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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军的100万元是什么性质,我不想评价。我不否认,徐丽军当初拿这100万元是想去投资。直到今天我也不否认,她投钱也是为了盈利。但是,自从我接受了孟英案的委托以后,从所有证据中,没有看到一份能够反映出来这笔钱是投资。而客观发生的,展现在我眼前的所有的东西,包括工商档案、合伙人章程、合同等材料,没有一份体现出100万元的性质是投资。相反,孟英第一次是因涉嫌侵占被抓。孟英被取保候审以后,才委托我作为她的辩护人。在我之前的三个律师都给我提供了大量的资料,包括视频资料。大量的资料都没有体现出100万元是投资,而应该是借款。
   
徐丽军第一天到上海,亲口对我说:“原来的律师找过我,让我改变证言,但我信不过他们。”我与徐丽军总共见过三次面,累计见面时间不到四个小时。而且,我对见面的每一分、每一秒都进行了录音录相。我申请法庭调取。我相信会调取到。我的第一个观点是,没有发现该笔款项是投资。

 

    段律师解析:李庄的取证意识非常强,非常的敬业,我想任何人都不想请一个不敢去争,消极辩护的律师,这也是违背律师执业道德的,李庄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是很强的,我想我们大多数律师可能都做不到这一点,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终究,李庄被抓,不是他不会保护自己,公权力如果真的动员起来,全方位的以莫须有的罪名想把一个人搞进去,我想,在中国大陆,几乎没有一个人能逃脱。
   
第二个观点:徐丽军的钱是借款还是投资?我讲过,我作为律师,所谓“诱导、教唆”过徐丽军,从法律角度对她讲解什么是投资、什么是借款。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借款是随时主张权利的。我讲过这些话。至于她听我的所谓的“教唆”和“引诱”以后,如何选择,是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凭自己的判断进行选择。她听了我的所谓教唆还是引诱后,做了何种选择,完全是她的独立判断。我不排除她听了我的话思想动摇,也不排除她是想收取回报,但我千真万确没有教唆她如何去改变借款的性质或投资的性质。
   
 还有另外一点:孟英案开完庭以后,我多次督促孟、朱两家还徐丽军的欠款。
第四点:徐丽军的钱无论投到哪,自始至终,金汤城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变更款项的性质。投资是有严格程序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也没权就此判定。依据法律规定的,100万元的性质到今天也没有发生变化,就是借款。
   
第五点:到今天,我仍然不知道100万元的所有权人是谁的?有人说是王某某的,有人说是徐丽军的,而他们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我相信,我们四方现在都没有搞清楚。徐丽军离过三次婚。这点很难说清楚。判决书认定是王某某的100万元,现在怎么成了徐丽军的?到底是谁的?我现在都搞不清。孟英案的判决书我没看过。

 

    段律师解析:借款和投资

     借款是没有风险的,其风险仅仅是借款人偿还不能,比如破产等,而投资是有风险的,即使被投资者有偿还能力甚至非常的富有,只要你的这笔前投资失败,你可能血本无归,比如买股票基金。

    实际上在这里区分是投资还是借款没有实际意义,这里只要确定不是投资就行了,即使当时表态不清,可能就是投资,但是手续没到位,没有获取股东资格,从法律上就不算投资,也不能说是借款,实际上就是出钱人针对被投资对象的一种随时可以要回的债权,这笔钱的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就好比我们买房子,尽管给付了卖家的房款,但是只要房产证没到手,就不能说房子所有权是我们的,如果很不幸房子被第三人查封了,那我们很可能只能要回我们的房款了。

    因此,这里的问题首先不是投资款或借款的问题,而是这笔钱是交给公司了还是个人了,当然孟英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既可以代表公司又可以代表自己,而孟英和徐丽军是各说各话,一对一说不清的。

    另外,关于挪用资金罪,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罪名,我办理过一个案子,村长给村里搞项目,想一个朋友借了几百万,后来朋友有事,让村长帮忙,村长就把村里的钱借给朋友二十万,被公安机关发现,以挪用资金诉至法院,后来判缓刑。

    现实中两个夫妻成立公司,结果把公司货款用于自己私人购车,算不算那用资金,这样的话即使没有人举报,公安机关也可以介入侦查,因为这是公诉案件,这样的事情开夫妻店公司的朋友可得当心啊,我们这荒唐的法律!当然,你不惹公安或公权力是没有人管这事情的。


    第六点:徐丽军吸毒成性,她的证言是何时作的?询问时是否清醒?我希望法庭注意。
   
另外,还有一个民法、公司法上的一个观点。孟英是法定代表人,任金汤城公司董事长,营业执照是这么写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即使没书面合同,口头诺成的合同也是企业行为。无论如何,孟英是收下了100万元。这100万元,谁是要约人?谁是承诺人?我认为,徐丽军是要约人。孟英作为董事长,她把这100万元收进来,这100万元的性质如何界定?徐丽军说过:“我和孟英在电话里面通话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地球上只有我们两个人知道。”
    审判长:还有其他观点么?简短一些。
   
李庄:有,就是孟英案开庭以后,徐丽军多次找过我,要求我按三方还款协议,督促孟、朱两家还款。孟某和朱立杰各自有孟英、朱某某的授权委托书。我将授权委托书给了徐丽军,他们达成还款协议。我经过总结归纳他们的意思,由我口授、闵某某书写,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签了字。我多次督促孟、朱两家还款。据我所知,也确实还给徐丽军不少钱。但到今天为止,到底还了多少钱?什么时候还的?我都不太清楚。律师没有向我提供这些信息。我敢确定,还了徐丽军不少钱。为什么卷宗材料里没有这方面证据?我要求辩护人申请法庭对后期又还徐丽军多少钱进行调查。侦查机关没有问到过这方面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徐丽军多次到北京找我,都没找到。徐丽军曾在电话里对我大叫大喊,说一些过格的话,我就把她的电话给挂断了。这件事是引发今天案子的导火索。我想向她、向法庭说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跟律师没有关系。希望她理解、法官理解。
    还有一点,我曾经在开庭前跟法官、检察官都说过,徐丽军这样一个吸毒成性……

 

段律师解析:刑诉法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徐丽军吸毒是一个公诉方都承认的事实,一个吸毒人员都可以六亲不认,这样的证言可信度是很低的,更何况是不出庭! 

   
 公诉人:公诉人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不能污蔑证人。
    审判长:请被告注意。
    李庄:我道歉。我手上写着“克制”两个字,但我还没能克制住。
    斯伟江:李庄说的没有不当。
    审判长:辩护人说话请举手。
    斯伟江:公诉人刚才发言也没有举手示意。请法官一碗水端平。
    审判长:请辩护人注意你的言辞。被告人还有什么意见?
    李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徐丽军当年去北京找我,我没有答应。
    审判长:徐丽军到北京找你的问题,已经说过了。
    李庄:再说最后一个观点。徐丽军……我又有点激动。
    审判长:被告人观点发表完毕。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公诉人对法庭庭审有监督职责,我们没有这个权利。今天法庭审理的目的,是查清事实。被告人李庄,请你实事求是地陈述犯罪事实。孟某请没请你担任孟英的辩护人?什么时候?
    李庄:有,具体时间得看卷宗。
    公诉人:作为辩护人,你到检察院、法院去阅过卷没有?
    李庄:没有,材料都是孟英的前任律师转交我的。
    公诉人:前任律师是谁?前任律师是不是……
    斯伟江:审判长,我反对,这是诱供。要问前任律师叫什么,不能问前任律师是某某某么?这是典型的诱供。
    公诉人:我是问被告人,是否是某某人?没说一定是某某人。
    审判长:法庭申明规则。发问方停止发问,由法庭发问。法庭评议后认为,公诉人是在被告人表示记不住的情况下,进一步发问,不算诱供。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给你材料的律师是不是叫Y?
    李庄:不是,我所有的材料都是孟某转给我的。

 

段律师解析:斯律师点的好,一语双关,为最后法庭辩论说清究竟是诱导式讯问、诱供、还是引诱教唆做准备。说明这样的讯问至多是违规,后果最多只是发问无效,无论如何不至于是犯罪。


    公诉人:你不否认是投资款?
    李庄:你没听清楚,不否认徐丽军的个人意愿认为是投资款。但款项的性质,到今天也没有被确定。
    公诉人:徐丽军的意向,是将此款用在公司还是个人?
    李庄:这要看是投资给谁,如果投给孟英个人,徐丽军是孟英个人下面的隐名股东。
    公诉人:直接回答问题。你看过证据复印资料。里面有什么?
    李庄:有很多东西。
    公诉人:你陈述一下.。
    李庄:工商档案、合同协议,企业章程。
    公诉人:有没有民事判决书?
    李庄:好像有。
    公诉人:有没有徐丽军侦查阶段笔录的复印件?
    李庄:太多年了,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你跟徐丽军在上海见了几次面?有谁在场?
    李庄:三、四次,累计不到四个小时。很多人在场,有朱某某母亲、父亲、孟某、孟家的亲戚朋友。
    公诉人:孟家的亲戚朋友,有没有孟某的女儿?
    李庄:其中一次有。
    公诉人:有没有徐丽军的儿子?
    李庄:我记不清了。我与他们都是非正式的见面。
    公诉人:被告人直接回答问题。
    李庄:我不记得了。
    斯伟江:法官,公诉人提示有没有谁?还是诱导性提问。
    审判长:刚才合议庭看的很清楚,反对无效。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你刚讲述过,你承认有引诱行为。
    杨学林:反对。李庄说的是所谓的。请审判长对公诉人这种发问方式予以制止。
    公诉人:我还没有说完,我不否认李庄教唆过、引诱过……
    李庄:什么叫投资、借款,我没有违背事实,改变真相。
    公诉人:目的是什么?
    李庄:解释两者之间的区别,跟孟英前任律师的目的是一样的。
    公诉人:你说过,好像见过民事判决?
    李庄:我记得不是很清楚。我见的时候,不是终审判决,也没有确认其股东身份。
    公诉人:徐丽军那天出庭作证了?
    李庄:是。
    公诉人:谁向法庭申请徐丽军出庭?
    李庄:我接手孟英案后,孟英的前任律师、孟英的亲戚、朱某某的亲戚,我们在一起多次开会,研讨这个案子。
    公诉人:直接回答我的问题。谁申请的?
    李庄:如果直接回答,我怕法庭听不懂。
    审判长:被告可以适当陈述。
   
李庄:作为律师应该抓住案件重点,“挪用资金”案的期限三个月,我关注的是否超过三个月?是否是投资?我经过大量取证,发现挪用时间不到三个月。从上海孟英案的证据目录可以看出,我的注意力是放在那的。开会时,有一个律师在场,姓王,是位法律工作者,他把资料给我。他说他曾找徐丽军,并录了音。
   
我现在开始回答公诉人的问题。他建议朱、孟两家把徐丽军从东北请来作证。后来,朱、孟两家与徐丽军闹得很僵。朱某某的母亲通过朱某某的同学王某,把徐丽军接到上海。是孟英的前任律师提议的。申请书是我依照法律规定写的。
    公诉人:公诉人听清了。徐丽军在2008年7月30日作证的内容是什么?
   
李庄:我可以叙述一下,不要打断我的思路。我和孟英当年说到借款的问题,公诉人当庭火了,对徐丽军说:“你怎么说是借款,举报人是你,作证也是你。”徐丽军说:“对不起,我常年吸毒。报案时,我在周某某家吸毒了,我不清醒。他带我到公安局,当天我吸的剂量过大,身上发冷,他就把公安大衣给我。是周某某跟公安说的,公安记录。我可怜孟英的三个孩子,上了周某某的当。”审判长问:“你吸毒么?”徐丽军说:“我吸,我四次去过沈阳的戒毒所。”我马上出来打电话给沈阳戒毒所,查徐丽军的住所记录。这是她的陈述,她说地球上好几十亿人,只有她和孟英能说清是借款还是投资。
    公诉人:陈述与你了解的事实相符么?
    李庄:基本属实。
    公诉人:金汤城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李庄:孟英,她是挂名的。
    公诉人:公司法规定,法人能否把单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杨学林:我反对。
    审判长:可以。
    杨学林: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斯伟江:公诉人进行诱导式发问。
    李庄:我听出来了。
    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注意。

 

    段律师解析:诱导式发问在英美国家非常常见,比如我们经常听见讯问证人或被告人,只让其回答是或者不是。辩护律师不断的提出公诉人自己也常犯的毛病,一方面是在制止违规,另一方面为以后的辩护继续铺垫。审判长也不得不做做样子:你们指控人家是引诱,你自己检点一些好不好?不要让我难做嘛。呵呵。


    公诉人:好。还款协议是怎么形成的?
    李庄:朱立杰、孟某代表双方家庭,有委托书的,徐丽军看过。
    公诉人:写协议的过程你是否参与了?
    李庄:有,肯定有。三方都是老百姓,都缺乏法律知识,在我主持下签订的。
    公诉人:在场有哪些人?
    李庄:有很多人,孟英他们家的哥哥、姐姐、弟弟、妹妹。
    公诉人:开庭前,你进过证人等候室没有?
    李庄:与本案有关么?我记不太清。
    公诉人:开完庭以后,为什么要退出辩护?
    李庄:审判长,我可以说么?
    审判长:与本案有关的可以说。
   
李庄:与本案有关。我为什么退?因为在孟英案中,徐丽军出庭作证以后,公诉人与孟家发生激烈对抗、争吵。孟英的亲戚通过张三、李四,好几道关系,与公诉人沟通过,让我作有罪辩护。我认为孟英是无罪的,没有同意。如果要我改为有罪辩护,我只能撤出来。他们家还请了另一个辩护人,辞职前是检察院公诉科的,是公诉科长原来的同事,经公诉科长介绍的给孟英辩护的。
    审判长:围绕重点陈述。
    李庄:你听我说完。第一辩护人的观点与我不一样。孟家也说怕影响孟英。
    公诉人:辩护材料交给谁了?
    李庄:首先是孟某,不排除给了孟英的朋友。
    公诉人:徐丽军找过你要钱?
    李庄:不是找我,是让我向孟、朱两家要钱。
    公诉人:发问暂时结束。
    审判长:由辩护人发问。
    杨学林:你在整个执业过程中,有没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
    公诉人:反对,今天是针对本案,这个问题超出本案范围。
    审判长:按规则,辩护人针对反对理由陈述答辩意见。
    杨学林:了解李庄在整个执业过程中,是否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进行执业,有利于查清李庄在办理孟英案中的心理状态。
    审判长:理由成立,辩护人注意方式。
    杨学林:你在办理孟英案中,有没有威胁、引诱、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

 

   段律师解析:杨律师表现很棒,一定要点出来以前的事情,要利用一切机会揭发,对于质疑回答的也很巧妙,顺乎自然。
   
李庄:“引诱”看怎么理解,汉语中是中性。我承认,我是引诱他学习投资的法律知识,我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徐丽军对100万元性质的判断。在我引诱之前,已经早有人引诱过了,她是清楚的。
   
 斯伟江:提请你注意,请用一般人的理解。你说话要简要、准确。在公诉人问你时说到,你有所谓的诱导、教唆,按一般人的理解,你这是引诱么?
    李庄:我认为我没有做。
    杨学林:你除了孟案,办理别的案件有没有威胁、引诱、教唆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情况?
    李庄:没有。
    杨学林:是一次没有,还是从来就没有?
    公诉人:反对。
    审判长:请辩护人进入实质性发问。
    杨学林:好的。你在办理孟英案的过程中,是否了解到涉案的100万元资金的具体情况?
    李庄:了解到了。
    杨学林:你是通过什么方式了解的?
    李庄:通过合同、档案、章程等资料。
    杨学林:根据你的分析,你对这100万元的性质是如何判断的?
    李庄:各项资料里根本没有显示徐丽军及100万元。那个民事判决书也不是确认徐丽军的资金额,而是王某某的。
    杨学林:前任律师怎么跟你说?
    李庄:他到东北找过徐丽军,并且有同步录音。大家心知肚明。投进来钱,又拿回去了。特别说明,投进来钱,其他股东是不知道的。撤回十几万时,股东也不知道的。
    杨学林:别的股东不知道,你是怎么知道的?
    李庄:股东们我都见过,我们在一起开会,要举报周某某,我们搜集了大量资料,代表全体股东向上海经侦提供资料。
    杨学林:证明什么?
    李庄:证明徐丽军是受周某某的蒙骗,周某某带着闲散人员到金汤城把大股东赶了出去。
    公诉人:提请注意,不要问无关问题。
    杨学林:反对。此问题涉及到股东问题,与本案有密切关系。
    审判长:可以继续发问。
    杨学林:你了解的这100万元资金是如何进入金汤城的?
    李庄:不是投资。当年以及今天在重庆市江北区开庭,我都没有看到是投资的材料。你们也可以看到,确实不是投资……
    审判长:发言请简短。
    杨学林:你有没有跟徐丽军说过不是投资的观点?
    李庄:说过,没有体现是投资款。我问所有股东,股东也不同意她作为股东。这些都有书面文件,已向上海徐汇区法院提交。希望法庭予以调取。
    杨学林:你在法律上向徐丽军作过解释么?
    李庄:作过解释。投资是不能撤回的,如果是借款,可以偿还,投资只能分红。她如何理解,作出什么选择,是她自己的心态。
    杨学林:徐丽军理解了么?
    李庄:我认为理解了。
    杨学林:徐丽军认为是借款。她说没说,这样表示是作伪证?
    李庄:没有。他说举报孟英是周某某骗他去的。
    杨学林:你是否向徐丽军作过承诺,如果出庭作证就能还款?
    李庄:我肯定不会这样做。
    杨学林:你有没有对徐丽军说过,如果孟英不还钱,将来由你还这83万元?
    李庄:我还?我凭什么还?我不是讲了么,是债务人有偿还义务。
    杨学林:你有没有以帮助签定还款协议作为诱饵,让徐丽军去法院作证?
    李庄:三方协议有,但谈不上诱饵。三方都是成年人,都可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思。
    杨学林:你是否引诱过徐丽军作伪证?
    李庄:不可能。
    杨学林:其他案件中有没有?
    李庄:从来没有。
    公诉人:辩护人不能发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杨学林:你什么时候被侦查机关告知发现了漏罪?
    李庄:合同诈骗案是在2010年6月份。当时提审了,不说罪名,只问龚刚模案。我觉得奇怪。最后到了2010年11月份,才说我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杨学林:侦查机关有没有告知你诉讼权利?
    李庄:没有。
    杨学林:有没有见到过律师、家属,以及与家属通信?
    李庄:律师也没见到。未会见过家属,也没有通信。我一直认为我在侦查阶段。
    杨学林:接到过家属的信么?
    李庄:一封也没有接到过。
    杨学林:你第一次被羁押时侦查机关扣押过什么东西?
    李庄:很多东西。
    杨学林:你后来要求归还过么?
    李庄:有,当天就要求归还。
    杨学林:你在看守所羁押到今天,能不能看书、读报、看电视?
    审判长:此问题与本案无关。
    杨学林:这关系到李庄的权利是否被剥夺,与本案有关。
    李庄:只能看电影,没有报纸看,看不到实事新闻。
    审判长:请问与本案有关的问题。
    杨学林:这与我的辩护观点直接有关,我得问清楚。
    杨学林:你上一个罪的执行时间?
    李庄:没有执行。

 

     段律师解析:服刑人员的权利

    李庄在里面怎么样?相信这是大家都关心的问题,杨律师很巧妙的发问,情况基本清楚,我估计李庄在里面除了看江姐地道战之类的电影之外,几乎与世隔绝,这是怎样的一所看守所啊,不让看新闻报纸不让了解外面的世界,难怪李庄一审认罪,我党是这样改造罪犯的?

     另外,侦查违法不多说,你可以说是在侦查阶段,与亲人会见通信应当受到限制,但你不能一次家属都不让见啊,没有基本的人道,这不是法西斯监狱!还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写得清清楚楚,为什么不让请?他们就是害怕李庄与外界建立联系,了解外面的世界!


    杨学林:你办理孟英案收费多少?开庭几次?会见几次?调取多少份证据?提交了么?申请几个证人出庭?花了多少时间?
    李庄:收费多少忘了。开庭一、两次。会见次数记不清了。调取了几十份证据都提交了。几个证人出庭记不清了,有的出了,有的没出。花费多少时间记不清了。
    杨学林:除了孟英的案子,你办理别的案件也要像这样调查取证和申请证人出庭吗?
    李庄:肯定的,我办的任何一个案件都要看材料后,分析、取证。
    杨学林:这样做的风险你知道吗?
    李庄:知道。没办法,我既然接受委托,就得这样办。
    杨学林:发问结束,谢谢审判长。

 

段律师解析:感动!真正的刑辩大律师:李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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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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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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