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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第三公诉人说法,我尤其不能接受。辩护人是由委托人委托,可随时更换的,换一百次也没有限制。说李庄引诱和法律服务所引诱,性质不一样?怎么不同,客观真实性是一样的,有什么不同,内容相同,只是时间不同。别的没有了。大家都明白就行了。
   
斯伟江:我感觉公诉人说话已经离开专业人士的范围了。徐丽军说这是借款,不是投资款。还说:“你这里哪一点证明,不是单位借的。”你承不承认,朱某某说这点钱不行,徐丽军才找孟英,这是个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个公诉人,我什么时候承认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不能举证。我表示很愤慨。公诉人说,在那个案子说,有哪个法律规定,只能在起诉的时候来调查。教唆要我们来证明么?是你们证明的。我希望大家注意,都是法律人,都有底线。
    公诉人:辩护人没听清楚,紧紧围绕本份证据来质证……
    斯伟江:你违规了,你的发言已经第三轮了。
    审判长:法庭允许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质证说的清楚了,李庄提到法律工作者不能取证有何法律依据支撑。《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律师可以取证,法律工作者不能在侦查阶段取证。这份证据本来就是虚假的,如同徐丽军在庭上作伪证一样。
    李庄:我有新观点,全是新的,旧的从来不提。
    审判长:被告人发言。
   
李庄:W的身份希望法庭记录一下,W身份是金汤城的法律顾问。他取证时,孟英案是否在侦查阶段我不知道。金汤城有好多案件在民事诉讼,这是事实。至少六、七个以上,都是W代理的。另外一个,法律服务所,算了,我不说了。
    斯伟江:公诉人,这是刑事案件么?这是民事调查。违哪一条法了,告诉我。
   
杨学林:我本来不想说了,可是听了公诉人一句话,吓了我一跳。公诉人说这一份证据本来就是虚假的。这也就是说,我们辩护人知道这份证据本来就是虚假的,还把它提交法庭。所以公诉人的这种说法我是坚决反对的。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才能判定是不是虚假的。另外关于调查取证。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由委托的律师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民事案件和民事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当事人本人就可以调查取证,当事人本人委托的代理人也可以调查取证。代理人不一定是律师,法律工作者完全可以。
    斯伟江:还有一份证据。就是李庄和徐丽军的视频。
    审判长:阐明观点。
    斯伟江:这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反驳公诉人提供的徐丽军的证言,李庄让她客观的把事实说出来。以这个证明徐丽军的证言,在同一个笔录当中诬陷李庄。
    审判长:当庭决议,不予准许举示。
    斯伟江:我抗议,这种是违法行为。涉及到朱某某的证据,为什么我不能用这份证据证明?
    李庄:我也很着急。这样对法庭的社会影响不好。小范围播放一下是可以的。
    审判长:法庭已经阐明了观点,请尊重法庭决定。
   
斯伟江:李庄,文字和录音我们都提交了。现在不让播放,你不要有幻想。公诉人提供徐丽军的笔录,允许宣读。在侦查阶段,围绕起诉意见书,立案事项,公安机关进行全面的收集,其中包括辽阳案的材料,并不包括李庄在辽宁这起案中有违法犯罪事实,与公诉的指控没有关联。而我们现在举证证明,是结合录音录相资料,证明徐丽军说谎。这是我们想证明的目的。
   
李庄:辩护人没听清,有一句话涉及孟英案。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也宣读了徐丽军的证言,说我先后两次作伪证。既然宣读了,我们也拿出相应的东西。就是围绕这个。有一句话涉及借款。有没有无所谓,检验一下。
    审判长:被告人,再次提醒你,关于播放、宣读,法庭已作出决定。第一辩护人,公诉人已经作出举示,没有必要重复举示。法庭会全面审查。
    杨学林:我想说的是,就是徐丽军的控告书,因为这份控告书关系到本案的立案是否合法。但这份证据目前被侦查机关隐匿,请求法庭调取。
    公诉人:不在侦查机关,就在法庭上。我们已经充分保障了你的权利,你没有办法举示是你的问题。
    杨学林:那就请公诉人立即把它提交出来吧。
    审判长:公诉人认为呢?
    公诉人:我们举示的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李庄的犯罪行为,已经形成完整的体系。关于控告书,休庭后提交法庭。辩护人休庭后查阅。公诉方有权对证据发表评断意见。
   
李庄:我也至今没有看到徐丽军的控告书。我的案件的来源,导火索,我不想重复去年的故事。任何证据都应当拿到法庭上,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为什么就不能拿呢?我感到苦恼。这么简单的问题为什么要争议?
    杨学林:既然公诉人讲控告书就在法庭上,你又不拿出来,那么我过去看一下也好,就这几步路。
    审判长:公诉方休庭后提交法庭。
    李庄:我也想看一下。不质证么?
    审判长:辩护人看后可申请质证。
    李庄:我现在就想质证一下。
    杨学林:我建议今天就立即质证,不要等明天了,以便节省司法资源。
    斯伟江:请求调取孟英刑事案的全部材料。侦查机关在调取时是挑取了对李庄不利的部分。请求法庭调取。
    审判长:法庭记录在案。还有其它证据没有?
    斯、杨: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有么?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今天庭审结束。2011年4月20日上午9点30分继续开庭。
    2011年4月20日9:30
    审判长:继续开庭。在昨天的庭审中,辩护人要求调取本案所涉及到的控告书。休庭后,本庭要求公诉方提交相关证据,由辩护方查看。辩护方有什么意见?
    斯伟江:形式上来说,控告书没有时间,江北区检察院说是1月16日收到这份控告书,是何依据?
    公诉人:在此打断辩护人。
    斯伟江:你没有举手。审判长,他未卜先知,知道我要说什么?
    审判长: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之所以有必要打断,原因在于该份举报材料不能成为案件的证据。
    斯伟江:我反对。我刚刚阐述理由还没说完,请法庭一碗水端平。
    公诉人:辩护人克制自己的情绪,提醒你好好看看证据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杨学林:提请法庭注意,我们不是来听公诉人上课的,请法庭对公诉人的这种态度提出批评。
    审判长:公诉人注意,继续发言。
   
公诉人:《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才能作为举证质证的材料。这是证据么?显然不是。第二个理由、同时,看一看,关于举报人的相关规定。举报人的材料能够交给被举报人查阅么?我们昨天已就这个案件的来源情况,举证质证,已经清楚明白。我们也履行了检察官的职责,公诉人提请注意,请你们要保密。这是举报人的权利。
   
斯伟江:我觉得公诉人的说法,自相矛盾。只有一个举报线索,一份其它材料都没有,立案就错了。辩护人妨害作证案,取的第一份证据是八月,本案一月份就立案了。你说不是证据,公安是用什么证据立案的?你庭上还有其它材料么?控告书没有时间,你说收到的时间依据何在?我们质证,这是程序需要的,你得有管辖权,你起诉什么,管什么,举报材料说的很清楚。而且控告书中,徐丽军说她精神抑郁,一度自杀,这样的人能举报别人么?大家要依法办事。
   
杨学林:第一、我不同意公诉人说的控告书不是证据的这个观点。从人民法院提供的控方证据目录里看,这份控告书叫做书证。你这个证据目录可是盖着江北区人民检察院鲜红的公章,还有骑缝章。如果说不是证据,你为什么要把它列入证据目录,还要提交?第二、你说要保密,这也有可能。那么你为什么不把它放在保密的地方,而是在证据目录上赫然显示呢?第三、我现在怀疑,你这份证据是假的,因为上面的疑点太多。所以,我请求法庭责令控方立即把徐丽军提到法庭,进行询问。如果徐丽军仍然不出庭,我就认为这份证据是假的。
    李庄:我想看一下这份证据。
    审判长:法庭已表示态度。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有一个规定,举报人材料和内容不能透露给被举报人。
   
李庄:我说六点:一、刚才公诉人说,让我辩护人学证据法,我不知道是否有证据法?第多少条?希望公诉人提交一下证据法。二、我只知道有《保密法》,修改过两次,刑事诉讼的证据,不属于《保密法》的范畴。三、我还知道,《刑事诉讼法》有规定,一切涉案的证据,都应当进行质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四、经过昨天的庭审,大家也充分看到了,举报人徐丽军也是本案的证人,无论从举报证据目录里看,还是证人名单里看,从法学理论上看,这个证人直接决定我的生死和未来,决定到本案是否成立。对这样一个证人和证言,应该进行充分的质证。为什么不能质证,质疑呢?五、这份证据直接导致侦查机关立案的客观依据,客观依据不能质疑,法律依据何在?六、如同医院作手术,我7月1日作手术,不能说8月1日作的,逻辑学推理也不能没有依据得出结果。你的依据不质证,何来结果。七、我不希望在这个问题上纠缠,如果出于保密,把证据目录修改一下,双方不再提这个事。如果不这样,我强烈要求看一下,质一下证。举报人徐丽军要受保护,不是应当保密,法律规定应当出庭。谢谢。
   
杨学林:我补充两点:第一,刚才公诉人混淆了举报人和证人的概念。有的案件的举报人确实需要保密,但那是不能列入证人名单的。而本案的所谓举报人徐丽军已经被列入证人名单了,她已经是证人了,不能再保密了。第二、我当庭提交一份新证据进行质证。
    审判长:公诉人表达的观点,符合法律观点,记录在案。辩护人提交什么新证据?
杨学林:我提交一份控告书的复印件,是昨天晚上辩护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这份证据的内容是徐丽军控告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控告孟英犯有诈骗罪等。但是该证据的内容却证明所谓徐丽军的控告是不存在的,是虚假的。
    审判长:法警,将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交给法庭。
    斯伟江:证明事由,补充一下。除了孟英诈骗案,还涉及到朱某某案中诈骗,希望法庭重新考虑一下。
    审判长:关于视听资料,昨天已作出决议。
    斯伟江:有新证据,不然不会重述。
   
公诉人:意见已经表述的充分,还是上一轮意见,还是有必要再次提醒注意,公诉机关履行客观义务。辩护人把你享有的权利,当作借题发挥的依据,超越了事实和法律。你们还限制李庄自行辩护的权利。
    斯伟江:公诉人在无端指责辩护人,这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李庄:我同意第一辩护人的意见。我能看一下么?
    斯伟江:法官,公诉人还没有问答。要不要把控告书撤回?
    审判长:法庭就控告书是否举示已经作出了决议。请辩护人尊重法庭决定。各自还有证据举示没有?
   
李庄:我申请法庭调取新的证据和新的证人。证人叫Z某某,新证据是徐丽军向孟家和朱家打的收条。已经远远不是83万了。证明到底现在还有多少借款没还。它不是投资款,由金汤城清算中。
    斯伟江:提请调取龚某某告李庄合同诈骗案的程序性材料。调取江北区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李庄:我还有意见。我又想起一点,申请徐丽军出庭,如果不能实现,希望法庭给徐丽军作司法鉴定,或是司法精神病鉴定,如果正常,再重新作一下笔录。
   
审判长:就被告人申请徐丽军出庭,昨天已经告知了,徐丽军明确表明不愿意出庭作证。本院没有权利强迫证人出庭作证。至于要求调取收条及龚某某的举报材料,Z某某到庭,这三个方面,将休庭专题研究后,是否调取或通知进行评议。
    李庄:对不起,再补充一条,徐丽军是否吸毒,得用证据说话,申请作一个是否吸毒的司法鉴定。这是我的请求,希望法庭允许。
    审判长:对精神病鉴定的问题,公诉人有何看法?
    公诉人:我们在审查阶段认为,她的陈述是自然的,符合常理的,没有发现精神不正常的迹象,她的陈述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李庄:公诉人刚才说,多次审查,没有发现徐丽军有精神病,应该叫尚无发现,不等于没有发现,客观的东西,你发不发现都在那。
    斯伟江:公诉人没有发现,其手里有控告书,里面清清楚楚写明“精神一度抑郁”,写的很清楚。苏某也说,公安机关也问过,这不是线索么?
   
审判长:刚才被告人提出对证人精神病鉴定,经过当庭评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合议庭决定: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在能否辨别事非正确表达有疑问的情况下,才能做司法鉴定,徐丽军不是这种情况,本庭不予准许。
    李庄:徐丽军确实不能辨别是非。如果她能辨是非,我这个案子就定了。这说法,有欠科学。第二点,尿样鉴定,是否吸毒?
    公诉人:是否吸毒:一、控方举示证据,及本人证言已就其是吸毒明确事实,法律没有禁止吸毒人员不能作证。申请没有必要。
    李庄:我希望法庭对徐丽军的身份明确一下,是控告人还是证人,其真实法律身份,到底是控告人?还是证人?还是兼有?确定以后,我们知道怎么辩护了。
    审判长:听清楚了,要求明确徐丽军的身份。
    公诉人:公诉人不必回答。
    李庄:我确实不明白,确定诉讼参与人的身份。
    斯伟江:关于控告人身份,第一轮,江北检察院关于移交徐丽军的函,白纸黑字的函,这还要保护,还有理由么?
    李庄:如果是证人,我们围绕她是否出庭;如是举报人,两个鉴定都不需要。
    公诉人:证人证言,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才产生的,举报材料在立案材料有的,是这么一个顺序,这正好证明。
    李庄:诉讼地位和诉讼身份?
    斯伟江:公诉人,你是不是已经泄漏给李庄了?
    审判长:证人是控告人还是单纯的证人,法庭理解是这样的,立案阶段是举报人,事实认定是证人。
    李庄:双重身份,我完全认可。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见“法庭辩论” )
    2011年4月22日9时50分
    审判长:继续开庭。控辩双方有什么新的意见?
   
公诉人:我院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有充分证据指控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我院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4月20日休庭后,我们对该新证据进行了认真核实,并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重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重视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证据。因此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本着对事实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坚持依法办案、客观公正、不枉不纵的原则,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

 

段律师解析:前几天的态度还是那样的强硬,今天忽然360度大转弯,我们的公权力真的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从李庄案可以深刻的看出公权力的骄横对公民权的肆意践踏已经到了何种程度,如果没有律师制度,如果没有律师代表私权利对抗公权力保护私权,那么我们国家的公民权不知要悲惨到何种程度!国民必须团结起来,支持律师支持律师制度,当然,我们对于公权力为依法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的行为也要表示崇高的敬意!但是对他们违法肆意践踏公民权利的行径要坚决予以阻击!古往今来的历史证明,社会最大不稳定来源就是来自公权力的不守规矩肆意侵犯民权,只有让公权力守法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李庄:谢谢,谢谢。
    审判长:休庭三十分钟。
    三十分钟后:
    审判长:继续开庭。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准许撤回起诉。闭庭。
    (半小时后,被告人、辩护人接到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1)江法刑初字第380号《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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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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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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