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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
这是我们的权利

来源:搜狐读书频道
2011年03月15日17:29

 
贾平凹、韩寒、李承鹏、当年明月、郭敬明等50名作家联袂发起:

  ——这是我们的权利(全文版)
 
  中国有个百度网,百度网有个百度文库,百度文库收录了我们几乎全部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下载阅读,但它却没有取得我们任何人的授权。不告而取谓之偷,百度已经彻底堕落成了一个窃贼公司,它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
  让我们回顾历史:在大约一年以前,百度MP3开始提供免费音乐,每个人都可以免费下载流行歌曲。这事有一个严重后果,它直接导致了中国唱片业的整体萎缩。一个艺人穷数年心血打造一张专辑,原本可以销售几万张,他可以凭此养活自己。但是现在,因为百度的无耻盗用,唱片业空前萧条,有些艺人一张唱片的全部所得不过几千元。这其中有巨大的不公平,付出与所得的不公平,劳动者和小偷间的不公平。有些艺人迫于生计,只能转做他行,因为唱歌已经无法养活自己。我们可以这么想:如果所有的歌者都不再歌唱,仅剩一个百度MP3,它还有什么可供分享?如果所有的歌者都停止歌唱,这个国家,这片土地,又该是何等的贫瘠与荒凉?
  这不是危言耸听,它正在成为事实:这片土地即将变成一片死寂之地,而百度功不可没。
  再让我们回顾历史:在更早以前,百度打着自由、宽容的旗号,卑鄙地排挤走了比它更自由、更宽容的谷歌。然后大肆推销它的竞价排名,向亿万中国人推销数以亿万计的假药、假酒和各种卑鄙的产品。我们可以这么说:百度是中国最大的黑心广告商。
  以下也是事实:在这个卑鄙的市场上,每天都会发生许多卑鄙之事,而百度公司正是其中最卑鄙的一环。它就是传说中的那个邪恶公司,它所宣称的“宽容”,只是对黑心厂商的宽容;它所宣称的“自由”,只是在各种屏蔽、遮掩之后的头戴枷锁的自由;它所宣称的“免费分享”,其实只不过小偷销赃时的无耻叫卖,慷他人之慨,自己却无耻地从中大获其利。
  我们认同自由、宽容的互联网精神,但我们更应该明白:宽容和自由决不是肆意践踏他人的权利。在那场已经结束的可耻战争中,音乐人大受其害,却没有一个人站出来说话。沉默、忍让和谦退或许可以称之为美德,但百度公司利用的正是他们的沉默、忍让和谦退,善良者每退一步,为恶者便前进一步,他们步步进逼,逼到最后,唱片业垮掉了,中国的喉咙嘶哑了,这片土地即将沉寂无声。然而百度并没有停下它邪恶的脚步,它瞄准了下一个目标,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行业:写作。
  我们不责怪那些自发上传的朋友,只谴责百度公司的邪恶平台。读者大多出于好意,希望更多的人来分享我们的作品。感谢你们的厚爱,但你们是否曾经意识到,你的行为也损及了我们的权益?你是否意识到,你的所作所为只会让百度公司加倍地侵害我们的权益?我们相信你是善良的,但百度利用的恰恰就是你的善良,它疯狂地攫取,无耻地叫卖,你的善良已经成了小偷行窃的工具。
  我们和你们并不冲突,我们创作,你们阅读,我们尽可能提供有价值的读物,而正是因为你们的支持,我们才得以存活。我们和你们有共同的利益。然而百度不是,它只是利用你们来增加其自身的影响力,它的股价会涨,它的获利更多,然后,它会更加疯狂地把那些有毒、有害的垃圾产品推向我们全体。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如果写作不能维持生计,我们都将停止写作。我们不必冠冕堂皇地说,这将损及整个民族的文化传承,我们只需要说出我们的处境:如果放任百度继续侵害我们的权益,我们将无法凭此生活,只能放弃我们的写作事业,然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你们将不会再看见我们的身影。每一个作家的身影。
  这是一个悖论: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
  我们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相信你们也不愿意。
  是的,我们也是人,同样活在这个尘世,同样有衣食住行之需。我们和所有的手艺人一样,收集篾条,编织篮子;我们和所有的农民一样,埋下种子,期待粮食。我们和你们一样,辛苦工作,然后坐下来吃饭。现在,有个叫“百度”的小偷闯进我们的家,偷走了我们的粮食,然后把这些粮食分给你们,来换取它的股价上涨。百度说:这就是互联网的精神,这就是免费分享。
  我们蔑视这种所谓的“免费分享”,因为它只是个卑鄙的借口,它伤害的是我们每个人,每个作者和每个读者。我们可以发一句诛心之问:既然百度如此慷慨,为什么其竞价排名不能免费?为什么其股票不能任人分享?慷他人之慨只为了一己之私欲,这又是什么样的行径?
  这不公平。
  我们之中有畅销作家,但更多的却是不畅销的作家。他们耗尽心血,熬白头发,用数年乃至数十年的时间苦心创作一部作品,所得版税仅够生存,甚至还不足以生存。但现在,因为百度的无耻盗用,他们面临的将是一个更加寒冷的冬天。盗窃他人财物者应该得到惩罚,而盗窃穷人财物的,无异于杀人放火。问题是,我们要看着这些非畅销作家因饥寒交迫而放弃写作吗?或者说,我们只需要寥寥几个畅销作家就够了?对那些不畅销的,我们可以眼睁睁地看着他们冻饿而死,或者,让他们怀着愤懑和委屈去转做他行?行乞于道路之中?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精神生活,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艺术家的创作和发现。我们不期待得到额外的关照,只希望能够像平常人一样生活:未经我们许可,任何人都不能夺走我们的财物。夺走了也可以通过堂堂正正的途径拿回来。仅此而已。
  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孤独地活在这个世界上。一个人的死亡就是我们全体的损失,一个人权利受损,则每个人的权利都将不保。这世上的行凶者绝不仅是百度一家公司,今天它可以明目张胆地夺走我们的财物,明天也必将明目张胆地侵害你的权利。你或许不是作家,但你依然活在这个尘世。我们息息相关。
  我们要重申常识:关心自己的权利并不可耻,相反,它近乎神圣。我们活在此世,权利便是我们最后的家园。面对百度这样庞大而卑鄙的行凶者,我们每个人都很弱小,但是,一旦我们站到一起,我们将无比强大。我们可以对抗百度,也可以对抗更庞大、更卑鄙的行凶者。我们可以为自己的权利而抗争,也可以为所有人的权利而奔走,我们无可依靠,唯一可依靠的便是我们共同的命运。
  我们不是别人,我们就是你。我们就是街头的小贩,有权利拿回自己的财物。我们就是废墟上的钉子户,有勇气捍卫自己的家园。我们也是作家,面对偷走我们作品的窃贼,我们应当站到一起,义正辞严地警告他:住手,这是我们的权利。
  这注定是一场艰难的抗争,而我们终将获胜。为恶者可以恣肆一时,却终难横行永久。其间或有煎熬,或有挫折,但只要我们坚持抗争,相信正义终将如阳光照临大地,照亮我们的道路,也照亮每一条人间的道路。
  这不是什么宣言,我们只是一群被侮辱和被损害的弱者,站在即将变成废墟的危房中发出我们的声音:请支持我们,因为这同样也是支持你自己。
  传闻南海中有恶物曰雷蟹,长一丈,宽亦一丈,重万斤,独步海内,无与争锋。此物不信人间律法,更不畏天上雷霆,惯持双螯横行鱼虾水草间。读者们,朋友们,请你们擦亮双眼来作壁上观,且看持螯者能够横行到几时?
  联合署名: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张炜、麦家、韩寒、郭敬明、李承鹏、当年明月、林白、方舟子、王小山、南派三叔、李银河、韩东、东西、苏小懒、石康、熊召政、春树、沧月、冯唐、谢有顺、彭浩翔、张欣、虹影、陆琪、曹昇、匪我思存、七堇年、蒋方舟、安意如、唐家三少、江南、顾漫、王卯卯、慕容雪村、张悦然、大仙、李西闽、素黑、张鸣、宁财神、郭敬明最世文化旗下所有作家、沈浩波、路金波、黎波、张小波。
  执笔:慕容雪村 (慕容雪村微博)
 

十五名法律人
 
就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侵犯著作权
 
应依法追究责任的声援书
 
 
我们对近期发生的多名出版商、作家、音乐人就“百度文库”涉嫌侵犯著作权一事先后集体向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提出交涉的事件表示关注。
我们获悉,面对出版商与著作权人旷日持久的维权呼声,在谈判破裂后不久百度公司发布了声明。遗憾的是,这个珍贵的怀有“道歉”字眼的声明并没有涉及侵权事件本身,并没有表达出和解与悔改的诚意,尤其没有以法律的思维对待纠纷。
因此,作为法律专业人员,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关乎公民权利与法治进步的事件表明态度,有必要对相关事实与法律进行初步研判后发表专业意见,以供社会公众与相关部门参考。
我们观察到,此前著作权人与百度公司之间进行的诉讼中,因为民事诉讼程序对著作权人举证责任的苛刻规定,著作权人普遍难以举证证明百度公司对侵权事实的“明知”或“应知”,这导致绝大多数维权诉讼以著作权人败诉告终。
我们注意到,百度公司将搜索推广和关联广告等网络营销手段作为其主营业务,在搜索结果呈现页面中将自己的产品(文库、百科、知道、贴吧等)提权,以增强用户黏性,延长用户在baidu.com站内的停留时间,增加站内广告链接被阅览、点击的机率,具有“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我们获知:百度文库中绝大多数的作品传播未能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属于法律规定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当属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研判,我们认为,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在其运营的、包括百度文库在内的 baidu.com网站中,利用他人上传的大量侵权作品,增加自身流量及广告收益的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之侵犯著作权罪,属单位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在互联网成为人们最重要的获取信息、传播思想和交流观点的平台的现时代,相对于其他权利,知识产权更容易遭受侵犯,国家相关部门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使知识产权获得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在民事诉讼不足以为著作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保护和百度公司及其负责人因侵犯著作权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及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以弥补民事诉讼保护之不力。
我们深知,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的数字出版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关于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问题值得讨论与正视,但在明确的知识产权理论与法律规定依然有效的今天,互联网企业理应与著作权人及传统出版企业共同协作,互惠互利,实现内容、平台与用户的共赢。
百度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企业之一,以自身占据的庞大平台和垄断优势,诱导利用用户的逐利心理,从侵权作品中非法榨取广告价值并掠夺著作权人的微薄利润,广泛、持续地侵犯著作权人法定的权利与利益,理当为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本次著作权人维权行动能否成功,将是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知识产权能否得到妥善保护的标志。
为此,我们对百度公司涉嫌侵权与违法一事表示关切,对广大著作权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行动表示声援。
 
联署人: (按姓氏拼音为序)
甘功仁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
何 兵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李 轩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刘仁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刘晓原 北京旗鉴律师事务所
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孙国栋 《律师文摘》杂志社
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
徐 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夏 楠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
张卫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张建伟 清华大学法学院
周大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赵国君 中国律师观察网
2011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贺卫方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17xly.html
 

另 ,今年一月新出的《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十四、关于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累计计算数额问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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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陈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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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一级律师,兼职法学教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警察学院兼职教授。浙江大学中文系77级本科毕业,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研究生)班结业。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个人会员,法律文书委员会理事。曾在浙江省公安厅、省委政法委、浙江省高级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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