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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网络搞笑的虚拟美女“郭寒韵”卖身救父成功,网民的天才正在演绎当代神话

 

读《重庆日报答贺卫方<公开信>有感》

凡夫肖特

http://blue1984.fyfz.cn/art/995525.htm

 

发表时间:2011-6-2 11:06:00

 

    [陈有西按]特转发法律博客上“凡夫肖特”的辩析文章。我转载《重庆日报》这个社论时,注明了不象是真的。当时查了网上消息,有四五个网站有此文,分别有强国论坛、财新网、新浪网的“曾经”博客、贺卫方的博客、杭州的十九楼博客。曾经的博客中又注明的来源是《正义网》的“法律博客”。查了这么多,因此姑妄信之,予以转载。但仍然注明了存疑,说明了不象是《重庆日报》的社论文章,因为我查了《华龙网》没有发此文。如果真是重庆日报的,该网应当同步转发出来。其实查伪很简单,《重庆日报》是公开发行的,如果有此文,应该有很多人看到,截图一下就知道是不是真的。外地人看不到,重庆人应当看到的。如果没有这篇文章,则始发人这样做是极不慎重的。因为一个党报,是不能这样恶搞托伪的,应当保持严肃性。如果有声明是伪作,应当通告删去所有网文。

 

   【陈光武按】这个所谓的重庆日报社论,审视许久,认为是赝品、山寨的可能性居多。虽然官腔十足,但却无实质内容,对贺卫方教授提出的问题也未见针对性的辩解、反驳,显得不伦不类。只是以“人民”之名义搪塞之。重庆官方的理论智囊不会浅薄到如此境地。所以,大家看看而已,不必当真。

 

 

 

读《重庆日报答贺卫方<公开信>有感》

 

凡夫肖特

 

http://blue1984.fyfz.cn/art/995525.htm

 

    陈有西律师认真查看了此文的出处,并加了按语。前辈讲事实、讲证据的做法确实值得我们这些晚学后辈学习和效仿。不过在看了该社论后,我觉得显系伪作,因为其行文方式充满了法言法语,并在引用某些政治话语时并不准确——这对于一个直辖市级别的机关报来说是不应该也不会发生的。

试举几例:

1、  第一段:“近日来,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其拳拳之心实在是让人感喟。然读后却生出几许莫名的惆怅,所谓“郢书燕说”,其中穿凿附会、一叶障目之论满纸泛溢。使人心中块垒不吐不快。无疑,贺教授之言辞乃为行使宪法赋予之权利,言论者,无正确与错误之界分,惟有符合事实与否的论证,更甚者,作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要秉持更为客观的视野和心胸,不能仅为“洛阳纸贵”的舆论效果,而否弃推动进步的知识人使命。”诸位看官,试问您所阅读的社论中,如果您有过阅读,哪里会出现这些形容词呢?感喟、惆怅,还是莫名的惆怅。这种含情脉脉的用语显然和重庆执政者对李庄案中和法律人较劲所持的区分敌我友的架势是不契合的。

2、 第二段:“二是要开展大范围的舆论宣传,为更进一步的亲民、爱民、护民创造更加广阔的群众基础,为落实中央3.14总体部署,统筹城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亲民、爱民、护民和广阔的群众基础是无论是语境上还是用词逻辑上都是抵牾的。尤其是在引用3.14总体部署时竟然没有列明是党中央、国务院,其后的3.14也未能加注引号,这是不符合特定用语的使用规则的。

3、  文章第一段和第六段的对贺先生的态度在措辞上有了显而易见的转变,体会下,第一段如果说是色厉内荏的批评的话,第六段对贺先生的褒奖之意是非常明显的。那么一篇代表地方最高执政者的社论怎么会容许出现这种矛盾的结论和语气呢?显然,如果这篇社论为真,那也说明重庆最高层对贺先生的文章是有争论的,对贺先生的评价亦不是统一的。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这篇社论是伪作。犹如陈先生所希冀或者为之鼓掌加油的重庆平等之姿态恐怕是不可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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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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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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