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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四律师“妨害作证”始末
 
作者:黄秀丽
 
来源:南方周末
 
来源日期:2011-6-23

6月13日,南宁市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忽然被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拘。

和杨在新同时被抓的还有南宁市3名律师:中龙所主任罗思方、青湖祥所律师梁武成、通城所律师杨忠汉。4人是2009年北海市著名的“11.17杀人抛尸案”4名被告人的律师。

在9个月前的开庭中,该案4名被告人全部翻供;3名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无作案时间;4律师同时为4名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这一情节被北海市检察院认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的嫌疑”,北海警方随启动新一轮司法程序,将证人缉捕归案后,最终认定4名律师“妨害司法”,涉嫌教唆、引诱证人做伪证。

4律师的“落网”在广西乃至全国律师界都引发了剧烈的震荡。“同一案件中所有的律师都触犯了刑法306条,太罕见了。我不相信。”大律师张思之说。

证人出庭后,伪证罪程序启动

一切源于2009年的“11.7杀人抛尸案”。

   裴金德,钦州市犀牛脚镇炮台村人,是北海市检察院指控的故意伤害案主要被告人。26岁的裴一直在北海的渔船上当水手。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裴回到岸上,与女友宋启玲,以及另外两个同村姑娘潘凤和、杨炳燕相约唱歌、宵夜。4个人在三中路附近遇到了北海市合浦县青年黄焕海。17岁的黄焕海醉后错认裴为他的朋友,双方发生争执。正巧炮台村有七八个同乡也在附近宵夜。包括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在内的七八个青年为了帮裴的忙,截住黄焕海以及他的两名同伴殴打。殴打惊动了警察,一帮人很快散去。

11月19日,黄焕海的尸体在两公里之外水产码头被发现。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调查了当天参与打架的十余人,并得出调查结果:裴金德一伙人在三中路打架斗殴后,裴指使五六人将黄焕海挟持到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并抛尸大海。

10个月之后,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4人故意伤害案开庭。庭上,3名“时间证人”宋启玲、潘凤和与杨炳燕的出庭作证,引发了轰动。

宋启玲表示,三中路殴打事件之后,裴金德和她,以及潘、杨两位姑娘,两位男同伴共6个人来到幸福街一家旅舍住下。她和裴金德同住一房,一直睡到第二天早上8点才起床。她手机没电了,还向老板借了充电器、押了10元钱。

“这个证据实在是太有力了。”旁听此案的裴金德的哥哥裴志德至今这么认为。

假如宋启玲和裴金德在一起,裴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何来指使3人殴打黄焕海?辩方律师提出。

和他有同感的是裴贵的未婚妻杨焕美。她记得4名律师至少提出了4条辩护意见,证明控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比如,被告人讯问笔录显示,三中路打架之后,5个人挟持黄焕海乘坐一辆出租车到水产码头。6个人怎么坐得下一辆出租车?出租车作为重要的作案工具,为何警方没有取证?

被告人先是供述用刀捅黄焕海,继而又称对其拳打脚踢,前后不一。更蹊跷的是,黄焕海的尸检报告却显示,黄为颅脑损伤死亡,身上既无刀伤,也无皮下组织挫伤。

“综上所述,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本案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材料是导致本案成为冤案的原因。”杨在新发表辩护意见时称。

4名被告人在做最后陈述时,均坚称:“不是我做的,希望法官找出真凶,还我清白”。

庭审引发了被告人家属和公诉人截然不同的观感。裴志德更加坚信自己过去的看法:弟弟没有做这件事。

然而,北海市检察院却感到,被告人翻供、证人的证明,推翻了水产码头殴打致死情节,“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6月22日,北海官方向新闻媒体通报此案时称,“检方认为3名证人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做伪证的嫌疑……”

今年1月底,北海检方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启动伪证罪司法程序。2月、3月、6月,宋启玲、潘凤和和杨炳燕先后被以包庇罪传唤到案。5月份另一名故意伤害罪嫌疑人裴日红被抓获归案。

北海官方称,宋、杨、潘3人已经供述了包庇裴金德等人的事实;经审讯,裴日红承认水产码头殴打被害人致死情节;裴金德等4名犯罪嫌疑人承认了翻供系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至此,案情已经水落石出:4名律师涉嫌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触犯刑法306条,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据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志刚介绍,3名证人最初以包庇罪立案,现已查明做伪证事实,已经以伪证罪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相比“辩护人伪证罪”的高曝光率,近年来证人被追究伪证罪并不罕见,但并未引起太多的关注。在北京律师周泽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中,证人李庆成对检方承认向被告人行贿10万元,之后接受律师调查后翻证;检察院调查后李又将证据翻过去;律师第二次调查后证据又翻过来。最后李庆成被警方以伪证罪拘捕,从此再也不翻证了。

是证人对控方说了假话?还是对律师说了假话?中国公安大学刑诉法教授周欣就此曾经接受南方周末采访。周称:“中国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公安、检察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收集、裁剪证据,其权力几乎不受制约。伪证罪就是一个‘裁剪证据’有力的法律武器。”

 

证人、律师妨害司法?

4名律师是否有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的行为? 南方周末记者向 4名被告人家属了解了委托律师、律师调查取证的经过。

   2010年9月初,案情到了审判阶段。4名被告人的家属先后委托了律师。杨炳棋的父亲杨润芳找到了杨在新。59岁的杨在新是北海市合浦县人,中学教师出身,已执业18年,在合浦以敢说话,敢代理敏感的行政诉讼出名。

裴金德的哥哥裴志德找到了中龙所的主任罗思方。罗从业18年,业务范围以北海地区为主,办案小心谨慎,颇有名气;

通城所律师杨宗汉是黄子富的律师,杨宗汉是杨在新的侄子,大多数时间在合浦执业;裴贵则由青湖祥所律师梁武成辩护。

其中,两位杨姓律师收费6000元;另两外律师收费8000元。

“从他们的收费就可以看出来,不可能有伪证!”百举鸣所主任覃永沛说,刑事案件风险之高人所共知,杨在新和罗思方都是当地有名的律师,他不相信他们为了几千块,甘冒触犯刑法306条的风险。

9月6日,杨在新会见杨炳棋。会见笔录显示,杨炳棋认可了三中路打架的事实,但表示“水产码头殴打人致死”没有做。关于这一点,本报获取的案卷材料显示,裴金德等人多次提到没有去水产码头,而是和宋启玲开房间过夜去了。但后来供词又改了回去,称是他们打死了人。

杨在新等人被抓后,秦永沛、湖南前知名律师杨金柱等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如果是我代理这个案子,我也会从这里入手,这里有很大的辩护空间。”

但是未必每个律师都像杨在新那样敢对证人取证。从历年来的“辩护人伪证罪”案件看,绝大多数律师都栽在了调查取证上。覃永沛说。

近几年,刑法306条在律师中间制造的恐怖效应越演越烈。这条“辩护人伪证罪”如此描述:“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思之认为,这一规定给予了控方控制证据的权力,并形成了一种办案逻辑:“我的证据是证据,你的证据只要与我的不相符,那么就是作伪证。”在南方周末记者查阅的大量的“辩护人伪证罪”案件,都可以发现公权力机关依循这一思路启动侦查程序,然后又因证据不足而放人。

于是,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到了“谈调查取证色变”的程度。最好不接刑案;不在侦查阶段接刑案;不调查取证,只从控方提供的证据中“挑刺”,成了刑事辩护中的律师保护自己的“三大法宝”。其中第三条在业界被称为“螺丝壳里做道场”,从控方挑过的证据中再挑一遍,能做多大道场,可想而知。北京市另一名刑辩律师张青松称。

杨在新为何要调查3个证人?其心路历程外界已难以知晓。不过覃和杨金柱均认为,这正是杨尽职的表现。否则,凭着控方提交的漏洞百出的证据,仅仅“挑刺”,就可以做无罪辩护。另外,这3名证人警方都没去取过证,这也减少了律师取证的风险。

“我们基本不敢碰控方的证人。”南方周末记者采访过的数十位刑辩律师,大多如此表示,改变控方的证人证言,搞不好证人和律师都得栽进去。因为这样做看起来是律师摆明了和控方对着干。有些证人如果实在很关键,律师会请家属去通知他们,然后再申请证人出庭。“开庭之前,最好连证人的面也不要见。”南宁一位律师说。

2010年9月中旬,杨在新和杨忠汉来到了炮台村,找到了宋启玲、潘凤和与杨炳燕,对她们做了取证笔录。杨润芳记得取证是在他家楼上做的,两位律师录了像。后来,在合浦县城,又做过一次取证。

然而,杨在新和杨中汉还是低估了调查取证的危险。事实上,罗、粱二位律师未对证人取证,仍然难逃干系。

在本案中,倘若可以证明“水产码头殴打致死”的情节不存在,那么被告人、证人陈述的就是事实,律师就不存在教唆、引诱证人作伪证。然而证人既然被抓,证明这个情节不存在的可能性相当少。“现在被告人和证人都被控方控制着,控方控制了所有的资源,想寻找相反的证据,很不容易。”张思之向南方周末称,这就是刑法306条“辩护人伪证罪”最大的怪圈。

4名律师被抓,此案的案卷材料流传出来后,看过案卷的一些律师称,“水产码头殴打致死”情节,是“被打出来”的。该材料显示,支持“水产码头殴打致死”情节的证据中,没有当时拉几个人到水产码头的出租车的人证、物证,也没有作案凶器的物证,仅有4名被告人口供,且口供前后不一。而且,杨在新会见杨炳棋时,杨炳棋在会见笔录上签字称“被逼供的过程: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

但侦办此案的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城北大队大队长陈战兵向南方周末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认为,除口供外,还有现场勘验笔录和尸检结果,都和这个情节吻合。至于为什么死者身上没有刀伤和皮下组织挫伤,陈战兵认为是尸体被海水泡了几天,已高度腐烂的缘故。

不过,南方周末获取的两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显示,第一份于2009年11月19日制作,证实死者被发现以及他的身份;第二份于11月22日补勘,此时,裴金德4人已承认作案,裴前来指认。“这仍是口供的延续,并不能形成相关的证据链。”一名刑辩律师称。

6月22日,北海官方向媒体通报,3名证人已承认律师教唆、引诱他们作伪证。3人中,只有宋启玲聘请了律师。律师张剑龙告诉南方周末,在仅有的一次律师会见中,宋启玲坚称自己在法庭上所做的证言完全是事实。

 

人心惶惶的律师界

 杨在新对自己的被抓,似乎早有预料。据他的妻子黄仲琰回忆,事发前几个星期,杨忽然对她说:“有人想害我。那个人出来了又被带进去了,口供说是我们教他说的。这些人一直想整律师。”杨在新被抓后,黄仲琰了解情况后,明白了杨说这句话的缘由,那时证人相继被抓,看守所的知情人递出了相关信息。

杨在新做律师之前,是合浦县华侨中学的教师。一家人至今仍住在华侨中学的老房子里。事发前几个星期,他在书桌前的墙壁上,贴了一张湖南前知名律师杨金柱的名片,告诉妻子,如果他一旦出事,可以找杨金柱。

他还将案卷材料、被告人会见笔录、证人会见录像和笔录交给了杨金柱,嘱咐后者,一旦自己出事,就公布出来。

杨在新还签署了5份委托书交给所主任覃永沛,称他一旦被抓,就委托所里其他人为他辩护。

6月13日,杨在新和杨中汉在合浦县家里分别被抓,罪名是“涉嫌妨害作证”;罗思方和梁武成也被警方带走,采取的强制措施是“监视居住”。

罗思方所在的中龙所有5名律师。“他是最小心谨慎的一个,怎么也会想到他会出事。”该所一名年轻律师向南方周末称。

罗思方为什么会被警方带走?他的妻子邓女士至今未接到任何拘传手续,她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两次帮她在公安网络系统查询,都未查到任何信息。6月20日晚上,她接到一个匿名电话:“不要搞事,能救罗思方的,只有他自己。”

4名律师被抓后,南宁市司法局、律协连续开会。南宁市司法局一名副局长反复强调,如果公安办了错案,那么要改过来;如果律师有罪,另当别论。4家律师事务所所有员工均被要求去律协开会,还被要求“不要接触媒体,不要接触外地律师”。

南宁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们所立刻召开了紧急会议,商讨规避刑事案件的风险时,无不觉得毛骨悚然。“以后除了亲戚朋友的案子,不准备做刑事案了。”有的律师说。

6月21日,百举鸣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前去北海市公安局申请会见杨在新,遭到拒绝。

    4名律师被抓的消息在广西,甚至全国律师界都引爆了一颗炸弹。

6月20日,杨金柱向全国律协汇报了此案的情况。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告诉南方周末,全国律协对此案很关注,已要求广西自治区律协和南宁律协调查此事。

当天听取杨金柱汇报的还有北京刑辩律师张青松。张是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他所在的尚权律师事务所经常会对刑辩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每次培训,都要先谈风险。有的律师提起执业中遇到的困难,甚至声泪俱下。

由于律师在庭上提交了与控方不一致的证据,法庭休庭,忽然启动“辩护人伪证罪”调查,这样的场景也并不新鲜。根据《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的统计,1999年至2002年,律师被指控触犯刑法306条“辩护人妨害证据罪”的有347起,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犯罪。

但真正被定罪的仍然较少。4律师被抓后,全国律协会长于宁曾想媒体表示,根据全国律协的统计表明,在被306条追究的案件中,错案是很多的。

张思之指出,大多数的情况是,律师被关起来,有关部门迫于压力,放了律师。但从来不承认错误,没有人受到任何追究,都不了了之。“公权力机关的而这种做法,是不是诬陷?”他认为,这是“辩护人伪证罪”层出不穷的原因,公权力机关并没有改变“你拿出相反的证据就是妨碍司法,就是伪证”的观念,而且这些年越演越烈。

律师对执业风险的恐惧在李庄案后达到了高潮。律师教唆、引诱作伪证,从当事人、证人的被动供述,演变为主动举报。各地相继出现类似的例子。江西著名刑辩律师汤宗赞在一起庭审中,就被“举报”过。被告人忽然称“我要举报律师,争取立功减刑。”他拿出一张纸条,称律师教他哪些信息不能说。后经司法机关查证,纸条系当事人自己写的。

“当事人不会求律师,但他可以跪在公权力机关面前,求得从轻处理。辩护人伪证罪就是一个刀把子。”张青松认为,只要公权力机关抓住了这个刀把子,“砍律师一砍一个准”。

当事人“咬律师”,当事人动辄称律师教唆、引诱自己作伪证,严重破坏了双方信托关系。北京刑辩律师夏霖认为,双方关系类似于西方教徒向神父告解,患者和医生的关系,二者关系破裂,将从伦理根基上打击律师的辩护权利,从而摧毁法治建设的根基。

杨在新被抓后,他手上的案子都停下来了。杨有一个习惯,会将近期开庭的案件用粉笔写在门后,办完了就擦掉,写上新的。6月份有两起案件需要杨出庭,黄仲琰不知道怎么面对,那些找不到律师找上门来的当事人。辩护人伪证罪最低刑罚3年,最高7年,她不晓得,她在何时才能等到丈夫平安归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张璐也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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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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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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