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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公安抓律师巩固指控

体现了中国法院无视法律极端无能

   陈有西

     杨金柱律师开始全面解读导致广西四律师被捕案的发案原因———为一个实际不在现场却被指控为首犯的裴金德作无罪辩护,导致法院2010年9月开庭后开庭三次的案件,到今年6月都判不了。

    这同李庄案触犯的对象是一样的:公安机关办案造成严重冤案和取证漏洞,被律师发现,律师当庭指出,法庭审判后十个月无法判决。法院于是严重违法地长期休庭不判,让公安机关去抓证人、抓律师,再巩固原来的违法证据,编造新假证,实现办掉错案、故意冤判的目的。

    这一定会让全中国的百姓瞪大眼睛:我们的司法机关难道会故意制造冤案吗?

    事实就是这样的。

    为什么虚假的情节,冤枉的事实,会有被告认罪的口供?原因只有一个:刑讯逼供。如果这种案件,最后法院判成无罪,搞刑讯逼供的人就有了确凿的犯罪责任。而掩盖和包庇这种责任的唯一办法,就是牺牲被告,把冤案办成既成事实。刑讯的人就可以相安无事,可以继续做他的官。继续去办冤案。因此,揭露他的律师,当然就是他的死敌,必须收拾掉。只要有一点抓的理由,也要把他抓起来判掉。堵住他的嘴,吓唬他不让他说话。

    另外一个人民群众要知道的事实是:这样故意办错案的责任人,已经不是几个警察,而是一群警察和一群检察官,而是一个组织。因为刑侦大队刑讯,法制处审查报捕,局长签字同意,检察院批捕处批准逮捕,检察院起诉处审查后起诉,检察长签字同意。要追究,这一群人都已经有责任。因此,一个案件一到法院开庭时,律师进行阻击指出冤案,律师就不只是同几个刑讯逼供的警察在战斗,而是同整个公安局、整个检察院在作对。如果内部事先经过党委政法委讨论,那么还是在同整个法院、整个政法委在战斗。

    而这些机构都是真老虎,都有抓人权判人权,可以立即决定抓律师、判律师。而律师的后台司法局,只是个阳萎的小弟弟,没有能力同公、检、法去抗争,根本无法保护律师,相反只会通报律师。而律师协会,除了收会费搞搞培训,配合整顿律师,则基本上算不了什么东西,可以忽略不计。

    这就是中国刑事案件抓律师的基本路线图。这是刑事案件抓律师的真正真相。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一审案件受理后,应当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特殊复杂案可以经省级批准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最长只能是二个半月。

    该故意伤害案发生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11月22日抓获七名犯罪嫌疑人并予同日刑事拘留。2010年2月9日对六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后补充侦查一次。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0年9月6日,杨在新律师接受被告人杨炳棋亲属委托,为杨炳棋担任辩护人。一直到本月十六日北海公安机关抓杨在新等四位律师,法院还没有判决。   

    法院审理这个刑事案的时间是多长?是10个月。广西法院为了配合公安局抓证人、抓律师,已经严重违法办案。严重超过法定的2个半月时效。这是什么法院?他们心目中还有“法”这个字吗?

    证人有没有伪证、律师对公安、控方证据质证,本来就是律师的基本工作。是开庭的意义所在。现在中国的刑事法庭,实际是不准质证。这个不准的后果,是“抓你”。质证后就抓律师,法院故意违法拖着不判决,让公安、检察去抓律师、批捕律师、起诉律师。法律,在这些违法乱纪的人的面前,根本就不是东西。如果这个案件2个半月内,象老院长肖扬说的“有罪则判,无罪则放”,会有这样的10个月不判抓证人、抓律师的现象发生吗?中国的法院,你们还有脸在这社会上混吗?

   广西案再一次向世人昭告:在中国真正违法乱纪、无视法律严肃性的,是法院、是公安,是检察。真正守法的,是百姓,是律师。这样的国家,问题还不严重吗?

   文章写到一半,杨金柱来电:四个律师被捕一个星期了,没有一个被同意律师会见。两个刑拘的,见不到律师。另外两个,家属连刑拘通知也没有拿到。家属都去问,到底什么罪?拘留还是监视居住?公安不回答。已经拘留律师的的一个所在律师所的律师,接到公安传话,要求他们去劝两个律师认罪,他们就安排会见。看来“李庄认罪”模式广西是不折不扣想抄袭了。

    公安部和全国律协,你们还能这样熟视无睹,让湖南律师杨金柱一个人,冒风险打风车吗?请问,我们还是法制国家吗?

 

 

广西四律师伪证案:

一个打电话的细节

证实第一被告人裴金德

不在第一作案现场

           ---杨金柱对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之一

 

    金柱按语:杨金柱6月21日上午9时03分发了一条微博,恭请律师同仁和网友们见证历史!律坛怪侠杨金柱广西四律师伪证案:一个打电话的细节证实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不在第一作案现场:杨金柱刚才和广州“金牙大状”王思鲁大律师通了电话。杨金柱说:杨金柱预知广西杨在新等人的牢狱之灾从今日起不会超过九天。广西警方极有可能在杨金柱发表六篇左右证据解读系列文章的时候,释放杨在新等人。如果广西警方在杨金柱发表九篇证据解读系列文章后还不释放杨在新等人,杨金柱从此终身不谈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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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8月9日北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指控:2009年11月14日2时许,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与死者黄焕海发生口角而引起该案的发生。裴金德在第一现场参与了对黄焕海的殴打,并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挟持黄焕海乘出租车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随后乘摩托车赶到,几个人“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

    第一被告人裴金德是否在第一作案现场(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对黄焕海进行殴打并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挟持黄焕海乘出租车到北海市水产码头,就成为本案的关键。如果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不在第一作案现场,则控方证据体系彻底崩溃。

    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证实:有五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证实第一被告人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也就不可能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挟持黄焕海乘出租车到第二作案现场北海市水产码头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在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共同犯罪的第一被告人是否在作案现场,是这类案件中最重要的环节。如果第一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则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根本不能成立。

    广西四律师伪证案的关键是:杨在新律师等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接受委托以后对宋启玲、杨炳燕、潘风和三名女性证人进行了调查,三名证人均证实第一被告人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他们将此作为无罪辩护的重点,使北海市中级法院在2010年9月份以后多次开庭至今没有宣判。

    在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细节是刑事辩护的魔鬼!杨在新律师等人虽然注意到了第一被告人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的事实,并对宋启玲、杨炳燕、潘风和三名女性证人进行了调查,获取了与五名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证实第一被告人裴金德没有在第一现场殴打黄焕海相一致的证言,但杨在新律师等人遗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没有去调查获取该细节的客观证据,使他们无辜走入高墙。

      这个细节就是:犯罪嫌疑人杨业勇(北海市检察院没有起诉杨业勇)在第一作案现场(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打电话给第一被告人裴金德,裴金德在电话中说,要他们把黄焕海放了。当时的时间是2009年11月14日2时左右,杨业勇和裴金德此时的手机通话记录就成为这个细节的客观证据。非常遗憾的是,杨在新律师和杨忠汉律师只对宋启玲、杨炳燕、潘风和三名女性证人进行了调查,却没有去电信调取杨业勇和裴金德2009年11月14日2时左右的手机通话记录。

     尽管杨在新律师和杨忠汉律师留下了上述遗憾,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仍然足以证实:杨业勇2009年11月14日2时左右在第一现场给第一被告人裴金德打了电话,裴金德要杨业勇他们放了黄焕海。 

     以下证据均来自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侦查案卷。

     一、第一被告人裴金德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自述杨业勇打电话给他,他在电话中要杨业勇他们放了黄焕海

     2009年11月21日3时42分至5时46分,警察对裴金德进行了第一次讯问。裴金德自述没有参与两次殴打黄焕海,并且特别提到了杨业勇给他打电话的事情。原文摘录如下:“我和三妹二人步行到明都酒店准备开房睡觉时,粉八(杨业勇的外号---杨金柱注)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并说打我的三个人他们抓住了两个,让我过去认一下是不是这两个人打我。那时我只想和三妹开房睡觉,所以就说:“算了,我又没有被打倒,把他们放了吧。”(侦查卷第19页)

     二、犯罪嫌疑人杨业勇(没有被起诉)两次证实他在第一作案现场给第一被告人裴金德打了电话

     2009年11月15日---时50分至5时0分,警察对杨业勇进行了询问。杨业勇证实:他在第一现场打了电话给裴金德。原文摘录如下:“我打电话给裴金德(男,犀牛角人,27岁左右,电话13807792990)是谁打他的,他说没有,后来他还说不在现场了。”(侦查卷第106页)

     2009年11月21日21时0分至23时0分,警察对杨业勇进行了第一次讯问。杨业勇证实:他在第一现场打电话给裴金德,裴金德在电话里说要他们把那两个人放了。原文摘录如下:我们“就把这两个人带到移动公司门口附近,我边行边打电话给裴金德(电话:13807792990),打通之后,我问裴金德是否被人打,裴金德说不是……我对他说我们抓到了两个人,你过来看看是不是他们,裴金德说“不用了,放开他们,我叫人来了。----后来听裴金德叫放他们,我们就把那两个人放了。”(侦查卷第106页)

    三、犯罪嫌疑人裴日亮(没有被移送起诉)亲眼看到杨业勇在第一作案现场打电话给裴金德,裴金德要他们把对方的人放走

     2009年11月20日2时30分至5时20分,警察对裴日亮进行了第一次讯问。裴日亮亲眼看到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原文摘录如下:“当我们走到前进路与北部湾拐角处看见有两个人被我的几个朋友拦住,当时我看见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叫他过来认一下被我们拦住的人是否就是刚才追打他的人,裴金德说他在下面不方便上来,并叫我们把对方的人放走。”(侦查卷第117页)

    4、犯罪嫌疑人杨炳就(没有被起诉)证实杨业勇在第一作案现场打电话给裴金德,裴金德要他们放走那两个男子

    2009年11月19日22时36分至23时58分,警察对杨炳就进行了第一次讯问。杨炳就证实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原文摘录如下:“我听杨业勇说……他还说当他们拦住那两个男子时,他还打过电话给裴金德,裴金德叫他放了那两个男子,不理他们。”(侦查卷第94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2009年12月2日的《呈请破案报告书》和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2010年2月9日《起诉意见书》以及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8月9日《起诉书》证实:犯罪嫌疑人裴日亮于200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但没有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杨炳就和杨业勇均于200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然后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2010年2月9日移送起诉,但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8月9日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杨炳就和杨业勇提起公诉。因此,裴日亮、杨炳就和杨业勇三人在本案中属于在场证人,其证言和第一被告人裴金德2009年11月21日3时42分至5时46分第一次讯问时供述杨业勇给他打电话的事实相吻合,具有不可辩驳的证据效力,足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裴金德2009年11月14日2时左右没有在第一作案现场(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殴打黄焕海,更没有指使被告人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挟持黄焕海乘出租车去第一作案现场(北海市水产码头),“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 

    北海市警察今天看了这篇《杨金柱对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之一》后是否会身上出点毛毛汗,杨金柱不得而知。杨金柱明天对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之二的文章标题是《死者黄焕海没有出现在第一作案现场,杨炳棋等人没有在第一作案现场殴打黄焕海》。杨金柱猜想,北海市警察明天看了《杨金柱对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之二》以后,身上肯定会出一点毛毛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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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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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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