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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要如何帮律师说话?

2011.08.08 10:26:00
 
来源:南都周刊  作者:刘桂明

  

   当与律师有关的公共事件发生之时,当事关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犯之时,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律师协会,应当有何作为?尤其是律师掀起自我维权的高潮时,律师协会该如何亮相、如何表态?

 

 

 

 

(刘桂明  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总编,现任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社总编辑)

 

 

    北海律师案的发生,不仅将北海公安乃至政法机关置于微博、博客乃至媒体关注与议论的风口浪尖,同时也将律师协会摆到了一个令人瞩目、让人期待的焦点平台。

    焦点之核心是,在律师执业权利遭遇严重侵犯时,作为行业管理机构的律师协会,应当有何为?尤其是律师掀起自我维权的高潮时,律师协会该如何亮相、如何表态、如何作为?

    在北海四律师伪证案案发一月有余的7月22日,中国律师网终于披露了来自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严重关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依法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表示严重关切,强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

   

    这番既不像“声明”又不像“谈话”的简短“表态”,其实既寄予了全国律师尤其是全身心投入到北海律师案的律师长久而热切的期待,又在不经意间透露了律师协会在当下行业管理中的尴尬与为难。

    而这正是本文需要讨论的主题,在北海四律师伪证案乃至其他类似的由律师行业话题演变成为的公共事件中,在过去、当下和未来,律师协会应当怎样代表律师需求,怎样回应律师关切,也就是律协究竟应该如何发挥作用?

 

有权无力使

    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应当履行多达16项的职责,权力不可谓不大。但其实无非就是执业保障权、行规制定权、监督管理权、纠纷调处权、纪律惩戒权和行业代表权。

按照司法部的定位,目前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而组成。这一被业内称之为“两结合”体制的分治模式,自1993年至今,已经延续成了当下“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紧密现实。

    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这些年也一直在试图改变这种现实。大约十年前的这个时候,司法部有关官员指出,今后,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应着重在扶持、监督、指导律协工作方向上继续着力;另一方面,也要转变观念,让渡权力,将本应该属于律师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能交还律协,使律协能担负起行业管理的重任。

    但十年后的今天,变化似乎依旧不大。律协依然未能建立起应有的权威。一方面,司法行政管理机构让渡或委托给律协的权力极为有限,另一方面,律协在政治体制中没有主体地位,不具有代表律师业表达自己诉求和主张,没有与外部社会力量进行交涉的能力与条件。此外,律协的辐射力最多只能达到协会理事层面,不能具体影响到每一家律师事务所和每一个律师。

    事实上,律协更主要成为常务理事们议事的机构,而并未真正成为全体律师的自治性组织;律协领导的职务也往往只是相关律师名片上的一个头衔,并不表明他们在管理上有实际作为。在此情况下,对律协的管理不可能付以太多的期待。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律师协会的自治性质始终无法体现。

    为此,全国律师协会曾多次提出立法建议,要求在《律师法》修改中,明确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身份性质,并增加律师行业准入权、年检注册权、行业惩戒权、会费收取及使用权、参与有关律师重大政策的制定权等行业管理权限。

    然而,我们在最新版即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始终没有见到相关的内容。我们所见到的现实是律师的行政化色彩,一如既往地主导了律师的专业性管理;而律师的属地化管理,又愈加严重地遮蔽了律师业的行业化性质。于是,在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中,我们看到的多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监督重于服务,阻力多于动力。自始至终,毫无行业管理之言,更无行业自治之行。

 

敏感的“自治”

    说到律师自治,现在似乎成了一个敏感词汇。有的官员将其冠以资本主义属性,有些领导将其不断妖魔化,而有些部门则将其视为言行之禁区。按照有关学者解释,“自治是一定的主体对其自己的事务相对外部的主体进行独立处理的状态”。其实,所谓“律师自治”就是由优秀执业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这种社团自治的权力架构同国家权力一样,直接来源于特定的社会成员因维护其共同的群体利益需要而达成的“合意”。随着公共行政在世界各国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行使政府公共权力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作为自治性的行业管理组织,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它作为组织成员的利益代表,担负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职能;另一方面,它又担负着对律师及律师执业机构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然而,我国似乎只是愿意接受律师行业属于“自律性”组织而非“自治性”的表述。其实,自律只是针对律师个人乃至律师执业机构而言,对律师行业就应该强调自治。因为律师行业自治对于形成行业共同的行为模式,约束行业不法行为,争取自身权利和提高本行业的社会影响力来说是必要的。

    于是,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的律师行业自治就成了一个现实的障碍与遥远的命题。如此一来,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发生后,全国律协无法表态。更加容易理解的是,在北海律师团遭遇围攻之后,在全国律师不断呼吁的关切之中,全国律协无法表态却又必须表态的“严重关注”。

 

要“关注”更要“行动”

    在我看来,“关注”正是律师协会的首要职责。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对于自身会员的执业权利、执业难题、执业困惑乃至整个执业环境,都需要关注。既要关注个案,更要关注大案;既要关注局部,也要关注全部;既要关注成功律师,更要关注边缘律师;既要关注大所,也要关注中小所;既要关注现实,更要关注未来。

    其次,还要有所“回应”,这是律师协会在“关注”之后的必然步骤。平心而论,此次北海四律师伪证案发生之后,全国律协还是有所动作的。一是通知广西律协了解情况并与北海乃至广西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二是致电北海律师团有关核心成员了解情况并进行慰问;三是听取北海律师团核心成员的专题汇报;四是发表看法并表示“严重关注”。

    应当说,这些动作都是必要的,但其中只有第四步才能算是真正的“回应”。尽管这个“回应”似乎有些迟缓,但还算及时。其实,这个“回应”完全可以更早一些由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出面,而且效果可能更好。可见,来自行业管理部门的“回应”非常重要、十分需要。因为“回应”律师之关切、社会之关切、群众之关切,正是有效的管理创新手段之一。

   “回应”之后还要“引导”,这是作为一个行业管理机构所应具有的高度。当与律师有关的公共事件发生之时,当事关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侵犯之时,当律师对某一事件或某一现象议论纷纷不知所措之时,律师协会或律师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应该进行引导。此次北海律师维权如火如荼之际,律协应当协调维权委员会或刑事业务委员会出面表态并予以指导。应当庆幸的是,此次北海律师团一直比较清醒而冷静、冷静而理性、理性而智慧。他们在探索律师自我维权模式创新的同时,其实也给律师协会的行业维权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最后,律师协会应当有所行动。所谓“行动”就是与政法、人大等有关部门及媒体、学者的沟通和协调,这是律师协会的基本功。尽管当下的律师协会协调能力不够,但在广泛依托司法行政及有关党政部门的资源背景下还是有所作为的。23年前的“辽宁台安三律师案”,正是因为律师协会充分依靠党政部门,协调人大机关,动员主流媒体,最后获得了圆满的解决。对广大律师来说,律师协会承担的代表、代言、代理的角色,这一切就是一个行业协会所应具备的“行动”能力。

    可以预计,在当下乃至将来,律师自治必然是律师协会的担当与作为。尽管这条路比较漫长,但只要开始行动了,就不怕漫长。

http://www.nbweekly.com/news/special/201108/27046.aspx

 

 

 

 

全国律师组织律师救援团北海抗争维权

                              2011-8-8 15:53:09  来源:南都周刊


 

全国律师组织律师救援团北海抗争维权
[转载]律师协会应该如何为律师说话?



               (律师团)从左至右依次为:伍雷、朱明勇、陈光武、张凯。摄影_洪坚鹏
  
  

    2011年7月18日10时许,山东律师陈光武出现在广西律师协会办公室的门前,北京律师伍雷紧随其后。同为北海律师团成员的云南律师杨名跨,从昆明坐了一宿火车赶到南宁和他们会合。

  这是一次突然造访。陈光武担心对方过于正式,因此未事先知会,人到门前,才给广西律协秘书长严丽萍挂了个电话。严丽萍正在广西崇左市挂职副检察长,她在电话里告诉陈,一定让主要领导接待他们。

  三位来自天南海北、年龄各异的律师,之所以出现在广西律协,和一位素不相识的广西同行被警方抓捕有关。6月14日上午,广西律师杨在新在家中被北海警方带走,半个月后遭正式逮捕,涉嫌之罪名是妨碍作证。

  经历过李庄案的律师们,对同行因伪证罪被抓尤其敏感。山东律师陈光武和湖南律师杨金柱迅速举起自救旗帜,组建律师团对失去自由的同道提供法律帮助。

  7月12日上午,陕西律师房立刚到北海看守所会见当事人,遭遇六次安检,甚至被要求脱掉裤腰带。律师团意识到,必须寻求组织支援。他们希冀获得当地律协的支持,进而找到和官方对话的管道。因此,年届六旬的陈光武决定到广西律协走一趟。

  “看来,他们也急切地想和我们见面。几个领导都是从工作现场赶来的。”陈光武感受到对方态度诚恳。除了广西律协副会长骆伟雄、刑辩委副主任刘超麟、会员部副主任徐志江,广西司法厅律管处处长李健也闻讯赶来,他是司法厅专司律师工作的最主要官员。

  在两小时的会面中,陈光武提出了四个要求,其中包括,取消所有法律之外的会见障碍,陪同、安检等统统取消。对方答复:尽量协调。李健告诉他们,事发当天下午就通过组织程序,向自治区政法委做了汇报。

  在官方渠道之外,李健还动用私人关系进行协调,广西公安厅法制处处长和他是校友,私交不错。

  三位律师都对这次会面感到满意。“我们双方非常坦诚地,没有保留地在沟通。”伍雷对南都周刊记者称,广西律协还是做了不少工作,应当说做得不错。“他们不能高调地宣传,必须和当地保持一致。他们做的这些工作,按我们的理解,更多就是沟通、汇报、协调。”

  离开律协后,伍雷很快发了一条微博:“很感动,很诚恳,无保留,很专业。”他在微博上把律协称为“亲娘”,随即有人揶揄:“是后娘。”

  和广西律协的会面结束时,已到了吃午饭时间,但出于谨慎,陈光武等律师不顾饥肠辘辘,婉拒了对方相邀午餐的好意。他们拦了一辆出租车,开往南宁琅东汽车站。在汽车站一间简陋的快餐店里,三人花30多元用完了早餐和午餐。杨名跨担心前辈陈光武菜不够,特意帮他多买了8元钱牛肉。

  这番北海律师团行动,每位律师团成员自掏腰包,一些后方律师自发捐款支援前方律师,但陈光武谢绝了任何社会赞助。

“刺头”

  细溯杨在新伪证案,对证人进行调查取证,似乎埋下了其命运走向的伏笔。

  杨在新等四位律师代理的是北海一桩故意伤害案。由于大多依据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人证、物证,此案半年多经历两次开庭,至今仍未判决。

  接下这起故意伤害案后,杨在新和同行找到了三位证人,用摄像机、录音、笔录等形式调查取证。

  在摄像机的注视下,证人对律师作证称,案发当晚曾与第一被告裴金德在一起。

  法院庭审时,三位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四名被告翻供,律师为各自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四位律师未曾对其代理的杀人抛尸案报备。广西律协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对这类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我们律协要求律师一定要向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协会指导,开会讨论,但他们都没有报备。”

  这位知情人士称,“报备以后我们会更主动一些,我们了解情况以后,可以提出我们的意见。当然,他们可以坚持自己的观点,我们只是提供一些指导性的意见,提醒其间存在的风险。”

  风险很快降临。庭审后不久,三位证人被北海警方刑事拘留。证人被抓,杨在新预感自己要出事,他和其所在的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主任覃永沛签署了委托书,并把案卷材料邮寄给有过一面之缘的湖南律师杨金柱。

  杨在新,北海合浦县人,有“维权律师”之称,在地方官员眼中却是个“刺头律师”。他当过中学教师,10多年前通过自学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其代理的案件,多涉及土地纠纷、拆迁安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易与公权力发生冲突的敏感领域。“在公民维权运动艰苦卓绝时期,勇担重任、异军突起的维权律师之一。”杨在新曾这样介绍自己。

  2003年,杨在新被警方处劳教半年。在广东佛山,杨被抓过两次。

  由于干的是得罪地方官的活儿,杨在新行事谨慎,代理案件一定签合同,收取费用必开发票,桑拿场所更不敢去,甚至住在酒店里有人敲门,不敢轻易开门。尽管百般谨慎,但这次却因涉嫌伪证罪被抓。

  杨在新曾经向覃永沛咨询:当事人会见时喊冤,声称遭遇刑讯,要不要举报?“我说不要举报。作为律师,没必要去揭公安机关的短。”覃永沛回答。

  杨在新被抓的第二天,覃永沛带着材料先后去南宁律协、南宁司法局和广西律协汇报。这时,覃永沛才得知代理案件的其他三位律师也被警方带走。

  同一天,杨金柱接到杨妻黄仲琰的求救电话,随即在博客发布“广西北海杨在新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的消息,北海律师伪证案始为外界所知。

  一周后,北海官方通报称,杨在新等4名律师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从而推翻检方指控,“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求援

  广西有律师对记者称,北海律师案发后,南宁市律协先后召集相关律所负责人和律师开会,要求“不要接触北方律师,不要接触媒体”。

  7月20日,记者致电南宁市律协轮值会长周旭照,得知记者身份后,周表示“打错了”,随即挂断电话。南宁市律协副会长张宏新则表示,律师当“依法维权”,不过,他说刚从外地出差回来,不了解详细案情,不便发表更多评论。

  杨在新案发后,南宁律协和广西律师两级律协都迅速介入,专门开会讨论,广西律协还向全国律协递交专题报告,并附上上海律师陈有西的文章《建议公安部、全国律协迅速关注并介入广西四律师案》。

  陈有西在机场接到全国律协会长于宁打来的电话。于宁告诉陈,全国律协对此事高度关注,已要求广西律协直接关注此事,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交涉。“最起码的,律师被抓24小时应当通知律师协会,48小时应当安排会见,这些广西公安机关都没有做到。这是非常不应该的。全国律协将进一步关注该案并适当采取行动。”于宁称。

  根据全国律协的章程,每位律师都是全国律协的会员,每家律师事务所都是其团体会员。每级律协都相应组建了为会员服务的维权委员会。此次北海律师蒙难,诸多律师希冀三级律协能表态声援,出面调查,为律师维权。

  但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律协有时候身不由己,甚至沦为替司法机关背书的角色。2010年1月10日,重庆晚报刊发一则题为“龚刚模弟弟龚刚华曾‘招待’李庄嫖娼”的报道。报道称,重庆律协“孙会长初步印证了相关说法,并称已收到了警方的专题函件。”

  第二天,重庆律师协会会长孙发荣给重庆晚报发去一封公开信,谴责该报社在描绘李庄嫖娼一文中对其采访内容严重失实,要求该报社刊登更正启事并向其赔礼道歉。

  李庄案第一季后,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律协以李庄案为训,对全体律师展开警示教育。随后,有律师在网上发出“解散律协当如何”的讨论。

  不过,此次北海律师团意识到,不能放弃组织,不能抛弃体制内支援。

  杨金柱专程跑到全国律协,以全国律协会员的身份,反映杨在新等律师因涉嫌妨碍作证罪被北海警方抓捕的情况。十天后,陈光武、朱明勇、伍雷等律师也到全国律协就此案进行专题汇报。全国律协的部分高层听取了他们的意见。汇报时,陈光武见到了广西律协秘书长严丽萍。

  面对全国众多律师期盼的目光,7月22日,全国律师协会在其官方网站发表声明,“严重关注律师在北海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

  陈光武在博客转发了这一全国律协声明。杨金柱等律师也在其自媒体转发全国律协的声明,一切体制内的支持姿态,他们都愿意视之为“好消息”。

尴尬

  杨在新案发后,广西律协成立了工作组,区司法厅律管处处长李健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广西律协主管副会长、维权委主任、副主任以及刑辩委主任、副主任。律协要求各个事务所汇报情况,随后多次开会讨论。

  7月15日上午工作组召开会议,当天下午,广西律协召开会长办公会扩大会议,专门讨论案情。

  “当时有律师提出,我们律协派人去调查,但律协没有这个手段,派人去北海调查,人家可以不理你,不接待你。律协没有这个手段,法律没有赋予这种权力。”知情者透露,律协能用的手段也就是向有关部门反映、汇报,律协只能去找会员调查,但是跳出律师行业,就没有调查的权力。

  知情者称,“我们后来分析,只能找能够管到他们的部门,比如公安厅、检察院、政法委。我们只能向有权管他们的部门反映,只能做到这一步。我们去调查的话,没有这个权力,也不会有什么效果。”

  2010年1月,李庄案第一季,北京律协派出调查小组赴重庆,随后向全国律协递交近7000字的《关于李庄案及其衍生问题的汇报》,请求全国律协启动相关协调机制,报告司法部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重申希望审慎处理李庄案。但这一汇报未得到积极回应。

  上述知情者称,律协能采用的手段非常有限,它只是一个行业协会,和妇联、工会这样的机构无法相提并论。“我们曾经建议,全国律协也搞一个新闻发言人制度,但这个建议很难采纳。”

  广西一位律师的评价直截了当:“虽然律协高度关注,几次开会讨论,但也无能为力。即便是南宁司法局的局长,权力也比不上北海公安局的局长。”

  在很长一段时期,对律师的管理就是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大包大揽。律协成立后,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曾经长期一起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司法行政机关长官兼任律协的负责人,只有个别律师参与其中。

  从1993年起,律师管理制度开始实施改革,一些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始逐渐分开。2005年,广西律协由专职律师担任会长、副会长,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不再兼任上述职务。但会长候选人仍由司法厅确定,律协聘任司法厅厅长为名誉会长,秘书长也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由律协聘任。

  在现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下,律协无法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之外。当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发生冲突时,无一例外是行业管理服从行政管理。

  “律协是靠不住的。”2010年,李庄入罪后,律师界耆宿张思之著述直言:“律协本来应当是我们的亲娘,但我们的亲娘现在已经变成恶婆了。”

  张思之力主废除“两结合”的管理机制,按法律规定实行行业管理,“我们律师自己管理自己,我不信我们管不好,我绝对不信。如果律协真的争气的话,不是一点作用都没有。”

  2011年7月初,重庆市律协换届选举,重庆律协专职会长孙发荣去职。重庆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林育均提出,要抓队伍,切实保证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自救

  杨在新等律师被拘的消息传出后,湖南律师杨金柱和山东律师陈光武通了电话,陈光武决定出面,为涉嫌伪证罪的四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两位律师四处点将,拟出一份律师团七成员名单。彼时,距杨在新案发不到两天时间。

  6月底,杨在新被批捕,杨宗汉等三位律师获取保候审。在陈光武看来,释放杨忠汉等三人是北海警方“从战略进攻向战略防御退守的重要标志”,警方集中力量固守最后防线,重点打击核心人物杨在新。

  “放三抓一”增加了杨在新获释的难度,律师团随即重新研判战略,开出一计“釜底抽薪”之策。杨在新伪证案与北海故意伤害案有密切联系,只要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指控不成立,那么,杨在新伪证罪名自然不成立。因此,7月10日,律师团决定代理故意伤害案,律师团队伍扩大至20余人,律师自救之“北海战役”进入第二回合。

  杨金柱的博客俨然成为律师团的官方博客,律师团的每一步行动,杨金柱都进行网络直播。媒体对案情的每一步报道,杨金柱、陈光武等人都在博客上转载。他们呼吁媒体关注,杨金柱还把律师团主要成员的电话公布,以便媒体采访。

  一开始,律师团试图寻求与北海官方对话。当杨金柱坐在电脑前,撰写《对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北海市警察商榷黄焕海死亡案疑点》系列文章,评点案件矛盾之时,陈光武则忙着给广西北海市副市长兼公安局长周原生写了一封公开信,提醒他“正义不可辱,民心不可违”。

  伍雷干脆向北海市委书记王小东喊话,劝诫“应当兼听则明,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听取当地官僚的汇报”。虽然公开信和喊话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但律师团并非一无所获,证人之一、尚在哺乳期的杨炳燕7月16日获释,知情者透露,“是上面下令,要求必须放”。

  除了和广西律协进行沟通,7月18日,律师团原计划要向广西政法委当面投诉北海看守所侵犯房立刚律师会见权和公民人身权,并约见北海市委王小东书记。

  但最终,陈光武等律师取消了去广西政法委投诉、约见北海市委书记王小东的计划,因为那很可能是又一次“自取其辱”。

  “要么就好,非常好;要么就坏,非常坏。”重返北海前,伍雷对记者预判他们在北海可能面临的两种处境。“如果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不成立,势必影响相关官员的个人仕途。”

  当晚6时,陈光武等人从南宁回到北海利源酒店,6时40分许,数十位不明身份的北海本地人,径直闯入陈所住的5001房间,随即破口大骂。陈光武试图用随身携带的录像机取证,众人一拥而上,把他死死地按压在床沿,摄像机被抢夺,陈颈部、胸部、手臂部等部位十余处受伤,桌上的一大沓案卷材料也被抢走。

  一位男子告诉伍雷,如果胆敢继续办理该案,“你们别想活着走出北海。”

  晚上9时许,在酒店餐厅吃完晚饭后,陈光武、伍雷、杨名跨经过酒店大堂返回房间,分别被人团团围住。伍雷事后回忆,一伙人连拖带拽,企图将他拖出酒店。酒店门口已经停了多辆他们准备好的车辆,且当时正下着暴雨。杨名跨见状上前阻拦,却被另外一伙人围住,一并往外拖拉撕扯。在这过程中,伍雷被打倒在地,头部遭到撞击,昏迷过去。

  事后,陈光武等律师专门问过酒店前台,是否有人了解其入住信息。前台告知,当日下午3点曾有警员来到宾馆核实宾客登记及入住情况。

  陈光武等人遭围攻后,律师团成员张凯、朱明勇陆续赶赴北海。在北海看守所申请会见当事人,又一次遭到围攻、阻扰。有人甚至向律师吐口水。警员和律师互相“拍照取证”的现场照片,在微博上风传。

  “应该组织律师代表座谈、协商解决问题的程序、步骤、方式和方法。”全国人大代表、律师孙桂玲称,“不要让律师六神无主,悲声四起,乱作一团!这样不符合国家利益,也不符合律师利益。”

  陈光武呼吁北海律师同行,“团结起来,保护律师团”,但同时劝阻被告家属来派人保护律师。杨金柱呼吁担任全国人大代表的律师们关注,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迟夙生的积极回应。

  7月21日深夜,迟夙生匆匆赶到北海。作为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的到来,被解读为对北海律师团“无声而又最庄重的支持,对中国律师依法维权的鼓励”。杨金柱称,这对北海市有关机关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也增加了律师团成员的安全感,鼓舞了律师团的士气。

  在北海市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7月22日,迟夙生一天内密集到访北海公安局、北海市检察院和北海市中院。为了建立今后的沟通渠道,迟夙生请北海警方一位负责人留一个办公室电话方便联系,遭拒绝,迟夙生坚持留下了自己的联系电话。

  同一天,全国律协的声明千呼万唤始出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严重关注律师在北海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而迟夙生准备整理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向全国人大提交书面批评建议。

  全国律协发声之时,故意伤害案的几位被告却选择了沉默。朱明勇及周泽会见其当事人时,当事人轻声细语,支支吾吾,不时还抬起头,瞟了瞟在场监视的警员。律师依法要求会见不被监听监视,请警员离开,但遭拒绝。当事人随即陷入了沉默。

  7月26日下午,北海律师团按计划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北海遭遇,却也一波多折。当天上午,律师团接到通知,原定会议室因设备故障无法使用,交流活动被迫移师另一间咖啡馆。律师在北海遭围攻的视频刚放了个开头,咖啡馆内突遇停电,现场一片黑暗。

  7月29日,陈光武接到消息:北海故意伤害案于8月8日上午9时在北海中院开庭。

  十多天前,在广西律协的会议室里,陈光武和广西律协的领导谈论了一个话题:如果继续开庭,5个被告的10个辩护人,会不会被警方抓捕?被告人翻供,抓捕律师似乎顺理成章。

  “上次去北京全国律协汇报的时候,严丽萍秘书长说,绝对不会的,自治区领导已表态,不会出现盲目抓律师的现象。”陈光武称。但当天再次谈及这一话题,在场没有人敢打包票。

  广西律协刑辩委一位副主任甚至也在研究,“北海方面会不会抓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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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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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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