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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官员对百姓都不信任

又如何奢求被信任?


 

作者:陈仁泽

2011-09-08 07:59:57 来源: 人民日报

 

 

  除了自己,我们还能相信谁?

  政府、专家及媒体等公信力受损,导致社会信任度不断降低,在一系列热点事件面前,老百姓成了“老不信”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了”——日前,突然爆出的“郭美美事件”,让多年来一直热心公益事业的的张女士有些茫然无措。“以前觉得具有官方背景的红十字会应是最安全的捐款通道,现在看来或许远不完全是那么回事。”尽管“郭美美事件”发生后,红十字会作出了相应的澄清,但是张女士却表示,给出的解释缺乏足够说服力,并不能完全让人信服。此前,无论是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还是甘肃泥石流,张女士都曾通过向红十字会公布的账号打款的方式参与公益。有时候,在一些公众场所看到红十字会设立的捐款箱,张女士也会拿出一些零钱投进去。但现在,她明确表示:“短期内我是不会再通过红会这个渠道捐款了,因为在我心中它已失去了应有的信任”。

  不只红十字会,近几个月,接连曝出的慈善总会“尚德诈捐门”、青基会“中非希望工程”等一系列与公益慈善有关的事件,都深深刺痛着社会大众的神经,直接导致了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度降低,捐出的善款骤减。据中国公益慈善网公布的信息显示,“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公众通过慈善组织进行的捐赠大幅降低。3—5月,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总额62.6亿元,而6—8月总额降为8.4亿元,降幅86.6%。

  其实,遭遇信任危机,慈善组织并非孤例。近年来,怀疑一切似乎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心理共识。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发布的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从总体上看当代中国人的精神状态显得生机盎然、活力四射。但与此同时,社会信任度正处于低值状态,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市市民的调查结果表明,三市市民总体社会信任属低度信任水平。

  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信任度不断降低的局面,关键在于做为社会情绪稳定器的公信力出现了问题。“公信力就是公众对公共权力及特定角色形象的信任度,体现了它们存在的权威性、信誉度以及影响力。”吴忠民表示,一旦社会公信力受到损伤,便会导致民众对负面消息的接受度不断提高,鉴别真伪的意识受到削弱,久而久之,便会造成较大面积的“信任危机”。

  来自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监测显示,目前社会公信力下降导致的信任危机,以政府、专家及媒体最为严重。不相信政府,不相信专家,更不相信媒体已构成了当前社会上一堵亟待翻越的“信任墙”。

  “从政府层面看,公信力损耗尤为明显。”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主任舆情分析师庞胡瑞指出,当前一些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在突发事件面前试图封锁新闻和舆论,常常会进一步激怒公众,直接导致公众对政府发布的信息不信任,让政府为澄清流言、稳定人心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此外,专家及媒体的公信力也同样受到了较大程度的削弱。在山西等地发生的地震恐慌中,地震局专家一再被公众当做调侃对象。还有一些养生专家,更是来得快去得也快。

  “通常情况下,政府、专家及媒体的信任危机并非各自孤立,它们往往都是拧合在一起出现。”庞胡瑞说,现实中,一些政府部门在应对公共事件上的非真诚表态,往往难以第一时间解除大众心中的疑惑,这时某些所谓的专家便会站出来通过媒体管道发表一些非公正的言论,试图平息民众的质疑,但结果却常常适得其反,引发连锁信任危机。

  “老百姓成了‘老不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吴忠民表示,公信力的构建是一个长期过程,但是破坏起来,一夜之间就可能丧失殆尽。“如果不能有强大的社会公信力做保障,就难以形成有效合作的社会局面,这将极大地提高社会做事的成本,影响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

  “权威声音”,为何也被打问号?

社会转型期,原有的行事准则很多已无法适应社会新的发展态势。一些政府部门在公共信息的供给上“做得不够好、应对不恰当”,部分专家受利益驱使丧失了公正立场,影响了公信力

  政府、专家、媒体,曾被视为最有公信力的群体,今日缘何信任不再?

  “总的看,出现这种局面与社会发展的大进程密不可分。”吴忠民认为,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利益格局多样,旧的规则体系已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但是新的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仍处于真空期。“原有的很多行事准则,已经无法适应社会新的发展态势,民众的诉求也与过去有了很大的差异,当‘供给’无法有效满足‘需求’的时候,公信力就会受到削弱,信任度降低就成为了一种必然。”

  “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在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上表现尤为清晰。从政府的“供给”看,其对公信力的重视程度仍显不足。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薄贵利表示,这种不足突出表现为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做得不够好”、“应对不恰当”。

  “之所以‘做得不够好’,关键在于这些政府部门、地方政府,依然将与老百姓的关系定位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薄贵利说。当前,部分领导干部中间,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官僚主义倾向和特权思想,对老百姓通常说的多,做的少,或说而不做。很多地方政府在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上,缺乏全面、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甚至还将机构自身的特殊利益置于公共利益之上,与民争利,从而引发民众不满。

  “应对不恰当”则更多表现为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时,一些官员仍难以摆脱陈旧的思维模式,习惯于“捂”“瞒”的应对策略,不少地方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这常常使得民众因不了解事实真相而谣言四起,导致政府工作陷入被动。“对老百姓都不信任,又如何奢求让老百姓信任你呢?”

  在政府“供给”不足的同时,百姓的“需求”却在与日俱增。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对公共信息的知情权都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政府和老百姓之间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薄贵利说,由于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很多群众无法通过正规途径反映问题,以推动问题的解决,因此,一些人无奈之下便将获得事实真相、表达自身诉求的希望寄托于网络,通过互联网表达不满,质疑政府行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这就会直接导致对政府信任度的大幅下降。

  相较于政府公信力问题上的“内外夹击”,曾被视为角色独立、立场公正,能为民众提供权威意见,为公共利益代言的专家、媒体,其公信力透支的背后,则更多体现着社会转型背景下,利益冲击面前的一种迷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转型,个别人依靠非正常手段富裕起来,过上了普通人难以企及的奢华生活,巨大的名利落差强烈冲击着社会上各个群体。“专家和媒体都是社会的一分子,在这样的冲击下很难独善其身。”吴忠民认为,正是在赚大钱、出大名的驱使下,部分专家急于求成,不再安心做研究,坚守学术良心,个别媒体也不再追求事实真相,而是沦落为了利益集团的代言人,逐渐丧失了公正立场,“一旦失去了严谨和公正,专家、媒体也就失去了维护自身公信力的基础”。

  受损的公信力,如何重构?

切实解决好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损害公信力的做法实行最严格的处罚,提高失信成本;提高公众辨别能力,避免先入为主

  薄贵利认为,“权威声音”的沉没已经影响到了社会正常秩序的构建,加大了经济社会改革的难度,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尽快从制度层面寻找长久出路,用心加以解决,否则未来将可能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任的基础,因此重构公信力应首先从政府着手。”薄贵利建议,各级政府部门要真正从制度建设入手,切实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积极构建服务型政府,切实解决好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加强政策制定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建设,增强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只要各级政府部门能够真正做到洁身自好、一心为民,那么重新找回百姓的信任就不再是难事。”

  此外,庞胡瑞也指出,重新找回政府的公信力,加大信息的公开力度,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同样必不可少。“无论是经验还是教训都表明,面对信任危机,主动应对比逃避拖延更理性,用心疏导比一味堵塞更管用,未雨绸缪比应急救火更重要。”他表示,只要政府能够切实推行“鱼缸”式透明操作,全面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公共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曾经的“权威声音”就一定能够重新赢得民众的信任。

  令人欣喜的是,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已经在探索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从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到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从官网发布信息到主动微博问政,各级政府部门正在一系列制度的硬约束下,通过认真倾听民众心声,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社会大众的情绪,慢慢找回失去的信任。

  “专家、媒体的公信力重构,同样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吴忠民认为,为了保证社会公众在面对重大公共事件时,能够获得来自专家、媒体及时、准确的信息和建议,也必须要从制度层面着手,建立维护其社会公信力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利益保障机制,使专家媒体能够有说真话的底气,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惩处机制,对于损害公信力的做法,实行最严格的处罚,提高失信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恢复社会公信力,扰乱大众视线的谣言才会不攻自破。

  此外,薄贵利也指出,增强社会公信力,消除信任危机,也离不开老百姓自身素质的提高。目前,社会的焦虑情绪总体比较严重,很多人把怀疑权威作为一种情绪宣泄的方式,对于公权力总是会先入为主一概否定。因此,必须在全国上下大力开展公民教育,让更多的老百姓知法、懂法,切实提高自身的权益意识和谣言鉴别能力,确保能够对政府的行为和专家言论进行正确理解,不轻信、不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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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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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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