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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赴北海法律援助同行的律师们在北海海城公安局

 

 

    [陈有西按]北海四律师案正在进一步发酵,当地警方不但没有任何纠正违法真诚纠错的迹象,相反对第一批去帮助自己的同行进行法律援助的律师刁难会见。(《律师法》和《刑诉法》规定非涉密案件无需侦查机关批准和陪同即可到看守所会见,但是北海公安局看守所对所有去会见律师拒绝配合提出嫌疑人会见,直接违法干预),援助律师反映被不明人员跟踪,相关证人被威胁封口,十个月前开庭时都没有抓的另案处理两被告,援助律师到北海次日反而被收押。

    种种迹象表明,北海当地政法机关(不单单是公安,北海市政府发布会公布的事实表明是联合部署各机构一起行动抓律师),如果没有权力上级的干预,是不会自我纠正违法行为、释放律师的。我早就吁请全国律协关注此事件,但是目前仍然只是要求广西律协进行关注和干预。而广西律协至今也无任何公开动作。北海市司法局和律协则倒过来不准当地律师参与帮助维权。证实了发布会和北海公安机关所述的当地政法委协调督办公、检、法、司一起对付律师的幕后真相。

    现将全国律协的《维权规则》公布,期望相关律协能够真正按规则办事,维护律师执业的正当合法权益,不要让维权变成民间行动,让全国律师失望。起码应当从律协会收取的会费,划定的维权预算经费中,解决北海16位援助律师的基本差旅食宿费用。

    同时,请知道现届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委员、维权顾问名单的人,将名单公布。并建议维权委员会根据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的规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北海事件,作出应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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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1月20日第三届全国律协 

      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维权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专门负责维权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全国或本地区律师的维权工作。对依法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合法执业、人身、财产权益的律师,提供援助。


 第三条 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同级律师协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
  (二)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规范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并切实加以保护的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三)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四)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单位推动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
  (五)在律协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直接为受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
  (六)及时总结维权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及解决情况,由地方律师协会上报全国律师协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律协维权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同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当地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聘任。
  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由各地方律协维权委员会主任、及其各地律协推选的律师所组成。
  根据需要,各级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可以聘任支持律师工作的其他部门、组织的人员为维权委员会的顾问。


 第五条 维权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主任或副主任临时决定召开。


 第六条 维权委员会工作程序为:
  (一)受理、登记各类维权案件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对案件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或委托下级律协调查、核实);
  (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律师协会,同级律师协会根据维权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援助受害律师的方案并付诸实施。
  (四)如侵权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本地区解决有困难的案件,地方律师协会应在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材料报上级律师协会。


 第七条 各地的维权案件原则上由本地区律师协会或本地维权委员会负责处理,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负责承办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侵权案件。


 第八条 对于由上级律师协会交办的维权案件,下级律师协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两个月内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对无故拖延不予办理、不向上级律师协会汇报的,上级律师协会有权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维权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同级律师协会承担。各级律师协会应从会费中抽出一定比例或接受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社会捐献,设立维权专项基金。


 第十条 本规则自1998年1月1日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维权委委员名单

(网友提供,未经核实,如有不实请留言指正)

 

 主  任:韦建邦(区直建邦所)

 副主任:樊超勇(柳州思齐所)

         陆如积(贵港君望所)

         高翔(桂林远兴所)

         吴锋杰(区直民族所)

         王秀良(南宁国海所)

         王创华(南宁钰锦所)

         委 员:

    李家庆(玉林桂金剑所) 李仕钧(区直创想所) 甘文艺(南宁万合所) 覃海光(区直刘晰所) 龙泽岭(柳州景耀所) 周 毅(区直远东所) 杨国新(南宁广盟所) 张爱萍(区直众新所) 戴华荣(贵港荷城所) 闭文斐(南宁桂三力所) 黄以中(贺州汇豪所) 李 左(梧州通途所) 王 军(南宁鼎峰所) 戴红斌(南宁锦康所) 梁 德(梧州益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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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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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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