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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有西按]到7月11日,司法部有关部门、全国律协都开始正式关注北海律师事件。人民日报社《人民网》对北海律师团成员朱明勇的情况介绍和事件看法,进行了客观报道。北海事件正在发生变化,从一起律师为律师的民间维权,开始走向一起全面反思中国律师制度、甚至中国要不要走法治道路的大事件。但是北海方面没有任何退让的迹象。他们已经决心把违法进行到底。从昨天到今天两天中警察违法干预律师会见审判阶段的在押嫌疑人,并对律师房立刚进行六次“安检”不让会见看,用“疯狂”来形容他们已经一点也不为过了。这些警察眼中只有顶头上司的权力,已经没有法律。其实不止是第一线的警察,能够有一个公安局的政委参与现场这样干,一定是大家集体研究后抗到底了。因此真正的问题是后面的有权人。这样的无所顾忌的权力,已经变得非常可怕。因为他们的包袱已经背得太重,面子已经丢得太大,把自己逼上了绝路了。也再一次证明,中国法治中苍白的条文,已经制约不了暴戾的权力。因为中国已经没有护法机构。法院早就不在这种权力的眼中,他们视法院为小妾,于是就可以视法律如儿戏。只要没有公安部和党委核心人物的制止和处分,他们根本不怕律师,不怕法律,不怕舆论。不怕天日昭昭。他们决定背水一战了。这也是好事,让全国人民看一看我们国家的法制还有没有底线,官方容忍这样的违法乱纪的警察,还能到什么时候。这个事件如果没有实权人物的发声,我担心会发展得不可收拾。还是我原先的呼吁:公安部和全国律协,你们该关注此事件,并对北海公安机关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表态了。

 

全国律协和司法部律师公证司有关领导
听取北海律师事件情况汇报
 

2011-7-11 23:09:18

 

    2011年7月11日下午,陈光武律师、朱明勇律师、李金星律师在全国律协就广西北海四律师“辩护人伪证案”进行专题汇报。全国律协邓甲明秘书长、里红副秘书长和司法部律师公证司有关领导,全国律协刑辩委主任田文昌律师,全国律协刑辩委秘书长韩嘉毅律师,全国律协会员部领导以及广西律协领导等听取了汇报。

各位领导认真听取了律师团汇报后,就广西北海四律师“辩护人伪证案”进行了认真讨论,交流了看法和意见,并且就有关问题作出了重要指示。

汇报在下午六时结束。陈光武律师、朱明勇律师、李金星律师最后表示:律师团成员将认真贯彻领导指示精神,严格按照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好北海案件。

 

朱明勇:接受人民网采访


   ——北海四律师案是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毁灭性打击
  

 


  

民网记者:


  

1、 您是如何了解到北海市四律师被抓的事情的? 


  

    朱明勇律师: 北海四名律师在同一起案件中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抓,而且是来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别是还有两名律师并未提供证据,也未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种情形不仅在中国,即便是在世界范围内也是绝无仅有的。1989年在中国出现过台安三律师案,这次又出现北海四律师案,可以说中国在某种程度上不断刷新抓律师的世界纪录。特别是在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中,其本质这是一种职业报复行为。作为一名法律人会本能的关注这起案件。事实上不仅是律师,即便是法官和检察官本身也极为关注这起标志性事件。
  

人民网记者:


  

2、  您在案件进程中了解到哪些案件细节能够证明杨在新一案的真相?


  

朱明勇律师: 这一案件的客观真相其实已经无法还原,我们所说的真相应该指的是法律真相。那么从起诉材料来看,这起故意伤害案必须判无罪,至少属于“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案件。这一点,从法院三次开庭,一直拖到今天都无法下判就可以看出。内心里,法官是确信无罪的。同时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检察院几次退查也能知晓,检察院也是无法做出有罪认定的内心确信。所以法官是冒着玩忽职守(案件久拖不决)的风险在拷问自己的良心。而公安机关破案立功的那些警察则要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其既得利益。否则一起错误的命案会毁了他们的一生。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三个证人和四名律师会全部被抓,因为他们只能用无辜者的自由来挽救自己的自由。


  

人民网记者:


  

3、  您如何看待此案的影响?


  

朱明勇律师:此案影响之恶劣可谓空前,他直接挑战人们良心和道德的底线,至于法律则成为他们蹂躏的羔羊。他是对中国法治的彻底颠覆,更是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毁灭打击。试想,那样的结果就是权利毫无制衡,每一个分散的权利全部失去制衡,对党和国家的损害可想而知。


  

人民网记者:


  

4、  您如何看待辩护妨碍作证罪?


  

  朱明勇律师:  这个罪名的设置技术上有很多问题,从对应机制来看如果设置这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那么则必须设置公诉人妨害作证罪,因为作为控辩双方均有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需要。公诉人提供证人是义务,辩护人提供证人是权利。如公诉案件公诉人不能提供法律规定为“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则也属于“公诉人妨害作证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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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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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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