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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旁听助解之四              

 

        今天开庭要重点关注的辩方关键证据

 

      [陈有西按]今天上午,李庄被控妨害作证案将在重庆江北法院开庭。李庄有没有引诱出庭证人徐丽军改变事实当庭作伪证为孟英开脱,辩方出庭律师将出示证据证明真相。

      本案控辩双方的争议点只有两个:

      一、徐丽军对金汤城的100万投入,性质是股东投资款,还是借款。是股东投资,孟英就无权用于还个人贷款;如果是借款,则可以调用。孟英无罪。

      二、李庄要求徐丽军当庭作证,徐当着法庭法官、检察官的面说了性质是借款,是一种真相,还是一种伪证。这个说法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如果是虚假的,是证人自己的责任,还是申请传她上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的责任。

      因此,以下三组辩方证据旁听者可以特别关注:

      一、2005年8月11日,徐丽军向上海某法律服务所作的录音;

      二、徐汇法院关于徐丽军股东权主张的驳回判决;

      三、徐汇工商局金汤城公司股东的原始登记档案

      这些证据都是形成于李庄律师介入孟英案辩护之前,可以证明李庄是在查明案情恢复真相,要求徐丽君当庭说出真相,而不是引诱徐当庭伪证妨害作证。这样《起诉书》的指控李庄妨害作证能否成立就完全清楚了。

     请关注出庭律师斯伟江、杨学林的举证。

     有关证据将在出庭律师公开开庭时向法庭举证以后,另行公布。

 

 

重庆江北区检察院起诉书

北检刑诉[2011]445号

 

指控罪状部分全文

    ......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2008年7月,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

    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中,为帮助化人开脱罪责,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306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助解要点

 

1、李庄是将证人申请到法庭上,供检察机关、法院、律师当庭公开盘问。带证人上庭行为是否会产生妨害作证罪?

2、阻止证人出庭、恐吓证人出庭、妨害证人出庭、销毁证据,构成妨害作证罪。主动申请证人到庭,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

3、证人已经向法院当庭宣誓,保证如实作证,当庭画押保证,法官已经警告、告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自己如果依然作伪证,责任是在律师,还是证人?法庭、检察官未能当庭识破虚假证言,是盘问失误、失职还是律师责任?

4、出庭证人作伪证,第一责任人是证人,构成305条伪证罪,重庆不抓徐丽军,而抓将她申请到法庭上当庭作证的律师,是否合法和恶意执法?

5、徐丽军自己是当庭伪证的犯罪嫌疑人,会不会冒自己也被抓的风险,去主动检举揭发律师和自己一起进行了伪证行为?这是自首还是举报?

6、所有的上庭证人,如果是公安和控方申请的,都会进行作证目的的辅导和指导,审讯中都直接进行了要求,他们都不构成犯罪;律师对自己的申请证人当然要进行辅导和作证注意要点的指导,是否律师这样做就是犯罪?公安、检察就不是犯罪?

7、指导证人说明一个客观事实的性质,没有要求其隐瞒已经发生的事实,只帮助分析法律性质,律师是否有罪?如果这样,律师该如何同自己的申请证人交代案情事实、法律概念和作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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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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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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