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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一个法庭上,法院休庭了,书记员提醒律师快跑。说对方当事人可能要打律师。律师于是急走,但还是被如狼似虎的对方当事人和朋友打倒在地。这时法庭上已经没有法官,也没有法警,没有任何人保护律师。堂堂法院成了群殴律师的场所。被打的律师还不愿声张,因为对律师声望只会带来损害。

丽水某县法庭上,一位为涉嫌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生辩护的律师刚休庭,就被死者家属围攻。这个法院的法警进行了尽力的保护,公安也来了,对围攻者进行了训诫,律师好不容易逃了出来。但随后这批人不断给律师打恐吓电话,咒他被车撞死,要把他儿子杀掉。律师要求当地公安局治安处罚凶手。没有下文。

有多少律师在民事案件执行中,在调查中,在离婚案件、伤害案件代理中被打,没有人知道。因为没有一个律师会把这事多说。法官被打马上会登报并在上级法院支持下严厉查处,公安被打叫“袭警事件”,可以当场拘留凶手。检察官还没有人敢打的,因为他们控诉罪犯,罪犯家属躲他还来不及;而被害人家属又都感谢他。法庭上可能挨打、实际上经常被打的,只有这倒霉的律师。

现在律师网上经常有人说律师是弱势群体,没有人相信。律师多好呀,西装革履,大把赚钱,囗若悬河,八面玲珑,怎么会是弱势群体?都认为是无病呻吟而已。律师者,法律之师也,斯文行业,高级白领,贵族圈中人,社会高收入一族,怎么会是无助的弱者?吃饱了饭在说风凉话哩。否则,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想当律师,每年都有十多万大学生研究生去考律师?

一个行业的困境,只有这个行业的人自己知道。其实中国的律师在现在的环境下确实是个非常糟糕的职业。除了为扩张律师知名度和形象,而作的大量报喜不报忧的报道,引起的误导外,真实的律师职业群体的生存环境并不好。以大家公认的高收入而言,其实是就是一种误解。长年没有一个自有案源的律师不在少数,他们干着别的律师不愿干的事,收很低的费,而服务对象又都是很难缠的人。一个不当心就会被投诉。他们没有基本工资,完全自生自灭,而他们要交的协会管理费、税费,又是所有个人税中最高、最受人关注的。以政治地位而言,他是干着法律工作而唯一没有靠山的职业。连公证处都不如。公检法司中,司法本来就是最弱的。现在律师又从司法分离出来,同司法局一步步脱钩,由律师协会自我管理了。没有婆婆的同时,也没有了娘家。一群没有任何靠山的社会法律人,又自许要匡扶正义,扶持弱小,为被告争权益保护他们,为天下不平讨公道,没有金钢钻又要揽瓷器活,这尴尬活怎么做?有好多律师自己责问自己:律师在中国倒底算什么?你能够匡扶正义保护弱势人群的权益吗?

有些司法机关工作的人,对律师业存在着一种误解和偏见。除了对律师高收入的误解外,对律师所受的甘苦的不了解是主要的原因。他们只看到律师表现给人看的成功的一面,看到律师赚钱很容易,看不到在当前的法制环境下一个律师要独立占有一席之地的艰辛。律师都会说自己很成功,否则他会陷入恶性循环更没有案源。其实律师生存的危机感、竞争的激烈、人际关系的复杂,执业的风险,包括来自检察、公安机关的敌视和被抓的风险和像本文一样来自当事人的风险,是一直存在的。除了被对方当事人打骂围攻,自己委托人的不满和投诉,也很多。两面夹攻。有些投诉,也是没有道理的。我们现在的处理方式,凡是有投诉的都是律师错。其实,有的当事人期望值过高,把律师理解为收钱就必须为我打赢官司,把司法不公的后果,都理解为律师无能。从法院说,现在所有的法官出问题,都有律师陪绑,于是法院理直气壮地说是律师腐蚀法官,拉人下水,律师害了法官。但有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没有法官给律师送钱的,没有法官请律师吃饭的。只有检察院公安局以伪证罪抓律师的,没有律师抓乱捕证人搞刑讯逼供假证的检察官的。“控辩平衡”的司法理念,在中国还是天方夜谭。一个人为什么要把自己辛苦挣的钱送给别人?为什么给人钱还要在人前做孙子?谁占主动、谁更可恨,其实已经不用明说。但这次全国整顿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很明显板子是打在律师头上。“法官感冒,律师吃药”。律师没有娘家,或者说没有有来头的娘家,谁为你正名?

一个法治的国家,不能没有律师。一个法制的社会,律师的地位不应该是这样的。我们还是多给律师一些宽容,让他们在这样的环境下艰难地逐步成长,不要苛求他们。对于当事人和群众,不光是要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还要提高他们作为一个成熟国民的人文意识。你把对方的律师打跑了,所有律师都成了没有梭角的绵羊,你还能找到好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吗?

[原文写于200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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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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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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