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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给重庆警察的回信

斯伟江
 
2011年04月25日 22:23:14
 

  
   燕七兄:
 
   你给杨金柱律师的信,我看了几遍,很感动。写给杨律师,也很对。我第一次见到老杨,就是在重庆的江北法院门口,我站在法院门口,看到老杨走上台阶,扬起他那本律师资格证书,大声说,我杨金柱是黑律师吗,我看到似乎无人敢捋其锋芒,兄弟我真的很感动。换成我,要不是辩护人,也不会千里赴会,更无胆在法院门口大声演讲。杨度自夸,湖南是中国的普鲁士,真没错。既有铁血的毛,也有热血的杨。
 
   有朋友给我启示说,你这文章是重庆的软文,我仔细看过。我认为是真情流露。听命的文宣,最好,也无法说出这样的话。哪怕真的是软文,只要属实,我也愿意交流。
 
   任何职业都有对手,这类似一个生物链,如果没有对手,内部也会斗争。公安是罪案调查的第一个环节(除去检察院自侦的),而律师,则是最后介入的环节。对于公安的菜,检察院只能端上来,法院只能吃,而律师一般会说,这菜,有问题。所谓弹劾式和纠问式的区别。毕竟,我国的刑诉法已经启动对抗制,我们面上对抗的是检察院,实际上,对抗的是启动犯罪调查,取得犯罪证据的公安局。公安和律师犹如两头蛇,通过互相竞技,来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最大的公平,虽然,公安有公权力,然后,法律把举证责任让它承担,而律师几乎没有什么特权,但是只负责挑刺。拿周星驰《功夫》的台词说,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这个游戏,看似公平。
 
   然,如你信所言,律师对警察刑讯逼供的批评似乎是你提到职业对抗的主要原因。你说到,警察也不想刑讯逼供,这恐怕是善良的愿望,据我了解,硬是刑讯逼供,如乐清警方对钱成宇的涉嫌逼供,恐怕不是个案,而软的,如不让睡觉的“夜开花”,大概是普遍存在的。这次李庄案第二季,对个别证人的乱的恐吓,我不只是听到一个。所以,这个职业对抗的源头推到律师头上,恐怕不公平。虽然,律师中“坏人”也不少,坑蒙拐骗者,屡见不鲜。从职业来说,引起对抗的,是规则对犯罪嫌疑人、律师的不公平,我们的被告人没有沉默权,我国对警察、检察院涉嫌刑讯,诱供的追究,往往要等人死了或者重伤了才进行,这才是我国刑讯逼供多的制度原因。在警方是强势的情况下,本地律师往往会通过关系,甚至柔软的身段来化解这种职业对抗,李庄作为一个外地律师,又非常强硬,被挑中作为所杀的鸡,不是没有道理。我曾问他,你为什么这么认真做案子,难道不知道风险吗?他叹口气说,我这个人,认准了的事情,一定要做到。性格决定命运,即使,在被告席上,他也从不放弃对公诉人任何一个指控的反驳,似乎没请律师。这种性格,绝对不讨人喜欢,你所说的,李庄第一次入罪后,公安“大快人心,不是因为不懂法,而是一种情感态度决定的“。我非常理解。
 
   但是,往往等你出来做了律师后,才明白,律师原来那么无奈,要如李庄般认真做案子,就必须取证,因为光凭从公安的取证中找漏洞,毕竟范围有限,而且证人不出庭。谁都知道,做笔录,学问很大。然后,如果证人翻供了,就是李庄第二。在李庄案第二季,我也取了证,有的证言和公安取的不一样,当我离家时,还会告诉家人,一旦出事了,该如何。一个律师如果正常工作都要天天生离死别,谁会去认真取证呢?被告人的人权,会被大大削弱。强力机关诸多职业讨厌律师,但是,真正家属出事,自己又没有关系时,所寄托希望的,还是律师。
 
   你说的司法部这种小媳妇的做法,你作为强力部门的一员,难以理解。其实,司法部和公安部如何能比?你们是刀把子,上面得宠着,毕竟江山日常靠你们守着。司法部,排名和公安部差多少?管的律师,这几年除了发展经济有点用,刑事律师,越来越边缘化,拿我朋友张培鸿的话,技术派和艺术派统统没用。这种饮鸩止渴的做法,最终的结局是,回到纠问式,大堂上挂一明镜高悬,太爷坐堂问案即可。如果这种逻辑成立,紫禁城内,其实不妨重设皇帝,太监。反正,不学西方那一套。现代文明只剩下汽车、计算机等器物,制度,还是苏联的好!我们的对话基础,就不复存在。
 
   所以,你讲到律师职业被挑中,尤其李庄高额收费,被“善于运用群众心理的领导“一选择,抹黑李庄非常容易,其实,李庄可以收上百万的,也有收5万跑很多次的。这种冒极大风险做案子,收高点,其实无可非议,你不知道,很多生意人,一天赚多少钱?上千万!有一次吃饭,我说,随便点点菜,李庄赚的钱是血汗钱,不容易。话音未落,他妻子马上掉眼泪。抹完眼泪,说李庄工作非常卖力,年三十听说证人回来了,还会出去。作为孝子的他,为了龚刚模的案子,只能在电话里给父亲拜寿。不是帮李庄宣传,我只是说,律师收费的高低是市场决定的,而从目前为止,上海也有刑辩律师收上百万的,但是,取证上,未必能和李庄比。重庆打黑时利用的,也往往是群众的仇富、仇官心理,只不过,善用群众心理的人,不能让群众知道自己的家庭、财产,否则,以后人家一旦运用这个,他也会被群众咬死的。这就是孔夫子说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没有法律这个挡箭牌,人人都可以是牺牲品。文革,文革,只有一孤家寡人没受害!
 
   律师作为一个群体,确实是脆弱的,律师的协会是官办的,律师的娘家是小媳妇,大部分律师,只能单打独斗,或者利用自己的资源。如李庄第一季时,有很多律师和他划清界限,当然,更多的律师站了出来,然后,和正直的人们一起,吐点口水,也差点让领导下不了台,之后,无奈,人家只能设了这种下三滥的局,李庄入局,非常正常,多少人会做革命烈士,只在乎名节?大部分都会受累于沉重的肉身。文革中,有多少人能坚守?小平同志不也多次写信给毛主席。这种入局,不高尚,但,也正常。第二季的李庄案中,有杨金柱律师、陕西的律师,江苏的律师、成都的律师来,其余大部分在网络上呐喊,而有组织的协会,没有一个出声的。律师协会的可怜可恨,确实令大多数律师失望。然后,最后,民间律师的群体行动,也体现了一定的力量,当然,李庄案第二季的结局,归根结底,仍旧是体制内法律人的坚守。这一点,我没有什么阴谋论,领导决定论。我宁愿相信是体制内柔性的坚持,我同意陈有西的观点。
 
   燕兄把这个归结给对律师群体的斗争失败,我其实不同意。如果说这样,第一次也是对律师群体,为什么成功呢?毕竟,他对付的是一个个人。人人都有侥幸心理。做商业的认为我不做刑辩,做刑辩的说,我不会那么倒霉!这就是,为什么来重庆的,只有寥寥数人!杨金柱等的珍贵,值得大书!相信,下一次有类似事件,更多的人会去现场!
 
   我认为是对人心的失败。第一次可能没有微博等新媒体,但是,对中国老百姓而言,第一次,重庆“合法伤害权“行使了,最终被告人认了,也就过去了,我国向来如此。然后,再来一次,无辜再伤害已经受刑的人,手无缚鸡之力的弱者,情何以堪?简直是挑战人伦底线。就是你说的,“既不得理,也不让人”。欺人太甚了。连体制内的人也看不下,何况一般公众。这次,恐怕再也无法抹黑了,就算是”黑律师“,人家已经坐牢还了。还能如何?
 
   谈到警察是法制建设的生力军,我承认,一个国家最不能缺的,大概就是警察了。没有你们,我们大概夜不成寐了。然后,警察既可以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生力军,也可以是作威作福人的御林军。国际上一些臭名昭著的强权国家,他们都有一个名称,叫“警察国家”。说明,作为警察,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也是很容易被绑架的。朝鲜也有警察啊!是什么主力军?在这个古老国家走向法治的过程中,作为警察个体,在力所能及情况下,一定要坚守法律规定的底线,有时,不妨顶一下,教科书上不是让我们学习民族的脊梁吗?不挺直肩背,不像个男人,能做脊梁吗?警察是孩子们心目中的英雄,何不也面对领导,坚守法律底线!对坏人、对弱者狠,不算英雄!对强者硬,才是英雄!这点,知易行难,与所有警察兄弟共勉!
 
   谈到这里,不妨谈谈你的打黑英雄。其实,这个话题是最难的。中国做人,最忌讳谈及官员个人。我想少说几句。一,打黑是好事,任何社会都有犯罪,都需要一些有责任心的警察来打击。而打击犯罪,确实是有风险的,二,打黑要坚守法定程序,刑讯逼供出来的罪犯,极可能是冤案,远看佘祥林,近观赵作海。三,打黑是英雄,黑打就涉嫌违法。四,真正的英雄,是面对强者,不俯首听命,而是坚持内心召唤的人。在毛时代,能对毛说不的,彭德怀,那真是强者。在萨斯时期,能说出真相的蒋军医,那是强者。我理解,你在公安群体中,面临同样的风险,而你对他打黑的说展现的勇敢,深表佩服,我能理解,犹如我们对杨金柱大战风车,也很佩服。我也注意到,你只是对这一点表现了支持。对重庆公安大洗牌等,并未表态。这其中的不平,恐怕,以后是要有大风云的。
 
   令我动容的是,你说,“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你们心里有中国法治的大业,同样请你们相信,我也一样”。公门之中好修行,我离开重庆时写了条微博,是我真心感受,中国良好转型的希望,就在体制内人的坚守,舵轮在你们手中,中国这条大船不翻,关键靠的是,体制内人,既能审时度势,又能看清大势,技术、魄力两者缺一不可。如果一味依赖蛮力乱开,撞到冰山,泰坦尼克号也是会翻。只要船翻了,谁都没好处!你,我,包括“懂得群众心理的领导”,都是乱世人,而不是乱世佳人。中国的乱世,民间往往会出很多朱元璋内的厉害角色,而体制内的公子哥们,都会被天街踏尽公卿骨。当然,离开舵手的位置会失去很多,这就是魄力了。做民族的脊梁,不光是要去做,还要会放弃。后者,是最难的。古话,但留方寸地,留与子孙耕。其实不讲田地,讲余地。小蒋的积德,蒋家后代,可以享用多年。
 
   唯真名士自风流!谁是大英雄?有本事领导中国成功转型,走向法治,走向民主的人,才是大英雄。而走回头路,吃祖宗饭的,不能与时俱进的,往往是守成不足,败家有余的人!在以后转型的日子里,警察群体和另一强力群体,将决定,中国是向上提升还是向下沉沦!到那时,希望燕兄为代表的群体,是站在时代潮流一边的真英雄!我们做律师的,将会深表佩服!我们会以你们为骄傲!
 
   毕竟,我们都是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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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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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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