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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按]李庄再诉案,指控事实和法律关系其实非常简单。学过刑法、刑诉法的人士其实不用一个小时就已经能够判断有罪无罪。但是由于有的人故意混淆事实,散布一些对法律的歪曲理解,导致一些媒介人士和社会公众无法分清谁是谁非。为了让社会各界了解本案的真相,辩明中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同本案的关联点,了解李庄案真正的罪与非罪焦点,从今天开始,我将连续就李庄案相关问题进行释法解惑,以为助读。有关事实和证据,将随公开开庭的进程进行,由出庭辩护律师首先公布后再作评析。今天先公布相关法律条文,以供媒体报道检索时方便对照。也作为对社会普众的一次活的普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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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第二季旁听背景参考之一:

 

         

李庄案管辖权问题相关法律规定

 

一、    关于看守所执行刑罚的规定:

 

《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关于对漏罪的侦查和追诉

 

漏罪,是指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决的罪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规定,在罪犯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发现了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所犯的尚未判决的漏罪,由监狱等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按管辖分工的不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判,将罪犯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人民法院对漏罪审理后制作的判决书,除应送达罪犯交付执行监狱外,还应送达原审人民法院和担负监所检察任务的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96修正)[19960317]
  第二百二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0902]
  第十四条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二审未生效发现漏罪的发回重审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作出的“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1997年修订,136条法条编号有变)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关于李庄服刑地和漏罪侦查机关

 

李庄案原审终审后交付执行的监狱:重庆市南川监狱
李庄“漏罪”案侦查机关:重庆市江北公安分局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信访公示信息

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006年8月18日 

 

重庆市南川监狱
    地址:重庆市南川市水江镇
    邮编:408403
    值班电话:
71620111
    传真电话:71620000

 重庆南川市人民检察院

·  联系电话:71422548

·  联系地址:重庆南川市南园路12号

·  邮政编码:404100

 

重庆江北区检察院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28号
电话:(023)67855044

 

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江北区复盛镇

邮编401133

 

重庆江北区公安局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五、关于漏罪侦查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地域管辖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六、关于执行收监后家属探视会见权

 

《监狱法》第40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

  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监狱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监狱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监狱批准,也可会见。

 

七、关于侦查期间获得律师帮助权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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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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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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