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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朱立岩

 

  2007年9月,朱立岩拖着高位截瘫的腿出现在辽阳中院被告席,在被指控的罪名十多项罪名中,其因涉嫌“故意伤害”导致两人死亡日后二审时被辽宁高院判处死刑。这项罪名,对于朱立岩,不仅可能意味着随时可能被终止的生命,而且连接着1994年那条失去的左腿。

 

  2005年5月31日,被称作辽阳市黑社会老大的“四毛子”张宏东在辽宁鞍山被执行死刑,张的“马仔”郭永纲列为同案被判无期徒刑。

 

  1994年12月,朱立岩经营的歌舞厅的一名主持人和歌手之间发生矛盾,冲突不断升级,导致郭永刚的朋友宋亚光被枪击致死。同在命案现场的郭永纲怀疑,杀害宋亚光的真凶乃朱立岩。随后,郭永纲设局射击朱立岩大腿和胳膊,尽管捡回一命,朱立岩左腿被高位截肢,郭也因此于2005年获刑。

 

  宋亚光命案随后被侦破,凶手为朱立岩“看场子”的属下金强。2000年2月28日,辽阳市中院判处金强无期徒刑。本刊记者获得这份编号为(2000)辽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通篇并未提到宋亚光之死与朱立岩有任何关联。不过,令人意外的是,在辽阳中院一审后不久,辽阳中院以(2008)辽阳市刑监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对2000年对金强的刑事判决。而在对朱立岩故意伤害宋亚光案的审判中,郭永纲和金强均以证人身份出现。

 

  而在朱立岩被指控参与的另一起故意伤害案,同样面临相似的纰漏。因故意伤害何朋智,陈振军已于1998年被辽阳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朱立岩并未牵涉该案。这一裁决尚未撤销,陈振军却面临再次审判。

 

  此外,辽阳市中院指控,1999年12月至2006年3月间,朱立岩为达到扩大自己势力,以黑护黑,聚敛更多资产的目的,笼络了辽阳市中心医院医生张春瓦、李枫为其出谋划策,并陆续将金强、陈振军、王胜春等骨干成员网罗到身边,又纠集了陈松、高惠义等人,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朱立岩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指挥其下属人员,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辽阳西部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的破坏了辽阳的经济、社会生活。其中,朱立岩被诉涉嫌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私藏枪支罪、窝藏、包庇罪、寻衅滋事罪等十项罪名。

 

  同样令人意外的是,对于20名涉黑被告,张春瓦、李枫因金汤城股权纠纷早已于2003年与朱立岩分道扬镳,陈振军、金强于98年和2000年被判刑,另有超市保安、贸易公司职员等一半人员,朱立岩根本不认识,多名被告与朱立岩10多年没有联系。在一审和二审中,辩护律师均为朱立岩作无罪辩护。

 

  “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辽宁省公安厅在2008年6月日举行的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这一“警令状”。之前,2007年打黑风暴席卷辽宁全省,朱立岩团伙顺理成章的成为辽阳市惟一的黑社会,此案由辽宁省公安厅督办。

 

  三:重庆审判

 

  与李庄前案不同,此案与重庆打黑运动无关,引发了舆论的空前关注。在庭审之前,经李庄家属委托,辩方组建了强大的律师团,其成员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以及著名律师许兰亭、张青松、李肖霖、陈有西等,共计12人。

 

  第一次庭审自19日9点30分开始,除短暂休庭和夜间休息外,一直延续到20日下午4时,并且还将于22日继续开庭审理。庭上,检方先后出示了六组证据,包括17份证人证言;辩方出示了4份证据,有关键证人徐丽军的录音、录像,以及上海市徐汇区法院2005年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徐丽军的100万元款项是投资还是借款?李庄有无引诱、教唆徐丽军作伪证的行为?法院有无管辖权?警方侦查权是否正当、侦查过程是否合法?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着这些问题激辩。

 

  22日上午,辩方意想不到地迎来了一个戏剧性的胜利:公诉人决定撤回起诉,法庭批准了这一申请。

 

  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

 

  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认为,检察机关撤诉后,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补充侦查,即找证人核实,并要证人出庭作证,重新起诉。另一种情况是,经核实后,认为指控难以继续进行,于是不再起诉,案件终结。

 

  无论如何,法庭内外的律师们,可以暂时松一口气了。 

  实体激辩

 

  徐丽军的近亲在笔录中说,徐丽军“以前吸毒,情绪易于波动”。但这个情绪容易波动的人,正成为李庄漏罪案的关键人物。她交给孟英的100万元,是借款还是投资?李庄找她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引诱、教唆行为?庭上,控辩双方围绕着这两个实体问题,激烈交锋。

 

  检方认为,根据上海徐汇区法院孟英挪用资金案判决,徐丽军交给孟英的100万元应属投资款。

 

  李庄辩称,至今没有证据证明徐丽军那100万是投资款,“充其量是有投资意向”。他认为,前述三方还款协议可以证明那笔款项是个人借款,不是投资款。辩护律师斯伟江则称,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此外,辩方录音证据显示,徐丽军承认其与孟玲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投资款。

 

  更重要的争论在于,李庄是否有教唆、引诱徐丽军做伪证的行为?这其中,检方最为核心的证据为第三组证据,该组证据包括证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5位证人证言。

 

  检方提供的徐丽军证言显示,李庄多次找其谈款项的性质问题。“只有说成借款,孟英才能出来,你的钱也才能拿回来。”徐丽军儿子苏文龙证言则提到,孟英案开庭前,李庄走进证人室嘱咐徐将100万说成借款。

 

  对于徐丽军的证言,李庄先在庭审现场情绪激动站了起来,大吼“全是胡说八道”,继而李庄当庭要求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庭上出示的徐丽军证言中,有一段是出庭后,徐丽军说李庄告诉他,你表现得很OK。“我从不会说OK二字,我学的是俄语”,李庄说。

 

  辩护人则认为,徐丽军吸毒多年,证词可疑,此次又不出庭,不能采信。其余证词,苏文龙为徐丽军之子,杨盛梅为徐丽军之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须依法排除。

 

  李庄庭上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并给徐丽军精神病鉴定、尿样鉴定、检测他是否在吸毒,如果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希望能重新做笔录。对此,审判长表示,没有证据证实徐丽军在精神、心理上有问题,对作证有影响,不符合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标准,对李庄要求不予准许。此外,法律没有禁止吸毒人员作证,所以李庄的申请不予准许。

  

  程序之争

 

  辩护人不仅质疑证人资格,还指称警方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斯伟江在辩护词中称,检方出示的多份证据,取证于侦查终结之后。卷宗显示,4月6日,在诉至法院4日后,警方仍然对孟英之妹孟玲取证。他还指出,多份证人证词取证于茶馆、卧室、宾馆,地点可疑。另外一名辩护律师杨学林则提出,目录中所列证据存在缺失。

 

  对于这些质疑,公诉人辩称,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补充取证的时间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即可;取证地点在证人的建议下,选择在某些正式场合,并无不妥;证据分为在案证据和定罪证据,证据目录只是反映在案证据,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为主要证据。

 

  对于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审判长称,受案后,根据控辩双方申请,向所有证人都送达了出庭通知书。除个别证人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外,证人朱立岩处于羁押状态无法出庭,徐丽军、杨盛梅、苏文龙、王辽等其余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

 

  管辖异议

 

  双方最重要的争执,则为管辖权之争。在辩护律师看来,非但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皆不具备管辖权。

 

  针对李庄遗罪的侦查,早在李庄伪证案二审判决之前便已启动。卷宗显示,2010年1月27日,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即收到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的举报,并将举报材料转交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该局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初查。

 

  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其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处1年零6个月刑期。次日,李庄被送至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在入监手续完成后不到两小时,即被押回江北区看守所继续侦查。迄今,李庄被关押于江北区看守所已逾1年零5个月。

 

  期间,重庆市警方在重庆、上海、辽宁等多地对李庄案进行侦查。同时,不但未让李庄聘请代理律师,甚至家属亦无法会见。知情人士透露,家属曾给李庄多封书信,但看守所仅给李庄读了一两封。

 

  开庭不久,李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审判长当庭予以驳回。此前法院对代理律师魏汝久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予以拒绝。

 

  重庆方面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法院管辖。

 

  但斯伟江在辩护书中称,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上述司法解释前提不成立。

 

  斯伟江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江北区检察院和法院都无管辖权。在他看来,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此后,应当由上海徐汇区检方公诉、徐汇区法院审理。

 

  庭外交锋

 

  4月18日23时20分,在重庆市江北机场,曾为律师的湖南人杨金柱目睹了第二天李庄也将看到的场景:一群身份不明的重庆人举着“杨金柱、李庄骗我130万,法院不审不公”“彻底清除黑心律师”的牌子,向他示威。

 

  第二天,同样的横幅出现在了江北区法院门口。被追问为何示威时,一位中年男子回答称,“李庄骗了我们130万”。至于其具体身份,则不肯透露,称“去问警方,去问法院”。130万,正是当初李庄代理龚刚模案的合同数额。

 

  19日庭审当天,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自发来到法院,当被告知无法旁听后,他们选择在庭外围观。一位陕西律师称,“我们不是为李庄,而是为自己而来”。

 

  由于司法部不允许出面,全国律协与北京市律协沟通,希望北京市律协能够关注李庄的案件。北京市律协组织有关律师会商,建议成立律师团前往旁听,但因未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最终未能成行。

 

  非独北京市司法局欲善其身。据本刊记者了解,多地司法局纷纷或开会或下文,要求对李庄案“不讨论、不参与、不辩护”。

 

  甚至李庄的前东家康达律师事务所亦避之不及。尽管李庄在看守所打出电话,希望其前同事,该所律师高子程为其辩护,但最终未能如愿。该所主任傅洋对本刊记者称:“李庄跟我们没什么关系,我们也是被调查对象,请体谅,我们没有什么看法。”

 
 

  辩护人斯伟江所列【案件时间节点】

 

  2010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年2月9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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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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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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