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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亟须全面重新检视

 
2011年06月22日05:50  南方都市报社论

 

  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6月21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官员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等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对四名律师分别实施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

  因为给同一个案件的4名被告人辩护,四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4名律师,同时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这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少有的事件。如果最后事实证明警方指控无误,律师这一职业的声誉恐怕会降到有史以来的最低点。然而就目前媒体披露所知,此事的真相如何,其实还远未分晓。

  4名律师介入的这起刑事案件,分别于2010年9月底和10月中旬开了庭,结果均未裁决。法院未宣判的主要原因是在证据较量上,控方未能压倒辩方,而按照辩方提供的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不但根本不能成立,而且警方涉嫌刑讯逼供,因此法院无法给被告人定罪。

  现在,律师被控作伪证与这起刑事案件无法宣判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按照警方的意思,正是因为律师涉嫌作伪证,才致使案件不能按照控方的指控结案,而在律师界看来,现在律师被警方以涉嫌作伪证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只不过是指控不能如意之后的一次“职业报复”。

  在事实还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谁是谁非暂时难下断言,但警方行动中的瑕疵却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当律师被警方拘押后,受家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同仁,要求会见当事人却被警方拒绝,又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四名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应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而在此案中,北海警方大大超过了这一时限,这都属于违法行为。

  如同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一样,在对警方的强制措施进行解读时,也出现了“依法办案”和“职业报复”这两种意见的对抗。而唯一不同的是,法庭上的控辩对抗,双方起码具备形式上的平等,对抗的成绩优劣最后由法官评判,而现在警方指控律师涉嫌作伪证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警方却拥有最大的裁断权。这种地位的不平等给律师执业造就了一个很大的陷阱,因为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没法不接触证人,而一旦证人向律师的陈述与给公检机关的陈述并不一致,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律师就有被指控为涉嫌作伪证的风险。而从情理和逻辑上分析,控辩双方证据不一致,又怎能推导出辩方在作伪证呢?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早被业内所诟病,不仅因为刑法第307条本来有“伪证罪”这一条款,不必特地针对律师单列一罪,更因为其中关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只要证人在开庭作证时的证言与此前给公检机关的证言不一样,不管这一证言真假如何,都可能导致律师受到作伪证的指控。

  在“律师伪证罪”这柄不知何时就会坠落的利剑之下,刑事辩护的环境堪忧,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出庭辩护率持续下跌就是一个证明。而据资深法律人士透露,在律师圈内,对刑事案件采取罢辩或变相的罢辩早就开始了。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哪一天,在刑事案件中真的出现了律师的集体缺席,就意味着每个公民的权益都处在危险之中,都在面临现实的严峻的威胁。这样的场景和后果让人不寒而栗。

  为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更为了使所有公民免除来自公权力的不确定的侵害,我们呼吁对这次北海事件彻查,律师也好公权力机关也好,谁违法都不能免责,所幸据称律师在对证人取证的时候全程做了录音录像,相信查清真相并不困难。我们也期盼随着刑诉法的修改进入立法日程,律师的执业环境能有相当改善。至于那条饱受争议的刑法第306条,即使一时难以废除,最高法也有必要立即做出限制性司法解释,明确其犯罪构成,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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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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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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