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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钿案池州中院再次发回重审
贵池法院当天裁定同意检察院撤诉 
贵池公安何时能够放人
 
池州冤案又给中国刑诉法修改提供鲜活实例
公检法无休止发回重查  公安就是关人不放何法可治?
"刑事程序不可逆"必须作出明确规定
 

   [京衡网9月8日安徽池州讯]今接池州市中级法院法官电话,贵池法院发回重审后原样判决的胡永钿等挪用资金再次上诉案,今天中级法院再次撤销原判,第二次发回贵池法院重审。贵池法院已经作出裁定:准许贵池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在池州的汪生太律师来电,他已经去看守所会见被告,法院已经向还在看守所的胡永钿、程远东送达两级法院的裁定,告知了撤诉的消息。


   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2010年5月,因池州天地旅游公司房产包销合同严重违约,不付佣金,池州市金泰公司起诉池州天地旅游公司,追索承销佣金。案件标的达2000余万元。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被告一方以职务侵占、私刻公章报案,并鼓动购房户闹事,池州市政府领导为“推稳”指示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查明报案虚假,以私刻公司印章立案。抓获胡永钿和程远东后,查证后公章真实。于是再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都不能成立后,才转向查挪用资金罪。金泰公司起诉池州天地旅游公司的案件,至今仍在池州中院中止审理中,没有做出判决。

    2010年6月,在金泰公司向法院起诉后,天地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凤某,派人将金泰公司和天地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全部撵出办公场所,致使金泰公司瘫痪,天地旅游公司单方面接管了天地管理公司。故意不进行及时年检据称被吊销执照。同月,凤某就以伪造公章罪诬告胡永钿。胡和会计程远东被池州市贵池区公安局拘留,经检察院批准逮捕。

    当2010年8月,伪造公章罪事实查清,该罪名不能成立,理当放人。凤某又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该《报案报告》中:认为本案两上诉人“非法侵占、挪用天地管理公司收取的1691770元租金和天地旅游公司支付的792000元商业运作管理基金并携款潜逃,造成公司停业无法运转。”被公安、检察查明系诬告,再次否定。

    但由于已经立案抓人,贵地公安机关转而寻求其他罪名进行移送起诉,将胡事先借进公司的钱隐瞒不查,将还钱的行为认定为“挪用公司资金”行为。这三笔钱的来龙去脉如下:

     第一笔:2009年12月29日,金泰公司转入天地管理公司122.4万元;由于金泰的注册资本早已经到位,此款不是投资款无疑。也没有其他的情由,此款纯为了帮助天地公司解决临时资金支付困难的借款。

    第二笔:2010年1月5日,天地管理公司转入金泰公司100万元(即本案指控为挪用的款项);是明显的归还前面的借款,被一审公检法说成是挪用。根本上忽略了6天前收进122.4万的事实,进行割裂认定。

    第三笔:2010年1月10日,金泰公司又借给天地管理公司125万元,用于支付返租商铺的租金。

    贵池区公安、检察、法院把第一笔和第三笔视而不见,将第二笔认定为“金泰公司挪用天地公司100万”,以挪用资金罪,作出有罪判决,判处胡永钿有期徒刑3年;程远东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追赃”100万还给“被害人”。贵池法院一直对被告家属说,只要把这100万退给法院,两人都可以判缓刑。家属没有同意。

    两被告依法提起上诉。京衡律师集团二审接受委托介入此案。派出主任律师陈有西、京衡上海所刑事部主任苗宏安、主任助理程璋律师、京衡宁波所严宁荣律师等四位律师,同原一审汪生太律师(池州)、陆红霞律师(宁波)一起办理本案。出庭律师陈有西和汪生太律师为第一被告胡永钿无罪辩护;京衡上海所苗宏安律师和宁波陆红霞律师为程远东无罪辩护,并提交了二审新的《审计鉴定证据》。证明金泰公司不但没有挪用天地广场公司的100万,相反,天地公司还欠金泰公司240多万。一审公、检、法完全是断章取义、将归还借款当成了挪用资金。二审出庭检察员立即以证据出现重大变化为由,要求休庭延期审理。法院裁定同意。

    休庭期间,一审侦查机关再次插手案件,池州公安局和贵池公安局经侦人员到上海调查司法鉴定机构和辩护律师。企图找鉴定书的毛病。同时问帐册下落。企图找被告第四个罪名的“隐匿会计帐册凭证罪”。律师明确告知一审中律师已经向法庭举证帐册,公安机关侦查时,公司送去帐册要求查帐对帐搞清真相,公安不收。一审时检察院也没有申请审计;法院也没有委托审计;现由有法定司法鉴定资格的会计所进行审计鉴定,完全合法。京衡律师集团立即向二审法院、检察院发出《律师意见书》,并抄送池州人大、政府、政法委等机关,指出公安机关严重违法办案,要求中级法院立即恢复审理。池州中院于5月6日恢复第二次公开审理。 

    池州中院经过两次认真开庭审理,5月17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两上诉人犯挪用资金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1)贵刑初字第00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但是贵池法院故意拖足两个半月,还申请高院“延长一个月”,把人关足,然后用原事实、原证据、原理由作出同原发回的判决一模一样的判决。贵池法院刑庭只有四个法官,原错案人员必须回避,法院从政工科调了一个审判员审理该案。但原审判长系刑庭庭长,对该案审理没有回避,继续插手,并发展到组织法警掠夺律师和家属手中的原公司帐册证据,导致家属在法院上演跳楼秀才得以脱身。8月1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如临大敌,四十多个法警为了一个案件宣判进行了严密的"保卫"。他们担心胡永钿、程远东的家属会面对冤判制造事件。法院判决同原判一模一样,公开篾视中级法院的发回重审。

    两被告再一次提起上诉。池州中级法院8月7日约见控辩双方核对帐册凭据无异,今天8月8日迅速作出裁定,再一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一次贵池法院和检察院也很迅速,法院当天作出裁定,同意贵池区检察院撤回起诉。两次判决的错案完全确认。印证了池州市政法委一起协调研究各方行动的传言。但是,贵池公安局仍然坚持错误,还是没有放人。企图再找其他的罪名退路。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两高的解释,只有无法定罪、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有罪、无须定罪的案件,检察机关才能够撤诉。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没有新的证据,不得重新起诉,不得重新受理。而“发回重审”,是发到法院重“审”,不是“发回重侦”,已经两次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回公安重新来查,而拒不放人。这个案件也证明了今日中国法院已经完全堕落成豆腐法院,对这样明显的错案不敢坚持原则直接判决无罪释放,而退回原错案机关“自我消化”。中国“有罪则判、无罪则放”的司法公正原则已经被破坏得毫无公信力可言。而且这样做的人至今很少受到错案追究。上级机关也已经麻木得视而不见。错案责任者胆子越来越大,越来越无所顾忌。

    池州案提出了一个“刑事程序不可逆”的问题。如果允许公检法可以这样无视法律反复退查发回,那么中国所有的无罪案件都可以循环往复办下去不放人,不用判刑就可以把人关到死。

    池州公安,我们看看还有什么招可以把人再关着不放。

    一个国家司法总要给人民以希望。如果司法已经既无公正、又无廉耻,又丧失了纠错机制,百姓还怎么活?

美丽的安徽池州,曾经吸引了一些浙商\苏商去投资创业

 

池州司法:中院发回重审 贵池原样再判

 

     [本网消息]8月1日,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如临大敌,四十多个法警为了一个案件宣判进行了严密的"保卫"。他们担心胡永钿、程远东的家属会面对冤判制造事件。他们多虑了。家属已经不会将愤怒对这个法院表达。

    法院总要给人民最后一点希望。但是这个法院不会给。面对池州中级法院明确的事实不情的发回重审,贵池法院故意拖足两个半月,还申请高院“延长一个月”,把人关足,然后用原事实、原证据、原理由作出同原发回的判决一模一样的判决。面对这样的司法权,百姓你又能如何?你说我错,我就继续错给你看。你又能怎样?

    不想评价,因为面对如此不堪的司法,说已无用。我只将判决的100万挪用对帐单公布一下,看我们安徽的高明法官是如何执法的:

    第一笔:20091229日,金泰公司转入天地管理公司122.4万元;由于金泰的注册资本早已经到位,此款不是投资款无疑。也没有其他的情由,此款纯为了帮助天地公司解决支付困难的借款。

    第二笔:201015日,天地管理公司转入金泰公司100万元(即本案指控为挪用的款项);是明显的归还前面的借款,被一审公检法说成是挪用。根本上忽略了6天前收进122.4万的事实,进行割裂认定。

    第三笔:2010110日,金泰公司又借给天地管理公司125万元,用于支付返租商铺的租金。

    贵池区伟大的公安、检察、法院把第一笔和第三笔视而不见,将第二笔认定为“金泰公司挪用天地公司100万”,然后判两个被告三年和二年六个月,并“追赃”100万还给“被害人”。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法院一直对被告家属说,只要把这100万退给法院,两人都可以判缓刑。否则同第一次判的一样再判回去。家属严词拒绝,于是这个法院说到做到。

    这就是我们中国的法院。这就是和谐司法指导下的中国司法。

    不想多说,把判决书和池州中院的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公布一下,让全国人民自己欣赏吧。以免有人以为又是律师多事,胡说八道,损害法院形象。原汁原味的判决书,是最好的证据。

    另外,有时间看完判决书和辩护词的,还可以思考一下,为什么中国的法院敢这样干?这个国家哪里出问题了?

    两被告已经提出上诉,不知道池州中院审判委员对当初无视律师直接改判的要求而发回重审,会作何感想?对贵池法院这样的“抗命”再判决,会否再拖?会否还百姓一个基本的公道?还是真要逼得百姓都绝望,用非理性的方法去同他们对话?

 

 

 

池州中级法院对已经查明的冤案,没有直接判决无罪,发回原审贵池法院重审,二被告又被一审法院故意拖延延长审限一个月,共多关二个半月.拖足时间后,以同样事实作出原判一模一样的判决

 

 

 

 

 

 

发回二个半月后最后一天,这个法院作出同原错判一模一样的判决,对中级法院的发回理由不作任何回答,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不作任何评判(可以对照辩护词和判决书).对原判的错误不作任何的纠正,照样判出同样的结果.化时间看一下这种判决书,就会知道,中国有的错案并不是过失,而是明知而故意铸成的.因为不把你判进去,他自己就要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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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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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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