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西安市律协刑委会主任刘志强主持会议

 


西安部分律师关于“广西四律师事件”之

呼 吁 书

   

    又一起让中国律师闻之而心寒的“辩护人涉嫌妨害作证”事件在广西北海发生了,它引起了整个中国律师界和有良知的社会人士的极大关注和反响。西安部分律师为此于二零一一年七月十五自发召集会议,与会人员进行了认真地研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已经公开披露的案件事实,我们认为广西北海警方存在严重的违反刑法、刑诉法和律师法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利和执业尊严。如果任由此类事件一次次地在中华大地随意发生,一次次地让中国律师心寒胆怯,望刑辩而止步,那么必然一次次在客观上阻碍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也势必一次次严重的影响到领导中国进行全面社会主义建设的执政党的形象,最终损害的是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可忍孰不可忍!为此,我们特发出下呼吁:

     一、我们认为,裴金德等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作为主案尚未审结,何以判定证据之真假?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追诉律师伪证案无从谈起(至少在伤害案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因而必须立即撤销案件,释放杨再新律师,解除对杨忠汉等三名律师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对广西北海警方存在的明显违反刑诉法和律师法的行为,我们强烈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我们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彻查广西四律师事件,如果律师确有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坚决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四律师无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立即释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基于连年来类似的事件接连发生,中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日益增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越来越低,甚至已经出现律师罢辩或事实上罢辩的情形。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势必直接影响到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为西方国家质疑和攻击我国人权保护状况留下口实。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306条进行重新评价,通过立法程序废除该条。

     四、我们郑重提醒,在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律师应当谨慎接受和办理刑事案件,年轻的或经验不足的律师尽量不要接受刑事业务。或与经验丰富的律师合办刑事业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既要尽职尽责,更要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律师签名:

              刘志强  马 锋   张小平  赵  江   胡超奇   王 明

              葛建萍  马 琴   单礼升  李仁田   李解放   李 宁  夏勇

 

                                        2011年7月16日

    

话题:



0

推荐

陈有西

陈有西

709篇文章 10年前更新

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