会断章取义?只给我两天时间,我怎么阅卷?怎么针对性寻找反驳证据?怎么针对性组织调查?怎么组织我的辩护?我说你不让阅卷可以,我书面申请法院,请安排至少三天时间公开开庭,我们将当庭逐份质证。我要你每份证据当庭展示,如果你没有当庭展示,就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你五十本案卷,就一份一份来吧。我们半个多月前申请法庭,调取检察院的案卷,他就是不给。法院说他们也没有办法。我说好,你没有办法,我有办法。大家就都顶真来。好好当庭公开示证。那个检察官也是很优秀的公诉人,办了很多大案,但是仍然是这样一种风格。他们的特权思想是从骨子里来的。他不是在查明真相,而是在意气用事。在广州沿海开放地区都这样,这是令我非常意外的。他可能以前没有碰到我这样顶真的律师。

《广州日报》一个搞旅游报道的记者,不懂得当庭质证的《刑诉法》法律规定,为检察院喊冤,报道中说,陈有西法庭上“发飙”,要当庭阅卷。他把“当庭示证”和“当庭阅卷”搞混了。我在学术网上搞了一个澄清,说明我不是发飙。当庭质证是律师权利,说我要当庭阅卷那是胡说八道,当庭阅卷就要休庭了,阅卷是在法庭外我律师静静地看卷研究,律师申请的话,法院就有理由延期了。这对我的当事人不利,因为这是无罪冤案,我希望快审快判,让他出去。我根本不会要求阅卷,就一份份示证。法官说你要不要阅卷,我说不要,我要质证。

完整阅卷权的问题,应该按照《律师法》办,一到起诉阶段,就全部可以阅卷,而且允许复制,应该落实这个权利。这次刑诉法修订,可能也会按律师法这样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对辩护权的一种保障。

 

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是一个重要进步

 

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是这次修法的一个亮点。我们所有的案子,公安的方法,就是要被告自证其罪,“你认不认罪?”“你犯了罪知不知道?”“你还狡辩不老实”,是我们审讯中常用的话。很多的犯罪线索,就是嫌疑人自己交代出来的,连性质是否属于犯罪,也不准辩。辩了就是不老实。所以这个如果能够规定进刑诉法的话,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证人不得进行关押取证

 

还有证人保障出庭的问题,证人不得被关押审讯的问题。这次修法能够改进,也是一个进步。但是这次对证人出庭,证人保护,不得抓证人,远没有高度重视。没有强制性保护条款。

 

律师应当有申请回避权

 

还有律师回避权的问题,现在的刑诉法规定,当事人有回避权,律师没有申请回避权。这在操作中问题很大。

一个嫌疑人关在里面,他根本不知道审的法官是谁,也不知道检察官是谁,他有什么社会关系和背景。跟他有没有利害关系,他怎么申请回避?律师在外面,还可以了解一下,有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律师没有回避权,当事人回避权就是架空的,根本落实不了。你指使被告去申请回避,又会被看成坏律师,刁难法庭,破坏法庭审判。我碰到一个事,法庭把二十多个审委会委员都读了一遍,说这个案件会提交审委会讨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被告对这些委员,一个也不认识,怎么申请?只有流于形式。我告知过了,合法了。

 

很多嫌疑人无须关起来侦查

 

还有一个大量增加取保候审侦查,改变关押侦查问题。这次修订根本没有提到。其实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台湾陈水扁案,我们中国大陆很多人看不懂。除了专业刑事律师以外,群众对放还是不放,就审了三次,认为这个案子怎么就这么简单?就能够放出来?因为我们大陆根本没有羁押庭,我们只有实体审判,没有程序上的强制措施也要法官审查的。要不要关起来侦查,也进行一次“羁押庭审判”,也要由法院决定。我们是公安局长批一下刑拘,可以关一个月零七天;检察院批一下逮捕,就可以关八个月。根本没有法院什么事。

台湾则不同,你要关着侦查,对不起,由法官来决定,你警察和检察院没有权。而且要开庭,各方讲讲关的必要,和不关的理由。这只是侦查强制措施的审查,还没有到审查实体上有罪无罪的时候,只审查不关是不是会逃跑,会出国不归,会串供,会行凶。都排除了,就可以取保在家,你检察院慢慢查着。审判时传他到庭就是。这就是台湾和外国的刑事强制程序必要性审查,他就要经过法官批准。

我到荷兰考察访问,也是这样,警察只有三天的权,三天一到,没有法院批准,只有放掉。大量的刑事犯罪,除了杀人伤害抢劫强奸,95%以上的人是放在外面侦查。我们中国大陆,是95%的人,关在里面侦查。这一点,对中国人权的破坏是非常严重的,我们是关起来靠口供破案,没有结案是不可以放出去的。特别是公司法犯罪,经济往来有大量的帐册,有银行单子,你尽管用客观证据去查明他有没有犯罪,何必关起来查呢,你审计一下不就行了。但是我们不行,全部关起来,。我们的公安办案的手段,就是靠口供。靠口供当然不能让你出去,因为你会会见律师,你出去会串供,律师会教你怎么说,口供就不好操纵了。案子就破不了了。这跟我们破案方法是直接相关的,这次修正案有说到逮捕和拘留的条件,但是决定权仍然在公安,公安当然希望关着审查。不把批准权交给法院聆讯,减少关押侦查是不可能的。所以这个问题这次是没希望了。

如果我们将来还有说话的份量,刑诉法修改,专门为这个强制措施问题,要专门修改一次,专门上一次会。关人权必须由法院行使,必须有个聆讯程序,让双方辩论一下有没有必要关着查。因为现在我们中国很多的冤假错案,导致最后法院不得不判,是因为这个人已经关了一年、两年,你如果判无罪,国家要赔偿、公安要赔偿、检察院要赔偿,责任人要追究,没有办法交代了,最后就逼法院随便找一个什么罪名也要判掉,挪用没有,查侵占;侵占没有,查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没有,查查偷税;税也没有,就定个虚报注册资本,总有一招能治你,反正你白的进来,不能白的出去。因为已经关了,你不进去我要进去,后果严重了,只有将错就错。最后法院只好帮助判个冤案出来,大家平安无事。不是取保侦查的冤案,从抓人哪一天起,就已经被动了,没有办法弄了。因此关押侦查,直接导致很多本不能判的冤案也判了。

所以中国刑诉法修改,重要的人权保障,就是改变强制措施。90%以上的嫌疑人,可以取保侦查,根据犯罪情节,交几万、10万、50万、几百万保释金,就保释侦查。只要不是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爆炸范,放在外面侦查有什么问题?

现在是好多公安、检察机关为了迫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故意恶意的拖程序。审查起诉可以搞一个月,然后案卷放在检察这里,名义上退查,公安什么工作也不进行,又可以搞一个半月。到时间再移送,又可以关一个月。第二次退查,补充侦查再一个半月,再次起诉,又是一个月审查期,这样就可以多关五个月,我已经关了,你法院判不判?你帮助我检察、公安过关,还是帮助这个被告个人?当然公检法是一家,互相包庇一下,公检法密切合作判个错案,大家过关。很多冤案,就是普遍采取这种恶劣的手段,迫使法院乱判。不是为了查清真相,不是“办”案子,而是“做”案子,要做出一个错案来。你再不判,我通过政法委、纪委来压你法院。现在很多政法委干预的案件,就是这么来的,政法委也觉得很冤,本不是他想干预。是公安、反贪侦查机关,通过他这个机构在压法院。他做了冤大头。

 

中国刑事诉讼的最大问题是法院没有地位

 

所以我们说,司法独立性不高,法院没有地位,冤假错案就是必然会产生的。法院把不了最后一关,怎么可能不出冤假错案。现在法院见到检察院、纪委就吓得发抖、见到政法委就发抖。如果一个案子你敢判无罪,你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得罪纪委和检察院,你会很麻烦。得罪律师和被告,后果很简单,最多听点网上骂声;而不听纪委、检察院的,抽屉里找封检举信,他就警车上法院来了。

很多学者说,法院不能秉公执法,是因为司法不独立。其实更大的问题,是法院大面积腐败问题。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司法官如此大面积腐败的。大家都看到,中国法院的腐败,法官被判刑数量之大,级别之高,已经是破天荒的,空前的,但是不是绝后的。

再加上我们的刑法立法,受了左的观念影响,严刑竣法,职务犯罪起刑点很低,二千五千就可以抓人,法官人人都是待罪之身。过个年,收点卡,人人都到了够抓的标准。很多法官屁股上有屎,经不起查。他不得不怕检察和纪委。

反腐败案,按纪委、检察院的意见办,即使判出冤案,他也很安全,还会得到百姓拥护,因为百姓相信无官不贪,“当官的隔一个枪毙都有漏网的”。冤死了,百姓都会认为判得好、判得对。法院既得民心,又能让纪委、检察满意,你个把被告、律师算什么?这样一比较,判个冤案就有了充分的理由,除了良心的谴责。

 

司法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所以我们现在为什么说司法改革迫在眉睫,我们要考虑那么多东西。都是现实逼的。我们律师天天同社会黑暗面打交道,知道很多内幕,太了解中国司法的问题了,我们已经到了一个社会公平没有底线的时代。

我年纪也不惑了,也知天命了,为什么老是“愤青”一样?因为我确实有理由“愤”,我看了那么多的黑案子,冤案子,全国的一些冤案家属都找过来,看到那么多无辜的人被构陷冤狱,很多卑鄙的人用司法权整人抢钱,我怎么能不愤?

我写文章很尖锐,网友总说我一针见血。其实我的语言,同我碰到的黑暗比,实际已经很客气了。很多朋友真心劝我,你小心一点。多保护自己。我说知道,反正不要紧,反正一个人就那么一百多斤。因为法律界总要有些有担当的人。其实我更多的是感到一种嘱托和责任。

全国很多律师非常支持我,李庄案子,以及此后的案子,前台和后面的律师,给了我非常大的支持。有公开的,更多是幕后的。我觉得我们正义的力量很强大。我现在每天像打了吗啡似的,每天事都干不完,很多原因就是希望对得起大家对我的信任。真的很多事情,都是靠大家的默默支持,包括很多不知名的老百姓。

 

公开审判现在好多大案都没有做到

 

刑事案公开审判,现在问题也很严重。杭州副市长许迈永案,宁波中院搞了二十个人的小法庭审,家属只有两张票,单位同事也进不去,记者只有几个御用的。还有我说的最近广州中院的两个国际性案子,澳大利亚吉拉蒂总理都关注,温家宝总理都承诺过要公开审判的,总领事一直到庭旁听的,也搞二十个人的小法庭审,旁边的大法庭空空荡荡的,法院说法庭没空。里面坐的二十多个人,十多个就是原告报案方的人,然后说没位置,家属也只有两张票,国外回来的直系亲属都不让进。

两个中院两个省相差如此远,手法如同培训过一样。法院都学会了如何规避法律,虚假地进行公开审判,搞变相的秘密审判。因为他没有办法作废刑诉法的公开审判的强制性规定,就搞这种歪门斜道的骗人把戏。

一个国家的法院,在这种问题上公开作伪,公开撒谎,如何让人民相信你的司法公正和司法诚信?所以这是一种非常愚蠢的自欺欺人。司法的权威性,如何能够树立?

 

法院的很多行为把自己的司法公信力破坏殆尽

 

公开审判是一个大问题,还有取消审判委员会的问题,也同样十分严重。审的要判,判的要审,你案子都没有亲自审理过,证据都没有亲自主持质证过,你有什么资格来判断是非?我原来在高级法院的时候,记录审委会讨论死刑案子,有的委员在那里打盹。最终表决,他说同意多数人意见。多数人是什么意见?他根本不知道。我听着觉得原来人头是这样掉的,听了以后真的会非常寒心。我们的审委会制度,审的不判,判的不审,是非常糟糕的。

还有不得内部请示、未审先定问题,还有开庭后不得长期协调,必须限期宣判的问题。很多案子庭开了,最后的宣判,没下文了,拖个十个月不判,然后检察再补、公安再查,再搞你个十个月,北海的案子就是这样的,湖北黃岗中级法院,我现在在办的一个案,也是这样的,请示到高院,十个月没有下文。安徽池州我在办的一个案件,发回重审两次,检察院撤诉了,公安就是不放人,把人照样关着。我们的司法权威性,司法公信力,就是这样丧失的。

一个案件久拖不决,被告肯定倒霉。因为检察法院每天都可以一起商量如何对付,律师则完全被隔绝,蒙在鼓里,最后他的意见肯定占上风。审委会他可以参加,内幕他可以直接问。检察院打一个电话,法院必须告诉他。你律师去打听,法院说这是搞不正当关系,可以追究律师和泄露的法官。我们是不平等的,人家审委会都可以进去,我们律师就法院都不可以进去。你法庭辩得再精采也没有用。

 

“刑事程序不可逆”必须写进刑诉法

 

审限问题,现在很多的法院,大量的案件都在违反。不能限期宣判,导致了严重的问题。应当明确作出立法规定,案子定期宣判的话,你庭后十天,必须给我判掉,不能够遥遥无期,这个问题,大家都是搞刑事辩护的,知道真相。能做到吗?做不到。

一些案子不断的重复侦查。这个罪律师辩后,发现确实错了,无罪的,怎么办?退回去回炉,搞个新罪名。反正总有一招能治你。黑社会犯罪定不了,就分拆他十多个罪名。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扰乱秩序、容留吸毒、容留卖淫、开设赌场、故意伤害、虚假注册、非法吸储、破坏选举、妨碍公务、偷税漏税,每个罪判你二三年,不是定黑社会,加起来同黑社会罪的后果也差不多了。今天起诉一个罪,庭开好以后,再发现他一个新罪名,再侦查起诉,重新计算时间,然后第三次发现强迫交易罪了,再重新计算时间。不管定不定得了,反正这是我的程序权利,审下去,就一直关下去。因为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我发现新罪可以重新计算时效。就这样补充、起诉,再补充、再起诉,如果黑社会十多个罪名,不用判了,可以一直侦查、一直关押到死。

所以重复侦查、重新发现犯罪,这又是一个可以恶意执法的大漏洞。不要以为我是在说笑话,这就是真的。我已经碰到了三个这样的案例,只是严重程度有所不同。

但是这个问题,我们这次刑诉法修改当中,也没有注意。无人关注。“刑事程序不可逆”的问题,发回重审再按原判判决,再发回。池州这个案就这样。我今天讲的都是有实际案例的,没有一个案例是虚构的。原来的事实,原来的证据、原来的理由照样判一次。中级法院本可以直接判无罪,但他要照顾一审法院,让他自己消化。一审法院居然不领情。再次维持原样判决。宣判时,搞了四十多个警察和法警对付家属,把家属包围起来保障宣判。然后你再上诉,中院再一次发回重审了。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完全无罪的案,就这么折腾了好几遍。公安到现在还不放人。这就是中国的司法现状。有点良知的,怎么能够不发火?这是什么国家的司法?是检察官、法官逼我发火的。歪嘴和尚念经一直是这样念的。

因此刑事程序不可逆,也必须明确作出规定。你起诉到了法庭,不准再撤诉退查,有罪则判,无罪则放,撤诉了就不准再诉。否则真没完没了。

 

死刑执行前应当告知律师和家属

 

死刑核准执行公开宣告的问题,是很重要的问题。没有收回死刑复核权时,有个案子,家属给一个律师打电话,问我兄弟的案怎么样了?律师说我昨天问过主审法官,还没有合议讨论,努力争取一个好的结果。家属立即开骂,说你这个骗子、黑律师,中级法院都通知我去领骨灰了,你还在骗我,退费!其实这个律师没有骗,他是被法官骗了。结果家属就投诉律师,退还律师费。搞得不亦乐乎。

所以死刑案子就有个向律师通报进程的问题。不通报,律师怎么办,他没有办法跟当事人交代。好多的投诉律师,就是法官造成的,他稍微一挑拨,家属一般都信,肯定投诉律师。有的是出于保密,有的是出于习惯,有的就是恶意折腾你律师。

应该有个死刑核准后的公开宣告问题。这也体现一种人道主义,临终告别,交代遗言。现在死刑执行秘密化也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还有一个违法证据排除问题,今天没有时间讲了。可以看看我学术网上的相关论文。

 

死刑核准程序应当改为审理制

 

    今天想讲的内容很多,但是时间宝贵,等会贺教授的时间更加精采,我不能把他的时间占了。我会把讲课课件拷给桂明,下面就把死刑程序修改里的一些新内容,跟大家简要的说一下。

这一次刑诉法修改死刑核准程序,有一定进步,但是不够。我的意见是想从审批制,改为审理制。原来中国的死刑,就是跟皇上朱批、秋后问斩一样,就是报到中央司法审批一下,就用红笔勾一下。我们原来的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这一章里面非常简单。

所以这一次刑诉法的修改,有两条,238和239条,其中238条的修改,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审判,或者通过提审直接改判。将来对死刑认为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程序违法,可以发回重审。有些仅是量刑不当,再发回重审,法院也没有这么多的精力,所以给了最高法院直接提审的权力。就不单单出裁定书,也出改判书。实际上这等于承认了死刑三审制。239条的内容比较丰富,一个是询问被告人,以前没有明确规定,书面审,看看案卷就可以打勾了。现在这个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法官,必须会见被告人,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也允许远程视频的会见,有一些云南、贵州、四川的被告,最高法院法官太远,,没有那么多的法官,就用视频会见,也算会见了。另外就是听取律师意见和检察院的意见,也作了明确规定。

我死刑复核审介入辩护的沈阳小贩夏俊峰的案子,要感谢沈阳看守所,我去会见,我不是一审和二审的辩护律师,死刑复核审新受理的,我去了就让我见到了,《会见笔录》记了16页,五千多字,把他整个正当防卫的过程、细节都问清了,记录了。很巧的是,头一天下午,最高法院的两位法官也刚会见过。我这份会见笔录送给最高法院后,引起高度重视。因为法官一般只是根据原一二审判决去核实一下,不会从无罪罪轻的律师的角度去详细询问。就是核实一下,不会详细从正当防卫角度去仔细问,特别是一二审没有出现的证据,现场执法《查扣单》,他们不可能去发现。通过会见我们注意到作证的城管不可能在第二现场,然后注意到这张他在第一现场填写的《查扣单》,通过找到《查扣单》我们发现了证人伪证,通过发现伪证,摧毁了原一、二审死刑判决的证据体系,根本上动摇了原判决的合法性。因为原四个城管的虚假证言,再也无法支撑死刑判决。那这个证据是怎么发现漏洞的,就是靠会见,因此会见权很重要。

 

死刑核准审要听取高检的意见

 

这么高层的、庙堂的立法,很多事情,就是律师在基层办案的细节。夏案有了一些具体的探索,发现了一些应当改进的地方。对死刑核准程序的完善,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后来最高法院三位合议庭法官集体约见我,听了我的一个多小时辩护意见,他们非常认真地听、记。因此面见法官权也很重要。同时我也提出了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引进最高检察院,听取他们的意见。因为我提供了五份新证据,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检察机关有权质证。但是我们现在的刑诉法没有这个见检察官的规定。新的修改稿有了这个规定。因此,夏案的探索,一个是突破死刑阶段的律师会见权,一个是约见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一种是书面意见,一种是当面意见,听意见也写进刑事法修正案了。还有一个是新加进去的,就是听取最高检察院意见。我接受人民日报社《京华周刊》采访,就死刑程序答记者十问,就说到了检察院介入问题,还有一个审核听证问题。我说我的辩护词,证据,是我的一面之词。那控方说什么,你也应该听听,凭什么只听我的意见,不听控方的。

但是这又会带来问题:高检没有那么多检察官可以出庭。高法为了核准权收回,加了四个刑庭,五百多法官;高检公诉厅,我也要再搞四个厅才忙得过来,没那么多的公诉检察官。所以你让他们出庭,根本没办法。除非你中央编委给我一些编制。所以别看一个小小的事情,牵一发,动全身的。一个法案会影响到一系列的问题,司法改革必须全盘考虑。但是这次写进死刑案件要听取高检的意见,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这一点非常重要,写进去将来就能做到。我是非常期望引进死刑复核审的“听证程序”的。

 

抗诉权不能过度设计导致滥用

 

但是这个听取意见当中,又有个很大的问题。就是有人提出,把死刑复核审的抗诉权也要写进去。你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我最高检察院有权抗诉。最高法院有一审终审的权力,如果最高法院的判决也可以不断抗诉的话,我们就没有终止了,难道抗到联合国去?我们有些学者想问题容易极端。他不明白检察权是不能同审判权平等的。中国司法的这个设计是受苏联影响,是很荒唐的。我们的检、法平等是苏联送来的怪胎。但是好多检察系统的同志不这么看。他们的大印直径是一样的。

还有检察量刑意见。上午最高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非常支持这一条,说检察系统的量刑建议,90%以上被法院采纳,很好。他是从乐观角度、从尊重检察院角度讲的。陈卫东教授上午没说这个问题。其实,我不同意这一分析。这是一种落后,不是进步。因为当时量刑规则起草的时候,检察院的叫“量刑建议”,律师就不叫建议,是“量刑意见”,建议就相当于司法建议书,必须尊重,而律师的意见可听可不听。这又是抗辩制下的新的不平等。我在法庭上碰到好几次了,检察院很强势,你法院不按照我的量刑意见判,就抗诉你。其实,凭什么量刑必须听你的?这是对审判权的一种侵越。检察的50%,律师的50%意见被采纳,才是公平的、合法的。现在量刑意见一搞,强调控方量刑意见的重要性,严重地约束了法官和出庭律师的量刑意见空间。所以,一个良好的愿望,种了龙种,得到的往往是跳蚤。这个高检可能没有意识到,我就碰到了。

 

愿律师界对刑诉法修改发出更多的声音

 

 “春江水暖鸭先知”,律师天天在司法实践第一线,我们有很多的第一手的感受,第一手的思考。律师是最知道中国司法现状的,最知道司法问题弊端在哪里的。但是可惜,我们的意见进不了庙堂,我的喉咙这么响,我照样还是进不了全国刑诉法修订的立法圈。希望这种局面以后有所改变,有更多的律师界的声音被立法机构釆纳。

占用的时间太多了,下面请听卫方教授的精彩演讲。

谢谢大家。

(贺卫方的点评演讲见本网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b3572aed-0599-4632-8969-9c2200730162&itemid=a90ce0dd-2ca7-4a4d-9235-9f5101648bc2&user=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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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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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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