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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和小贩案

蔡险峰律师点评辽宁高院表态

    金柱按语蔡险峰律师对夏俊峰案的点评极好!金柱恭请更多的律师同仁理性、客观地从刑辩专业角度对夏俊峰案进行认真分析,得出经得住历史检验的结论。我明天将在北京和夏俊峰妻子张晶见面并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团,恭请律师同仁对是否组建免费的律师团发表看法。

      我前天在电话中问张晶会不会上网,我要她去看看我的博客。张晶告诉我她不会上网。我在电话中又问张晶:她和夏俊峰两个家族中有没有一个会上网的大学生。张晶告诉我说没有。我听说后当即流下了眼泪。两个家族中竟没有一个会上网的大学生,他们是真正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劳动者!

    张晶昨天在记者的帮助下看到了我的博客、看到了我转发的几篇文章、知道了有这么多的律师和网民在关心夏俊峰。张晶在电话中哭着说:感谢我,并要我代替她一家三口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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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险峰律师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d2d76980100qtqm.html

   【蔡险峰律师按】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夏俊峰案中二审主审法官苗欣的解析,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官是怎样思考和作出判断的。同时辑录辩护律师滕彪的二审辩护词,加以对照。考虑到记者非专业人士,记录的主审法官的意见或不完整、或有歧义,但为了训练自己的辩护思维,权当记者的报道是对法官观点的如实记录,并从自我训练的角度,对报道作了一些点评。需要特别申明的一点是,点评不是为了冒犯谁,而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正义,为了反思城管制度,思考社会管理创新,使得将来不再有城管和小贩的血在飞,不再有城管和小贩家属的泪在流,不再有法律工作者和社会管理者的心在痛,不再有孩子们的仇恨在一代代传。

 

主审法官解析

沈阳杀城管小贩二审为何维持死刑

2011年05月13日 08:11

来源:中新网 作者:霍仕明  张国强

 

    在夏俊峰摆摊出事的地点,风雨坛街两侧三三两两的摆摊者依然聚集着,往来询问购买者也络绎不绝。王晨摄

    备受关注的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申凯、张旭东等两名城管人员一案,5月9日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此裁定作出后引发了网民的极大关注。针对网民关注的几个案件焦点,辽宁高院二审主审法官苗欣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详细解析。

 

是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针对夏俊峰的行为构成何罪问题,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次数均反映出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律师视点】仅从客观伤情和伤害结果,不能必然得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的结论。如果是自卫,则杀人的主观目的是排除非法侵害,而不能不顾行为的正当性,将自卫和杀人的心理过程割裂开来。

 

   苗欣说,夏俊峰使用单面刃折叠刀刺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两刀,刺扎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5刀。经法医鉴定,申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从上诉人使用的凶器类型、选择的部位、创道的长度、刺扎的力度、次数看,足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从结果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律师视点】站在自卫的立场看,自我防卫者使用什么武器、工具或方法,以及造成的后果,对认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意义不大。为了排除有即时危险的非法侵害,自卫者选择自卫方式和自卫程度的余地并不大。法官将其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应该理解为只是认定其行为是“杀人而非伤害”,而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的结论,单凭死伤者的伤情和伤害结果,是不能必然得出的。

 

另外,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曹阳证言证实,申凯和张旭东要扣液化气罐,夏俊峰不让扣,还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同归于尽。

 

【律师视点】此证言证明不了夏俊峰故意杀人,充其量只能证明夏对执法者的行为很愤怒。

 

杀人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性

 

苗欣介绍,经证实是夏俊峰主动上车要求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处理此事,且夏俊峰在到案后亦供述是其主动提出“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二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示,是自愿去行政执法队的办公室解决问题。

辩方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控方提供的证人曹阳、祖明辉、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二审法庭对此进行了充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办公室去解决问题。合议庭再次讯问时,上诉人亦明确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无殴打行为。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

 

【律师视点】为什么排除辩方证据,只采信控方证据,法官说理不足,难以服众。是围观群众的证言更可靠,还是死伤者同事的证言更可靠?这是一个问题。即使在执法现场没有殴打行为,夏当时也同样没有伤害行为,即使夏自愿到去办公室解决问题,这也与随后在办公室的夏致人伤亡行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无关,故此段的小标题所作结论不当。

 

那么,被害人在办公室内是否殴打了夏俊峰?

 

苗欣说,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一审辩护人申请调取显示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控方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扎刺伤,并无划伤,此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人身侵害,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律师视点】夏是否遭到被害人人身伤害,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一个房间里的事情,要说清楚不容易,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词很重要,关键证人应当出庭接受法庭质询。

    法官认为夏所受之伤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但也不能完全排除不是被害人殴打所为,此处“结论并非唯一,也并不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控方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也只是说这两个人“没发现”,而不是说被害人没殴打。至于被害人身上无运动伤,恐怕不是夏俊峰可以控制的。正当防卫也不是要求防卫者一定要致使被害方产生运动伤,或防卫者遭到切实的伤害。只要非法侵害产生即时的威胁,防卫者即可采取行动予以制止。故“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人身侵害”的结论,不能成立。若如控方证人证言,夏在激烈对抗的执法现场,宁愿以煤气瓶与执法者同归于尽,而不用刀刺杀执法者;自己愿意到执法者地盘解决事情时,却持刀杀人,并竭力冲出办公室——这里的经验和逻辑何在?

    法官在综合运用证据时,对于没有可靠的直接证据证明犯罪的,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同时遵循一些原则,其中:(四)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五)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报告及抓捕经过证实系,对上诉人的手机进行监控确定上诉人在沈河区文萃路顺峰酒店后将其抓获,不存在自首情节。同时也说明上诉人对被害人的刺伤不是积极抢救,而是逃跑,采取的是放任态度。

 

【律师视点】由于没有看到辩护词中对于夏自首情节的详细描述,故不予置评。但说到夏对受伤者“不是积极抢救,而是逃跑,采取的是放任态度”,则不能认同。如果夏本身就是为了自卫而逃离人身威胁状态,他自己都惊魂未定,再要求他积极抢救非法侵害者,就强人所难了。这是“逃跑”,但不是逃离犯罪现场,而是逃离危险地带;这是“放任”,但不是放任受伤者死亡,而是放任自己远离危险。

 

死亡因抢救不及时理由不成立

 

苗欣说,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时08分左右(案发后,在场人祖明辉即拨打“110”报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的接警时间),而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为当日11时19分(尸检报告中显示了医院病例中记载的就诊时间),从被害到就诊所用时间大约11分钟左右。

从处理过程看,被害人的同事在救护车未到的情况下,将办公室桌面拆下把被害人抬到执法车辆上送到医院,是积极主动进行抢救的。从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从被害人的成伤部位及抢救过程看,抢救不及时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个原因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律师视点】相信本案中死亡的悲剧不是任何人所愿意追求的,也不是防卫者可以控制的。这一有争议的事实,只在认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有意义,对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意义不大。对于逝者我们也只能一声叹息,愿他们的灵魂早日得到安息。

 

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不能谅解

 

苗欣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二被害人家属表示坚决要求判夏俊峰死刑。申凯父亲表示只此一子,申凯本人又无子女,因申凯的死亡使其受到很大打击,坚决要求判处夏俊峰死刑。从目前状态看,申凯父亲的精神状态极不稳定。张旭东的爱人表示,父母年迈,孩子年幼,张旭东是家里唯一的支柱,到目前为止,她还不能接受张旭东死亡的事实,对上诉人的行为坚决不能原谅,并表示宁肯放弃民事赔偿,也要求判处夏俊峰死刑。从目前状态看,一提到此事,张旭东的爱人情绪就非常激动。本报沈阳5月12日电

 

【律师视点】如果夏因此而被处死刑,夏的妻儿老小会怎样呢?依照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判决才是最重要的,而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拿小贩的血平复城管的不满。他们都是不当社会管理制度的牺牲品。无论夏是死是活,无论类似冲突死的是城管还是小贩,这类案件没有赢家。

 

相关案件  

北京小贩崔英杰杀城管案

2006年8月11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城管大队海淀分队副分队长李志强和同事在中关村科贸电子商城北侧路边执法时,依法扣押了在那里违法卖烤肠的崔英杰的三轮车。当执法人员将崔英杰的三轮车抬上执法车时,崔英杰用刀刺入李志强的颈部后逃走。

2007年4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崔英杰犯故意杀人罪。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崔英杰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视点】崔英杰案与此案有本质区别。前者是暴力反抗执法(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疑),后者是(或者可能是)对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希望小贩的血和城管的血,能够促使政府反思城管制度的存废和利弊。即使城管制度真的是一项伟大的制度,如果其实际效果与其设立初衷大相迳庭,相去甚远,甚至适得其反,使得老百姓不买账,执行者很受伤,这项制度也应当及时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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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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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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