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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彻研究李庄案必须回答的150个问题

童之伟

    [作者原按]:这是作者2011年4月21日提交给南京大学“费彝民法学论坛”的发言提纲。4月22日上午9时作者按照该提纲在“论坛”上做了演讲。在作者演讲和两位教授评议完毕之后,会议茶歇,其间有与会者相告:关于李庄后案(即所谓李庄案“二季”),公诉方已经决定撤回对李庄漏罪的起诉。午餐后又得知,重庆有关法院已经裁定准许检方撤回起诉。这是法律和法治的胜利。

 

    尽管李庄漏罪案已经撤回起诉,但本文还是要发表,因为本文原本就不是针对李庄后案,而是针对李庄前案(即所谓李庄案“一季”)写的。

   笔者对李庄案自始至终密切关注。迄今为止已经披露的大量情况和资料表明,李庄前案也是错案,是枉法侦审的结果。笔者强烈建议重庆有关司法机关采取相应步骤尽快依法纠正对李庄前案的处理,还李庄清白,维护法律的尊严。

    不仅如此,笔者还主张我国法律界、法学界继续关注并对李庄案进行透彻的研究,把李庄案作为推进中国法治国建设进程的一个难得的契机来对待——这都是在李庄后案撤诉前作者在南京大学“费彝民法学论坛”上已经表达过的意思。为做好这项工作,也为了与法界同行交流看法,本文笔者提出150个问题作为该课题的研究提纲。

 

引论

1.点击“李庄案”出现四千多万条搜索结果说明了什么?

2.一个普通的刑事小案何以能够掀起巨大司法波澜?

3.可否说李庄案是全面映射当今法律生活的镜子?

4.李庄案是否特别值得我国社会各阶层关注?为什么?

 

一、中国发生李庄案的社会背景

5.苏联东欧剧变在观念层面对中国造成了哪些方面的冲击?

6.苏联东欧剧变向民间投射了什么影响,力度如何?

7.苏联东欧剧变给中国领导层投射了什么影响,力度如何?

8.当今世界各种“革命”烽烟对中国意味着什么?

9.在取得巨大成就后,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出路在哪里?

10.可不可以说中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水平已经被包括司法体制在内的现行政治体制封顶?

11.现行政治体制是否面临改革和不改革的两难选择?

12.可不可以说民主、法治与人治、个人专制,是当今中国正在斗争着的两种反危机思路和两种前途?

13.李庄案的处置方式反映了哪种反危机思路、哪种前途?

14.“重庆的改革为破解中国面临的难题提供新思路”,这种思路的要点是什么?

0李源潮:重庆的改革为破解中国面临的难题提供新思路(转载)

二、李庄案背景中作为意识形态基调的“唱红”

15.什么是“红”?

16.对“红”应否做正常和反常之区分?

17.中国历史上上最“红”的时期是那个年代?是大跃进还是“文革”抑或是其它时期?

18.人们是否记得“文革”时代天安门广场常常出现的“红海洋”,以及造反派夺权之后“祖国山河一片红”等情形?

19.人们是否注意到,60多年来凡中共的历史性文件充分肯定的正常发展时期,均未出现过“红海洋”、均未宣扬过“祖国山河一片红”之类现象?

20.作为意识形态基调的“唱红”和作为具体活动的“唱红”有无差别?

21.作为打造意识形态基调的“唱红”有哪些特征?

22. 可不可以说常态性的“唱红”不是具体活动而是对某种政治意识形态基调的打造?

23. 除肯定或颂扬公有制外,“唱红”还有哪些社会经济意蕴?

24.“唱红”是否包含对“一大二公”经济结构、经济领域国家垄断和计划经济的向往?

25.“唱红”是否暗含对非公有经济的贬斥?

26.“唱红”是否表明倡导者对单纯“按劳分配”的怀念和对其它要素参与分配的不以为然?

27.“唱红”是不是意味着在意识形态上否定对公有和非公有财产的平等法律保护?

28.除肯定和颂扬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外,“唱红”还有哪些政治意蕴?

29.持久广泛推行“唱红”是否意味着对毛泽东时代党的领袖个人与全党的关系、党的组织及其领导人与人大的关系、党的组织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等诸方面模式的肯定和怀念?

30.“唱红”有哪些法律意蕴?

31.“唱红”的情怀与“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权力恶性膨胀和个人专权的政治形态之间有没有必然联系?

32.“唱红”能不能抒发“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时代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广受剥夺和侵犯的普通公民的情感?

33.“唱红”有哪些文化意蕴?

34.“唱红”要肯定历史上和现实中哪些“红”色的东西?

35.“唱红”导致公权力扩张还是促进公民权利的保障?

36.由公权力、用公共资源经常性地推动“唱红”,其所使用的方式和所营造的气氛会不会不自觉地培育着《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否定过的某些内容?

 

三、李庄案背景中作为治理方略的“打黑”

37.“打黑”是社会治理的方略还是具体的维安措施?两种“打黑”是否应区分开来?

38.作为治理方略的“打黑”有哪些基本特征?它与作为维安措施的“打黑”有哪些不同?

39.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打黑中有何作为?

40.打黑对广义的党政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纵横向权力配置关系有何影响?

41.打黑对区域性法权结构(权力/权利的比例)有何影响?

42.打黑是扩大了公民权利还是压缩了公民权利?

43. 打黑如果对基本权利保障的影响有利有弊,哪么它是扩大了哪些基本权利、压缩了哪些基本权利?

44.打黑与舆论一律之间是什么关系?

45.打黑怎样进行属于搞运动,怎样进行不属于搞运动?

46.打黑背景下的舆论一律是人们出于对被加罪或受报复的恐惧,还是基于对公权力行为的无保留拥护?

47.打黑背景下的舆论一律与文革时期个人专制下的万马齐喑是否有实质性区别?

48.“打黑”有助于公民用权利制约权力,还是有助于公共机关用公权力剥夺或限缩公民权利?

49.打黑是否必然进一步推动公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主导?

50.打黑对本地经济的所有制结构有何影响?

51.李庄案在 “打黑”治理方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评估?

52.“在重庆跟政府作对就是恶就是黑”,重庆某区区委书记随口说出的这层意思是否恰好透露出“打黑”式治理方略的实质?

53.“黑打”现象的规模到底有多大?

54.“黑打”效应与打黑效果之间是什么关系?

55.刻意忽略“黑打”有哪些现实影响和长远危害?

56.重庆打黑,是否如传言所说,黑势力打掉了,更多的民营企业家也被当作黑社会打掉了,巨额民间资产被公权机构剥夺掉了?

57.重庆打黑过程中有哪些滥用公权力的行为?

58.重庆打黑有哪些方面类同于政治运动?

 

四、李庄案政治化所承继的传统与得以实现的体制条件

59.李庄案法与打黑运动之间有无必然联系?

60.李庄律师的执业活动对打黑运动的开展构成了什么威胁?

61.李庄案是否必然被政治化?

62.李庄案被政治化与公媒的道德审判之间有何联系?

63.李庄案是怎样完成政治化过程的,其政治化过程有哪些外在表现?

64.公媒参与对侦查对象的道德审判有何政治含义?

65.李庄案的政治化承继了哪些传统?

66.完成了政治化的案件交付侦审有哪些作用和意义?

67.案件的政治化与司法公正之间是什么关系?

68.将李庄案政治化有哪些利弊?

69.将李庄案政治化需要什么体制新条件?

 

五、律师职业与我国政法文化的兼容度

70.律师是否有其“原罪”?

71.中国律师有哪些“原罪”?

72.当今中国律师是否仍然背负着“原罪”?

73.中国律师的“原罪”如何得以洗涤?

74.律师职业与我国当今政法文化有哪些冲突?

75.律师职业与我国民商经济审判的契合度如何?

76.律师职业在多大程度上能见容于我国的行政诉讼体制?

77.律师职业在何种程度上能见容于我国刑事案件的侦审体制?

78.哪些因素和机制使得我国刑辩律师的规模不断萎缩?

79.为什么刑辩律师在我国特别难以生存和发挥正常功能?

80.有人认为中国律师群体是一个政治上受歧视的阶层,这样说有依据吗?

8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是否与法理和有关法律对律师的职业定位相抵触?

82.历史上和国外、境外律师已经发挥出的社会功能给予了公权力机构何种联想?这种联想是否影响当今中国律师的处境?

83.我国到底该如何看待律师制度的实质?

84.从国家层级看,我国采用律师制度是否有一个知其然但仍然不知其所以然的问题?

85.我国执政党是否具备了真正接纳律师制度的政治理性?

86.如果没有律师,司法机关是否也能够准确有效地适用法律?

87.我国刑事领域大量的冤假错案与刑辩律师不能充分发挥功能之间有何联系?

88.我们能不能在没有现代律师制度的情况下法治国家?

 

六、关于李庄案本身的侦审(限于所谓“第一季”)

89.在侦查阶段,李庄是否受到了官媒有预谋的人格抹黑?

91.是否真如后来社会上广为流传的那样,李庄“见钢模,问其何以自招,钢模哭曰:尝吊于铁山坪下,凡几昼夜,只求速死,乃供”?

92.是否龚刚模先告诉李庄他遭严酷刑讯,李庄才教龚刚模在法庭上如何陈述遭刑讯情况?

93.李庄被检举,是否因其言语张狂,专案组“厌之、欲除焉。遂使钢模告,初不从,有司略施计,乃告”?

94.有什么事实能够排除世人关于专案组不以死罪侦办为条件“利”诱龚刚模检举李庄并施压龚妻陈某按专案组意图出具不利于李庄证言的合理怀疑?

95.李庄案8个证人中,七人被控制在专案组手里、关押在看守所,社会大众怎么可能不怀疑他们出具的证词是专案组施压的产物、是专案组意志的反映?

96.李庄案8个证人中,龚刚模之妻陈某虽有人身自由,但她与龚刚模有利益连带关系,她的证言与龚刚模自己检举自己作证有何差别?她的证言能否算自由意志的表达?

97.李庄案全部8个证人都不出庭是不是更加强化了社会大众关于专案组搜集证据不合法和证词不能反应提供者真实意愿的怀疑?

98.用每件都有明显瑕疵且未经质证的言辞证据给被告定罪,如何能不让社会大众怀疑法院与检控方协同一致构陷李庄?如何能不让社会大众怀疑警方以此方法掩盖其刑讯逼供犯行?

99.李庄是否遭遇了“大三长”违宪违法的“合署办公”、未审先判?

100.在李庄案办理过程中,法院检察院与公安部门三方的互动行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101.李庄案“一季”二审结束后,李庄高呼受骗的言辞反映出来的、显然发生在审判庭外的交易和勾兑是怎么回事?合法吗?

102.公诉检察官对李庄“嫖娼”的当庭指控和李庄“嫖娼”的新闻报道到底是怎么推出来的?

 

七、李庄案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之原因

103.最适合描述李庄案侦审过程的关键词是滥用公权、玩弄法律,还是谨慎行使权力、依法办案?

104.李庄案审判真的是我国法治建设全面大倒退的先声么?

105.公权力掌握者是否想通过李庄案告诉国民,他们要捕谁就能捕谁、要给谁定罪就给谁定罪?

106.在现行体制下,没有自律的公权力能不能受到宪法、法律的制约?

107.现有的、宪法和法律设计的监督制约机制能不能有效保护公民最起码的权利和自由?

108.个人专制、无法无天的“文革”时代是否正在回潮?

109.李庄案是不是中国走向警察国家、警察社会的一个官方实验?

110.公共机构肆无忌惮地违法是信心过满的表现还是末日心态的外化?

111.李庄案确立的标杆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的威胁范围到底有多大?

112.过度地使用暴力、超越法律合理界限强行给公民定罪科刑,是否像有些网民所说的那样,是针对社会大众的有计划恫吓?

113. 李庄案审判能否类比指鹿为马?

 

八、李庄案与政治体制的弊端

114.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说到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的状况与宪定监督制约体制在李庄前案中不发生效用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

115.党的领导主要体现为宪法、法律还是主要体现为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的指导?

116. 地方党委领导司法工作的具体方式方法能否做合法与违法的区分?如何区分?

117. 在国家司法活动中,如何才能将党的领导保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

118.如何有效保证地方党委的领导行为合宪合法,是否完全只能靠有关主体自律?

119.如何看待选择性办案?

120.如何保证选择性办案程序透明、符合正义?

121.在地方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和书记个人的现行政治体制下,如何保证地方实行法治、不搞人治?

122.公检法一体化办案与砸烂公检法有何区别和联系?

123.独立的司法与社会稳定是什么关系?

 

九、李庄案与国家道义资源、政治资源流失

124. 在李庄前案中,警方立案侦查李庄之目的,是否为了掩盖打黑过程中的大规模违法办案和刑讯逼供?

125.李庄被定罪之后,警方为什么借故违法控制李庄之人身,且剥夺李庄获得探视的权利或李庄家属探视李庄的权利?

126.为什么重庆警方领导机构在对维安做出了很大贡献的同时,却给世人留下了人权践踏者的形象?

127.李庄前案二审宣判后李庄高声抗议和披露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这类做法是否合法?是否造成司法公信力流失?

128重庆警方普遍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的事实是不是存在?129.重庆警方在李庄即将刑满出狱的前夕强行管辖、侦办李庄漏罪的直接目的到底是什么,是否合乎公义?

130.重庆法院、检察院和警方在李庄案中的表现有哪些不足为人道的行为,法界人士要不要反省和反思?

131.重庆司法机关对李庄前案的办理,是加强了我国民众对本国法律制度的信心还是削弱了民众对本国法制的信心?

132.李庄前案是丑化了我国司法制度在国际社会的形象还是改善了了我国司法制度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133.重庆有关机构和官员在李庄前案中的所作所为是提升了公权力的道德高度还是降低了公权力的道德高度?

134.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协调实现的角度如何评价李庄前案?应基本给予正面评价还是基本给予负面评价?

135.李庄案与地方官的政绩焦虑要没有必然联系?

136. 李庄前案是使执政党丧失了不应丧失的政治资源还是获得了更多政治资源?

137.李庄前案判决结果不变维持有利于刑事法的准确有效实施还是不利于其准确有效实施?

138. 是否应该再审李庄前案(即所谓李庄案“一季”)?

139.再审或纠正李庄前案会导致国家道义资源流失还是有利于公权力机关重新获得道义资源?

 

十、李庄案的影响和我们可以得出的主要结论

140.为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充分辩护,刑法第306条是否应该修改或做限制性解释?

141.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有权以律师法有关规定与刑诉法规定不一致为由拒绝遵守律师法吗?

142.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官员不遵守律师法的言行合乎宪法吗?

143.如果我国面对严重危机和挑战,我们就应该用人治和个人专制作为应对方略吗?

144.用民主和法治的方法应对严重挑战是自信、强大的表现还是不自信、软弱的表现?

145.在当今中国,可不可以说只有民主、法治、改革才是中国的出路,人治、个人专制是中华民族的死路?

146.是否应该再审李庄前案(即所谓李庄案“一季”)?

147.李庄案是世纪性和世界性大案?国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该如何变坏事为好事,正确总结办理李庄前案的经验教训?

148. 目前我们对李庄前案和当下一些引起国内外关注的维安、维稳案件的处理,有不少明显不合法处,那么,罔顾法律和法治精神处理维安维稳案件是不是我国法治建设倒退的表现?

149. 公共机构不计成本牺牲法治处理维安、维稳案件,是不是有关方面对执政党、国体、政体面对的挑战估计得过于严重、过于悲观,因而显得惊慌和反应过度的表现?

150.下次的中共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全会应否再次重申“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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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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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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